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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抗議者對面的我,怎麼看待社會運動?──兩位執法者的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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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是社運中常見的要角,主要支援縣市基層員警維持秩序。光是 2018 年支援集會遊行的警力,便達 733,700 人。其中或許還有一些是江湖傳說的便衣刑警。同樣是以正義及社會公義之名面對這個社會,但「社會運動」對於在站在抗議者對立面的他們來說,是什麼樣子的呢?


 
受訪者:蕭仁豪 2014 年從警至今,曾參與、處理過社運事件,另一個身分是「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簡稱警工會)常務理事。警工會成立於2014年,旨在推動修法設立警察工會,主張改善、保障警察勞動環境與權益,增進警民關係。

就讀警察大學時,常聽到老師們講「國家」、「正義」、「榮譽」這些詞彙。但我比較反骨,都會反問什麼是國家、什麼是正義、什麼是榮譽。儘管現在當然都知道答案了,但學校那種片段、教條式的教學,仍讓我很難接受。這些教條式的規範和價值觀,難道不可撼動、不可質疑嗎?像對社運的處理,就應該拿到課堂上來討論,這樣才可以解決警察實務面臨到的困境。我總覺得開始質疑、反思過後,才會了解這個身分的意義與界限,日後執行警察勤務時也才會更有動力。


在官方的定義中,警察的存在是為了公平正義,警察內部應該要清楚意識到自己當下在做什麼。如果我們願意去理解社運在幹嘛,這樣就會知道他們的抗議是有理由的。如果不知道為什麼抗議,那就只能從現場判斷情勢:衝突、叫罵、丟東西,這些正是相關法規要制止的行為。


單看表面,可能就讓基層員警對社會運動產生負面的印象。陳抗現場一定會有推擠、碰撞,被打到受傷也一定不高興,這是客觀上必然會發生的事情。


長官要跟基層員警說:「大家受傷是我的命令導致的結果,我要負責。」還是「你們會受傷都是『暴民』害的。」這兩種說法的結果完全不一樣。警界官方說詞都是「我們處理的是一個違反秩序的行為」,難道抗議的人就想受傷嗎?


如果回到法條,警察要確保的只是:不要拿危險的東西出來、不要傷害其他人、不要讓一個地方的交通完全癱瘓,就只有這三點。警察常幻想要把事情壓制住,覺得這樣可以快速地解決問題。但這麼一來,就要用超級多的人力來處理,這顯然是不正確的做法,非常浪費人力。我覺得上級不合理的命令,也是導致多數警察難以用比較緩和、理解的態度看待社運的主因。


這也是我們協會試圖探討、推動的事情:衝突一定會發生,命令一定會下來,但到底誰該負責、怎麼負責?歸根究柢,就是上級負責人不夠重視法令。目前官方的處理方法,就是假定抗爭群眾是需要被管制的對象,以這樣的角度來看,就會知道為什麼要使用帶有強制力性質的法規。這些牽涉到強制的法令,訂定時都保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如果訂得太明確會難以使用,但太模糊就可能造成現在這種曲解法令的情形。因為很多法令看起來好像可以適用,但其實根本不能。上級只會表示:「你可以用看看。」



因此在第一線衝突時,如果遇到對法律比較了解的社運人士,我們會在當下直接被質疑。許多員警這時候腦袋就當機了。因為一開始就用錯的法令,收不了尾,最後只能硬凹。像以《廢棄物清理法》來處理陳抗者的道具就是這樣,連路邊看起來已經報廢的車子都很難用這一條法律去處理了,何況是仍在使用的東西?這很明顯就是警察機關內部的問題。


同時,像被很多社運者、法界人士詬病的「丟包」(警察把陳抗者載離衝突現場,俗稱「丟包」或「放生」)也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如果「丟包」是指刑事訴訟法中的「逮捕」,應該要把被逮捕的人送去法院;就算是保護管束,也要送至警察機關內等待「情況結束」,就是酒醉瘋狂那一條。如果說要「排除危害」,但陳抗者手上又沒有拿槍或炸彈,根本沒有所謂的危害。長官想要徹底排除某些東西,就算找不到法令,仍舊隨便亂用,像是束帶也是其一。曾經有負責陳抗事件處理業務的人跟我講過:「我們只能等著看誰被告了,然後在法院打訴訟打輸了,長官才會死心,這一
切才會停止。」


2012年11月27日「反媒體壟斷」運動的媒體與警方(宋小海攝)

 

受訪者:一名保安警察 1994 年至 2001 年間曾服務於保一總隊,擔任保安警察期間曾接觸過許多社會運動,後來轉職為消防隊員。

我當保安警察的時候,大概有將近六年的時間在處理聚眾活動,警察的工作只是依法行政,如此而已。我們具體在做的,是維護機關、團體或人的安全,而不是在對抗。基本上是不會主動逮捕人的,只有像是那些人衝進來,或攻擊到平民百姓,保安警察的維護機制才會啟動。所以立法院前面持盾牌的警察,在被丟雞蛋、汽油彈的情況下都不會行動,除非保護的對象被傷害。但其實這樣的情況是蠻常發生的。


我覺得這些社會運動是法治外的活動,需要的社會成本非常高。但大概只有帶頭領導運動的人才知道他們真正要的是什麼,也只有他們思想有目的,剩餘絕大多數的人都只是盲從、跟隨罷了。這些社運,也不能代表這個社會的全部意見,他們其實只是少數,多數的老百姓都是沉默的。運動結束之後,看起來什麼也沒改變,支持者的生活也沒有過得比較好,但主導的人卻都當大官了。


因為我看過太多以破壞性的方式表達對社會制度不滿的社運,所以後來對社會運動都有種負面的觀感。印象最深刻的有幾個,像第一次總統直選的時候,社會秩序非常混亂,所有的候選人都被人抗議。每當有候選人在造勢,我們都要派出三至五個中隊(140 人上下)進行治安維護。那時我一連值勤了一個多禮拜,是最長的維安經驗。


還有,1995 年時,因為雙城街兩輛計程車的擦撞糾紛,而造成計程車隊間的暴動也很讓人印象深刻。那邊有很多特種行業,某天晚上有計程車司機跟店裡的泊車小弟吵起來,後來叫來整個車隊,引發非常嚴重的鬥毆衝突,丟汽油彈,燒公車、民眾的汽車和商家,燒的燒、搶的搶,很血腥。臺北市的警察無法應付,就請我們過去處理。結果後來卻被那一區的候選人趁機扭曲議題。這場私人的鬥毆被扭曲成有政治意圖的東西,來滿足某些人的政治利益,我覺得是蠻詭異的。


另外一次遇到被攻擊,是在板橋地區。那時在拆除違建,結果地方人士結合一些不明人士在現場鬧場,攻擊警察、毆打執行公務的人,後來請我們過去才平息風波。因為這些經驗,所以我們一聽到要支援社運的維安,就會覺得非常無奈。


但也有遇過和平的社運,像是推動汽車強制險的那場。那次運動沒有造成任何的社會成本,但對臺灣留下了很深遠的影響,它提升了臺灣的行車安全與保障。長期處理社運下來,社運感覺大概可以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政治型的社會運動,在選舉前夕爭取人民的共鳴、召集志同道合(或對政府不滿)的人集會遊行,來凝聚自己的聲勢、取得某些群體的選票。


另外則是勞工運動,之前處理過台電、中華電信等國營企業,夥同其他民間勞團,爭取勞動權益、修改勞基法的運動。這兩種社運執行起來落差很大,工人運動有很明確的訴求,而政治型的社運就是把政府當成威權,藉由挑戰威權製造對立,藉以取得弱勢族群的選票,但最後獲利的都是他們自己。


我覺得最近有些社運份子倡議警察應該組工會這件事情蠻有趣的。因為像我們保警就是專門在處理社運人士,如果社運能透過法治程序進行,根本就不需要太多的警察。社運也是民主表現方式,但不應該是脫序的行為,現在很多社會運動都是很脫序的狀態。但是,政府不讓我們這些公務人員組工會,也是件很諷刺的事情。


 
第 42 期《觀・臺灣》「社運本事」,除了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商店販售外,全臺各地均有實體書店購買點,並可至以下網路書店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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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刊登專欄 觀‧臺灣|臺史博
刊登日期 2019-07-19

文章分類 觀‧臺灣
收錄專題
2019|八月關鍵字:社會運動
回顧臺灣這幾十年的社運歷史,看看愛如何改變社會,理念的力量如何化為行動,群眾的意志又是如何創造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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