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一世死刑執行令 |西元 1649 年|
Execution Warrant of Charles I
英國國會檔案庫中最富戲劇性的一份文件乍看似乎染著斑斑血跡,如此形容並不為過,因為這是立法機構在血腥的英國內戰之後對查理一世發出的斬首執行令,而簽署者中又有十人後來遭到報復式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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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內戰(English Civil Wa r)中的死亡人數,據稱高達 20 萬。
支持議會的一方在奧利佛.克倫威爾(Ol iver Cromwell)領導戰勝之後,清教徒指稱國王查理一世實行「以徹底顛覆我國歷史悠久的基本法律和自由權為目標的邪惡謀略」,並「在國土上挑起內戰且讓內戰持續」。殘餘國會(Rump Parliament)(指將反對審判查理一世的議員驅逐之後的英國國會。)以叛國罪審判查理一世,其子則流亡國外。
在混亂中,審判團中的一些法官決定判國王死刑,不過死刑執行令是早就擬好的,只剩處決時間和地點留白待補。最後 67 名列席法庭的法官中有 59 名在執行令上簽名,但很多人事後都感到後悔莫及。
1649 年 1 月 30 日的下午嚴寒刺骨,命運已定的查理一世彎腰將頭放上行刑台。國王表現出無比的堅強和尊嚴,因此當國王在劊子手的斧刃下首身分離之刻,圍觀的群眾也忍不住發出悲嘆。
戰火在弒君之後又延燒了 11 年,最後叛軍政府倒台,復辟的查理一世之子查理二世利用國會的死刑執行令做為實行復仇的指南。
文件中包含一份長 17 吋(約 43 公分)、寬 8 吋(約 20 公分)的羊皮紙卷,上面有蠟封章和用鐵鞣酸墨水寫下的字跡。雖然部分已毀損,但是字跡卻仍能辨識,換言之,查理二世的手下可以循著 59 個簽名逐一找人。
包括克倫威爾在內的 3 名主謀已死,於是國王命人將裹著屍布的遺體從墳中挖出吊掛示眾,頭顱則砍下來掛在尖樁上展示。
另有 10 人在逃亡過程中遭到追捕,被判叛國罪之後受到絞死和開膛分屍的極刑,有 1 人遭到謀殺,還有 19 人被判終生監禁。
查理一世遭到斬首一事,改變了英國人對於自身、國王和內戰的看法,歷史學家主張,國王遭到處決令全國震驚,更粉碎了君主全能至高的形象。
英國國教會將 1 月 30 日定為哀悼日,以茲紀念 1649 年腥紅的死刑執行令中記載的事件,並且提醒人們警惕「叛變、篡位和邪惡冷酷之流施行專制暴政,以及隨之而來的悲慘亂狀和毀滅」的危險。
死刑執行令現藏於上議院文獻辦公室。學者仍持續研究文件當時究竟如何草擬完成,尤其時間點和簽名部分仍有疑團待解。
英國權利法案|西元 1689 年|
English Bill of Rights
光榮革命為數十年的血腥鬥爭畫下句點,而最重要的相關文件,莫過於英國國會成功通過的一項限制王權並奠定國會最高權威的法案,其中聲明所有英國人按照法律皆具有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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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 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展開之後,原本在位的國王詹姆斯二世(James II,英國最後一位信仰羅馬公教的君主)由威廉三世(William III)及瑪麗二世(Mary II)取代,夫婦倆即將登基展開兩君共治,而一小群國會議員起而草擬法案,希望能夠解決一些長久以來造成英國政局動盪不安的核心問題。
議員們草擬的文件中宣告,詹姆斯二世「遜位」,由國會指名繼任君主人選,並且採取相關措施以防未來的君主如詹姆斯二世一般濫用王權。草案中明白宣示國會的權力和民眾的人權,反映了在詹姆斯二世統治期間流亡荷蘭的啟蒙時代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所提出的一些政治理論。
《權利法案》於 1689 年 12 月 16 日通過,其中歷數詹姆斯二世犯下的 12 項過錯,以佐證國會有必要立法維護某些權利。
法案中為王權設下一些限制,明列國王必須經過國會同意方能廢止法律或制定新法、徵收賦稅,或於和平時期維持常備軍隊;人民有權向國王請願而不會受到迫害;而且信仰羅馬公教者永遠不得繼位為王。
其他新訂立的標準還包括「不應要求過高的保釋金,不應課處過高的罰款,也不應施加異常的嚴刑峻罰」;「應依法選定陪審員並列出名單呈交,而參與審理叛國罪嫌疑人之陪審員應為自由保有土地持有者」;以及「在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以及對於罰金和沒收財產所做的承諾,皆屬非法且無效」。
國會要求新任英王必須宣誓遵守包括《權利法案》在內由國會通過的法律,兩位英王依言而行並表示:「我們滿懷感激地接受各位的提議。」他們也必須宣誓永遠信奉新教。
《權利法案》與《大憲章》並列英國人權與自由保障的基石,後來更成為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美國《權利法案》以及歷史上其他經典人權文獻起草者的靈感來源,至今在大英國協王國(Commonwealth realms)境內仍有效力。
原稿現藏於位在倫敦近郊邱(Kew)的國家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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