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世界大戰美國陸軍上將巴頓將軍(George Smith Patton Jr)曾說:「戰士沒有選擇戰場的權利」,但有時戰士未必不能「死得其所」。
「死得其所」是形容人死得有意義有價值,典故出自《左傳》文公二年(625 B.C.),記載晉國大夫狼瞫選擇他的戰場,也讓他名留史冊萬古流芳。
魯僖三十三年(627 B.C.)夏季,原本「晉秦之好」的兩國在殽地發生會戰,秦師遭遇毀滅性慘敗,三位領軍的卿大夫被晉國擒獲,秦穆公欲繼晉文公稱霸中原的美夢也被擊碎。是時晉師由甫即位的晉襄公親自督軍,大夫梁弘與萊駒分別擔綱晉襄公戎車的御者與車右。
「車右」須有兩項基本條件:第一是身強體健、膂力過人,第二是勇敢果決、不容膽怯。殽之戰翌日,晉襄公捆縛秦囚,要車右萊駒執戈殺之。豈料秦囚突然大聲一喝,萊駒受驚而失手讓戈掉落地上。一旁的大夫狼瞫見狀,立馬拾起萊駒的戈斬殺秦囚,又逮捕萊駒隨駕晉襄公戎車之後。
晉襄公見狼瞫有勇氣與膽識,於是讓他接替萊駒成為自己的車右。魯僖三十三年(627 B.C.)秋季狄人侵伐晉國,晉襄公又親率大軍回擊。開戰前晉國中軍帥先軫卻替換狼瞫,由另一位大夫續簡伯擔任晉襄公的車右。
《左傳》未說明是何緣由更替狼瞫,但對春秋時代的卿大夫而言,撤職無疑是奇恥大辱,因此狼瞫極其憤怒。狼瞫之友對其言:「盍死之?」「盍」字讀為盒,是「何不」的合音。「盍死之」是「何不死之」,建議狼瞫何不以死表明不願接受如此侮辱。狼瞫回覆其友:「吾未獲死所」,意指尚未找到捐軀的終點。其友又言:「吾與女為難」,言下之意是願意與狼瞫發難誅殺先軫。
從狼瞫之友所述,顯然是誤會狼瞫「未獲死所」的意思。所以狼瞫再補充道:「《周志》有之:『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死而不義,非勇也。共用之謂勇。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謂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子姑待之。」
《周志》目前已失傳,內容應是記載周代史事與嘉言。「明堂」依典籍記載,是古時國君舉行朝會與祭祀之所。狼瞫引用《周志》之語,謂有勇之人若傷害上位的國君或卿大夫,將不得在明堂受後人祭祀。
狼瞫又補充,若為不義之事而死,不符「勇」的標準;為國家所用而犧牲生命,這才是「勇」的表現。他既受晉襄公提拔為車右,本當體現「勇」的精神。先軫廢黜自己車右之職,應是認為他已達不到「勇」的條件吧?
若自己發難殺害先軫,則成不義與無勇之人,如此而遭罷免也是得宜。狼瞫要求其友且待一段時日,他自有「死得其所」的打算。魯文公二年(625 B.C.)秦國由殽之戰敗將孟明視率師,來討大敗之辱。晉師仍由晉襄公領軍,將與秦師戰於彭衙。兩軍布陣完畢,狼瞫與所屬戎車在未經允許下率先衝向秦師。狼瞫部隊雖遭殲滅,但晉師受到鼓舞大軍出擊,果然潰敗秦師而大獲全勝。
狼瞫求仁得仁而「死得其所」,贏得生前身後名,不愧「勇」之德操。狼瞫之事啟發吾人一理:他若逞匹夫之勇殺害先軫,雖仍名留《左傳》,但卻遺臭萬年,且將傷害晉國甚深。狼瞫雖然憤怒,卻有所為而有所不為,因為小不忍則必亂大謀。狼瞫的大謀是為國盡忠,以不傷害國家為原則,將個人的恥辱轉化為對晉國的忠勇。
人生在世必然受些委屈,若要宣洩不滿也得斟酌損益,狼瞫事蹟或可為吾人參考。在個人恩怨之外,應有更崇高的目標待吾人追求,或許是事業、家庭或社會國家。若能將個人委屈向他人傾訴,卻能忍辱負重以保全更高層次的目標,相信知情的親友定然佩服自己的決定,也將為自己廣為宣揚。
猶如狼瞫為國盡忠以「死得其所」,即能記載於史冊而為後人欽仰,如此則自己的犧牲奉獻也就有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