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貓狗而戰
史坦利(Stanley) 和琳達. 派金斯(Linda Perkins) 的婚姻始於一個不幸的事件。
1994 年他倆的婚禮前幾天,史坦利的狗攻擊琳達的貓致死。住在聖地牙哥(San Diego)這對膝下無子的夫妻於是就把狗送走,開始尋找一隻他們兩人可以一起擁有的寵物。
兩年之後,他們領養了吉吉(Gigi),一隻嚮導犬和灰獵犬的混種狗(pointer-greyhound mix)。
又過了兩年,他們離婚了。這段故事還沒結束。
接下來兩年,派金斯兩人為了爭奪寵物撫養權,掀起美國史上最痛苦且昂貴的法律爭戰之一。
爭論始於 1998 年的高等法院,36 歲的小企業主琳達主張她是吉吉的「媽咪」,她拿一張生日卡片給法官當作證據:給「一位特別的『媽媽』」卡片上寫著「愛你的吉吉。」42 歲的麻醉醫師史坦利指控說,如果琳達是吉吉的媽媽,那她並不適任,因為她無法提供他所能提供的家庭生活和情緒支持。
更糟的是,琳達還有一隻貓叫做瑪芬(Muffin)。「吉吉和瑪芬沒有辦法一起玩,也從來沒有一起玩過。」他在法庭上說。他說這兩隻動物是「天生的敵人」。法官在盛怒之下把吉吉的臨時監護權判給史坦利,而琳達可以在週末去探視。
這樣的安排一點用都沒有。四個月之後,所有權的爭議還是沒有解決,法官要史坦利和琳達去找專家做諮詢。因此他們聘請了一個動物行為專家。
就像社工在兒童監護權案件中的角色一樣,行為專家分別拜訪了史坦利和琳達的家,並以狗的福利事項清單一一檢視:
誰較常帶吉吉去散步?誰給她品質比較好的食物?誰住在比較安全的社區裡?
最後,行為學家判定,跟琳達一起住對吉吉來說是最好的安排。法官改變了原本的決定,他把狗的監護權判給了琳達,史坦利週末可以來探視。
但是,就如同許多離婚案件中的兒童,吉吉無法適應拆分的監護權。她很緊張,變得很容易受驚。
「她以前不是這樣,」史坦利說,「這不是她本來開心的樣子。」
西元 2000 年,他和琳達回到法官面前要求把完全監護權判給他們其中一人。這次,琳達的律師有錦囊妙計。
這位經驗豐富的家庭法律師運用了一個在兒童監護權上很管用的策略:她錄了一段「日常生活」影片。影片中,吉吉在琳達的書桌下睡午覺、在公園裡散步、在海灘上嬉戲。在離婚兩年之後,再加上後來付出 14 萬 6000 美金的法律費用,琳達終於拿到這隻狗的完全監護權。
到二十世紀中期,貓狗已獲得作為財產的地位。然而,公眾意見再次遠遠地走在法律判決之前。
人們開始把一路相伴的動物當作是家庭成員,蓬勃發展的寵物工業為他們提供了所有東西,從頂級狗食到貓咪跳台都有,而且寵物醫院的走向也開始趨於人類醫院。因此,當法院開始把貓狗當作像是沙發和車子一般的財產時,飼主感到十分不以為然。
這不只是人們對寵物的感情投射。貓狗確實無法完全符合財產這個框架。
首先,很明顯:牠們是活的。牠們是如此獨特,撇開複製與雙胞胎不說,沒有兩隻狗是一樣的。而且牠們的價值幾乎是無可估量。
馬和牛基於年紀和用途而具有既定市場價格,但是我的貓賈斯伯—這八年來他就像我的孩子一樣,我和妻子為了讓他從貓打架跟腎臟衰竭中活下來已經花了超過 10,000 美金,此刻我寫下這個句子時他就坐在我的膝蓋上打呼嚕—他價值多少?大約是 55 美元。
我要是去收容所再領養一隻貓差不多就是這個價錢。賈斯伯可以說是我的毛小孩,但在法律上,他就是台烤麵包機。
(Source: by Pet Ownership: The Magic of Me, via Vimeo)
這在侵權責任法是個大問題,侵權責任法是法學的一個分支,著眼點是在於人與人之間的責任。有人傷害你,你決定要告他,你所希望的是法官會判給你一筆錢讓你「回復原狀」。
如果鄰居打破你的玻璃,100 美元可能就夠了;如果他殺了你兒子,可能就高達幾百萬美元。侵權責任法是文明社會的基礎,我們因此可以上法院來解決紛爭,而不是在街上射殺彼此。
不過,如果我們覺得法院不公平,那麼侵權責任法就會失去效用。如果賈斯伯對我來說價值 50,000 美元,有人殺了他,而法官判給我 50 美元,那我還是會有價值 49,950 美元那麼多的憤怒。
到了 1960 年代,法官開始接收到這個訊息了。
1964 年佛羅里達最高法院有個指標性的案子是,某天早晨菲莉絲.勒波特(Phyllis La Porte)正在做早餐時,有個收垃圾的人來拿走她的垃圾。她把她的迷你臘腸狗(miniature dachshund)海蒂(Heidi)綁在前院。勒波特從窗戶看出去,只見那人拿起一個空垃圾桶猛力一擲砸死了海蒂,他就笑著離開了。
勒波特非常難過,她去找醫生看診,醫生形容她失魂落魄、歇斯底里。法院判給勒波特 3000 美元的損害賠償,包括補償她的「精神損失」—這是首度牽涉到寵物的賠償獲准案件。雖然勒波特購買那隻狗僅花了 75 美元,法院覺得只賠償這些錢無法讓她回復原狀。
「在我們眼前這件案例的情況下,加諸限制於寵物本有內在價值的損失,是我們無法接受的原則。」法庭判決寫著。「我們覺得主人對狗的感情是真實且不容質疑的,而惡意毀壞寵物即具備了損害要件,飼主應有權請求回復,而不論動物的價值。」
貓狗的地位雖有進展,但基本上牠們在法庭還是被當作一件財產來處理。判給幾千美元當然是非常不得了的一件事,而且動物竊盜罪是一直到近年來才成立的,更是難得—不過人們若損失了某幾種無生命物件,也可以尋求類似的「非經濟損失」。
如果某人進到我家,為了要使我精神崩潰而在我眼前把我曾祖母的結婚禮服或家族相本放火燒了,我可以用勒波特愛狗被殺而得到的同類型損害賠償提出控告。
如今,要求給付損害賠償的情況是所謂的「意圖施加情緒傷害」。但是,如果因為某人不經意的怠忽而造成傷害,我就不能提出控告。美國各州大多數對所謂怠忽而造成情緒傷害的請求賠償有嚴格限制,只限於對近親造成的傷害,連已訂婚的伴侶和最好的朋友都不能算在內。
這就是為什麼 1979 年紐約州法院的「科索控告克羅福犬貓醫院」官司(Corso v. Crawford Dog and Cat Hospital, Inc.)這麼值得注意的原因。這件案子牽涉到的不只是寵物的死亡,而是死亡之後發生的事。
1978 年 1 月下旬,凱.柯索(Kay Corso)把她那隻十五歲的貴賓狗帶到獸醫院做安樂死。她對獸醫說希望有個隆重的葬禮,獸醫同意會針對其所需做安排。到了舉行典禮當天,有一塊墓碑、有墓誌銘、還有陪同的送葬者都準備好了,但是柯索打開棺材時發現,裡面躺著一隻死貓。
她以遭受心靈創傷而提出控告。雖然這裡面牽涉的是怠忽,但法官判准這宗傷害賠償,在他的判決中清楚闡述,寵物再也不僅僅是財產:
本庭現在推翻先前慣例,而主張寵物並不只是物品,而是佔據了一個介於個人與個人財產之間的特殊位置……這項決定不能解釋為包括損失傳家寶所得的補償,該項損失也會造成巨大的心靈痛苦。
傳家寶可能是美好感受的來源,卻僅僅只是無生命的物品,而無法回應愛與情感。它無法回應人類的激勵;它沒有頭腦來展現情緒,藉此來取得人類的回應。失去權利去緬懷寵物石、或寵物樹,或失去一本家庭相簿,都不是可以提出控告的事由。
但一隻狗就另當別論了。說牠不過是一項個人財產,這是對我們人性的全然否定。我無法接受這種事情發生。
一年之後,另一個紐約州法庭甚至有更新一步的進展。
有一位年長女士的德國牧羊犬混種在環境髒亂的飼養所裡死去,法官批准她可因失去同伴提出損害賠償,這項法律上的損害賠償甚至比疏忽而導致的情緒傷害限制更多。有些州完全不允許,而允許的州通常將它限於夫妻或親子關係。
再說,相關法律條文所稱的死亡是指「人」。法庭認為這隻德國牧羊犬基本上符合這些條件。判決寫道,這位女士是在她丈夫死後沒多久擁有這隻動物,牠成為「她唯一且持續的同伴。」牠跟她一起睡、看守她的房子,並於晚上陪伴她去散步。法官推論道,這隻狗已取代了她的亡夫。
「布勞斯太太(Mrs. Brousseau)失去了與她同處了八年的犬類同伴所帶給她的這段同伴關係與保護,若不予以認可的話,那真可說是大錯特錯。」她寫道。
為什麼人類願意替寵物付出這麼多?我們是怎麼走到這一步的,接下來又將如何?
這個故事不只關於貓貓狗狗,同時讓我們反思人類在歷史進程中,其實也走過了同樣荊棘滿途的道路,才終於明白「人之所以為人」的真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