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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清復明」只是個高尚的藉口──鄭成功想與清朝爭的究竟是什麼?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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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年 6 月 10 日,獲得增援的清軍包圍海澄,不顧一切地試圖將國姓爺的勢力從沿海清除。清軍統帥是一名滿洲旗人(Gusa)。他們起初的戰術是以大炮轟炸一天半,夷平守軍營寨周邊的圍欄,再發動騎兵衝鋒。國姓爺早已預料到清軍的戰術,預先埋設了地雷阻止他們。他的戰略思考令他得以成功擊退清軍,據說這一戰清軍死亡三萬人,還有一萬人逃。[1]在這場重大戰役之後,清朝浙閩總督[2]劉清泰決定重新開啟滿清皇帝與國姓爺之間的談判。

 
清世祖順治帝(1638-1661)(Source: Wikimedia

根據清廷的實錄記載,1652 年 10 月 11 日,順治帝命令身為人質滯留在北京的一官寫信給兒子,在談判中扮演中介角色。皇帝提出了四個條件:

 

其一,倘若國姓爺向清軍海防部隊投降,即可繼續駐紮於目前所在地;其二,他不必和父親一樣進京;其三,他可以繼續負責向所有往來商船徵稅;其四,浙江、福建、廣東沿海的所有海盜皆由他負責清剿。[3]

鄭芝龍,又名尼古拉斯.一官(圖右著綠衣者)(Source: Wikimedia

 

國姓爺回信給父親,並在同一封信裡開始跟滿清交涉。他採取主動,起手便批判一官的說法與浙閩總督劉清泰傳來的皇帝敕諭有所出入。他對這種「前後之言自相刺謬」感到困惑, 要求確認清朝會撥給他哪一處地方、區域大小和權限大小。他強調,既然「沿海地方,我所固有者也」,就不能列入談判範圍,必須認定為無條件屬於他。他主張,基於現有的軍隊人數,他至少應當領有福州府做為駐地,並依法徵收錢糧。[6]這些談判並非秘密進行,因為沒過多久,就連臺灣的荷蘭人都從經常來到的華商那兒聽到風聲。臺灣長官柯內利斯.西撒爾向巴達維亞當局回報這個消息:

 

「最近有個謠言開始流傳,說是一官大人之子國姓爺開始跟滿洲人講和了。據傳,偉大的滿洲人會把福州府和泉州府交給他管轄,包括其下所有村鎮在內。」[7]

談判進行期間,國姓爺與滿清設法達成了休戰。國姓爺充分利用了這次停火,派遣官員到福建沿海各府縣下屬的村鎮收稅。十月,他從泉州府各市鎮徵收二十萬兩銀,十一月又從漳州府內陸各縣收到五萬擔米。十二月,他又從泉州府內陸地區徵收了三十萬兩銀。


國姓爺鄭成功(1624-1662)(Source: Wikimedia

同時,廣西省的明朝抗清武裝由李定國將軍率領東下,沿著海岸推進到廣東肇慶。[8]要是攻下肇慶,廣州也必定易手,因此李定國催促國姓爺派軍助戰。國姓爺遵守休戰,擱置了李定國的請求。


順治帝讀了國姓爺給父親的回信之後,表明絕不割讓寸土於國姓爺。但他願意將泉州、漳州、潮州、惠州等沿海四府撥給國姓爺,供其駐軍及徵餉。清廷選擇的這項安排,師法了明朝在 1629 至 1636 年間與一官達成的協議。該協議承認一官的實質影響力,允許將他的部隊納入海防部隊建制。它也明智地容許一官擁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權,以從事海外貿易。明朝巡撫們對後面這項協議三緘其口,彷彿他們正是得到皇帝允許,在行省層級發揮與一官協調的功能似的。


國姓爺設想的協議卻與滿清皇帝及清廷所提出的完全兩樣。他要求將福州城交給他駐防,並由他完全管轄該地。他的要求顯示,他仍堅守著 1646 年之後隆武帝與一官達成的協議。按照該項協議,一官將駐紮於福州,並管轄福建全省,包括徵稅、擁兵及民政權利。


國姓爺堅稱,這項合法權利已由明朝的隆武帝賜予,而他認定清廷也會接受這份 1646 年的協議作為談判基礎。在一省的政治事務上,雙方提出的協議版本並無重大分歧,因為兩者同樣立基於運用海外貿易收益供應海防部隊,但在海外貿易上卻大相逕庭。


按照 1646 年協議的條件,一官既將 1644 年後的中日貿易合法化,也以隆武帝的名義發展出以福州為中心的朝貢貿易新體系,藉以對抗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海和南中國海日漸增強的競爭。


清廷顯然對 1645 年後中日貿易的合法地位知之甚詳,因為福建布政使佟國器在 1653 年 4 月上奏順治帝的題本中建議,由清朝皇帝按照隆武帝與一官先前達成的協議條件,向福州、泉州及漳州居民開放中日貿易。[9]他們對於一官開啟朝貢貿易一事必定知情,因為琉球特使先前就到過北京朝貢。[10]

 

國姓爺控制廈門之後,也試圖重啟這一朝貢貿易體系,並與東海及南中國海周邊的統治者建立正式關係。儘管中文史料對這一嘗試隻字未提,麻六甲的荷蘭商館卻得知了國姓爺與該地區諸國之間的正式通信往來。1654 年 2 月 24 日,一艘中國艎舡帶著消息來到麻六甲,麻六甲長官約安.蒂森.帕雅特(Joan Thysen Payart)則將消息呈報巴達維亞:

 

「暹羅及柬埔寨使節都抵達了(廈門)。前者攜帶白米做為贈禮,後者則帶來兩頭大象及其他奇珍異寶向國姓爺致敬。」[11]

如前文所述,國姓爺寫給西撒爾長官的信函,可能為他的朝貢貿易在 1653 年夏季達到這種規模,留下了可供推敲的蛛絲馬跡。可以確定的是,到了 1654 年春末,國姓爺派出十九艘滿載貨物的商船南下。其中八艘船前往巴達維亞,七艘往暹羅,兩艘往柬埔寨,前往六昆和北大年的各有一艘。[12]船隻數量與現存的荷文記載相符。因此這份情報必定可靠。[13]不僅如此,國姓爺也在寫給一官的信中提到:

 

「異國之兵如日本、柬埔寨等諸夷兵旦晚畢至,亦欲行春秋大義矣。」[14]

這段話可以看成他在表述:如同一官以隆武帝名義在 1647 年後的朝貢貿易體系所作所為,他同樣在經營實質上的朝貢特許貿易。倘若這個推斷正確,這就毫不含糊地表明,國姓爺必定在福建省內享有最高權威, 並且同時對浙、閩、粵三省海防部隊發號施令並朝貢特許貿易。國姓爺的目標是要如同朝鮮一般,被承認為藩屬國君王。1654 年 2 月,北京的滿清皇帝派出的代表來到福建省。國姓爺在私人及公開場合都對代表說過:

 

兵馬繁多,非數省不足安插。和則高麗、朝鮮有例在焉。[15]

這個宣示毫不掩飾地表達了國姓爺想要保留歷任明朝皇帝在 1643 至 1647 年間賜予一官的機制安排一事。只有一點不曾公開提及,那就是(朝貢貿易形式的)特許貿易僅能存在於國姓爺統治的獨立王國。


清廷代表到達福建時,國姓爺的艦隊已經北上前往浙江沿海。[16]艦隊真正的任務是要侵入浙江沿海,壓制駐守在當地的清軍海防船艦,護衛商船將生絲出口到日本。出島的首席商務員加布瑞爾.哈帕特(Gabriel Happart)提到,一隊船隻從安海載運著絲綢和消息前來, 在同一時期抵達長崎:

 

「包括為數繁多的生絲及絲織品在內,大量商品在數日之前,由幾艘來自安海及其他地方的船隻運來。它們也帶來了國姓爺將與滿洲人和談的傳聞。他將被任命為管轄幾個港口及廣東省一部分的大官。」[17]

「包括為數繁多的生絲及絲織品在內,大量商品在數日之前,由幾艘來自安海及其他地方的船隻運來。它們也帶來了國姓爺將與滿洲人和談的傳聞。他將被任命為管轄幾個港口及廣東省一部分的大官。」[17]


這則新聞採集也足以證明,侍奉國姓爺的多數商人都得知了和談中達成協議的條款。國姓爺的意圖在同時代人錢肅圖的記載中,被毫不含糊地表述出來:

 

「甲午(永曆八年;監國九年)⋯⋯國姓又求割福建一省,不許。」[18]

代表將國姓爺的條件轉達順治帝,順治帝予以駁斥,並將原先條件略作修改,再次展開談判。1654 年 9 月,另一個代表團到達,其中包括在北京與一官同住的國姓爺么弟。由於滿清代表團無意進行任何交涉,雙方的分歧終於擴大到不可調和的地步。國姓爺很有自信能經由海外貿易維持獨立的收入來源,並且堅信滿清皇帝終究不得不和他簽訂和平條約,因為滿清巡撫無法找到任何其他錢糧來源,能比他手中掌握的更加穩定。


1567 年,大明朝廷曾允許福建子民從事海外貿易,因為朝廷承認有必要開創穩定稅收來源,以供給海防部隊及其船艦。這一特許貿易體系創造了某種福建例外地位(Fukienese exceptionalism),使它有別於其他每一個沿海省份。1636 年之後,身為傭兵的一官藉由操弄政治及私人關係,創造出一個體系,讓他的私人軍隊得以獲取海防部隊的官方身分,同時繼續由海上貿易供養。


1646 年之後,藉由在打著隆武帝名號的朝貢貿易體系下開展特許貿易,一官為福建例外地位賦予了政治形式。身為一官之子及繼承人,國姓爺想要在清廷即使不允許、至少予以容忍之下,維持福建省這種例外的政治地位。他其實從來不打算挑戰清廷統治中國的核心權力,即使他公開宣稱以反清復明為終極目標。實際上,他想要的不過是保留自身在福建的權力,並得到清廷承認。簡而言之,他的終極目標是要看到福建例外地位連同其政治形式一併被接受。

 

本文摘自衛城出版《海上傭兵:十七世紀東亞海域的戰爭、貿易與海上劫掠》
十六、七世紀,荷蘭、西班牙、葡萄牙在東方競爭貿易。陸地上的大明帝國衰弱,原有朝貢經濟體系搖搖欲墜。而日本則剛結束戰國時代,無論是豐臣秀吉或是德川幕府,都在全新的貿易機會中,得到了嶄新的世界觀,渴望脫離以中國為中心的朝貢經濟體系,自行建立對外貿易關係。 在這片競逐的海洋上,曾有一群福建人,在多方勢力間生存並獲取最大利益。鄭芝龍、鄭成功、鄭經的鄭氏家族即是其中代表。他們活躍在跨國的空間之中,能使用多種語言,遠比明帝國的官員擁有更多對外經驗。他們曾先後是荷蘭東印度公司與明帝國的傭兵,也曾扮演荷蘭人與中國生意的中介,與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關係有時合作,有時競爭。他們的商業路線曾經遠達菲律賓、暹羅、日本,使得福建安海一度成為東亞貿易的重要節點。他們的思維遠遠超越帝國官員與文人的眼界,更非反清復明、忠君愛國等標籤所能說明。 這個海上集團的興起與消失,不屬於任何一國的國史,必須從世界史的角度理解。本書重返十七世紀東亞海域,呈現這個跨國空間風雲詭譎的歷史動態。

本文作者為荷蘭萊頓大學歷史學博士、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1] VOC 1202, Missive van Joan _ijsen tot Malacca aen gouverneur generael Joan Maetsuijcker, Malacca, 28, Feb 1654, fo. 313r.

[2]Hucker, A Dictionary of Official Titles, 534. 明朝的總督一職英譯為「最高指揮官」(supreme-commander),但清朝的總督則英譯為 governor-general,因兩者職能略有差異。

[3]《清世祖實錄選輯》,頁 75,順治九年十月初九日。

[4]楊英,《從征實錄》,頁 42 至 44。

[5]前引書。

[6]前引書,頁四三。

[7]VOC 1197, Missive van Cornelis Caesar near Batavia aen Joan Maetsuijcker, Taiwan, 24 Oct 1653, fo. 803r.

[8]我未能確認李定國的武官職銜。

[9]車克等,〈戶部題本〉,收入《鄭氏史料續編》,頁 111:「自我朝鼎革以來,沿海一帶,俱有嚴禁,一□不得下海開洋。⋯⋯今宜明開此禁。自福省至漳州,凡沿海一帶商人,納稅給引發船⋯⋯」

[10]蔡鐸等編,《歷代寶案》,十五冊(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印行,1972 年),第一冊,頁 189。

[11]VOC 1202, Missiven van Joan _ijsen [Payart] tot Malacca aen gouverneur generael Joan Maetsuijcker, Malacca, 28 Feb. 1654, fo.313r-v. 82 前引檔。

[12]八艘船確實到了巴達維亞;參看VOC 1206, Missive van den coopman Volckerus Westerwolt uijt Judea aen den gouverneur generaal Joan Maetsuijcker ende raden van India, Siam, 28 Oct. 1654, fo. 2r. 八艘船到達巴達維亞一事,也可參看Generale Missive, 7 Nov. 1654, in Cheng, De VOC en Formosa, 364;VOC 1202, Missiven van Jacob Nolpe aen de gouverneur generael Joan Maetsuijker, Jambi, 17 Apr. 1654, fo. 378v. 這封信函回報有兩艘中國船抵達巨港,但同時指出它們來自廣南。(譯者按:參看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頁 410。)

[13]楊英,《從征實錄》,頁 43。

[14]前引書,頁 48。

[15]前引書。

[16]NFJ 286, Missive van Gabriel Happart naer Taijouan aen de Ed. Heer gouverneur Cornelis Caesar, Japan, 12 May 1654, fo. 57. 議和的消息已經在日本傳開了;The Deshima dagregisters, XII: 1650-1660, 150, 25 Apr. 1654. 上述消息應當是在 1654 年 4 月前後傳到日本。

[17]錢肅圖,《尊攘略》,頁 207。

文章資訊
作者 鄭維中
刊登日期 2021-02-09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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