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 年 6 月 3 日,林則徐受命在虎門當眾銷毀鴉片,後來 6 月 3 日定為禁煙節。大家都知道,林則徐當年在虎門是使用出鹽鹵和石灰來銷煙的。
然而,他究竟是從何得出此法的?
他在得此法之前甚至之後又是如何銷煙的?
而這究竟又意味著什麼呢?
據《林則徐全集》中的第二冊〈奏折〉和第九冊〈日記〉,,在林則徐任職湖廣總督期間(1837-1839 年),分別在 1838 年 6 月、9 月 20 日的奏(清末長篇小說《林公案》第四十三回有很接近的論述)、1839 年 8 月 13 日的日記和 8 月 26 日的奏折上,四次具體記錄了銷毀鴉片的方法:
第一次:1838 年 6 月 [1]:
按其日記記錄顯示,林則徐首次銷毀鴉片的方法是用「桐油燒化」的。
第二次:1838 年 9 月 20 日 [2]:
據是次燒煙記錄顯示,林則徐的方法仍然是傳統的火燒[3]。
第三次:1839 年 8 月 13 日 [4]:
此次「煮化煙土」是在虎門銷煙之後。奏中雖沒有明言如何煮化,但就池的「二百石」容量來看,是次的「煮」很可能跟虎門一樣是使用了銷煙的材料鹽鹵和石灰,並投放到「池」中,引水來「煮」。
第四次:1839 年 8 月 26 曰[5]:
然而,此次銷煙雖說「仿照虎門化煙之法」,但實際與之有別(將於文末詳述)。
另外,在第九冊〈日記〉中,林則徐在 1838 年 10 月 27 日武昌校場焚毀煙具,雖然沒有明言是否同時焚毁煙土煙膏,亦沒有奏明在奏折上,但按照以上在虎門銷煙前的一貫做法,一般的做法都是先用桐油燒毁再投江河 [6]:
由此可見,林則徐在虎門銷煙之前,是以桐油燒煙。儘管《林公案》只屬小說類別,但其背景資料亦多出自《林則徐全集》,有實際的參考作用。
那麼,林則徐在虎門銷煙之前,為何由燒煙演變成銷煙?林則徐在奏折〈銷化煙土已將及半折〉[7] 中說道 :
換言之,以桐油燒煙不能徹底銷毀,並非全面之策。假如每次燒煙均有「十得二三」的「殘膏余瀝」,那麼以以上兩次在楚省燒煙約一萬多兩來算,都只能夠燒毀 70-80%。
可是,在 1839 年 5 月 12 日虎門銷煙前所收繳的煙膏總量,卻遠遠高達 46 萬兩。假如燒毁後仍有 9 至 13 萬兩殘膏,那豈非比在楚省收繳的煙土還要多?虎門銷煙現場包括義律在內的雙方百官和英鴉片商俱在,林則徐顏面何存呢?此法當然萬萬不能。
對此,林則徐奏折中表示,他在「廣咨博採」之後,得知「鴉片最忌者二物」。
從《林公案》第五十回中的詳細記錄可知,林則徐在集思廣益時,提出鹽鹵和石灰銷煙建議的,恰巧是鴉片大販子兩廣總督鄧廷楨:
當然,單以小說《林公案》來還原歷史,在缺乏其他資料佐証下難以盡信。
但當綜合《林公案》和奏折〈銷化煙土已將及半折〉來看,便可以找出一個共同點,就是在得知鹽鹵和石灰之法後,林則徐再「兹再四酌商」,經過集體商討,最後得出海水浸化法,提升了由燒到銷的技術層次。
由此可見,林則徐得出的海水浸化法,是來自鹽鹵和石灰,然後再使用海水浸化的兩個集思廣益過程。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海水浸化法的步驟卻與構想中的不同。
在虎門銷煙開始的第十二天,林則徐在奏折上說:
由此可見,虎門銷煙是先在池水撒鹽成鹵,並將所有煙土投入鹵中泡浸半日後,再將預先燒透了的石灰,投入池中。
根據奏折,虎門銷煙是先在池撒鹽成鹵後,先在池泡浸半日,再將燒透的石灰然投入池中。而且,在銷煙時「腥臭上騰,不可向邇,在事大小文武先後患病者十有餘員」,「各員繞池巡視,無不掩鼻攢眉」。可是影片卻並非如此。[9] 影片為1997年上演的《鴉片戰爭》。
有一點必須注意的是,上文所指虎門銷煙兩個月後的 8 月 26 日,林和鄧在粵東逮捕鴉片匪犯,收了八萬多兩煙膏煙土。
後來,林則徐在奏折上稱仿照了虎門化煙之法,鑿池後混入鹽鹵和石灰 [10]:
然而,此次銷毀之法,並不是完全仿照虎門之法,事實上是將鴉片投入混合了鹽鹵石灰的池後,再用火而非水,連同槍具一同燒毀。
作為一場外交政治秀的虎門銷煙,為謹慎起見,銷煙過程必須「在在嚴防,庶可免於偷漏」,做到滴水不漏;[11]然而,在民間銷煙,為的都是執行道光帝諭旨和對煙商煙民產生一種阻嚇作用,否則不會起碼事隔一年,在楚省多次燒煙並發現火燒根本不能徹底銷毀鴉片後,卻仍然沒有積極找出解決方法。
基於不同目的和場合之下所使用的方法亦有所不同,林則徐在虎門的銷煙之法,其實也不應該視為銷煙的標準模式。
鴉片百年的問題症結,並不在於能夠銷毀多少鴉片,而是在於充斥在鴉片交易的處處賄賂,並使貪官污吏對禁煙政策暗中抵制。而促使賄賂問題惡化的症結所在,就是故意處處阻撓的英國官商。[12]
因此儘管火燒不能徹底銷毀鴉片,其實也並不重要,重要是能夠在道光帝前交足功課,同時亦不過份影響生意運作,那麼文武百官當然也樂於三緘其口。
[1] 林則徐,《林則徐全集》(福州: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海峽文藝出版社,第二冊),2/37。
[2] 林則徐,《林則徐全集》,2/75。
[3]「陸續收繳煙膏、煙土,共計一萬二千餘兩,半數是拿獲的,半數是繳出的。如土販邵錦璋,自行投縣繳出煙土二千多兩;謝長林繳出煙土九百五十兩;範申和繳出煙土三百六十兩。同時設局收繳煙槍,共一千二百六十四杆,皆是久用積油的老槍老鬥,有幾十隻精致華麗的老槍,槍質是雅州竹的,配以牙底牙嘴,槍膏滿積,在平時每隻價值都在銀百兩以外,愛逾拱壁,現在盡肯割愛繳出,可見人民覺悟吸煙之害,等於飲鴆,才肯繳槍戒煙。林公為昭示百姓起見,把收繳的煙槍、煙鬥、煙膏、煙土,編號列冊,堆積公共場所,親率兩司道府,蒞場逐一對冊驗明,然後命當差的用快刀將煙槍劈破,煙土敲碎,再澆煤油燃火焚燒,把一千二百多支煙槍一律燒成灰燼。次將收繳搜獲的煙土一萬二千多兩,拌以桐油燃火焚燒,自辰至申,火猶未熄。哪知煙土拌桐油燃燒,奇臭觸鼻,和熬膏抽吸之味,迥乎不同」。《林公案》第43回。
[4] 林則徐,《林則徐全集》,9/400。
[5] 林則徐,《林則徐全集》9/180。
[6] 林則徐,《林則徐全集》,2/ 352-353。
[7] 林則徐,《林則徐全集》,2/152。
[8] 同上。
[9] 林則徐,《林則徐全集》,2/149。
[10] 林則徐,《林則徐全集》,2/180。
[11] 林則徐,《林則徐全集》,2/151。
[12] 茅海建,《天朝的崩潰︰鴉片戰爭再研究》(臺北:三聯書店,2014),9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