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艋舺、萬華等,大家現在首先會想到的,大概是龍山寺附近群聚的遊民吧?而回顧艋舺(今萬華區北半部)的歷史可知,無家可歸者(the homeless)與當地的深厚關連其實由來已久,特別是乞丐。
最為人所熟知的,大概是大正十二年(1923)由施乾(1899-1944)創立的乞丐收容所——愛愛寮。不過,無家者與這座河港城市的歷史淵源,並不是從日治時期才開始,至少可以上溯至清道光年間(1782-1850)創設的乞食寮。
簡單地說,乞食寮是指無家乞丐的棲身之所。各地乞食寮的起源不盡相同,有的是乞丐群居自然而成的生活空間,或是有人自費投資創設的收容設施。無論如何,乞食寮通常都設有一位管理者,官方稱為「丐首」,俗稱為「乞丐頭」;相對應地,住在乞食寮的乞丐則有「歸頭丐」之稱。
在清代艋舺,這樣的乞食寮有兩座──位於龍山寺旁的「頂寮」和啟天宮(料館媽祖廟)附近、較晚創立的「下寮」。這兩座乞食寮在收容人數上是臺北地區最多的,設立時間上也較早。
乍看之下,乞食寮彷彿旨在收留無家乞丐,然而,這與今日不以營利為宗旨的收容中心是一樣的嗎?
或是我們更具體的提問:清代臺灣的乞食寮,是不是一種不求回報、單純以救助無家者為營運目標的慈善事業?
以艋舺為例,首先從丐首的收入來看。若以《武狀元蘇乞兒》這部香港電影來看,可能會讓讀者下意識地將「丐幫幫主」與丐首畫上等號,或是認為丐首就像周星馳所飾演的蘇察哈爾燦,本身也是一名乞丐。
雖然歷史上確實不乏這種由乞丐出任丐首的情形,不過,艋舺的丐首從設立之初便不是乞丐出身——他們不僅不以乞討維生,甚至富裕到可以放高利貸、經營當鋪的程度。日治初期(1906)的調查發現,下寮丐首黃俊的家中有女婢等家僕,夫妻二人甚至經常吸食鴉片,生活極盡享受。
讀者在驚訝之餘,或許很快就會想到一個問題:艋舺丐首的家境之所以這麼富裕,究竟是他們在擔任丐首以前就已家財萬貫,或是丐首的收入,致使他們成為鉅富?
這個問題可能沒有正確解答,但根據日治時期的調查至少可以知道,丐首一職確實有利可圖。
一位調查者便曾寫道,丐首自願從事管理乞丐這種「一般人所不齒」的職業,原因並不是出於「慈善的真美精神」,而是看上丐首的「奇妙收入」。當調查者試著向丐首詢問其收益來源時,「則其回答必曖昧模糊。」不禁令人好奇,丐首不欲說明的收益來源,究竟是什麼呢?
前面提到的放貸業,其實就是丐首的收入來源之一。除此之外,丐首一職的收益還包含「牽豬哥」、「收眠床稅」以及「貼葫蘆單」。
據說因為牽豬哥被視為賤業,無人經營,於是成為乞丐的專業。當養豬戶需要公豬配種時,丐首便會派遣屬下的乞丐,將自己出資飼養的公豬趕去交配,以換取酬勞。酬勞的五分之一交給乞丐,丐首則可享有絕大部分的收益。1906年的調查顯示,下寮丐首黃俊飼養了五頭公豬。
收取眠床稅或說寢台稅,即乞丐住在乞食寮按月繳納的住宿費用。如果乞丐住進乞食寮需要繳納有如房租的規費,那麼乞食寮很有可能根本就不是非營利的慈善事業。不過,也有調查者指出乞食寮不收房租,否則與旅舍沒有分別,而且若丐首收取租金,乞丐便可來去自如,難以妥善管理。
貼葫蘆單。商家在每月的初一、二日及十五、十六日兩期,有施捨乞丐的習慣,即所謂的「打店面」。這是商家為避免乞丐徘徊於店家門口、進而影響生意的因應措施。依照慣例,在每月這兩期,丐首的副手(為乞丐的一員)會率眾到各個店家收取費用,返回乞食寮後再作分配。
不過,也有商家不喜歡「打店面」這種按月繳納的辦法。或許是連乞丐們每月兩次的來訪都難以容忍,這些商家寧願在每年年末直接支付丐首一筆費用,使其約束屬下的乞丐不要滋生事端,擾亂商家的安寧。丐首收下費用後,便會在店家貼上葫蘆的圖記,以警告乞丐不得隨意接近。至於選擇葫蘆圖樣的原因可是因為,葫蘆是乞丐守護神——鐵拐李的「註冊商標」。
值得一提的是,「貼葫蘆單」並非臺灣特有的慣習,在晚清及民國初年的中國城市也十分常見。這種為處理乞丐問題而被迫作出的貢獻,可稱為「丐捐」或「丐稅」。雖然沒有任何正式的法律條文為這種變相的徵稅背書,但丐捐卻是清代至民國城市裡商家和部分居民不能免除的稅款。也因此,丐捐被學者形容為「街頭的社會契約」。
由此看來,光緒五年(1879)艋舺頂寮與下寮的地盤糾紛,或許就能夠定義為丐捐徵收範圍的爭奪。起因於兩方丐首在彼此的管轄範圍上意見分歧,因無法調解紛爭而互相控告,致使地方官員必須出面確立兩寮的管轄範圍。
這則小故事提供一些值得思考的訊息:乞食寮似乎各有地盤──至少在艋舺是如此。此外,還能更進一步思考,如果乞食寮只是一項旨在救助無家者的慈善事業,那麼該怎麼解釋兩寮丐首「爭管地段,互相稟控前來」的行徑呢?
也許,一種可能的解釋是,乞食寮的「地段」意味著該丐首能夠理所當然徵收丐捐的範圍。乞食寮的地盤糾紛,或許反映了爭奪地方利益的現實問題。
接著,從丐首的產生方式來看,光緒五年(1879),地方官員正式頒發許可證給艋舺頂寮與下寮的丐首。在此之前,兩寮的丐首均屬私設,是由當地各個郊鋪共同推舉產生,並未得到官方的核可。
光緒五年後的艋舺丐首,改由地方人士推舉人選,再經由官府同意後任命。地方官會核發「諭戳」(圖章)給丐首作為憑證。然而,1906 年的調查報告卻也明確指出,艋舺頂寮與下寮的丐首均為世襲,其中,「艋舺頂寮丐頭林俊已世襲五代,下寮黃俊已世襲四代。」用今天的話來說,艋舺頂、下寮丐首可謂家族事業。
如果丐首的產生方式實際上是以世代承襲為主,那麼,前面提到的「各郊舖公舉」或是後來「由官給諭」的丐首任命程序,看起來就只是為了追認繼承者的正當性。
從丐首一職有利可圖,並可世襲擔任這兩點來看,實在難以認定乞食寮是旨在服務無家可歸者的慈善事業。
最後,從丐首與乞丐的關係來看,在清代臺灣,官府基本上將管理乞丐的責任交由丐首負責。因此,當乞丐犯罪時,官府不會直接向其問罪,而是責罰負有管理之責的丐首。官府對丐首的責罰,輕則訓誡,重則施以笞刑,也就是抽打背部或臀部的刑罰。
為了避免屬下的乞丐滋生事端,間接讓自己受到牽連,有的丐首會抽打抗命的乞丐,甚至會挖削他們的眼球或斷去腳筋。官府對於丐首的處置方式一般不會過問,默許丐首對乞丐掌有生殺大權。
不止如此,當乞丐挨餓或生病時,丐首基本上不會加以支助。丐首的說辭之一是鼓勵乞丐要勤於工作,但調查者對此評論道:「其實乞丐頭無慈善心,顯然可見。」如此看來,乞食寮的運作情形與一般對慈善事業的想像,可謂大相徑庭。住在乞食寮的乞丐們,似乎只能謹慎行事,自求多福。
丐首與乞丐的關係近似於主僕關係。乞丐稱丐首為「頭家」,丐首則稱乞丐為「乞丐腳」,而腳字有弟子、手下的意思。至日治時期,丐首對乞丐施以私刑的權力,雖已不被政府所認可,但是丐首的命令依舊無人敢抗拒。丐首及其屬下乞丐之間,仍然存在著「宛如一家人中的主人與子弟輩的關係」。
綜上所述可知,艋舺的丐首不僅有利可圖,而且還能透過世襲傳承,確保在乞食寮的經營管理中所獲得的利益,可以長久地延續。以今天的觀點來看,寮中乞丐並未受到合理的對待,與管理者爆發衝突時甚至會有性命之憂。
與其將清代艋舺的乞食寮視為無家者的庇護中心,倒不如說是:有心人利用乞丐對居住以及商家對安定環境的需求,成立的一項經由官方特許的營利事業。
丐首似乎是有意識地利用乞食寮,組織無家可歸的乞丐,進而利用這群能夠引發公眾恐懼的無家者,來謀取諸多利益,例如向商家收取保護費,或是乞丐的管理費用等。
史學家孔飛力(Philip A. Kuhn)曾提到,清代的乞丐運用「污染」(contamination)及「破壞禮儀」(ritual sabotage)這兩大武器,行使「乞丐的社會恐怖主義」(social terrorism of beggars)。中國城市史學者盧漢超認為,孔飛力所說的污染,指的是乞丐將自身殘疾展現在公眾之前;破壞禮儀,則是指乞丐為了求取施捨而出現在婚喪節慶的場合。
盧漢超指出,在難以指望國家幫助的情況下,乞丐們的組織,有助於在乞丐內部取得某種程度的公正和安定,同時增加他們對外乞討的機會與應付外界的能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乞丐的幫會與中國城市裡的其他社會組織,諸如商會、同鄉會、同業公會等,並無不同。」
讀者看到這裡,或許會感到納悶:文中出現的在寮乞丐,真的是所謂的「弱勢」嗎?比起「弱勢」,他們是不是更像一群協助丐首收取保護費的幫派嘍囉?
或許這不是需要過於深究的問題。相較之下,更重要的應該是,我們對於普遍被歧視的無家者的認知是否足夠公允,對他們的歷史理解又有多深。
先有理解,而後才有反思的空間,從而意識到自己是否因受到刻板印象的影響產生偏頗的觀念。歷史是這樣,或許套用至當代社會的課題也是如此吧。
- 王詩琅,《艋舺歲時記:臺灣風土(卷三)》,高雄:德馨室出版社,1979。
- 凹凸山人,〈乞丐狀況〉,收入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編,《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六卷下》(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頁15-19。
- 西川義祐,〈乞丐的情況〉,收入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編,《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六卷上》(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頁247-255。
- 侯德鐘,〈乞丐的狀況〉,收入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編,《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六卷下》(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頁44-51。
- 盧漢超,《叫街者:中國乞丐文化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