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家必爭的麻豆港
臺灣西南海岸,由於漁業資源豐富,早在 13 世紀初已經吸引閩南的中國漁民,來到臺灣捕魚。14 世紀,番社聚落均位於海邊的平埔族四大社新港、蕭壠、麻豆以及目加溜灣社,推測已與漢人進行零星的「番漢貿易」,但是因為「土人曚昧,地乏奇貨」,貿易量非常有限。15 世紀中葉左右,臺灣納入東亞貿易航線的一環,西南部平原因洲潟海岸發達,船隻航行方便,逐漸成為中日走私貿易的據點。根據《明史》記載,16 世紀中葉,魍港已經是海商、海盜以及漁民活躍的地點。麻豆社域基本上即屬於魍港貿易圈內,當時漢人主要以布、鹽、銅簪、瓷器、瑪瑙與原住民交換鹿皮、鹿肉、魚及藤等物品。
1624 年,荷蘭人在大員(今安平)建立政權之後,即面臨魍港和麻豆社的問題。荷蘭人來到臺灣的目的,是希望以大員作為與中國貿易的據點和轉口港,以與葡萄牙、西班牙競爭,因此企圖將所有的國際貿易均集中到大員來。然而,大員北邊的魍港,不但港口條件一度較大員好,東北風季節時更是往澎湖必經的航道。早在荷蘭人之前,已經有漢人、日本人在當地進行走私貿易或是與原住民交易。荷蘭大員政權成立之後,漢人為了避免受到荷蘭人的限制或是課稅,仍在魍港進行貿易。另一方面,魍港海域也是麻豆社人的勢力範圍,即使獲得荷蘭東印度公司通行證的漢人,在魍港捕魚、交易或出入,常受到麻豆社的干預。1629 年,麻豆社人殺死荷蘭人士兵的「麻豆社事件」和 1635 年荷蘭人征服麻豆社,可視為雙方在魍港海域的貿易或是控制權爭奪戰。
1636 年,四大社一一被征服之後,荷蘭人更進一步在魍港口設立菲力辛根(Vlissingen)碉堡,控制麻豆溪入口。魍港納入大員貿易體系,失去了以往直接與中國、日本的對外貿易權,轉而主要從事與大員和打狗(今高雄)、堯港等地的區間貿易。中國商船或是漁船必須先至大員,取得證照或是繳稅之後,才能來到魍港貿易和捕魚。魍港一方面成為中國漁民捕魚的漁場;另一方面,與大員往來最為密切。從大員運到魍港的貨物,主要是提供荷蘭駐防人員所需要的米、藤、鹹魚、日常用品,或是與原住民交易的煙草、布、酒以及鹽;從魍港到大員則是石灰、鹿皮、蠔殼、鹹魚、柴薪以及漁獲。其中,鹿皮為魍港最大宗出口商品,1635 年即由魍港運一萬張到大員。
天時地利人合,具有強大實力的麻豆社
臺灣西南海岸,北由魍港灣南至大員灣,基本上形成一個偌大的內海網絡,不僅有利於沿岸船隻航行,而且順著河流港道即可以到沿岸的平埔族聚落。新港、蕭壠、麻豆以及目加溜灣等四大社,都擅於利用海洋資源和航運,甚至戰爭亦常使用舢舨航行。然而,麻豆社社址又是在哪裡呢?根據荷蘭人的描述,該社是位居兩條河中間的大型聚落,幅員廣闊,四周為樹木環繞,魚產甚多,又接近鹿場,肉類取得方便。1625 年,該社擁有 3,000 人武力,是臺南平原地區最強大的部落,直至 1639 年該社人口尚接近 3,000 人。位於兩河之間、資源豐富的自然條件優勢,應是麻豆社成為臺南平原上最強大部落的關鍵。
不過,上述這兩條大河的名稱,文獻記述不一,學者判定亦有不同。麻豆北邊的麻豆溪,由魍港灣出口。比對荷蘭時代到清代初期的文獻,魍港事實上是一個大型的潟湖港灣,亦即清代稱的「內海」。魍港只是總海口的指稱,從笨港到麻豆地區有多條溪流注入該灣。根據張瑞津等比對麻豆地區舊河道的結果,認為麻豆北邊的河道屬於急水溪水系。清初方志亦記載,灣裡溪(今曾文溪)稍北有麻豆溪,因此麻豆溪應該屬於急水溪水系。至於麻豆南邊的溪流,則是清代文獻上的灣裡溪。總之,麻豆社域大概位於急水溪系至灣裡溪之間,進入魍港內海之後,沿著麻豆溪可以直接抵達麻豆社進行各項貿易活動。
重重規矩的番漢貿易
在荷蘭人統治之下,番漢貿易仍持續進行,但被規制化。番漢貿易商人必須先向大員荷蘭當局申請貿易許可證,且不得於原住民聚落居住,僅能乘駕舢舨或是中式帆船到原住民部落貿易。至 1644 年,荷蘭當局將麻豆社等四大社以及大目降社米的什一稅權出贌,並要求所有中國農夫必須向承包者誠實申報所種植的米、小麥以及其他穀物,正式施行贌社貿易制度(或稱村落承包制)。獲得贌社貿易權的商人,可以來到麻豆社和原住民交易。1645 年至 1646 年,麻豆社包括村社、河流以及湖泊的贌社貿易租金是臺灣全島各村社中最高,直至 1655 年,其贌社租金仍居四大社之首。顯然該地資源最豐富,番漢貿易量最多。不過,贌社制也有弊端。1651 年為了擺脫贌社制所造成的壟斷和番漢衝突,東印度公司先在麻豆、蕭壠、大武壠等村社嘗試設立商店,開辦各種必須商品。
除了村社出贌外,1645 年起,荷蘭人亦將漁稅徵收擴大為將整條溪港的漁場出贌,由出價最高的承包人取得贌港權,而得以在該溪捕魚。1647 年麻豆溪即以麻豆港(Mattaukangh)之名,以 90 里爾(real)出贌。贌港者並不限於漢人。1650 年至 1651 年荷蘭宣教師 Hambroek 即曾以一百里爾(real)承贌麻豆港一年,每週兩次將漁獲販運至麻豆出售。
番漢贌社貿易的內容,如前所述,以鹿皮為大宗。其次,由於麻豆社域內既有廣大的魍港灣,又有河流綿亙,漁業資源相當豐富,故魚不但是平埔族人僅次於米的重要食物,也是主要的出口商品之一。在西南海岸上的原住民婦女不去田裡工作時,即乘舢舨採集蟹、蝦及牡蠣。蕭壠社婦女更常在夜晚時到河裡以籠捕魚。他們也醃製烏魚,賣到中國,很受漢人歡迎。
麻豆社人也種植稻米,主要是維生,較看不到作為貿易商品的紀錄。1643 年,荷蘭大員政權考慮向四大社原住民徵收米穀,當作他們服膺荷蘭統治的象徵,並解決荷蘭人缺米之苦。米作的需求和米稅,應是造成原住民番社允許漢人到其農地開墾的原因之一,同時也逐漸形成番漢租佃制度的雛形。
不過,為了避免住在原住民部落中的漢人逃稅和挑撥原住民,加上原住民的抗議,1642 年起,巴達維亞當局決定將居住於麻豆和諸羅山北方、大目降南方的漢人全部遷居到大員和赤崁。1644 年正式實行隔離政策時,麻豆地區的漢人因駐守的政務官有能力監督他們的活動,可以在番社長老許可之下,在番社邊緣外的田園重新開墾農地。但是,這種措施使得贌買麻豆等社的意願明顯降低;1645 年 4 月,荷蘭當局只好決定同年 10 月底以前,漢人必須完全撤離麻豆等四大社和大目降社,僅能在各村庄留下 6、8 到 12 個人。之後,漢人到各村庄辦事,均必須獲得荷蘭臺灣長官的特許。雖然早在荷蘭人統治之前,漢人已經進入麻豆社居住,但 1645 年隔離政策的施行,相當程度地保護了原住民聚落,延緩其勢力的侵入。
意外之下的互利共生
這群早期來到臺灣的漢人,除了配合荷蘭政策或是貿易之需,種植稻米、捕魚以及獵鹿之外,1633 年至 1635 年,也陸續引進各種經濟作物。因此,儘管 1640 年代之後,荷蘭人對於住在原住民番社的漢人有許多規範和限制,他們仍居住在麻豆社一段時間,直到 1645 年才撤出。他們對於新技術或新作物的引入,多少還是起了作用。特別是當時引進的甘蔗和藍靛,似乎在鄭氏時代逐漸成為麻豆地區的新作物,清領之初時並取代原來的鹿皮和魚類,成為麻豆港主要出口商品。
整體而言,儘管荷蘭統治時期,積極招徠漢人來臺灣進行農業生產和開墾,並出贌原住民村社貿易權,又准許漢人於蕭壠、麻豆以及目加溜灣等社交接的 Tickeran 地帶開墾,而形成土地租佃制度,但卻相當保護原住民的土地所有權。即使 Tickeran 一地,也明令耕作時限一到,土地仍屬於原來主人所有。基於荷蘭政權的隔離政策和土地所有權歸屬的限定,使得麻豆地區免於漢人侵墾之虞,麻豆社仍擁有一定的勢力範圍。
鄭氏王朝時期,鄭成功的軍屯政策也明顯地避開番社聚落,1661 年施行圈地丈量,北路派出 11,000 名至 12,000 名的士兵進行駐防開墾,但以麻豆北邊的茅港尾為起點。從 1664 年的「明鄭臺灣軍備圖」可見,麻豆社和蕭壠社所在並未駐軍,相對地新港社顯然受到荷蘭統治的影響,民社、番社交錯。今日臺南地區鄭氏時代新出現的聚落或地名,也很少出現在番社內。鄭氏政權對於原住民部落顯然始終採取保護的措施,因此番社在麻豆社域和麻豆港仍具有優勢。直至清廷治臺之後,番漢勢力和麻豆港街才產生了巨大的變化。
進入清朝統治時期,陸權性格強烈的清廷,港口政策趨於保守,又因距離遙遠,對臺統治嚴守正口對渡之制。然而,正口政策無法符合臺灣各地對外貿易的需求,造成走私盛行、私口崛起;加上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大幅衰微,港口管理出現了中央與地方政策和管理雙軌制的現象。
另一方面,即便在官方政策限制之下,閩、粵移民仍大舉遷入,促使臺灣各地進入積極拓墾的狀態,全島出現了近兩百個港口。由於政策、條件、區位的差異,部分港口進一步變成市街,甚至是全球型(條約港)、全島型或區域型(正口)以及地區型(小口)的港街或港口城市。
臺灣港口市街的發展,除了一般影響港街變遷的各種原因外,由於臺灣社會的移墾性質,不能忽視族群關係這項要素。而從族群的衝突和合作來觀察港街變遷或港街間的競爭,是過去全球港口城市史較少注意的面向。
本書即試圖從全球史視野,透過梳理清代臺灣港街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面向的嬗變,呈現前近代港口市街發展的共相和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