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搜尋

被沿用的奧會模式:為什麼選手出國比賽一律稱「中華台北」?

2017-08-10

不管是體育、電競或其他各項賽事,似乎絕大多數的國際比賽,臺灣隊都是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義出賽,這表示「臺北」就能代表全台灣嗎?


事實上, 1971 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後,外交處境轉趨艱難,政府終於體認到堅持「代表全中國、漢賊不兩立」參與國際組織的主張,無法、也不可能繼續獲得國際社會的支持。在此背景下,我國的外交策略也由此被迫轉趨務實,今日的「奧會模式」便是在此背景下,因應而生以能順利參與國際奧委會及周邊組織的解決方式。[1]


國際奧委會簡介

目前國際體育各大賽事,主要是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及各國的國內奧委會(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及國內運動總會(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共同主導。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國際奧委會主辦冬夏兩季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也是奧會活動的最高權力機關。各別的運動總會則負責各自的運動制定規則及標準。各國國內成立自己的奧委會與國際奧委會聯絡,獲得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內奧委會,才能派運動員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除此之外,還設有運動仲裁法院來審理因為解釋或適用奧會憲章所衍生的爭端 。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拉不下臉的中國代表權之爭

國民黨撤退來台後,因為臺灣海峽的分隔與美軍的介入,兩岸雖看似沒有真正在戰場上兵戎相見,但彼此的戰火卻逐漸往外交場合延燒,開始爭奪「中國」的合法代表。此一爭執除了延續中國傳統「名分秩序論」的「道統」與「法統」之爭外,在現代國際法上則具有爭取「在國際舞台上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繼承問題。


根據國際法規定,國家和政府的關係就好比公司與董事會、學校和校長,政府代表人民來運作國家機器,在國家境內享有最高的權威,在國際上則代表國家與其他國家互動。因此,當一個國家因選舉或政變發生政府更迭,就會出現「政府繼承」的問題:也就是新的政府是不是能夠取代舊政府,在國際上合法代表原有的國家。


自從 1949 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臺灣後,毛澤東在北京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正式成立蔣介石則退守臺灣堅持「中華民國未亡,中共匪黨為不合法的偽政權」。兩岸雙方都堅持自己才是「正統、合法的中國代表」,從此在外交舞台上開啟了「一個中國」之爭新戰場。


(有論者認為,中華民國政府無權對台灣行使主權,因此並無所謂中國代表權之爭的問題,此乃台灣地位未定論,由於與本文無直接關係,請參考:兩岸問題的十個詞彙


1971 年以前:短暫出現的「一中一台」

國共內戰結束之初,「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確實獲得較多國家的支持,「台北政府」得以代表「中國」直到 1971 年為止。


至於國際奧委會,則自 1958 年起就陸續遭到其他會員國質疑「台北政府並不具有代表全中國的正當性」;當時蘇聯更表示,讓台北政府代表全中國,只會導致「中國大陸」的運動員無法參加奧林匹克,此舉事實上嚴重違背奧會憲章中「任何人均應不因任何原因受歧視而被剝奪參與奧林匹克運動大會」之不歧視原則。[2]


提出這些質疑的會員國認為,台北政府就只能代表台北當局,「大陸地區」則應該要讓北京當局來代表,這是「一中一台論」在國際舞台上首次出現,而 1959 年國際奧會年會上,他們甚至將不能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奧會 (The Chinese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除籍,不過他們建議台北當局將奧委會改名為「福爾摩沙(Formasa)/台灣(Taiwan)奧委會」以避開爭議。


然而不僅中共不接受「中國與臺灣同時出現在國際舞台上」這件事,因為此舉形同表示「臺灣與中國分屬不同政府統治」;在當時的時代氛圍下,蔣介石政權也不接受「被降格為臺灣」這件事,畢竟此舉形同放棄對中國的代表權與領土的控制權。


雖然在折衝樽俎下,雖然得以使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重新獲得會籍,但已不可能再代表「中國」,必須使用 Formosa 或是 Taiwan 名義,因此 1960-1968 年間的夏季奧運期間,我國就以「中華民國代表隊」出賽,但是必須在制服加上英文「Formosa/Taiwan」字樣,目的在彰顯蔣介石政權實際管轄範圍為台灣地區而不及於大陸地區。這也使得當時我國代表隊「不得已」以台灣為名出賽,這件事令當時的政府很是惱火,現在看來卻令只能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TPE)」出賽的我們,有種時空倒錯之感。


舉牌抗議者為全國體協總幹事林鴻坦。
1960年羅馬奧運要求台灣奧運代表團使用Taiwan,因此男子十項的選手楊傳廣的國籍代號使用「TAIWAN」的縮寫「TWN」

1971 年後:無力可回天

1971 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 2758 號決議,即為當時我國政府所稱的「排我納匪案」,決議中通過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內代表「中國」之位,並要求「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失去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權力後,實質上也等於我國退出了聯合國,自此便失去參與國際組織的各種機會。


1972 年的慕尼黑奧運因為由同樣身處「自由陣營」的聯邦德國(西德)所舉辦,「中華民國」得以再次使用「Republic of China(ROC)」以及國歌國旗參加奧運,但這也是最後一次 ROC 字樣出現在奧運場上了。


此時的國際奧委會在「兩個中國」的爭鬥下,一度容許(中華民國/Taiwan)的方式暫時保留了我國的會籍,但由於中共叩關的聲勢越來越響亮,國際奧委會也開始施壓我國更改國內奧委會的名稱來解決「一個中國問題」。


此問題還導致主辦 1976 年蒙特婁奧運的加拿大政府拒絕我國選手以中華民國(ROC)身分入境,經過折衷後雖然可以拿國旗與播放國歌,但只能以 Taiwan 名義參加該屆奧運,使得當時行政院長蔣經國認為被矮化而拒絕出賽。


同時間,也隨著美國與中共的關係正常化並與中華民國斷交,國際奧委會的態度也逐漸與聯合國合流不再承認中華民國(ROC/Formosa/Taiwan),甚至以通訊投票做成「名古屋決議」,除承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奧委會來代表中國外,還要求我國更改會名,也不得再使用國旗與國歌,更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名義出賽。


1981 年:奧會模式現身

當時政府一開始並不接受此噩耗般地「決議」,遠赴瑞士洛桑法院,控告名古屋決議違法奧會憲章,但畢竟大勢已去,雖然當時的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及時任國際奧委會委員的徐亨不斷地調停與奔走,希望協調出國際奧委會與台北當局都能接受的方案,不過我國政府高層主張「寧為玉碎,不與瓦全」,乾脆從此退出奧運賽事。


但是到了 1981 年,時任行政院長孫運璿體認到,不應再度重歷我國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外交挫敗經驗,尤其體育外交深受國際重視,必須為我國體育選手爭取參與參與國際體育賽事的機會,才能保持國際能見度。最後和國際奧委會達成和解,除撤回訴訟,亦於瑞士洛桑簽訂「洛桑協議」,以政府僅能代表其實際管轄的地理疆界為原則約定:


  • 我國承諾修改會名為「中華台北奧委會」

  • 新的會旗會歌不使用國旗、國歌及國徽

  • 國際奧委會則確保台灣選手和其他國家選手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我國奧委會亦同

此種使我國在形式上放棄使用國名國旗國歌、但是實質上享有和其他國家相同權利義務之參與國際事務的方式,從此被稱為「奧會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現在雖然也用各種不同的名義參與其他國際組織,例如以「台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參與WTO、「中華台北捕魚實體」參與各種國際漁業組織,但未必在實質上享有和其他國家相同權利義務,因此不能泛稱為奧會模式。


中華台北奧運會旗。(圖片來源

結論

理論上,奧會模式(不得出現國名、國旗與國歌)只適用在奧運賽事之中,像是台灣自己辦的瓊斯盃,理論上也因為不是奧會賽事而無須遵守奧會模式;但是此作法卻在日後廣為使用,除了衍生到非奧會賽事、甚至是非體育的國際賽事。


而台灣主辦的國際賽事也據此被要求「不得出現國旗與國歌」,事實上,在簽訂洛桑協議的隔(1982)年,我國主辦世界杯壘球女子錦標賽,中共隨即宣布將派代表赴賽,薩馬蘭奇遂要求我國遵守洛桑協議,不得在比賽會場使用國旗國歌,而須使用會旗會歌。我國雖然仍能實質參與國際賽事,但仍遭到「禁止使用自己國名國歌」的歧視待遇。


當初在「兩個中國」的角力下,由於奧委會的官方語言為英文與法文,導致在中文名稱上留下些可以操作的灰色地帶,也才有前面所提到的中華民國(Formosa)與中華民國(Taiwan)的出現。但一路來到洛桑協議簽訂後,雖然只約定了英文名稱必須為「Chinese Taipei」,但依舊沒規範到正式的中文名稱。也導致我國使用「中華台北」,而中國方面卻故意將「Chinese Taipei」」翻譯為「中國台北」來矮化我國的情形發生。


從奧會模式的歷史發展脈絡,我們可以發現體育當然離不開政治,以什麼名義參與國際事務涉及到國家尊嚴問題,但在現實環境下,我們又要如何在「國家尊嚴」與「參與國際事務」做出選擇呢?像是 1972 年的慕尼黑奧運,雖然當時國際情勢的不友善,但也因為主辦國西德與我們同屬「自由陣營」,才得以使用「中華民國/ROC」參賽。


也就是說,雖然國家尊嚴確實有所受損,但若能實質參與國際事務,進而從中獲取最大的利益,也許才是重要的吧?


若當年因為意氣用事退賽,我們或許就再也看不到令人驕傲的台灣選手在奧運舞台上發光發熱了。因此奧會模式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讓我們思考究竟外交事務的本質是什麼?名詞之爭的意義何在?我們究竟該從中如何取捨、抉擇?
 

(本文作者為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

 

[1] 國際組織包含「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國際組織」,通常國際組織一字係指「政府間國際組織」,而國際奧委會及其周邊阻住雖為「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然本文為行文簡便,且各國政府仍以各種形式參與國際奧委會及周邊組織之運作,故仍稱之國際組織。


[2] Every individual must have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ing sport, without discrimination of any kind and in the Olympic spirit

參考文獻
  1. 張啟雄,「法理論述」vs.「事實論述」:中華民國與國際奧委會的會籍認定交涉,台灣史研究第17卷第2期。

  2. 李建興、劉宏裕,「奧會模式」形成與爭議之探討,中華體育季刊第 25 卷第 3 期。

  3. 劉宏裕,國際奧會與我國簽訂兩會協議之研究 ,運動文化研究第1期。

  4. Gerald Chan, The Two-Chinas Problem and the Olympic Formula,Pacific Affairs, Vol. 58, No. 3 (Autumn, 1985).
文章資訊
作者 楊貴智
刊登日期 2017-08-10

文章分類 故事
大會報告📣限時好禮等你拿🎁
2024/10/29-11/29加入支持方案,即可獲得故事最新力作《表裏京阪》一本!
訂閱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