在經過漫長的四百餘年後,這份文件因他而有了全新的面貌,為英國的民主憲政寫下了神聖的第一頁。他,是愛德華‧柯克(sir Edward Coke, c.1592~1634),這份重生的文件,正是本系列的主角──《大憲章》。
在上一回我們曾提到《大憲章》是一份貴族要求國王回歸封建傳統的文件,其最初的意義與現今有很大的不同,但為什麼《大憲章》會從原本貴族與國王間簽立的契約轉變為民主憲政的根基文獻、其影響力甚至超越地理限制呢?柯克爵士無疑是賦予《大憲章》全新面貌的一大功臣,他將《大憲章》視為「保障人民自由不受侵犯」的基石,復興《大憲章》的政治地位,擴大《大憲章》的法令保障範圍,並將《大憲章》納入其古憲法理論之中。
柯克爵士生於西元1552年的英國,在倫敦三一學院接受教育,於1578年成為律師,1592、1594年分別擔任副檢察長、總檢察長,1606年被任命為民事的首席法官。在伊莉莎白女王統治時期,柯克唯一堅定的王室支持者,但在詹姆士一世上台後,開始與國王產生一連串的矛盾,導致去職。1620年起擔任議員,並在1628年促成了英國憲政上的里程碑──權利請願書(The Petition of Right)。
除此之外,柯克也被認為是古憲法理論的奠基者,其理論深厚影響了往後的英國政治,諸多英國傳統菁英,如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 c.1729~1797)等,無不以古憲法作為其政治論述,並藉由古憲法理論確立英國的憲政體制。
在柯克爵士任職議員之時,正值查理一世(Charles I, r.1625~1649)統治期間。野心勃勃的查理一世企圖成為歐洲霸權,但其為籌措戰費而濫行違法之行為卻讓國會深感不滿,他不但以借款形式徵收人民之金錢、對不遵旨繳付者即下令拘捕下獄、未經審判便將人民監禁、令軍隊駐紮於民房造成人民困擾等等,引來諸多民怨與反彈聲浪。
國王種種「違法亂紀」的作為終於讓下議院於西元1628年以「人民之身體與財產上的自由」為主題加以討論,提出權利請願書(The Petition of Right),要求國王同意國會之請求,內容包括除非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得要求人民繳稅、任何國王在未經國會同意下不得頒布戒嚴令、不得隨意監禁人民、要求人民招待士兵等。雖然議會通過了限制王權的權利請願書,查理一世也簽署了請願書,但不久後查理一世即解散國會,從西元1629年起至1640年的這十一年裡,查理一世行個人統治,拒絕召開國會。直到一六四○年代三王國戰爭(英國內戰,English civil war, 1642~1646)的爆發,國會才又重新開始運作。
從這裡我們可以發現,此次權利請願書的簽署與西元1215年大憲章的簽署有諸多相似之處,同樣都是因為國王為籌措對外戰爭的軍事費用而向人民、貴族不斷收取稅收而招致不滿。
但在簽署了回歸封建傳統、企圖限制王權的大憲章文件以後,雖然在約翰王死後幾任國王為維護自身的統治權。而有了不斷確認大憲章的舉措,但大憲章的重要性仍隨著時間的流逝而不斷腐蝕,至都鐸王朝的亨利八世、伊莉莎白一世時王權的發展又達顛峰,大憲章也不被當時所重視。來自蘇格蘭的詹姆士一世(James I & VI, r.1567~1625)更嘗試以君權神授論控制地方,惟當時英格蘭的中產階級日益成熟,下議院開始掌握權力,愛德華‧柯克便是當時新興階級的典範。
面對王權的持續擴張,柯克選擇重新利用逐漸被歷史遺忘的大憲章來反抗國王的權威。柯克所提倡的古憲法理論指出在遙遠而不可知的古代,英格蘭人享有自由,而大憲章正是這一權力的體現,它是不可剝奪和改變的社會關係,因此,習慣法便是古代所傳承的傳統,王在國會並遵守自古的習俗,是英格蘭人歷經歲月而累積的習慣,屬於英格蘭歷史的一部分。
面對一份歷史文件,柯克不再強調其為貴族為使國王重新回到過去封建傳統的本質,反而巧妙的擷取了其中保障自自由的部分,認為英格蘭人民擁有不受國王侵犯之自由的傳統乃自遙遠的古憲法時代、大憲章簽署的時代即始,往後的任何一位國王皆不得破壞這個傳統。
這個論述使得大憲章從一份封建契約,成為國會議員抵抗國王王權侵害人民權利的盾牌,人身自由等權利的保障逐漸被賦予在大憲章之下,給予了大憲章全新的意義,而古憲法理論也成為支撐現今自由的支柱之一。古憲法理論也漸漸化為英格蘭的文化內涵,並內化成英格蘭人對自身傳統的驕傲,如前文提及的柏克即堅信自身自大憲章以來的自由傳統,贊同北美的獨立運動,卻對法國大革命進行辯駁與批判。
英格蘭內戰結束後,查理一世成為了「王國的敵人」而被送上斷頭台,自此英格蘭的王權發展起了不一樣的變化,國王不再是高高在上、不受法律約受的統治者,國王也可能成為王國的敵人、危害國家的利益,國王勢力的漸衰代表著國會勢力漸興,英格蘭國會跨出了一大步、開始逐漸壯大。
在這段國王、國會對抗的混亂時期,柯克的古憲法與大憲章提供了一種政治論述,猶如一盞明燈,引領英格蘭走向憲政之路,支撐了當時英格蘭新興階層的信念,保障其自由參政權的理念;同時,大憲章也從一只貴族與國王之間的封建契約,擴大為保障人民不受國王侵犯的根本規範,成為古憲法支撐英格蘭憲政的要素,甚至成為普世性的自由文獻。至此,大憲章也帶著其封建本質展開了一次又一次的重生之路,不斷與後世的人們締造全新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