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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宣示奉行三民主義,才能投票!見證戰後臺灣第一場選舉的「公民證」

陳識仁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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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我和學校同仁接了行政院客委會的一個調查案,每隔一段時間就必須出田野。2009 年 5 月底,我們到觀音鄉武威村拜訪當地耆老廖雲達先生,廖先生是一位熱心助人,且深具歷史意識的長者。他保留了許多舊日的各式文件,從日治到戰後,有房屋書狀、賣渡證書、收據、准考證……等,都被他小心翼翼地保存在兩大冊的檔案夾裡。琳琅滿目的文件,看在我的眼中,簡直件件皆寶貝。廖先生不僅出示這些收藏,更慷慨地讓我們掃瞄、翻拍,真使我們這些後輩感懷在心。


在諸多的文件中,我對其中一件甚感興趣,後來查找了網路資料及相關書籍,才瞭解它的時代意義,也補足了我對臺灣選舉「前史」的空白頁。


這是一張小小的公民證,制式印刷,紙質粗糙,空白處填寫了「公民」的基本資料,如歲數、職業、籍貫等。接下來的字樣為「卅五年二月二十日在臺灣省新竹縣中壢區舉行宣誓登記特給此證」,發證日期為「卅五年二月十二日」。後來我在網路上又看到另外兩張,一張是新竹縣芎林區、一張是高雄縣岡山區,三張略一比對,發現這些「公民」的宣誓日期都是同一天:卅五年二月二十日,但領證日期不一,有的是宣誓當天就領,有的則隔了十天才領。


2公民證

1公民證

3公民證

這張「公民證」到底是做什麼用的呢?原來它是戰後臺灣首次選舉的文物之一,但我們不妨先回顧一下日治時期的選舉。


日治時期,總督府在臺灣實施過兩次選舉,分別在 1920 及 1939 年,舉行了「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


這場號稱臺灣首次的「民主選舉」,其實是有很多限制的:例如議員員額只有一半是民選,另一半仍是官派;此外,有投票權的選舉人只限男性,除了年滿 25 歲和居住滿六個月以上的規定外,還得有年繳稅金五圓以上證明的人,才有資格投票。


結果當年全臺灣四百多萬的人口中,符合上述規定的選民只有兩萬八千人。由於選舉人資格門檻過高,有些地區的人口比例與有選舉權的人比例不同,例如臺中市的臺灣人與日本人比例為 5:1,但有選舉權的日本人佔 2000 多人,臺灣人卻只有 1800 多人,明顯不公。


戰後,也就是 1946 年 2 月到 4 月間,臺灣第一次實施人民民主參政,沒有納稅額多寡的限制,也沒有性別的限制。但是,它還稱不上是一場「全民」的選舉,因為在獲得投票權之前,你得先經過一次宣誓的儀式,才正式擁有「公民」身分,有了上面這張「公民證」,才能參與投票,所以說,它還算不上是「全民」選舉。


如果你看本文時還算悠閒,也可以試著想像一下:如果真的像上面所舉的三張公民證那樣,宣誓日期都是同一天,那麼,當天全臺灣共有 239 萬多的人,在自己戶籍的鄉鎮所在地同時宣誓成為「公民」。哇塞!那場面真是夠壯觀的了,也看得出來,當時臺灣人對初次參與選舉的興奮與熱情。


也許,你也會跟我一樣有個疑問,那些沒有宣誓、沒有拿到公民證的人不就沒有投票權了嗎?


看來確實是如此。我曾就這件事詢問過我的母親,她記憶中就完全沒有這回事。她這輩子第一次知道、看到並摸到選票,已經是民國 57 年以後的事,那時她才剛從大溪的深山林內搬到中壢。可話說回來,這個選舉人得先擁有「公民證」的限制,卻是有法源依據的。


民國 30 年(1941),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地區制定了「鄉鎮組織暫行條例」,戰後臺灣依然沿用這個條例舉行選舉。其中第五、第六條規定:「凡縣公民應赴本鄉、鎮所舉行宣誓,經登記後,有依本條例及其他法令所定,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縣公民宣誓後,經鄉鎮公所登記於公民宣誓名冊,連同誓詞,彙呈縣政府備案。」


你可知道當年的誓詞是什麼?講出來會嚇死人:

 

○○○誓以至誠,奉行三民主義,擁護國民政府,服從最高統帥,履行公民應盡之義務,分擔抗戰建國之大業,謹誓。中華民國○年○月○日○○○立誓

你看看這誓詞,真是讓人感到〇〇XX……,擁護政府就算了,還得服從統帥、履行應盡義務跟分擔抗戰建國大業?幹嘛那麼累呀!那我還是不要當公民,當個死老百姓就好了!!


這個條例雖然在民國 89 年才廢止,其實在 35 年以後也就沒有再實施過宣誓成為公民後才能投票的辦法,所以這張公民證不但是臺灣歷史上的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


本來只打算介紹到這裡就好了,但想想還是接個後話會比較完整一點。


民國 35 年 2 月 10 日,多數臺灣人宣誓成為公民後,從 16 日到 28 日,共有 18 天的時間,全臺 239 萬多的公民參加「第一屆鄉鎮市區民代表選舉」的投票,各地共計選出 7,078 名的鄉鎮市區民代表。接著,3 月 15 日到 4 月 7 日,再從這 7,078 位的鄉鎮市區民代表當中,產生 523 名的縣市參議會議員。再來,4 月 15 日,這 523 名的各縣市參議員才在全臺 1180 位的候選人當中,選出了 30 位的臺灣省參議會議員。


細究起來,當年的公民實際上只參與了第一階段的初選,因為那才是直選,至於後面的兩個階段,就屬於間接選舉了。可是你看看,這一場選舉,從公民開始投票到結果揭曉,總共歷時 64 天,如果把當時的情形搬到今天來,肯定會把所有的人都給逼瘋。


再回來看看我們現在的選舉制度,選罷法中規定:「年滿 20 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頂多再加上一個在選區居住四個月以上的限制,真的是既「全民」又簡單,誰又能說臺灣的選舉制度沒有進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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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識仁
刊登日期 2016-02-29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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