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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政府官員的假新聞,全都犯法嗎?保障言論自由的「真實惡意」

江仲淵 2023-11-03
位於費城美國獨立紀念館前的「第一修正案」銘文碑。(Source: Zakarie Faibis / CC BY-SA 4.0 DEED)

在 2022 年,知名演員強尼.戴普(Johnny Depp)控訴前妻安柏.赫德(Amber Heard)誹謗,讓美國法中的「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重新躍上了檯面。所謂真實惡意原則,是指官員或公眾人物指控某人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證明被告「明知其言論不實」,或「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罪行才成立。2000 年 7 月 7 日,中華民國大法官作成釋字 509 號解釋,該號解釋也以美國的真實惡意原則為基礎,修改內容,創設了自己的「合理查證原則」。

媒體是監督政府的重要力量,然而,由於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局限,新聞媒體偶爾也會不小心採用錯誤訊息,並引發涉及巨額求償金額的訴訟。 1964 年的「紐約時報公司訴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一案,就是因政府官員控告《紐約時報》捏造事實而引發的一個重大訴訟案,這則案件曾一度讓《紐約時報》瀕臨破產邊緣,卻又在最後反轉,並制定出了適用至今的真實惡意原則。

 

這則廣告,有一半是想像出來的

1960 年 3 月,四名黑人大學生在南方一家餐廳用餐遭到拒絕,他們就地靜坐,抗議店家歧視。聲援他們的抗議活動很快在整個南方地區蔓延開來,黑人大學生們紛紛仿效,在公共場合遊行抗議。為了擴大影響力,爭取社會支持,「聲援馬丁.路德.金恩和在南方爭自由委員會」的約翰.莫里(John Murray)也打算在《紐約時報》刊登廣告響應,他在這篇名為〈關注他們的吶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的廣告中寫道:
 

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州議會廳前,當學生們唱完〈為妳,我的國家〉(My Country, 'Tis of Thee)這首歌後,學生領袖隨即被校方開除。一大批荷槍實彈的警察……包圍了阿拉巴馬州立學院……警察封鎖了學校食堂,試圖用飢餓迫使他們就範。

引起爭議的廣告本身(Source: NARA / 公有領域)

其實,這則廣告有一半都是約翰.莫里自己想像出來的。比如,廣告稱警察「荷槍實彈」包圍了學校食堂,但實際上當時警察只是零星駐守在學校附近維持秩序,整場事件相當和平。

六天後,該篇廣告在這份美國最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刊出。他們可能都沒想到,這則廣告竟會危及到報社的生存,以及全體媒體的報導自由。
 

天價賠償,告倒《紐約時報》

廣告發布後不久,一些人大肆抨擊《紐約時報》怠於審查事實經過,等著看熱鬧。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專員蘇利文 (L.B. Sullivan)也看到了這則廣告,他當時負責處理當地警察局事務,雖然廣告並沒有明確指涉人名,但警局事務畢竟是由他主管,他認為其中涉及的失實內容將會影響他的公眾形象,是間接誹謗他與警方的名譽。

美國的司法體系有「以原就被」的傳統,若要提起告訴,就得跑到被告所在地打官司,不能命令他人大費周章跑到原告的所在地出庭。但蘇利文的律師團隊認為阿拉巴馬州的法庭更為保守,將訴訟留在南方解決,才能夠獲得更加同情自己的陪審團成員。為了達到這一目的,蘇利文團隊盯上了《紐約時報》駐蒙哥馬利市特約記者唐.麥基(Don McKee)。他是報社在阿拉巴馬分部聘用的臨時員工,蘇利文團隊將起訴書塞到唐.麥基的手中,這樣一來,根據阿拉巴馬州訴訟程序,《紐約時報》也只能奔赴阿拉巴馬州應訴。

阿拉巴馬當地民風保守,對誹謗採用古老的「錯誤責任原則」,亦即凡發表不屬事實的出版品,造成名譽上的損害,就必須承擔誹謗責任。被告主觀上被推定有惡意,且原告不需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金錢上的損失,即得提出民事賠償要求,種種法律顯然對原告人更加有利。據此,蒙哥馬利市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紐約時報》應付蘇利文 50 萬美元名譽損失費,這是美國建國以來最高的誹謗名譽求償。

《紐約時報》在判決結束後陷入混亂,巨大的賠償金幾乎抽空了公司可以調動的資金。另有四位南方的官員還想置《紐約時報》於死地,繼續發起訴訟,打算把報社告到破產。他們總共索求超過 300 萬美元的賠償金。

比巨額賠償更惡劣的影響是,當《紐約時報》的敗訴判決出來後,也就代表即使報導或廣告中沒有指名道姓批評,人們也都可以輕易聲稱自己受到誹謗。一些官員遂動起了歪腦筋,開始狀告「暗中批評」他們的媒體,在 1960 到 1964 年間,南方各州的地方官員足足向各家媒體提出了索賠總額高達三億美元的誹謗訴訟。譬如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只因為報導黑人在阿拉巴馬州難以獲得選舉權,就被索賠 150 萬美元。
 

民權運動者於 1965 年從阿拉巴馬州塞爾瑪(Selma)遊行到蒙哥馬利(Montgomery),爭取黑人投票權,直接促成總統強生( Lyndon B. Johnson )要求國會通過《選舉法案》(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終於正式禁止各州剝奪黑人投票權(Source: Library of Congress / 公有領域)

報紙屬於薄利多銷,若再綁手綁腳,各家媒體不知道要如何找尋「絕對真實的資料」,最終將人云亦云,只撰寫平庸且早已為大眾所知的資訊,媒體業也將走向衰落。這對一個國家的運行自然是不利的。
 

你可以不小心弄錯,但你要「真的認為是真的」

1962 年,報社再度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他們聘請了著名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赫伯特.韋克斯勒(Herbert Wechsler)擔任律師並撰寫上訴聲請書。

這場訴訟不僅對《紐約時報》來說是一場生死戰,也成為全國媒體關注的焦點。開庭之前,與《紐約時報》長久處於競爭關係的兩家媒體《芝加哥論壇報》和《華盛頓郵報》也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意見書。《華盛頓郵報》在意見書中這樣寫道:
 

如果用誹謗訴訟來威脅那些真誠相信錯誤事實而批判官員的人,或者要求批評官員的出版品必須證明自己每一處細節都絕對真實,這必將扼殺所有對政府或官員的批評。

1964 年 3 月 9 日,庭辯結束兩個月後,最高法院以九票對○票一致通過裁決,撤銷原判。在蘇利文案的判決意見中,小威廉.布倫南(William J. Brennan)首先指出了問題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馬州的作法「適用於公職人員起訴那些評判其執行公務行為的批評者的話,那麼,由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否會因此受到損害」?(按:《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第十四修正案》確保正當法律程序)布倫南的回答是肯定的,他在判決書說道:
 

官員履行職務時,享有言論免責權……那批評官員的公民也應當享有同等特權……我國曾對一項原則作出深遠承諾,那就是對於公眾事務的辯論,應當是毫無拘束、富有活力和廣泛公開的。它可以是針對政府和公職官員的一些言詞激烈、語調尖刻,有時甚至令人極不愉快的尖銳抨擊。

布倫南大法官(Source: Library of Congress / 公有領域)

在布倫南看來,在自由爭論中錯誤意見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達要找到賴以生存的呼吸空間,就必須保護錯誤意見的表達。可是,布倫南大法官寫到此處又話鋒一轉,在判決中強調媒體言論並不享有絕對豁免權,如果超過一定範圍仍有責任。他將圍繞該案的兩大爭論點拿出來探討,一是「紐約時報是否有惡意」,二是「該廣告與蘇利文關係是否密切」。

值得注意的是,布倫南提出,當政府官員因處理公眾事務遭受批評和指責,使個人的名譽可能受到損害時,官員依然能提出證據,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真實惡意。如果像警察局長蘇利文這樣的政府官員能夠證明媒體在張貼廣告時,明知道是假新聞仍故意為之,或者根本不在乎事情真假就直接張貼廣告了,那麼依然可以透過訴訟來要求對方賠償。

至於第二項爭論點,也就是「廣告與蘇利文是否有直接關係」,其實是有疑問的。廣告內容完全未提及蘇利文,他與廣告的連結完全是出於自己的推論。這樣的做法無非就是把對政府的「非人格化」批評轉換成對政府官員的「人格化」誹謗。這樣的判例若存在,以後官員們就能以莫須有的方式來狀告他人;這對往後人民的福祉,以及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將會是個莫大的威脅。
 

後話:大家都是公眾人物?

隨著法槌的重重落下,《紐約時報》的誹謗罪名不成立,訴訟費用全部由蘇利文一方承擔。其他南方官員的求償失去了理由,為了躲避龐大的敗訴成本,紛紛趕在判決結束前撤回訴訟,全國媒體同行們歡欣鼓舞。針對當時全美各州屢見不鮮的官員狀告媒體問題,最高法院所申明的「真實惡意原則」,為新聞媒體批評政府和公職官員的權利和自由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律保障,容許新聞報導存在犯錯空間,記者再度開始透過非官方途徑探求幕後真相。

不過,在隨後的發展中,這一判決的負面效應也逐步顯現。此項判例推出後,實際上使得政府官員幾乎無法打贏這類官司。聯邦最高法院後來又做出了其他幾則判決,將真實惡意原則的適用範圍從執行公務的政府官員擴大到「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此舉也遭到許多學者的非議。

真實惡意原則適用於公務員,這點毫無疑問;但面對一介平民,對於「真實惡意」的界定範圍難免過於嚴苛。另一起著名大案「時代週刊訴希爾案」(Time, Inc. v. Hill)正可充分表明這點。

1952 年,三名越獄犯闖進了賓夕法尼亞州的詹姆斯.希爾家,當時屋內除了希爾夫妻外還有五個孩子,他們在自己的房子裡被扣為人質長達 19 個小時。三名罪犯最終被捕,但事件引起了媒體廣泛關注,為了躲避焦點,希爾一家為此搬到了康乃狄克州,可是媒體卻絲毫沒有放過他們的意思。 1955 年 2 月,《時代週刊》旗下的雜誌在介紹一部電視劇《絕望時刻》(The Desperate Hours)時,指稱該劇是以真實事件改編,而該事件便是希爾一家所發生的遭遇。這完全是子虛無有,就連編劇都跳出來澄清,劇中情節和希爾一家被劫持的真實情況不同:逃犯們極度兇殘,不僅毒打了父親還強姦了女兒,但希爾一家完全沒有發生過此事。
 

美國於 1958 年發行的郵票,強調新聞自由(Source: wikimedia / 公有領域)

希爾憤而對《生活雜誌》提起侵犯隱私權的訴訟,並在歷時多年後被判勝訴,獲得了三萬美元的賠償。然而,當官司打進最高法院時是 1967 年,正值蘇利文案剛結束,為了避免再次對媒體產生嚇阻作用,最高法院竟認為之前的判決侵犯了媒體出版自由,以五票對四票宣判希爾敗訴。同樣由布倫南大法官主筆的判決意見寫道:「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明知陳述虛假而故意為之,就不得根據有關保護隱私的法律,對那些公眾關注事件的不實報導判處損害賠償。」該案結束後不久,希爾夫人在巨大的精神壓力下自殺。人們開始擔心,在批評官員的自由得到強化的同時,普通人的生活也面臨被媒體侵犯的危險。

蘇利文案最大的負面影響,就是讓媒體誹謗訴訟的成本大幅增加,演變成雙方以財力投入來決定勝負。蘇利文案所確立的判斷標準需要證明對造存在「真實惡意」,這就勢必要在證據收集上耗費大量精力。以著名的 1979 年「赫伯特訴蘭度案」(Herbert v. Lando)為例,在這起訴訟中,為了證明被告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疏忽職守發布不實報導,就必須全面檢驗節目的製作過程,結果整場訴訟竟一共開庭 28 次,檢驗了 240 份物證,為了應對這一系列開庭和取證過程,花費了至少 300 萬美元的律師費。

或許我們應該這麼說,真實惡意原則是個兩面刃,它能揭發藏在政治黑幕下的不法勾當,但它也能因為「顧全大局」而犧牲市井小民的利益。

美國新聞界最得意的一點,是它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這也為人所嫉恨和詬病。它雖然享有這份特權,但並沒有附加特別的責任,美國希望能給予它最大限度的自由,並用市場淘汰機制來打敗虛假惡質的媒體。

可是事情卻並沒有那麼簡單,新聞可以監督政府,但誰又能監督新聞界的所作所為呢?在保護言論自由的同時,如何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保持平衡取捨,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本文摘自《縫補的正義:一部美國憲法的誕生,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關鍵判決》(臺灣商務),文句、段落經故事 StoryStudio 編輯部調整,圖片由故事新增。
縫補的正義:一部美國憲法的誕生,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關鍵判決
化繁為簡 精選美國重大司法案件 
拼湊出一部當代人類最迫近「正義」的成文憲法
 
理解美利堅核心價值 就從理解憲政演進開始
國民法官時代必備!認識美國法律史的第一本書
  .美國聯邦制的誕生源於何時?
  .刑法為何要建立在無罪推定之上?
  .為什麼市場需要反壟斷?
  .歷代的法院如何看待種族平權?
  .墮胎是否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權利?
  .如何防止總統突破權力的牢籠?
 
做為人類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憲法,以及近代歷史第一個實質意義上以法治國的超級大國,美利堅的憲政發展過程,是我們理解西方歷史乃至憲政法理不可或缺的一把鑰匙。美國憲政的演進,堪稱是人類對「正義」的終極追求。
 
由於英美法體系龐雜,華文資料較難取得,目前市面上的相關書籍均為國外英美法學者的經典大部頭譯作,論述深刻繁複,對初學者或想理解普及法學知識的人們來說,門檻實在過高。本書即是為了突破這樣的困境而寫就,由年輕一代的本土普及法學歷史知識作家執筆,以淺顯易懂的方式,整理出 250 年間美國法律史的重大變遷。
 
美國著重判例,因此許多法理都得從歷史過程尋找解答。內容精挑每個時代裡最去蕪存菁的司法大案,敘述案件的起因、過程與判決結果如何影響或回應了各自時代。這些案件得以代表該時代面臨的問題,碰觸的也都是仍能適用至今的議題,包括地方分權、無罪推定、蓄奴道德衝突、公民權、反壟斷、墮胎選擇權、水門案總統越權等等。可以說,這也是一本認識美國核心價值的法學入門書。
 
自美國前總統川普於任期內提名 3 位保守派大法官進入聯邦最高法院後,近幾年以首席大法官羅伯茲為首,最高法院陸續提出了墮胎權、種族平權招生等議題的「逆轉」判決,造成美國社會極大衝擊,反彈及憂慮聲浪不斷。這也說明了,原先全世界以為的美國核心價值並非恆久不變;所謂人類基本權利的形塑,更與憲政演進過程有著極大關聯。在性別、種族等議題深刻主宰並分裂美國的此時此刻,法律無疑是最後一道關鍵防線,也是各方勢力與論述競逐之處。
 
有些學者將美國憲政稱作「最後的正義」。然而這樣的正義,其實是因應各時代所衍生的需求,因地制宜、縫補拼貼而成。這部成文的正義或許仍不完整、也不夠全面,但正是這樣的不完美,讓我們有了持續不斷迫近正義的動力。理解它,理解它如何被縫補,也就是理解人類如何追求真善美的過程。在這個人人皆是法官、法學素養迫切的時代,更顯重要。
文章資訊
作者 江仲淵
出版社 臺灣商務
刊登專欄 江仲淵的歷史話本
刊登日期 2023-11-03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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