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 年,四個人在美國 Coney Island 因在海灘露胸被捕。許多人接連抗議,爭取裸露上半身的權利。1935 年,一群人在紐澤西快閃露胸,其中 42 人被捕,每人被罰美金兩元。
重點是,以上談的都是男人。
1930 年代之前,男女的乳頭都是猥褻的、羞恥的、禁忌的。現在男人可以脫得很瀟灑自然,是前人用肉身衝撞爭取來的。1935 年,克拉克蓋博在電影 It Happened One Night 中脫下襯衫,引起軒然大波[1]。1936 年,紐約終於不再視男人露胸為非法。然後漸漸地,男人露乳「不猥褻了」。
沒有什麼權利是天上掉下來、本該如此的。也沒有什麼不可能轉變。
Free the Nipple(解放乳頭) 運動終於在臺灣引起注意。近來很活躍的「性解放の學姊」徵求大家貼出自己的上空照,一天之內迅速得到熱烈迴響,但想不到竟也在一天之內遭檢舉被臉書關閉。
別以為女性露乳頭一定不合法。1986 年,Ramona Santorelli, Mary Lou Schloss 等七位女子在紐約州 Rochester 露胸抗議,案子一路打到了紐約州最高法院,她們贏了歷史性的一役:最高法院判定所有人,不分男女,在紐約州都可裸露上半身(判決書)。
然而,裸露上身的人仍有可能被捕 — 原因之一可能是許多人仍不知這是合法的。警察也仍能以「妨害治安」之類的理由押人。2005 年,一位女性 Phoenix Feeley 在紐約州因裸露被捕,後來勝訴,得到美金 29000 元的賠償。2011 年起在紐約固定舉辦的兩性戶外上空讀書社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讓大眾知道,「其實這樣是可以的!」2011-12 年,表演藝術家 Holly Van Voast 多次被捕,甚至被送去作精神鑑定。她在法庭脫上衣表明自己的想法,獲得無罪判決。在前仆後繼的抗爭下,2013 年 2 月,紐約市警察局終於發文給所有警員,告知他們不能僅因女性露乳而逮捕她。
據 Go Topless 的資料,在美國的 33 個州中男女都有裸露上半身的自由。其他州的態度不明,僅三個州有明文規定露乳非法。Phoenix Feeley 目前仍在各地持續抗議。2013 年她在紐澤西州被捕,在獄中以絕食抗議。
值得注意的是,加州 Orange County 2004 年 12 月的一次判決中,將女性露乳列為性犯罪,根據梅根法案,和強暴、兒童性侵犯一樣必須公布姓名列管。公設律師 Liana Johnsson 因此表達異議。我們待會兒再回來看這個例子。
女演員、導演 Lina Esco 在 2012 年根據許多真實經歷,拍了一部喜劇電影 Free the Nipple,劇中女主角們進行一場「解放乳頭」的革命。電影發行時卻處處受阻。這促使她真的在現實生活中發起了 Free the Nipple 運動,提倡平權、檢討審查制度,得到 Scout Willis, Rihanna, Miley Cyrus 等名人支持,也逐漸推廣到美國之外的國家。該運動最近才在冰島延燒。一位 17 歲女學生 Adda Þóreyjardóttir Smáradóttir [2]試圖在校園推廣,她的照片被同學嘲笑,但因此意外引發了更廣泛的支持。
另一方面,網路媒體往往採取比法律更嚴格的規範。我認為意圖很明顯:例如臉書想讓青少年甚至少年都有帳號,因此在道德標準上傾向取最保守、最中產的公約數。2014 年,Scout Willis 在 Instagram 貼了一張上衣的照片,上面印著兩位女性朋友的裸胸。Instagram 隨即關了她的帳號。她因此錄了一段她在紐約裸上身逛街購物的影片放在 twitter 上:在大街上都不犯法的事情,Instagram 卻要管。
1936 年 6 月 29 日 Chicago Tribute 的一篇報導也說到裸上身日光浴「今年首次合法」後,一些人(諷刺地,一些女性)抗議道不想看到露毛的胸膛。這和另一些資訊符合:1930 年代後期,男性裸上身逐漸被接受後,禁忌轉移到胸毛上:濃密的胸毛成為不雅的、慾望的、色情的。因此我們可以看到,1939 年的泰山電影中男主角非得把胸膛剃得光溜溜不可。我意外發現上面那段男性胸部的歷史,在臉書上貼出後被轉貼許多次,因此我覺得應該作些確認。我最早從 Lina Esco 在Huffington Post 上的文章中讀到,Scott Willis 在 XOJane 的文章中也有類似的描述,發表日期還稍早些。我找得到最早提及類似資料的是 1982 年 10 月 3 日的 Reading Eagle報,該文中的 Coney Island 事件變成 1934 年、八人被逮捕。另一份泳裝歷史的研究則說是「1929 年,18 位抗議人士」。但除了此類細節,對於當時氣氛的描述大致是符合的。
由此帶出我想談的另一件事。我們有很多理由該支持乳頭裸露權。其中一說是「露乳不一定是色情。」但對此我想說,「色情又如何呢?」
回到加州 Orange County 2004 年的例子。女性露乳視為性犯罪,因此根據梅根法案,和強暴、兒童性侵犯一樣必須公布姓名列管。這問題重重的梅根法案本是為防範兒童性侵而訂,但在此例中演變成露胸部給小孩看到就足以構成性侵。這凸顯了不同陣營女性的立場矛盾。加州司法部的回應是實務上女性須有「淫蕩」(lewd)行為才會啟動梅根法案,曬曬太陽是可以的。在此「露乳」好像被分割成兩種:色情地露,和不色情地露。
但同時,「兒童家庭運動」的 Randy Thomasson 說「我們已經有太多性侵案件了。[露乳]會火上加油。如果女人不懂,那是因為她們不知道男人怎麼想。」意謂如果某男人看了女人胸部,跑去性侵她人,該女人也要負責。這麼說來,曬曬太陽好像也不是可以免責的。由此我們發現色情與否的爭議是個假切割:只要對色情的恐懼仍在,身體就總有可能被打為色情的。對此有異議的公設律師 Liana Johnsson 說,如此牽拖彷彿在說「女人在沙灘上露乳,然後文明就要崩壞了一樣」。
對我們的身體、我們的自由的限制屢屢以色情為藉口。「色情」兩字成為污名禁忌,大家也因此總想漂白,與色情、猥褻劃清界線。但漂白了一件事,污名又會轉移到下一件事上。可以露、不可以露、要剃毛、不要剃毛… 不破除「色情/非色情」二分的迷思,只是把某些人、某些身體表現移出色情猥褻的框框,把另一些身體移入。不破除對色情的莫名恐慌,就永遠給人藉口,讓權力上下其手。讓女人同時是被約束者與受害者,兩種身分又強化彼此,永遠地當被約束者與受害者。我們何不正視:色情何辜、慾望何辜?有慾望、想被慾望本是型塑一個人人格不可切割的面向。讓身體表達自己,不論是不是色情的。這才是我們要面對的挑戰。
[1] 本文原為「是當時主流電影中第一次露出男性上半身」,該資料由 Lina Esco 文中而來。然而,據網友指出,最晚在二〇年代已經有男性露上半身的好萊塢電影。
[2] 該位女學生的名字有另一個版本:Bóel Sigríður Guðbrandsdóttir,並有報導指出她是學校女性主義協會主席。猜測可能是英文報導把兩個人混在一起了。這篇文章的描述也許比較正確。
除文中的連結,以下文章也值得參考。
- The People &c., Respondent, v. Ramona Santorelli and Mary Lou Schloss, Appellants, et al., Defendants 一案判決書等相關資料。
- Topfreedom/上空解放, Wikipedia.
- Jennifer Gerson Uffalussy, The Weird, Wild Legal History of Breasts and Nipples". Yahoo, December 12, 2014.
- A Visual History of Public Nudity Through the Ages. Nerve. May 14, 2014.
- Zing Tsjeng, What the hell is #freethenipple, anyway?. Dazed. 2015.03. 如果要看帶點酸味的報導,這篇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