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美各地,任何一個街角的超市或雜貨店,冷藏櫃裡裝的主要都是能量飲料。其中最為人所知的是怪獸(Monster)、紅牛、巨星能量提昇飲料(Rockstar)、Amp 以及 NOS,但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幾十種的能量飲料,像是 Gazzu、HyDrive 和Neurosonic。
能量飲料是新竄起的時髦商品。紅牛直到一九九七年才首次在美國銷售,當時其他牌子的能量飲甚至連配方都還未研發出來。看著架上的這些飲料,你會情不自禁地想問: 這些罐裝、灌有二氧化碳氣泡的咖啡因傳遞機制,為什麼可以有這麼大的改變? 但這麼問可能會比較合適: 這些改變為何要花這麼久的時間?
要更了解能量飲料,我們需要回溯到一個世紀以前。
一九○九年,有個男人叫艾薩.坎德勒(Asa Candler),他是亞特蘭大有力人士,擁有一家銀行、塞滿棉花的倉庫和很多不動產,同時也對經營鐵路很有興趣。八年之內,他成為這個發展快速城市的市長。
坎德勒名下有一棟亞特蘭大市內最高的建築,那是一棟十七層樓高的坎德勒大樓,其陰影剛好可覆蓋整條桃樹街。這棟大樓建造時,坎德勒在基座上擺了瓶可口可樂。與可口可樂配方的研發者爭取配方權利的二十年期間,坎德勒將這個新奇的在地商品,變成整個地區最大的金雞母。
他每年販售的飲品超過一百萬加侖,也就是超過一千六百萬份的飲料。在南部雄據一方後,坎德勒蓄勢待發,準備征服全美國的飲料市場。他的夢想是進軍全球。早在人們聽聞能量飲料這個名詞之前,坎德勒就已開始兜售幾百萬份加有些許咖啡因的含糖飲料。
坎德勒當時把可口可樂當成提神飲料賣,名字則取自最早配方裡的兩樣興奮物質:古柯(coca)以及來自非洲的含咖啡因果實可樂果(kola)。
一九○九年有則詭異的廣告,畫面中一隻嚇人的大手從蘇打水瀑布裡伸出來招手示意。廣告文案寫著:「累了嗎? 過來享用一杯可口可樂吧!保證消除疲勞。」 當時,一瓶八盎斯的可口可樂含有八十一毫克的咖啡因。這樣的劑量十分剛好,少於一杯普通咖啡所含的咖啡因,但又比一杯濃茶還多。約略高於一份 SCAD。
和現今一罐十二盎司的可口可樂相比,當時所含的咖啡因比現在的兩倍還多一些,差不多就是一罐八盎斯紅牛飲料所含的咖啡因劑量。
換句話說,第一瓶的紅牛飲料,其實就是可樂。
但在一九○九年,坎德勒得親上火線面對挑戰。他的敵人非常難纏,此人就是哈維.威利(Harvey Washington Wiley)。身為美國農業部化學局(食品藥物管理局的前身)同時也是州際純食品委員會(Interstate Pure Food Commission)的主席,威利責任重大,得落實《純食品與藥物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
威利在一九○二年成立試毒小組(Poison Squad),因而聲名大噪。這個小組是由二十人所組成,其任務是吃下添加防腐劑的食物,包括硼砂、甲醛、硝酸鉀等等。任務期間長達好幾年,為的是了解防腐劑對人體造成的影響。
記者戲稱威利為「老硼砂」及「化學十字軍」。試毒小組更激發民眾的創意,寫了首廣為流傳的小調:「下星期他就會給他們吃加了紐堡醬或其他醬料的樟腦丸。別擔心,他們會撐過去的。」威利運用民眾對試毒小組的注意力,於一九○六年成功推動了《純食品與藥物法》。
威利警告美國人防腐劑有多危險後,坎德勒開始擔心,因為威利的下一個目標是咖啡因。他表示咖啡因是一種會上癮的添加物,不應當販售給兒童。有趣的是,威利所指的並不包括他每天都要喝的咖啡,而是可口可樂的關鍵成分咖啡因。他認為可樂中並不包含其名稱所示的兩種成分――古柯和可樂――而是含有和鴉片及大麻同樣具成癮性的咖啡因。
兩人的對決於一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揭開序幕,當時聯邦幹員們在田納西州的東嶺(East Ridge)等待喬治亞州的貨運卡車前來。在卡車跨過州際線的同時,上頭的貨物就歸州際商業法(interstate commerce)所管,也就是美國政府的管轄範圍。
幹員們扣押了車上的貨物:四十大桶及二十小桶的可樂糖漿。可口可樂的總工廠在亞特蘭大,這些糖漿由此運往查塔努加(Chattanooga)的裝瓶工廠。聯邦政府依《純食品與藥物法》起訴可口可樂公司,緣由是飲料內摻雜有害成分:咖啡因。
《亞特蘭大立憲報》(Atlanta Constitution)做了一則相關的小篇幅報導,但這個案子如同雪球般很快地越滾越大:
查塔努加市,田納西,十月二十日電。美國地區檢察官潘蘭發表聲明,將對可口可樂公司提出告訴。該公司從亞特蘭大將一車車糖漿運往查塔努加的可口可樂裝瓶工廠。根據聲明所述,檢方提出告訴的理由是,可口可樂裡含有咖啡因,檢方認為該物質有害健康。檢方進一步指出,這些托運貨物標示不實,飲料裡並不未含古柯葉的活性成分,但聯邦政府以為自己管控的是桶子上標示的物品。飲料含有的咖啡因不是從可樂果而來,而是從茶葉裡粹取出來的。
美國政府和可口可樂公司之間的爭霸戰不僅僅是歷史上的奇聞軼事,更為接下來一世紀的咖啡因管制揭開序幕。
這個案子花了兩年才終於在一九一一年三月步上法庭。威利於一九一一年三月從他位於華盛頓特區的家出發,前往查塔努加旁聽法庭攻防。當時民眾稱為此事件為「聯邦政府對抗四十大桶及二十小桶的可口可樂」,或簡稱「可口可樂大審判」。
情勢一開始看來對威利不利。
他在雅致的金船飯店(Hotel Patten)登記入住,卻在稍後發現飯店的老闆盧頓(J. T. Lupton)居然是可口可樂於查塔努加的瓶裝商。「我提議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開庭,我們在那有比較多專家可諮詢。但檢察官麥凱布卻指示要將訴訟案移至查塔努加。可口可樂規模龐大的裝瓶工廠就位在那裡,輿論自然會導向該公司。」威利寫道:「我到了那邊,發現入住的飯店竟是可口可樂那幫人所有。」不消說,對被告最有利的地方當然是亞特蘭大。
在經過一週的法庭攻詰後,聯邦政府於三月二十一日停止詰問,檢察官覺得已經對可口可樂公司提出有力的攻擊。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威利這位政府最著名的食品專家卻完全保持沉默。他坐在那觀看了整場審判,覺得沒有親自研究咖啡因就上前作證,是很不恰當的行為。不久之後,他就會對這樣的決定感到後悔。
陪審團聽取了謝弗(Louis Schaefer)博士的證詞。謝弗的公司位於紐澤西州湖林市,這家生物鹼工廠負責生產可口可樂的關鍵成份「五號商品」(Merchandise No. 5)。根據證詞,他使用的原料是磨成粉末的可樂果及去除古柯鹼的古柯葉。其他證人則表示,飲料裡的咖啡因取自從亞特蘭大購買的咖啡及巧克力。
但大部分的證詞都很可疑且偏袒某一方。查塔努加市的醫師布朗(B. H. Brown)替可口可樂作證,評估可樂對人體所產生的影響。根據《亞特蘭大立憲報》的報導:
布朗醫師在法庭表示,他檢驗了一百名平均年齡二十四歲的男性,都是可樂的愛好者。結果顯示,這些受試者都不曾因飲用可口可樂而受到影響。
有些證人的證詞更是無專業可言。
可口可樂公司的一名專家維豪斯(R. C. Witthaus)博士出庭作證,表示咖啡因不是一種毒品。接著,檢察官拿出一本維豪斯先前的著作,書中他不僅宣稱咖啡因是種毒品,更詳盡地舉出十三個因過量使用咖啡因而致命的案例。
來自費城的藥劑師伍德(Horatio Wood)也被檢察官抓包,他曾撰文表示咖啡因有礙於肌肉發展,但在法庭上的證詞卻與過去大相逕庭。(這兩個例子中,證人都辯稱,自己著作中與證詞相抵觸的部分,都是從其他資料抄來的,因此檢察官挑出的這些段落應該本來就錯了。)
也因此,這場審判充滿激情、不可靠的證據以及偽科學。在那個年代,如此重要的法庭攻防會這樣一點也不奇怪。真正讓人瞠目結舌的,是接下來要發生的事。
可口可樂公司在審判進入第三週時仍舊氣勢如虹,他們的律師此時才要拿出秘密武器。早在幾個月前,律師團意外發現他們在抗辯時的弱點,因為當時幾乎所有的咖啡因研究都是在動物身上進行的。可口可樂公司需要找到人願意進行人體試驗,以反駁威利的指控,證明可口可樂不會導致精神異常。動作要快。
幾年前,研究員李弗斯(W. H. R. Rivers)進行了相關的人體試驗,結論是咖啡因可減緩疲勞感,並增加工作的能力。可惜的是,受試者只有李弗斯本人以及另一位男子。
好幾位有頭有臉的精神科醫師都婉拒了可口可樂公司的邀請,害怕會答應該企業的請求後,有損自己的名聲。
此時,哈瑞.荷林沃斯(Harry Levi Hollingworth)接受了可口可樂公司的條件.當時他才剛獲得哥倫比亞大學的博士學位,正在巴納德學院任教。
時間是如此緊迫,荷林沃斯白天還有自己的工作要進行。在這樣的情況下,日復一日協助他進行研究的,是他的夫人莉塔(Leta Hollingworth)以及一票助理。在短短四十天內,他們承租了一間曼哈頓公寓,召集了十六位受試者――除了偶爾、中等和頻繁攝取咖啡因的人外,還有戒咖啡因的人――並完成了一連串精密的檢查。研究人員在戒斷、適當使用及重度使用咖啡因的情境下,評估受試者的認知功能、感知能力、以及運動的技巧。他們進行了單盲及雙盲試驗,並使用包含和不包含咖啡因的膠囊、安慰劑以及可口可樂糖漿。
在審判於查塔努加市開始不久,荷林沃斯就完成了這項研究,對自己縝密的研究成果信心滿滿,並於三月二十七日出庭作證。隔天,《查塔努加每日郵報》這麼寫道:
荷林沃斯博士的證詞是這場早晨聽證會的重頭戲。他製作多張圖表、搬出科學儀器以佐證自己的論點,也就是咖啡因不會導致次發性憂鬱症。和其他的證詞相較,他提出的證據在當下是最有趣且技術上最具說服力的,就連交叉詰問也無法撼動他做出的推論。
儘管戰況看起來十分樂觀,可口可樂的律師團還是不放心將賭注全押在陪審團上。在荷林沃斯作證的一週後,他們提出了駁回起訴的申請,並且聲明他們加入產品中的咖啡因一直都是配方上的固定成分,若去除了咖啡因,可口可樂就再也不是可口可樂了。
法官艾德華.山弗(Edward Sanford)也同意可口可樂律師的申請。他在裁決裡如此寫到:
加入可口可樂飲料裡的咖啡因,是常規且必要的成分。若沒有咖啡因,變成無咖啡因飲料,該產品就會失去最必要的元素。而期待能從中獲得咖啡因特殊效用的消費者們,就會無法獲得滿足。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此強調,咖啡因帶來的提振精神是可樂最具特色的效果。
當然,這是可口可樂公司將咖啡因標示成調味劑之前的事了。
山弗法官更進一步地建議,可口可樂公司最好不要將咖啡因從產品中去除。
簡單來說,沒有咖啡因的可口可樂就不是大家所熟知的可口可樂了,看商標而購買的消費者也就無法從中得到預期的效果。此外,不含有咖啡因的可樂若流通市面,購買此商品的大眾實際上就是被欺騙了。
可口可樂跟荷林沃斯打了場勝仗,但戰火仍綿延不斷。
《純食品及藥物法》的缺陷之一,就是它不夠明確(篇幅太短了,內容只佔了六頁)。美國國會在一九一二年考慮修訂法案,使它更容易被解讀或加入條文,像是將咖啡因列為會成癮或有害的物質。
在眾議院州際與對外貿易委員會(House Committee on Interstate and Foreign Commerce)的法案修訂聽證會上,威利回想起他所掛心的可口可樂。(他以一般民眾的身分出席委員會。在一個月之前,他剛因一連串受爭議、泛政治化以及一些私人因素被迫辭職。)
在聽證會上,威利提到,他近期收到一封肯塔基州醫師的來信,內容大多關於飲用可口可樂的習慣:
我實在不樂見這個飲料控制人們的生活。
羅伯森( O. C. Robertson)醫師在寫給威利的信中說到:
在行醫過程中,我逐漸發現長期飲用可口可樂會產生慢性的消化問題,而這些病患都拒絕承認自己喝了太多可口可樂,甚至說謊。由此看來,他們跟嗎啡成癮的病患有類似的特徵。
但國會議員漢米爾頓(Edward Hamilton)很快就打斷威利的發言 : 「一般瓶裝的可口可樂,其內含有的咖啡因並不會超過同容量咖啡所含有的咖啡因。同理,跟飲用咖啡的習慣相比,可口可樂還稱不上是種成癮藥物,也絕不會被認為是成癮藥物。」
議會成員擔心,若在法案修訂時將咖啡因加入清單,意同視咖啡因為成癮藥物。因此,漢米爾頓提出顯而易見的疑問:
我們要拿咖啡怎麼辦呢? 我所擁有的相關知識很淺薄,好吧,幾乎可說是一無所知。但不消說,咖啡像可口可樂一樣四處可見,想必對人體多少也有所損害吧?
威利如此回應:
當然,您說的沒錯。但現實中我不會太在意這個問題,因為我們通常是隨餐飲用咖啡,但可樂這種藥物則常常空腹直接灌進胃裡。在許多情況下,咖啡因對我們的身體會造成不好的影響。我們知道要讓孩子們遠離咖啡跟茶,就我而言,也知道睡前不要喝咖啡。
威利越說越生氣,甚至火冒三丈地發表激烈的言論:
為什麼這個國家的人們,是如此容易受到這糟糕的藥物所控制?為什麼你應該緩解疲憊的感覺,好讓你可以工作到筋疲力竭?咖啡因讓你無法察覺自己已經累了。疲憊是很自然的身體反應,告訴我們再不停下來就會有危險。鐵路運輸怎麼維持安全,如果你勇往直前還將所有開關的警示器都關掉?這些都是危險的警示。到底什麼是疲勞?疲勞是人體的自然反應,告訴我們已經做的夠多了。你拿起一瓶可口可樂,上面貼的標籤寫著「消除疲勞」。這個飲料是如何消除你的疲勞呢?是提供你更多的能量或食物嗎?不!――是移除疲勞的感覺,將我們對危險的感知直接刪除。當你感到累的時候,該做的是休息,而不是喝可口可樂。
威利堅持該法案不可適用於咖啡或茶,因為在這些飲品中,咖啡因不是添加物,而是天然存在的成分。在整個談話過程中,他的態度堅定且誠懇,但又不失幽默感,甚至還取笑提供清淡咖啡的餐廳。
現場有人問,一瓶可口可樂含的咖啡因是否跟一杯咖啡一樣,威利是如此回覆的:
容量一樣時,一杯可口可樂跟一杯咖啡含的咖啡因劑量是同等的。雖然說咖啡裡的咖啡因含量會有所變動。有些餐廳提供的咖啡,幾乎沒什麼咖啡因在裡頭。哈哈!
可口可樂的代表律師赫許(Harold Hirsch)認為,這個議題不該由國會主導,畢竟案件仍在法庭裡如火如荼地進行,也就是應該回到「四十桶糖漿」事件本身。總結時,律師赫許代表可口可樂直接點名威利,說他在查塔努加的法庭上放棄出席作證的機會。
赫許接著說,這場審判讓大家明白了幾點:
至今所發現的科學證據都顯示,咖啡因並非成癮或有害的藥物。查塔努加法庭上所引用的證據,顯示許多關於可口可樂的誇張描述都不是真的。修訂法案時,應將可口可樂與茶、咖啡歸為同一類。
最終,咖啡因還是沒被列為成癮或有害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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