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出身的卡夫卡,以此作為《審判》的開始,而小說的主角約瑟夫.K 從這日起,即與小說裡這座「想像中的法院」糾纏不休,他試圖找出他的罪過、反抗這些加諸於身的罪過、也曾試圖逃避、或尋求幫助,這一連串的審判過程像環狀物般,在他身邊越收越緊……
《審判》於 1914 年動筆,卡夫卡有生之年中並未完稿,而時至今日再重讀它,卻越顯真實,彷彿早在一百年前便已預示了現代人將面臨的徬徨與困境。
而「想像中的法院」,是否早已化為現實,佇立在我們所生活的世界了呢?
亞當.班福拉多(Adam Benforado)在《不平等的審判: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是這麼不公平》一書,以心理學、神經科學的觀點,佐以美國法律史上的判決來告訴讀者,當代的法律制度,並不如我們所想像的一樣公正平等,這本書裡挑戰了絕大部分關於近代法治的基本想像(如事前的偵查、事中證人的記憶、法官或陪審團的判斷、事後的懲罰與救濟等等),在作者所描述之「想像」但卻無比「寫實」的法院裡,甚至連「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個司法所珍視、應當珍視的價值都不存在。
《不平等的審判》一書,以中世紀的神裁法為始點,提出當代的司法制度所做出的判決,比起「用謊言隱藏真相的人,不可能隱藏在水中,因為水面上方有上帝的聲音迴響」,在公平性、可驗證性上似乎沒有太大的進展。
班福拉多教授利用了許多心理學、精神科學的剖析,告訴讀者,「審判」並不是完全中性的、單純發現真實的過程,而是不斷受到直覺、偏見等等的因素影響,而正因為我們自以為很了解司法、了解人為什麼會犯罪,並怎麼判斷有罪,這樣的過度自信使得我們很難想像「法院」會是錯的,班福拉多教授認為「就算解決了所有會讓案件脫序的常見問題、就算制度完全照著設計運作,我們還是會做出錯誤判決、讓程序受到偏見的影響、藐視人權、並造成不公平的對待。」
本書中以審判的不同的面向切入,並佐以不同的心理學、犯罪學既有的研究理論,指出從偵查、判決、到處罰,整個司法制度幾乎都可能受到「偏見」、「錯誤」的影響:例如在偵查階段時,指認「嫌疑犯」可能會有「確認偏誤」、或是受到警方引導所做出的指認;借用米爾格倫的電擊實驗、破窗理論,來強調環境、權威對於犯罪的影響;所有證人的「記憶」都可能是不可靠的(雨果.曼斯特伯格所描述的一個「針對證人的觀察和記憶所做的實驗」,並發現大部分的證詞混合了真實與虛假、記憶與幻覺、知識與聯想……);即使檢察官、法官大都是善意而非故意,但他們所做出的決定甚至可能因早晨(剛開始工作)、下午(快要下班)時間點而不同;現有的懲罰制度對於「矯正」受刑人、「回歸社會」是徒勞無功的、甚至也無法讓社會變得更安全。
總歸而言,《不平等的審判》大多奠基於既有的犯罪、社會心理研究、精神科學的研究,並特別針對在「司法制度」上,讀者在本書中可以讀到許多著名的犯罪學、社會心理的理論:例如上述的米爾格倫的電擊實驗、對「記憶」、以及重建記憶、證言的研究、科學儀器對於判斷「真實」的進展(或倒退)等等;而關於陪審團制度(事先篩選的公正與否等等)、法官對於法律、事實的「涵攝」過於恣意、懲罰制度有用或無用的討論,也大多可以在其他地方看到。
《不平等的審判》就像是百科全書式的一一列舉、細數了以往的論述及文章,並集中在批判「司法制度」的謬誤,內容深淺適宜,初次看到這些的讀者們可能會對這樣的「司法」感到驚訝,而對於上述議題已有既定了解的讀者們,應更能注意到其對於理論細緻化的努力。
「在這世界的大多數地方,貧窮的對立面並不是富有,而是『正義』。」──布萊恩.史蒂文森,《不完美的正義》
如果說《不平等的審判》是以理性的、科學式的論理來剖析這座「想像中的法院」,那布萊恩.史蒂文森的《不完美的正義》,即是他用三十年的律師生涯,直接地對抗碰撞體制、鉅細靡遺的記錄。而這本書想表達的,其實和《不平等的審判》很類似:當事件發生時,整個社會都「太想要找到為此負責的人」,因為過於想要找到罪犯、並且藉由處罰他(她)來重整道德秩序,這種欲望有時候壓過了我們對於公平待遇的承諾。
而臺灣近日出版的《法官的被害人:德國冤案事件簿》,作者以德國的刑事訴訟判決視角,分析冤案的產生,其實也有類似的看法:正因法庭上追求的並非正確的真相,而是訴訟上的真相──亦即只要訴訟法上的所有規定都被遵守,被告已獲得公平審判,法院是依法組成的,也沒有依據顯然無關的理由對被告作出不利判決所得到的結果。
而這樣的「真相」卻注定是危險的,《不平等的審判》以科學、心理學角度切入,認為「真相」受到了無數的偏見、謬誤及錯誤影響,更因為這種對「找到真相」的急切感,進一步導致了不公正、甚至使得「推定有罪、貧窮及族群的偏見,和社會性、結構性、政治性的因素交互作用。」最終便成為了卡夫卡筆下的「審判」。
那男人說,「大家不是都想瞭解法律是什麼嗎? 為什麼多年以來除了我再無別人要求進入法律之門?」門衛發現那男人已行將就木,為了能觸動他逐漸失靈的聽覺,就吼叫著對他說,「其實任何人都不允許從這裡進去,因為此門只為你一人所開。現在我要把門關上了。」──卡夫卡,〈法之門前〉
為什麼一心想進入法律之門的人,卻一輩子隔離在外?為什麼公平審判的承諾會被司法制度背棄?
以筆者對法律粗淺的學識,其實並不能完整地回答這個問題,但或許可以提供一些既有研究的視角:以往刑法、刑罰政策的重點,是在公平正義、適當的刑罰,給受刑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在世界各地都加速變遷、全球化流動、經濟社會政治都一日千里的現代社會,這些價值都逐漸讓位給「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期望。
「法院」的位置在國家理性與公平正義的兩端裡擺盪,變成實現法與秩序的輔助者而非守護者,而對人民公平正義的要求,自然即被當成達到社會安全的「手段」而非「目的」了。
以上述《不平等的審判》等書所提出的改革方案來觀想臺灣,無論是針對過去冤案的轉型正義、針對未來的司法改革,這些美國的、德國的既有經驗,其實都有可以借鏡之處,而這些書所提出的共同點或許就是:司法或國家社會,都應該「認真對待人民的權利。」因為民主法治國家的法治,即是建構在「限制國家權力、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理念,而我們該如何正視這個理念,並從中找到我們所想要的那個良善社會的圖像。
正如史蒂文森所說,「我們用來衡量正義的真正標準,即足以象徵我們的社會、法律、公平與平等原則的指標。」而這樣的標準,不應該是彰顯在我們如何對待在我們當中有錢、有權力、享有特權與備受敬重的人。而應該是「在於我們如何對待那些貧窮、不受喜愛、遭到起訴、被定罪和被判處死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