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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繼受到自主,臺灣法律的現代化之路

2017-06-30
 

王泰升老師,是臺灣法律史研究的先行者,也一直主張以臺灣作為主體的法律研究。在他二十餘年前的作品《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中,已經實踐與社會對話的法律史,但當時的著眼點,是在法律層面上所繼受的近代西方法。而這本《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則是將臺灣法律的發展過程中,存在 1945 年前後,不同意涵的「內地化」,以及引進現代化法律的「現代化」,做為討論的主軸。在本書的架構中,除了緒言和結論之外,共分成四個章節。


本文的開頭,是描述自 1895 年起日本在臺灣的殖民統治期間,三個不同階段的治理方針時期,所適用的不同法律規範。日本統治臺灣初期所實施的法律制度,不同於日本在明治維新時所學習到的近代化西方法律,而是特別為臺灣所訂立的六三法體系。由於臺灣是日本所取得的第一個海外殖民地,加上統治初期遭到臺灣人民強烈的抵抗,所以需要較為嚴謹且不同於日本本地的殖民地法規來實行統治,使得臺灣法律雖開始有西方法律的雛型,卻是遭到統治者有限度的控制; 1918 年,原敬出任日本內閣首相,對於殖民地的統治主張「漸進的內地延長主義」,採取依照內地人民統治上同一主義的方針,作為殖民地統治的根本政策,而這改變了臺灣法律施行的方向。


日本的現代六法體系自 1923 年開始,開始大量實行於臺灣;另外在法學教育方面,也有臺灣人在高等教育體系中,投身於法律的學習。這段時期的臺灣法律現代化程度雖有所提升,但仍是隨著日本統治的利益考量,也就是要方便管理臺灣,所以用律令的形式給予法律限制,使其具有「從屬性」,讓法律現代化過程仍舊遭受限制;到了 1938 年,日本進入了國家總動員體制,臺灣由於其戰略位置,被要求與日本有更為緊密的結合,法律領域越趨向日本靠攏。 1942 年,因為太平洋戰爭緣故,臺灣被要求成為準內地,法規上的適用已與日本無太多差異。但此時日本所適用的法律,已經逐漸法西斯化,所以此時法律的日本化與現代化的意義已有所不同。雖到戰爭後期,法律現代化的呼聲重新被提起,但隨著日本的投降,臺灣法律的現代化也就無疾而終。


隨著二次大戰的結束,臺灣迎來了另一波不同的現代化法律,也就是同樣接受西方法律現代化的中華民國法律。臺灣在中華民國接收的計畫上,是由「臺灣接管計畫綱要」到「行政長官公署組織綱要」,雖是從直接掌管轉變成由陳儀的行政長官公署接管,但都充分顯現國民黨要將臺灣「內地化」,也就是將其回歸成內地一省的企圖。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接收臺灣後,在法律制度上,規定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均通用於臺灣,並沒有以任何律令或其他法律,來區隔臺灣與中國之間的法律適用。但臺灣在歷經了五十年的日本法律體制洗禮,與中華民國的法律形同脫節,強行施加不同的法律體制,而沒有一段過渡的法律期間,對臺灣無疑是另外一種型態的內地延長,造成臺灣在戰後初期衝突且混亂的局面。


在去除內地化後,立法者開始思考法律實際運作的範圍,僅限於臺澎金馬,並考量到在這個管轄範圍內的社會情況,著手修改各個法律的條文。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華民國憲法,雖仍難以擺脫政治因素的糾纏,但在經過自 1990 年開始的七次修憲歷程,憲法開始脫離 1947 年所制定的憲法架構,逐步適用於他所扎根之處;行政法和經濟法規,也隨著臺灣民主化和法學觀念多元化,逐漸與人民漸趨平等,並且新增多項的法律規範,以符合臺灣社會的需求。在民法體系上,實體法以臺灣所發生的案件作為出發點,逐次對條文進行修改;訴訟法上,民事訴訟法研討會的成立,藉由學習外國的法律學說,思考臺灣自身的社會環境,來進行新的開展。成員之一的邱聯恭老師主張建立一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訴訟體系,並且倡導不同於外國的民事訴訟法相關學說,便足以說明臺灣民事訴訟法的在地化。[1]


在刑事法體系上,實體法中,在  1999  和  2005  年大幅度的修法過程中,亦是考量到臺灣所面臨的案件和議題,例如分則的部分修改女性身體法益保護的犯罪、劫持交通運輸工具的公共危險罪章等、總則部分則是對於連續犯、牽連犯等進行刪除;至於刑事訴訟法,雖是從原先德國的訴訟程序中,引入了美國刑事訴訟法的制度,不若民事訴訟法是藉由多次法理與實務的綜合分析而成,但仍是針對現實社會環境的一種臺灣化轉變。


在討論去內地化和臺灣化的過程中,臺灣法律同時也在自主學習各國法律體系。中華民國法律規範來自於大陸法系,並多是師從德國,在法學教育上也多鼓勵法律系學生前往德國留學,這使得德國法律的新理論見解可以即時帶入臺灣,也讓德國法在臺灣法律體系、法律條文和司法實務的應用上,幾乎成為主流,特別是在公法領域上,德國法律一直占有主導的地位。對於日本法律的繼受,主要是因為戰後初期的臺灣仍受到日本法律的影響,加上當時於臺灣從事法律教育的,多為戰前經過日本法律洗禮的學者,所以對初期的臺灣法學教育造成一定的影響。但隨著德國法律學說越趨強勢,以及越來越多留學德國的學者歸國,日本法律的學說與實務影響已大不如前,但在立法參考和比較法研究上,日本仍然是臺灣法律學習的對象。


另外,因為歷史、政治因素與臺灣產生連結的美國法律,亦是臺灣法律繼受的對象,甚至隨著美國影響力的擴大,讓美國法在學習和實務上的運用,在臺灣已經達到「超日趕德」的程度。但不論何種法律體系,藉由吸收不同的理論見解,都替臺灣法律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但也因為不同的繼受國家影響,使得臺灣法律在學術界和實務界,難免會出現對立的情形。


最後,回顧臺灣自 1895 年至今,所啟動的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化、再內地化、去內地化和臺灣化的發展,加上自主繼受外國的法學理論,已經讓現代化的法律體系,確立於臺灣社會當中。透過《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這本書,不管是歷史或是法律領域的學徒,都能一窺臺灣法律體系是如何脫離日本和中國的束縛,進而形成現在的樣貌。條文、判例、大法官釋字、各家的學說與著作,都是法律系學生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無法擺脫的宿命,但透過這些素材,其實可以看到很多有趣的現象。


我們現在所看到、聽到和用到的法律,都是經過一段現代化的歷程,但這段過程是藉由不停地繼受學習,再跟隨我們的習慣與環境所形塑而成。雖然我們的法律常常被社會所批評,也一直在檢討其不足之處,但它始終是我們過去歷史經驗下,不斷地吸收汰換所誕生的法律。不管現在規範我們的法律是否符合一般人民的認知或是正義觀感,我們都不能否認前人學者們在法律現代化過程中,所付出的努力,讓法律能成為一個穩定社會秩序的力量,並指引臺灣邁向更為進步的法治國家。

 

作者介紹:讀過歷史,學過法律,平時也接觸文學、政治、社會、科普類書籍。夢想參觀世界各國的法院、大學、博物館與圖書館,期望用法律與歷史對社會進行觀察,理出一條自己專屬的道。

 



[1] 關於邱聯恭老師學說的簡介,可參照許仕宦,〈戰後台灣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史〉,頁 306-320;意猶未盡者,可以閱讀邱老師的《民事訴訟法講義》,能讓你有法喜充滿的感覺。

文章資訊
作者 王政中
刊登日期 2017-06-30

文章分類 說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