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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兵的擾民事件怎麼處理?康熙皇帝:宜從嚴辦理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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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軍隊入關初期不斷南北征戰,直到直省地區陸續底定後,旗人才逐漸告別終日戎馬的軍旅歲月。

 

有別於清初八旗軍隊常與民人接觸,盛清以降這類情形已大幅減少,八旗兵丁多因授命出征、擔任扈從與前往駐地等事而有機會在外行軍。不過縱然如此,皇帝對這些可能與民互動的八旗兵丁,始終抱持高度戒備態度,嚴格約束旗人的一舉一動。

 

乾隆帝檢閱八旗兵士(Source: wikipedia)

清朝國勢大體而言至康熙年間已趨於穩定,但皇帝也未完全停下征服步伐。自康熙初年三藩之亂後,皇帝漸將目標從直省地區轉到西北邊疆地區,這也使得八旗軍隊仍有機會授命出征。[1]

 

每當大軍出征之際,皇帝多再三叮嚀八旗兵丁不可擾民。康熙十四年(1675)八月間,清聖祖對即將出征的鎮安將軍都統噶爾漢諭曰:

 

「爾所率蒙古兵丁,馬匹雖不甚肥健,今野多青草,師行必不致誤。聞前往蒙古兵卒,沿途頗行擾掠,此行爾其加意嚴禁,毋得侵奪民物。凡行軍駐營,俱令與滿洲兵馬相近,勿得遠離。[2]

 

噶爾漢領旨後奏言:「臣敬奉上命,當嚴行禁戢」,表示自己將不負使命。清聖祖不僅憂慮出征的八旗兵丁侵奪民物,還擔心百姓努力耕種的作物,被為數甚多的戰馬破壞殆盡。[3]清聖祖深知百姓「粒粒皆辛苦」,故格外約束八旗兵丁放馬傷穀之行為。

例如康熙三十五年(1696)六月間,清聖祖親征噶爾丹班師回朝時表示:

 

朕親率大兵,進剿厄魯特噶爾丹,克奏膚功而還。進獨石口,見今歲麥禾,盡皆茂盛,朕心甚悅。現今大兵,陸續凱旋,民賴此田禾,為餬口之計,若行踐踏,偷放牲口,則民間生計,何所依賴?自獨石口至懷來,交與侍郎多奇,自懷來至京,交侍郎馬爾漢,著帶領地方官員,及伊等所帶部員,並隨朕部院衙門等官,沿途巡察,如有踐踏田禾,偷放馬匹牲口者,務期拿獲,即行題參。有踐踏田禾,偷放馬匹,既經拿獲,不行題參者,朕若聞之,必依軍法從事,決不姑貸。[4]

 

清聖祖因擔心八旗兵丁破壞作物影響百姓生計,令隨行官員嚴加控管查緝,藉此避免發生旗人擾民之舉。[5]

 

領兵將領在皇帝訓勉下,多會認真約束麾下的八旗兵丁,擔負起嚴格督導之責。例如雍正七年八月間,都統顎善率領滿兵五百名抵達山西,

 

「因晉省舊有晉寺一所,地宇寬大,加之脩理,以為兵丁居住之所」。顎善平時管理甚嚴,「除派守城門兵丁之外,每日止許每旗二人,往市採買食物,其餘兵丁,俱令在營操演,不許擅出寺口,以致生事」。[6] 

 

雍正十一年(1733)間,都統哈達哈等率領八旗兵丁駐紮大同,總兵李如柏與哈達哈因擔心發生事端,決議共同派兵於城內巡街維護秩序,並約定「如有營兵與營兵鬥毆,則拿赴臣衙門,按法重處;如兵與百姓鬥毆,則送有司審理;如營兵與旗兵鬥毆,旗兵則送旗員訊究,營兵臣則法治」。[7]根據上述例子可知,將領一到駐地即著手安排各項事宜,盡力約束八旗兵丁的行為舉止。

 

八旗兵丁雖被嚴格管制,但擾民事件仍時有所聞,當這類事件發生後,清政府多會積極處理。康熙三十三年(1694)十月間,兵部將顯威將軍郎坦下不遵法紀之披甲人議罪具題,清聖祖對此表示:

 

朕意此事,甚宜從嚴,且頒給將軍等勅書內,首言勿得累民,凡行兵若無紀律,斷不能成事。觀前在南方用兵,若不擾民者,皆克成功,凡擾民之兵,無一能成功者。《易經》曰:「師出以律」,民豈可擾害乎?

 

清聖祖將這些不守法紀的八旗兵丁嚴加處置,多少具有殺雞儆猴之效。
 

乾隆時,清軍平苗圖(Source: wikipedia

雍正八年(1730)五月間,山西地區原由都統顎善管理之八旗兵丁,轉交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後卻「不能照前安靜」,「有聚飲酣醉,恃眾毆打民人者;有醉後白晝入民家,調戲婦女者;有看守城樓,攜帶爆竹,向行過婦女身邊擲放,以為戲笑者」。是年八月初二日,又有二十餘匹旗人之馬,在東門外損害民田,隔天當地百姓百餘人,遂前往覺羅石麟處抗議。

 

管理山西巡察事務的勵宗萬目睹此情,指出問題癥結為平時政務繁忙的巡撫無暇親巡軍營,旗營章京亦未恪守職責,眼下應「特差武職大臣一員,前來晉地,專司彈壓」。[8]自此事爆發後,皇帝決定派遣護軍統領宗室哈爾吉前往太原府,一來主持當地八旗駐軍撤退事宜,二來連同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協力將違法犯紀者「重加懲治」。[9]

 

覺羅石麟與宗室哈爾吉二人接到此令後,立即著手展開調查,除再次懲處曾與民人口角、鬥毆之關保住等八人外,另向皇帝報告一起案件。

 

正藍旗滿洲傅齊保佐領下的傅海,因在街上被狗追咬,不得不持磚反擊,此時忽有一婦出門責罵,雙方發生激烈口角。若仔細分析該事原委,可知傅海實屬情有可原,但石麟認為「傅海身為兵丁,駐防地方,不思守分,乃與婦人角口相罵,情甚可惡」,故將傅海「重責枷號,於太原府南門內示眾」。[10]

 

傅海因此小過遭受嚴懲,或與當時特殊氛圍有關。[11]皇帝為求儘速弭平八旗軍隊造成的民怨,自然會對擾亂秩序者嚴刑以待。根據傅海擾民案,亦能理解清政府對八旗兵丁出征在外的表現,常持有高標準要求。

 

八旗軍隊是否發生擾民事件,實與將領的管教密切相關,這也使得督導不周的將領幾乎都難逃處分。康熙二十九年(1690)十二月間,戶部奏稱由於已給予被都統宗室蘇努等人所領兵丁踐踏田禾之主補償銀兩,[12]「應將此三路官員,免於察議」,清聖祖對此則有不同看法:

 

蘇努、彭春、海蘭等出兵時,朕再三面加訓諭,將兵丁嚴禁,勿踐踏民田。蘇努等亦言,臣等親身尾後督行,斷不至踐踏田禾,一力擔任。今將田禾踐踏,議為無罪,殊屬不合,著再嚴議具奏。[13]

 

清聖祖認為蘇努等人,既曾承諾盡心防範旗人行軍時傷害民間作物,就應確實承擔責任,故令臣工再行嚴議具奏。雍正三年(1725)四月間,奉命前往阿爾泰的八旗軍隊,被直隸總督李維鈞密奏沿途騷擾地方,許多兵丁違禁向民人徵收草束未果竟直接強搶,帶隊將軍木克登知情後,毫不約束甚至袒護麾下兵丁。

 

當富倫布等不法兵丁被拿獲,木克登竟對知州梁永佑等民官怒言「擅拿伊人」,並脅迫管草老人李國正修改證詞,將「搶草參千餘斤」改為「買草被拿」,再強令他「甘結而去」。木克登未嚴格管教八旗兵丁與包庇護短,勢必難逃遭受懲處的命運。[14]

 

附帶說明:因與旗人相關的法律條文演變主要集中於道光朝以前,故本書的時間斷線設定在順治朝至道光朝這段期間。除此之外,旗人群體中最特殊的一群人,即被稱為宗室、覺羅的皇族旗人。他們雖然也是旗人的一分子,但其「天潢貴冑」的身分遠非一般旗人可以比擬,適用的法律規範也大多另成體系。本書為求結構一致與完整,未將皇族旗人納入討論。


 

[1]清政府平定三藩之亂後,漸將軍事重心從東南向西北地區轉移,此舉與漠西厄魯特蒙古勢力的崛起有關。由於噶爾丹汗聯合俄國多次騷擾,清政府不得不用兵於西北。因此,駐防八旗設置的重心自康熙朝開始,乃從東南沿海移向長城沿線。詳可參見定宜庄,《清代八旗駐防研究》,頁36-44。

 

[2] 《清代起居注冊‧康熙朝(北京版)‧第4冊》,頁1566,康熙十四年八月十四日條。

 

[3]詳可參見〈明清內閣大庫檔案〉,登錄號059717-001,湖廣湖南布政使安世鼎‧啟請再諭旗丁馬匹不許踏苗,康熙十七年四月二十日:「且係朝廷戰馬,誰敢阻擋?日則□心看守,夜則實難防禦。……切思最苦者,莫若農夫,蟻等更苦,晝夜沿田看護,焦頭爛額,分身難支。」

 

[4] 《清代起居注冊‧康熙朝(臺北版)‧第8冊》,頁4316-4318,康熙三十五年六月初五日條。

 

[5]這類禁令亦可參見《清代起居注冊‧康熙朝(北京版)‧第4冊》,頁1554,康熙十四年八月初二日條:「次召統兵鎮守山東副都統額黑納,諭曰:『今當收穫未完之時,爾等宜嚴禁官兵,勿令踐踏田禾,騷擾百姓。』」

 

[6]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16輯》,頁646-647,〈翰林院侍讀管理山西巡察事務勵宗萬‧奏報派員管束駐晉滿兵摺〉,雍正八年六月十三日。

 

[7]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21輯》,頁199,〈暫署山西大同總兵官印務署太原鎮事直隸宣化副將充總兵官李如柏‧奏報有鑲藍旗旗兵苦獨力張狗兒三兒與臣標中營馬兵王鎮海口角張狗兒用刀扎傷鎮海事〉,雍正十一年三月初三日。由於該摺為李如柏所奏,引文中的「臣」當指李如柏,「營兵」推測為李如柏之鎮標。

 

[8]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16輯》,頁646-647,〈翰林院侍讀管理山西巡察事務勵宗萬‧奏報派員管束駐晉滿兵摺〉,雍正八年六月十三日。

 

[9] 《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95,頁277,雍正八年六月己未條。皇帝在上諭中曾表示:「將生事不法之兵丁,一一查出,重加懲治,即於太原府通衢,枷號示眾。」根據下述傅海一案,該處罰方式確有執行。

 

[10]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18輯》,頁530-531,〈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報太原駐劄滿兵不遵法令肆行遊玩騷擾百姓摺〉,雍正九年七月初七日。傅海被枷號近一年,直到該摺才奉旨獲釋返京。

 

[11]傅海自山西遣回後,失去了驍騎校資格,轉任較為低階的步甲,參見〈起居注冊‧雍正朝〉,雍正九年九月條:「又正藍旗滿洲都統奏,駐劄山西太原府驍騎校富海,擅入民人院內,與婦人角口一案,已經枷責,解回來京,請旨定奪一摺,奉諭旨:『富海著懲治,令其當步甲行走。』」

 

[12]官方對遭旗人擾害者的賠償實情,或可參見雍正七年的馬兵李天植擾民案。李天植被要求「至少給民人價值銀錢,奪取牛、羊等項,著照原數,一倍作十倍,速行催追,給還民人」,「倘犯人力不能完,著落領兵官員等,速行賠還」。詳可參見《明清檔案》,卷冊A093-023,〈正藍旗漢軍都統永興‧正藍旗漢軍都統為馬兵母老侄幼請准退差終養由〉,乾隆五年三月十七日。

 

[13] 《清代起居注冊‧康熙朝(臺北版)‧第1冊》,頁556-557,康熙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條。

 

[14]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4輯》,頁375,〈直隸總督李維鈞‧奏報前往阿爾泰駐防兵丁搔擾路過之地方情形〉,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該摺硃批為「此奏甚屬可嘉,該部嚴察議奏」。

 

本文摘自秀威資訊出版之《根本與世僕:清朝旗人的法律地位》

清朝入關後,既宣稱「滿漢一體」,又推行「旗民分治」,兩者孰輕孰重?
保障旗人有其利弊得失,皇帝該如何取捨?
歷史學者孟森先生曾指出:「八旗者,太祖所定之國體也。」
所謂「旗人」,廣義來說,即八旗組織的各種成員。
清朝皇帝為求鞏固政權,相當仰賴旗人的力量,但在維護旗人特殊性的同時,
亦需留意帝國內部多元族群、文化的兼容並蓄。

本書除了具體呈現清朝入關後的法制變遷,
以及旗人在清律中的特殊地位,
或許還能對滿洲政權何以長期統治中國,提供一些思考方向。

 

本書榮獲「郭廷以先生獎學金」獎助,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專刊」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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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作者 鹿智鈞
刊登日期 2017-12-19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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