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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約翰王被迫簽署大憲章?

大憲章800週年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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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征服者威廉在西元1066年發動黑斯廷斯戰役,於英格蘭海島建立諾曼王朝的故事。威廉在入主英格蘭後有效地利用封建制度集權中央,使王權得以穩定地流傳後世。今日的主角就是諾曼王朝威廉的後代子孫,於西元1199年登基英格蘭國王的約翰王(King John,r. 1199-1216)。


繼任為英王的約翰正面臨了前所未有的危機,他不但要處理兄長理查一世所留下的外交與財政上的問題,還得對抗法蘭西國王腓立二世(Phillip II of France,r. 1180-1223)對境內貴族的挑撥離間,又因坎特伯里大主教的聖職任命問題而與教皇英諾森三世(Pope Innocent III,r.1198-1216)鬧得不可開交,在西元1209年還被教皇逐出教會……至此,約翰的統治權已岌岌可危,而此時,飽受壓抑的英格蘭貴族再也無法忍受約翰王不斷徵兵徵稅的要求,決意逼迫國王簽署請願書──大憲章,國王與貴族之間的長久鬥爭正式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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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Magna Carta,圖片來源:http://www.bl.uk/magna-carta/articles/magna-carta-an-introduction

國王與貴族之間的權利糾葛要從諾曼王朝的封建體系與法制系統開始說起。


征服者威廉雖為英格蘭王,但其法國貴族的身分使他和他的後代們不曾放棄在法蘭西享有的領地,從西元11至13世紀間,他的子孫藉著聯姻與戰爭取得超過一半的法蘭西土地,金雀花王朝(House of Plantagenet, 1126-1485)的亨利二世(Henry II,r. 1154-1189)在法的領地甚至超越法王所擁有的土地。但這就表示英格蘭王無法專心一致地統治英格蘭這塊島嶼,為了加強其對英格蘭的掌握,一個強而有力、且能支配地方貴族,甚至是教會的中央政府,成為英王的首要目標,也造就了從西元11至13世紀間英格蘭王權集中化的過程,其中,《末日審判書》(Domesday Book)的製作,便是王權萌芽、日益茁壯的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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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二世,圖片來源:https://goo.gl/xwgQJ1

除了強而有力的行政體系之外,共同法(Common Law)的出現也強化了英格蘭王王權的普及性,在共同法出現以前,英格蘭的法律爭訟大致上是以各地域既有的風俗習慣決定,統治者亦多以尊重各地的風俗習慣,直到亨利二世建立共同法後,影響傳統地方習慣法的沿用。共同法立基於國王的和平(King’s Peace)此概念,指國王位於封建關係的頂端,是所有封建貴族的領主,因此做為國王附庸的封建貴族,必須尊重國王的意志與決定。亨利二世宣揚國王的和平,企圖將貴族與國王從過去的封建契約關係轉化為國王與臣民的關係,使得共同法的使用更為普遍,並透過削弱封建法庭對於個別封建事務的審理,以增強國王法庭與王權的地位。


亨利二世的作為將英格蘭王權推向一個巔峰,戰功彪炳的國王也在法蘭西獲得前所未有的廣大土地,然而,要管理海峽兩岸龐大的領土實非容易,在榮耀輝煌的帝國外表下,已暗藏了蠢蠢欲動的反抗因子,為日後的統治者帶來難以阻擋的危機。


亨利二世逝世後,獅心王理查一世上任,長年待在歐陸參與各項戰事,還參加了第三次十字軍東征,雖然贏得了美名,卻也為英格蘭帶來許多外交與財政上的問題,在約翰王即位後,英格蘭在對內和對外都面臨更大的危機。當時的法蘭西國王腓力二世為了削弱英王在法蘭西的影響力,時常鼓勵境內英格蘭國王的附庸到法國的國王法庭處理與英王有關的封建糾紛。此外,他還在西元1203年與約翰爆發軍事衝突,也致使約翰王於次年失去諾曼第、安茹(Anjou)等封地,而西元1214年與神聖羅馬帝國結盟的反攻又在布汶(Battle of Bouvines)遭遇挫敗。


另一方面,因坎特伯里大主教的聖職任命問題,約翰王和教皇英諾森三世起了衝突,使英諾森三世將約翰王逐出教會,免除了所有人民服從的義務,使其統治權岌岌可危。約翰王被迫以成為教皇附庸為代價與教廷和談。對外戰爭的失利與對教會的軟弱,使約翰王的威信喪失殆盡。而對於英格蘭貴族而言,約翰王先前的徵稅、徵兵不僅沒有任何好處,反而還丟失這些貴族在法蘭西的封地,而那些派到地方的巡迴法官也嚴重侵害到他們的權益。加上從亨利二世以來國王權力的高度擴張已讓貴族們感受到一股嚴重的壓迫,對於一個既無威信還帶來苦難的國王,貴族們不再坐以待斃,決定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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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英諾森三世,圖片來源:http://goo.gl/olq2Jk

西元1215年4月,四十多位貴族代表提交請願書,要求約翰王取消課稅,但遭到拒絕。不久後貴族們集結武力佔領倫敦,還得到法國的路易皇太子(Prince Louis,即日後的Louis VIII, r. 1223-1226)的聲援。1215年6月15日,約翰王在坎特伯里大主教史蒂芬.蘭登(Stephen Langton,c.1150-1228)和重臣威廉.馬歇爾爵士(Sir William Marshall,c.1190-1231)的陪同下,在倫敦近郊蘭尼密德(Runnymede)同意了貴族們提出的文件,是為名傳後世的「大憲章」。內容包括保障教會自由與貴族權益,強調在封建傳統下,國王徵稅需經過貴族會議同意,並表明國王不得任意囚禁人民(含貴族),並確立陪審制度。國王徵稅權的限縮,使其財政受限,間接影響其行政與司法基礎。由此觀之,大憲章本質是一項貴族、教會與市民(工商業者)為保障自身權益而出現的成文封建契約,其目的並非全面終止或否定王權。


雖然約翰同意簽署了《大憲章》,但貴為一國之君,王權乃其應有權力,怎能讓在他底下的貴族們限制其權力!因此約翰在頒布《大憲章》之後,便以教皇附庸的身分要求教皇英諾森三世宣布《大憲章》無效,並與貴族爆發內戰,戰事未結束前便病逝。


當年《大憲章》的簽署是由一群貴族向國王強烈要求所得來的成果,其生命卻在短短的時間內因約翰的反悔而終止,但後世的幾任國王在上任之初為鞏固政治勢力不斷地頒布《大憲章》、確認《大憲章》,雖然《大憲章》的內容與其代表的意義隨著時間的遞嬗而有所改變,但透過了解《大憲章》本身的歷史和認識後人解讀《大憲章》的歷史,《大憲章》也不斷地在重生,時代賦予它的意義早已超越其本身所具有的意涵。


1215年頒布的《大憲章》條文目的大致可分類為以下五種:


  1. 保障教會的自由。
  • 1 …the English Church shall be free and shall have its rights entire and its liberties inviolate…(英格蘭教會應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權利,自由不受任何干涉。)
  1. 尊重貴族的權力,明文訂定封建體制應有之規範。
  • 12 …for ransoming our body, for knighting our eldest son, and for once marrying our eldest daughter; and for these purposes only a reasonable aid shall be taken.(只有在為贖還國王本人、為王長子之封爵士儀式,以及王長女的第一次嫁禮時,國王可以取得合理數目的金錢援助。)
  1. 賦予城市居民自由貿易與自治之權。
  • 13 And the city of London shall have all its ancient liberties and free customs, both by land or by water. Besides we will and grant that all the other cities, boroughs, towns, and ports shall have all their liberties and free customs.(倫敦城無論在陸地或水域上,皆享有其昔日的自由與關稅制度。而且我們也應讓所有其他城、市、鎮和港口享有自由和關稅制度。)
  1. 徵稅應得大會議之同意。
  • 12 Scutage or aid shall be levied in our kingdom only by the common counsel of our kingdom…(在王國內徵收金錢必須透過貴族議會決議。)
  1. 不得隨意拘捕貴族及人民。
  • 39 No freeman shall be captured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in any way destroyed, nor will we against him or send against him,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不得隨意捉拿、拘禁、取締、放逐或傷害任何人。除非當地法律允許或受到同等地位之人的合法判決,否則不得派遣軍隊攻擊。)
  1. 確立共同法的基本原則,例如:法院召開地點、罰金的範圍、公平審判原則。
  • 17 Common pleas shall not follow our court, but shall be held in some definite place.(共同法的法庭不應隨著朝廷移動,必須在固定的地點舉行。)
  • 20 …for a grave offence he shall be amerced according to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saving his contenement.(犯了大罪的人應按照罪行的嚴重性繳交罰金,但必須確保他的基本生存。)
  • 40 To no one shall we sell, to no one will we deny or delay right or justice.(我們不得出賣任何人,或拒絕、延遲任何人接受法律公道與正義的審判。)

然而《大憲章》這份名聲響亮的文件,與今日的我們有什麼連結呢?這份文件簽署時的初衷,和後人的詮釋是否一致?簽署之後,真的有如後世所說,成功達到牽制王權的效用嗎?事實上,《大憲章》在約翰王同意簽署後的八十年內,經歷代英王頒布達32次之多,也因為配合國王的需要而有所更改,早已不再是1215年的版本了;《大憲章》亦曾歷經一段沉寂的時代,直到17世紀,著名法學家愛德華‧科克(Edward Coke, 1552-1634)提出將《大憲章》視為「保障人民自由不受侵犯」的主張,復興《大憲章》的政治地位,擴大《大憲章》法令的保障範圍,《大憲章》也因此再次以嶄新的面貌重現於世人之前,今日我們對於大憲章的理解,多是出自於科克的詮釋。


關於科克的故事,以及科克如何重新詮釋《大憲章》,我們下回分曉。

文章資訊
刊登日期 2015-11-10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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