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入關鍵字,老照片裡整齊美觀的街道,輝煌著宛若歐洲城市的摩登榮景,閉上眼睛,來遙想 1920 年代的基隆吧。
彼時,距離甲午戰爭清帝國戰敗將臺灣割讓予日本後,已近四分之一個世紀。因航運地理位置和背山臨海的天然深水港條件佳,臺灣總督府積極開發基隆作為本島內地間轉運站及臺灣門戶,傾國家力量建設四期築港計畫,把基隆改造成一個結合軍、商、漁三用途之現代化港口,跟高雄一南一北並稱臺灣兩大港市,極盛時且占全臺貿易總額一半。
同時期,1924 年基隆升格設市,人口持續增加;加上日本政府推動同化政策鼓勵人民來臺發展,漁業、商家等大量日人移居,迄二戰前 1940 年代,基隆市約有 9.5 萬人為全臺第四大城,當中即有 2.3 萬人屬日籍。然基隆 95% 為山坡地形,平地可使用面積有限,人口暴增之下很快面臨屋荒。
不過,居住問題亦非基隆獨有,城市化越快速顯著,便易導致住宅供需失衡。1924 年,「有限責任基隆住宅利用組合[1]」(即今日的「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住宅公用合作社」,又簡稱基一社)由日人仕紳 13 人成立。經時空流轉演替,2024 年將屆滿 100 周年,雖幾度更名[2],乃全臺唯一名下有房產且碩果僅存仍如常執行相關業務的非營利住宅供給團體,更具現了「住宅合作社」在臺灣興衰起伏的珍貴歷史縮影。
住宅合作社在世界出現的時刻
但什麼是「住宅合作社」(Housing Cooperative)?它是由一群具相同理念與需求的社員自願組成的合作組織,且是一種企業型態的法人,乃兼顧互助利己和公益利他的經濟事業體,以此運作一種獨特的房地產集體共有機制。成員經認購社股入社後成為股東,股金轉化成合作社部分資本投入住宅興辦,產權多為共有或租賃。一旦入住,社員支付可負擔租金以持有房屋及公共空間使用權,並強調落實「合作社七大原則」[3]自主營運之。
不同於住宅商品化的消費性,住宅合作社的價值在於眾人在面對住房危機或追求理想家園時,選擇透過結社的方式集中資源團結成事,再發揮以人為本、民主、平等、自我負責、共享、開放、關懷地區社會等核心合作精神貫徹其自治管理。最關鍵的是,住宅合作社強調房住不炒,故能促進居住穩定,另產權繼承或退出亦有相關設計保障社員權利。
悠悠走過 160 多年歲月,如今全世界已有 2,000 多萬戶合作社住宅,據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ICA)資料顯示,約 10% 歐洲人口居住於住宅合作社提供的單元,而德國住宅合作社每年平均建屋量更高達市場 30%。住宅合作社之所以能在歐洲住居發展史占一席之地,並非一蹴可幾,背景要先拉回 19 世紀。
工業革命後,資本主義社會因應而生,不合理的發展引發勞資對立和貧富不均。爾後社會主義思潮崛起,合作經濟的觀念開始被人們認同,合作運動因此興起,第一家成功經營的合作社——英國的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於 1844 年成立。住宅合作社則約在 19 世紀中後期誕生,源自房屋需求及合作經濟新思想的結合。
因城鄉移民、勞動階級湧入城市,住屋嚴重不足且品質惡劣又房價攀高,一方面由教會、慈善組織、職業團體、工會等協助興建集體住宅,企圖營造人道的居住條件;另方面亦有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的無政府主義空間實踐,共同形塑了住宅合作社運動,用來應對急遽現代化進程中的各種社會不公。
最早的住宅合作社雛形,同樣起源於英國,由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於 1861 年為其勞工建造 36 間住宅。翌年,德國在漢堡設立了第一個住宅合作社,社會改革家胡伯(Victor Aimé Huber)自 1830 年起即提倡合作建房被視為此運動先驅,至 1889 年頒布《合作社法》(The Cooperatives Act)令住宅合作社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使之在德國蓬勃起來。
其他國家包括美國紐約在 1876 年成立第一個住宅合作社為富人供應所有權住宅,瑞士於 1889 年左右由中產階級租戶透過合作社自助蓋屋,丹麥是 1897 年首創勞工住宅合作社,瑞典則於 1923 年由租客組建全國性大型住宅合作非營利組織 HSB 來進行倡議且支持小型住宅合作社等等脈絡,多元樣貌的住宅合作社前仆後繼地遍地開花。
居住搞合作,它不只新創另類的住宅形式,同時也是政治、經濟、社會體系的烏托邦實驗,在土地購置、集資蓋房、公共生活等方面展開連合,藉此抵禦資本主義對個體生存處境的剝削與壓迫,並謀求社群的居住生活乃至於經濟利益之具體改善。
西力東漸,日本統治下的基一社
明治維新後,日本政府推行「歐化主義」政策,學習西方文明以推動社會近代化,合作思潮因此傳入思想和學術界,1900 年更以德國為本制定了綜合性之合作社法《產業組合法》。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戰勝國經濟大好,隨著內地工業化、商業化躍進,人口開始匯集到東京等都會區,建築成本、工資亦飆漲,降低建築業者建房意願,中下階層出現「住宅難」[4]現象。
於是,當局檢討住宅供給癥結,參考西歐住宅合作社低息融資的方式,立基於《產業組合法》設立「東京信用購買組合」,奠定了合作社住宅財務模式的法規基礎。1921 年再頒布《住宅組合法》完善於法有據,期透過政府給予資源,得以更適當地經營住宅合作社,來解決居住甚或其所可能衍生成衛生、健康、生計等社會問題。
不過,《產業組合法》公告後並未馬上移植臺灣實施,直到 1913 年,臺灣總督府才仿照該法訂立「臺灣產業組合規則」,培力民間發展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等組合,建構現代化的合作經濟體系。又 1922 年《住宅組合法》、「住宅組合法施行規則」同步於臺灣適用,循此,住宅合作社在包括臺北、基隆、新竹、臺中、嘉義、高雄各地萌芽。政策上,一方面媒合產業組合投入以加速興築,再轉租予一般人;另方面,大藏省融通一百萬餘日圓低利資金協助使用,鼓勵以「互助模式」興造住屋,帶有強烈的民間自主色彩。但相較日本,臺灣合作社的發展較著重信用功能,實際辦理建築業務尚不多。
雖然如此,讓我們切回基隆視角。一個本島的新興港市,還是內地的海外開拓據點,集眾多建設於一身。人口超載、租金哄抬,為紓緩風災損壞屋舍、中低收入者無屋可住、會社職員宿舍不足租屋破舊或佔地違建等住房多重困境,在當年土地取得相對容易且沒有太複雜的社會因素下,住宅合作社很早便在基隆登場,而考察成員組成,不乏有趣線索。
1922 年基隆住宅利用組合由 10 人熱血啟動,交融本島和內地人,並向臺灣總督府借貸 15 萬日圓籌備。中間一度停擺,經遊說再獲勸業銀行 6 萬日圓低息貸款,1924 年確認成立許可時共有 24 人。在資金取得方面,跨足基隆信用組合(今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的和泉種次郎、明比實平扮演了關鍵角色,時至今日基一社跟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仍關係友好。產業組合作為殖民政權掌握基層活動機制同時薈萃在地菁英,連結政經社會人脈的交織網絡可說是影響深遠。
次年(1925),基一社開始推展業務,將鼻子頭、石牌、旭橋、田寮港等地的陋屋改建為磚造房,二戰前完成八批住宅。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因物資、資金匱乏興造停擺,加上戰火毀損屋舍、社員避難退社,瀕臨破產解散,1946 年 2 月,決議停止組合運作,基一社遭逢第一個存續危機。
小結:復興住宅合作社,合作之實絕對必要
戰後,產業組合多解散或轉型為「建築信用合作社」或「住宅公用合作社」。又百萬人口來臺及城市化城鄉移民導致住宅短缺,國民政府無力也無意投入建設而鼓勵人民貸款自建或代為興辦國宅。在相關法源支持和中央主管機關輔導的協助下,因住宅合作社可接受獎勵措施承攬國宅業務,加上當時銀行體系尚未發達、融資困難,各地無屋者紛紛組設住宅合作社。1950-70 年代曾短暫興盛,1982 年達最高峰近 70 個住宅合作社,累計興建約一萬戶。不過,隨著住宅政策更迭、建商崛起、預售屋制度等等外部環境改變失去優勢條件,內部亦營運不當、發生弊端醜聞或建成後產權私有化合作精神不再,1980 年代後便衰退沉寂。
而基一社在改組後,因戰後建材缺乏又工資暴漲,1968 年後才復原走上自立營運,建築事業資金逐漸充裕,業務進步飛速,從延平街、劉銘傳路、東明路等集合住宅發展到店鋪住宅、大型社區。因選址佳、環境好、價格可負擔、品質有保障,深獲好評並熱銷。現約有 200 多戶 400 多名社員,產權屬私有,但保留 30 戶產權共有,出租予弱勢社員或商業用途。但同樣地,1980 年代後少有新推案,且組織趨於老化,傳承再造乃第二個挑戰。
近年來,在響應合作住宅(Cohousing)[5]之下,2018年起陸續有新夥伴加入住宅合作社的行列[6]。然臺灣長年合作事業不發達,人們對於「合作」是陌生又懷疑;且住宅生產過程涉及之法令配套、土地融資稅賦、專業諮詢、組織培力樣樣項項都缺,政府支持少且社群共識凝聚參差,順利成就的成績有限,多少令人氣餒。殘酷也寫實的是,合作共居講得好聽,理想本來就不可能輕鬆實現,只能在一天天日常逼近每點點滴滴做起。過往的挫敗已提醒我們,要不被政策擺弄,住宅合作社必須是由下而上紮實的合作運動,前路雖漫長,尤其應不忘踐行合作之實避免重蹈覆轍。
國外的住宅合作社,也是在 1990 年代新自由主義造成高房價、居住難以負擔之後開展復興之路,力圖恢復早期自助、團結、民主原則,並體現在都市更新、社會混合、多元共融等創新議題。住宅合作社不是古董止於欣賞,要能動態接軌到時代趨勢人民需求方可能真正重生,迎向臺灣的互住時代,讓我們把握好住宅合作社的第三次機會!
- 史多禮股份有限公司,2023,《「住宅難」百年傳承的解方:基隆第一住宅公用合作社發展史調查研究》期中報告書,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 OURs都市改革組織,2022,《基隆住宅政策檢討與機制建立計畫》,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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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倩如,2022,《合作住宅在臺灣,道阻且長—以合作住宅推動聯盟為例》,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 菅沼毅,2021,〈日本合作社住宅的四個發展:潛伏期、黎明期、發展期與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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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838/4507901/ - OURs都市改革組織,2020,《合作住宅政策及機制規劃研究案》總結報告書,內政部營建署
- 梁玲菁,2020,〈走一條互助合作幸福之路(上)—住宅合作社定位、發展與推動〉,芥助網。https://ms-community.azurewebsites.net/opinion_20201204/
- 謝杏慧,2019,〈合作住宅,不只是共居!〉,眼底城事。https://eyesonplace.net/2019/05/03/11485/
- 謝杏慧,2018,〈美國住宅合作社:路徑分歧的150年發展經驗〉,眼底城事。https://eyesonplace.net/2019/07/08/11897/
- 張月瑩,2018,〈不只是「居住」: 一起來認識「住宅公用合作社」〉,《綠主張》。
https://www.hucc-coop.tw/monthly/PUBCATMONTHLY12787/12898 - 王瑞民、張鋼,2018,〈瑞典發展公共租賃與合作住宅的經驗與啟示〉,中國發展觀察。https://cdo.develpress.com/?p=6545
- Delia,〈在時代浪潮下成長的百年基隆/港與港都人(上)〉,雨都漫步。https://keelung-for-a-walk.com/zh/%E6%96%87%E5%8C%96/16288/
- 張子午,2016,〈基隆建港130年,一座邊緣城市的轉型許諾〉,報導者。
https://www.twreporter.org/a/keelung-port-130th-annivers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