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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讀《大憲章》:一份八百年前的法律文件,對當代中國法制有何意義?

Ju KuoTing 2016-01-19
《大憲章》對現代社會能有這麼大的影響,恐怕是約翰王始料未及的。
 

1215 年 6 月 15 日,約翰國王在蘭尼美德為法案蓋上王室的印璽,貴族在四天後重申效忠約翰。


2015 年 月,英國和全球一起慶祝了一份文件──《大憲章》(拉丁文 magna carta)的 800 歲生日。


約 800 年前(1215 年),英格蘭的約翰王面對來自王位合法性、教會認可與反叛貴族的多重壓力;月 10 日,數十名貴族策馬來到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美德(Runnymede)與約翰談判。


談判的結果產生了一項和平協定,約翰被迫贊成反叛貴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6 月 15 日,約翰王在蘭尼美德為法案蓋上王室印璽,反叛貴族們則在四天後重新效忠約翰。


這份協議就是後世所稱的《大憲章》。一直到今天,《大憲章》依然是英國現行憲法檔案之一。


《大憲章》中所引入的分權概念也影響了世界各地的司法體系、人權檔案和民主政體,甚至包括 1776 年美國的獨立宣言。約翰王在簽約當時處於一場政治危機之中,因此《大憲章》可說是迫於無奈和妥協的產物,《大憲章》對現代社會能有這麼大的影響,恐怕是約翰王始料未及的。


憲法文本與實踐

《大憲章》最重要的意義首先在於文本。其中諸如「我們不得出賣、拒絕或延遲任何人的法律公道與正義」(To no one will We sell, to none will We deny or delay , right or justice)等句子,已成為膾炙人口的名言。在為聯合國宣傳《人權宣言》時,前美國總統小羅斯福的夫人埃莉諾·羅斯福曾說過,《人權宣言》的目標就是「建立一個屬於全人類的大憲章」。


儘管經過多次修改,甚至又發生新的衝突和戰爭,1215 的大憲章文本依然對現在的司法、政治和道德影響深遠。在制度上,《大憲章》也引入了議會的前身,它代表的是能與國王協商的議會精神。當約翰之子亨利三世繼位後,貴族又提出針對議會制度更為明確的《牛津條款》(The Provisions Of Oxford),規範了議會召開時間、與會成員、與會者的責任與權力,也記載 1258 年 6 月召開了在日後被稱作「模範議會」(Model Parliament)的「大議會」(Great Council)。


道成肉身

今年是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 簽署800周年。《大憲章》更被稱為現代民主的基石。
去年是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 簽署 800 周年。《大憲章》更被稱為現代民主的基石。

1215 年的大憲章現存四頁,分別存於大英圖書館、林肯大教堂和索爾茲伯里大教堂(Salisbury Cathedral)。索爾茲伯里大教堂為此舉行特別展覽時,更說明原委:迫使約翰王接受大憲章的貴族之一正是他同父異母兄弟:第三任索爾茲伯里伯爵威廉隆斯貝(William Longespée),因此索爾茲伯里大教堂就成為了保存原件的地點之一。


展覽名為「大憲章:正義、權力與聖言之靈」(Magna Carta: Spirit of Justice, Power of Words)。這個題目是隱含了大憲章的文本( text)中話語( words)的另一層神學意涵:上帝之道即 Word,聖言,語出《聖經新約·約翰福音》:「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Word, and the Word was with God, and the Word was God. KJV 1:1)這不但使人反思這些體制所蘊含的神聖地位及人文關懷;也令人反思,人作為個體在憲法文本和權力體制中的位置。


另外,存放大憲章的房間名為 Chapter House,是教堂的牧師會禮堂,神職人員進行會議的地點。將憲法文本存放此處,不僅再次強調了法律的神聖性,《大憲章》在交涉和會談中誕生,牧師會禮堂作為神職人員討論要事的地點,更凸顯了這項特質。教會重新詮釋具有神聖意義的文本,並與社會產生新的交流,從而獲得新生。


不斷反思和關懷的語境:監獄項目

有趣的是,同時展出的有其他現代藝術裝置,包括一個監獄專案。這個項目名為「Alternative Perspectives - The Erlestoke Prison Project」,由二十多名監獄犯人用陶磚等材料做出一幅蒙太奇,展現他們心目中正義、法律和自由的樣子。


《大憲章》是有關人權與自由的文本,而由在監獄服刑的、曾經侵犯他人自由、如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人來表達「自由」的概念,又有另一番意味。這層深意,也將 800 年前設立的文本置於全新的語境中,從而產生新的意義。


《大憲章》對中國法制的意義

中國近代開眼、看向西洋世界的著名人物嚴復,在翻譯西方法學名著法國孟德斯鳩的《法意》(現通譯《論法的精神》)時,在譯文的第一篇按語中就提醒讀者,中文中的法律一詞和西文中的法律一詞語義不同:

 

蓋在中文,物有是非謂之理,國有禁令謂之法,而西人則通謂之法。故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無所謂是非,專以法之所許所禁為是非者,此理想之累於文字者也。中國理想之累於文字者最多,獨此則較西文有一節之長。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禮、法、制四者之異譯。學者審之。

這段文字簡單來說,就是中文的是非叫做「理」,國家禁令稱作「法」,因此合法的東西不見得合理。但在西洋則不同,西洋的「法」,在中文可以翻成理(是非)、禮(禮儀)、法(禁令)、制(制度),因此在西方,合法有時候是合理的,學者在翻譯的時候要特別小心。


1215年約翰國王與反叛貴族簽署的和平協定是以拉丁文寫在獸皮上。它在1217年重新發表時更名為《大憲章》。
1215 年約翰國王與反叛貴族簽署的和平協定是以拉丁文寫在獸皮上。它在 1217 年重新發表時更名為《大憲章》。

法律史學者郭建曾指出,確實如嚴復所言,西方(本書所指的西方主要是指歐洲)文字中的「法」,含義比中國古代的「法」要廣。羅馬法學家塞爾蘇士對法律的定義是「善良公平之術」。羅馬的法學教科書《法學階梯》則確立:「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法律本身被當作了人類社會應實現的終極目的。


十三世紀德意志地區的法律書《薩克森明鏡》甚至說:「上帝自身即法律,故法律為上帝所鍾愛。」而中國古代的情況有所不同。對於自然或人類社會的規律,中文裡一般用「理」或「道」這個字來表示。而人類行為的評價主要是依靠「禮」或「禮教」。國家制度也往往專用「制」這個字來表示。


而法律在戰國以前一般稱之為「刑」,「法」是在戰國時代才流行的一個詞。就如習慣上所說的「王法」、「國法」概念所暗示的那樣,中國傳統意義上的「法」被歸納為有關國家管理的一整套規範。再說的簡單一點,法律被認為僅僅是君主統治國家的手段之一。而君主統治國家的主要手段是暴力手段,直接的、大規模的暴力手段是軍事武力,有規則的、低度的暴力手段就是刑法。


中國古代的法律先是被稱之為「刑」,刑既可以作為一個動詞,指對人施用刑罰,也可作為一個名詞,指國家的法律,很清楚的表明了法律和暴力的關係。因此有人認為中國古代關於法律性質的這些主要觀點抹去了法律的神聖性質,多著重操作性、工具性的意義。換言之,神事單純為神事,適用較為模糊的規範來侍奉;而人事純然為人事,要適用嚴厲的規範來整齊。


對照不同文化語境中對法律的理解,索爾茲伯里大教堂對《大憲章》神聖性的演繹、以及它作為憲法文本對個體權利持續的關照,對提倡法制建設的中國社會帶來有趣的借鑒意義。從任何角度來看,這一篇古老的文本都並非被動的歷史和文字,而是不斷生成的人文關懷和對既有制度的反思。這也許是大憲章在自上而下的體制之外,自下而上的,也是真正的遺產和價值。


寫於 2015 年 8 月 5 日

 

本文原刊載於BBC中文網  
文章資訊
作者 Ju KuoTing
刊登專欄 Creative Revolution
刊登日期 2016-01-19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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