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專賣制度可追溯至日治時代,臺灣總督府為達殖民地自給自足及各項統治目的,先後將鴉片、食鹽、樟腦,菸草、酒類、火柴、度量衡及石油等 8 項收歸為專賣事業,在此制度下,僅有經過政府授權的批發及零售商才能販售專賣商品。這種市場控制的方式,不僅讓政府可以監督市場中的產品品質、價格及供應量,也使專賣事業成為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圖 1)。
1945 年臺灣因二次大戰百廢待興,為確保財源,減少人民賦稅,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決定繼續實施專賣制度,成立「臺灣省專賣局」,業務範圍縮小為菸、酒、樟腦、火柴、度量衡等 5 項。然而,1947 年 2 月 28 日一場查緝私菸的意外,引發難以抹滅的歷史悲劇「二二八事件」。該事件之後,臺灣省政府成立,專賣項目僅保留菸、酒兩項,臺灣省專賣局改制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公賣局)(圖 2),並於1953年7月7日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範臺灣菸酒專賣事宜。
公賣局隸屬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負責全國菸酒公賣業務之管理監督事務。依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民眾若要經營菸酒零售買賣,必須向公賣局申請許可,經該局發予零售商許可證及零售標誌後才可營業(圖 3),而零售商必須將許可證、零售標誌與定價表,懸掛在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且僅能按照公告價格銷售,不能自行定價和任意改變產品的包裝出售,也不能販賣未貼專賣憑證的菸酒產品。進口商如要進口洋菸、洋酒,必須獲得公賣局申請許可,再向海關繳納公賣利益及相關稅捐,並逐包或逐瓶貼(印)上專賣憑證後,才能順利進口(圖 4)。然而,為保障國內菸酒產業發展,進口之種類及數量都受到嚴格的限制。
公賣局改制成立之初,下轄 11 個分局、2 個辦事處,以及酒廠、菸廠、菸酒試驗所等22個相關機構,管轄範圍包含原料種植與進口、酒類釀製、包裝及配送營銷等業務(圖 5 至圖 8);公賣局所生產的產品,包含啤酒、紅酒、米酒、紹興酒等多種酒類,以及不同香味及特色的香菸,知名菸酒品牌如臺灣啤酒、紅標米酒、寶島香菸及長壽菸等,這些重要產品幾經改良,至今仍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也是臺灣文化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在專賣制度下,不僅工作穩定,福利待遇亦相對良好,運動風氣逐漸盛行,廠方為鼓勵員工強身健體,經常舉辦籃球、棒球、桌球、網球等運動友誼賽。作為國家獨占產業,公賣局為提升形象、增加品牌宣傳效果,不斷投入資金贊助運動賽事,各工廠遂組成專屬球隊參與比賽(圖 9),而後更成立職業球隊,培養許多優秀籃球與棒球運動員。現在家喻戶曉的台啤籃球隊,成立於 1968 年,1980 年更名為「公賣局金龍籃球隊」,1999年再更名為「台灣啤酒籃球隊」,是獲得最多超級籃球聯賽總冠軍的球隊。公賣局希望透過贊助運動賽事來轉化菸酒予人負面之形象,並為培養運動人才及國家體育事業的發展貢獻己力,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專賣屬於中央政府行使之權,但 1949 年中央政府遷臺之後,為讓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名正言順地行使專賣權,行政院於 1950 年決議「臺灣省菸酒專賣由中央政府委託臺灣省政府代辦」,專賣收益 65%歸中央,35% 歸臺灣省。因此公賣局預算須經立法院及臺灣省議會「雙軌審查」,就連菸酒生產、銷售、研發等業務,甚至用人制度,都受到雙軌審查制度之監管,如遇兩方審查意見不一時,通常遵行「收入從高、支出從低」原則,造成經營效率、市場反應及設備汰舊換新等決策,常因層級節制而受限,或為專賣制度之重大隱患。
在面臨經濟艱困的時代,菸酒專賣收益可觀(圖 10),1949 年至 1951 年間僅次於課稅收入,1952 年至 1961 年,專賣收入則躍居經常歲入總額中的首要項目;1970 年代,由於國際石油危機,政府幾度藉由調漲菸酒價格來增加稅收、穩定財政。隨著經濟逐漸起飛,菸酒市場不斷擴大,1981 年之後,菸酒產業每年的專賣利益繳庫數,更有高達 500 億元,由此可見專賣收入對於我國財政與經濟之貢獻甚鉅。
1980 年代隨著臺灣經濟發展和中美貿易逆差持續擴大,美國一再要求我國開放菸酒市場,經多次談判,雙方於 1986 年簽訂「中美菸酒協議書」,隔年正式開放菸酒進口。這是臺灣 40 年來首度對外開放菸酒市場,各國知名廠商紛紛搶搭進口順風車,使公賣局結束 40 年的獨占地位,業績亦首度出現負成長。
1990 年我國正式向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提出入會申請,菸酒專賣與GATT主張之經貿平等待遇有所違背,廢止菸酒專賣乃時勢所趨(如圖 11)。經過 12 年的努力,我國於 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為執行加入 WTO 之承諾,菸酒專賣制度終告廢止。同年 7 月 1 日,公賣局改制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以生產銷售為本業的國營事業。
2002 年專賣制度廢止後,頒布「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取代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菸酒改為課徵關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取消公賣利益回歸稅制,菸酒市場開放民營。自此之後,菸酒管理制度展開新紀元,消費者可自由選擇喜好的臺灣品牌(圖 12),以及國外進口的各式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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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企劃組專員 吳明穎)
- 謝讓鴻(2004)。〈我國菸酒專賣制度之研究--歷史制度主義的觀點〉。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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