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提到法院,大部分的人馬上聯想到的,大概是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角色,社會大眾對司法的印象,也多為法庭上的辯論攻防或媒體閃光燈下的判決畫面。然而,要走完一個完整的司法程序,往往需要更多不同角色的協助和參與,缺一不可,他們亦分別身肩不同的任務。
「書記官不就是個打字員嗎?」
事實上,書記官的任務可不只是開庭時打打字而已。
書記官除了需要協助作庭前筆錄、開庭筆錄與列印裝訂法官所作之判決書外,也必須從旁輔助法官與檢察官,進行所有與案件相關的文書工作,以及整理相關卷證。比如說,當地方法院將犯人移送到高等法院時,書記官也要先把押票準備好(稱為「接押」),以等待開庭。
另外,實務上因為法官、檢察官除了開庭時,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請託,通常不會直接聯絡當事人跟當事人接觸,法院、檢察署的開庭通知以及其他的公文書上,最常列的聯絡人就是書記官,所以,書記官也是扮演法院/檢察署,第一線(甚至大多時候也是唯一的)跟民眾溝通的重要橋樑。
書記官工作的演進
拜時代演進與科技創新之賜,書記官負責的工作型態,也隨之變化。
舉例來說,最早的公文、書類(司法的裁判書、起訴書都統稱為「書類」)與開庭筆錄等都是用黑筆親手寫出來的。公文由書記官製作,書計官會先墊複印紙在稿件上,這樣方便同時撰寫正本與留存底稿。
法官、檢察官則負責書類,有些法官、檢察官甚至會拿毛筆來寫,再請書記官交到打字室給錄事,錄事使用中文打字機,一字一字繕打在藍色臘紙上,讓書記官校對紙上的內容,確認沒問題後,再送到油印室製作書類正本。
從 1990 年代起,法院開始將中文打字機汰換成現代電腦系統,一方面是清楚的字體有助於校對,另一方面則是易於校對後的修正。到了 2000 年後,法院全面使用電腦製作裁判書、起訴書,這使法院內的部門與辦公系統也有了變動,例如打字室因此遭到裁撤,書記官直接用電腦列印即可。
在那段手寫系統逐步改成電腦輸入的過渡期,法院仍容許書記官有選擇手寫或電腦打字的自由。如今,如果你通過了書記官的考試,就必須接受電腦打字測驗的訓練,測驗中可使用的輸入法包含注音(新注音)、倉頡(新倉頡)、大易、追音、簡易(速成)、行列等,輸入法測驗的成績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才會被錄取。
最初,法務部推行的是「大易輸入法」,這種輸入法要按照筆畫順序輸入字根,算是延用原本的手寫習慣,只要再搭配英打鍵盤對應字根,就能順利地把字打出來。後來各法院全面推動「追音輸入法」,顧名思義,希望書記官以電腦做筆錄的速度能追得上說話聲音。
大多數書記官目前所使用的「追音輸入法」,是一種專門用於法院的輸入法。按下三個按鍵就可以輸入完成一個字,再透過人工智慧自動選字就行了,不像傳統的注音輸入法,要依照順序先後按鍵選字,如此一來就省下了不少按鍵的動作與選字的時間,使得打字記筆錄的速度大增。
不過在繁雜的案件時,因為開庭時間較長,對書記官來說,仍是很大的負擔,目前法院在繁雜的案件則是開始運用委外轉譯來減輕書記官的負擔,一方面也是希望大家將時間放在法庭活動上,而不是專注在筆錄的記載上;而為進一步加速法院開庭審理速度,目前則是朝向開庭時直接轉譯法庭審理錄音檔或即時進行人工智慧中文語音辨識的方向,進行規劃。
打破語言隔閡的溝通橋樑──通譯
在法庭活動裡,除了書狀上的你來我往外,對於很多民眾而言,更重要的是在公堂之上向法官一字一句地陳述自己的故事和主張。但,不是所有的語言都可以在法院裡暢行無阻。
法院組織法第 97 條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但,如果今天當事人是外國人、根本不會講國語,或即使當事人都是臺灣人,有些人可能習慣運用的語言是客家語、閩南語或原住民語等,對國語可能只會聽、不太會說,或甚至根本聽不太懂國語的,這樣該怎麼辦呢?
日治時期的通譯
從日治時期開始,法院就有通譯的存在。當時的法院採雙通譯制度,當時得先把臺灣本地話翻譯為中國北京話,再將北京話翻成日語,反之亦然,因此,那時法院內配置著一正一副的翻譯人員,一位通曉中國北京話與日語,另一位則負責翻譯臺灣本地話與中國北京話。當時的人們必需經歷過如此繁複的流程後,才能順利地在法院內彼此溝通。
而這個情形要到日治中期才有所改善,出現能夠直接翻譯臺灣話與日語的專業人員。日本政府為了培養大量口譯人才,實施「通譯兼掌制度」考試。對目前已於法院內任職的判任文官、警務人員、巡查、看守等,進行通譯考試。後來基於想測試他們的臺語能力,還發展出可以把臺語寫出來的「表記法」,因此留下了珍貴的臺語書寫紀錄。
通譯的重要性:幫助弱勢語言使用者
現今的通譯除了扮演翻譯的角色,還要負責操作錄音設備。此外,由於通譯的位置處於法官與被告之間,所以更重要的是文書與證據的傳遞,可以說有了通譯,法庭才得以順暢地運作下去。通譯保障了使用弱勢語言的當事人,讓當事人理解法庭上的爭議,並能正確地傳遞自身想要表達的內容。
2009 年,我國立法院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3 項包含了「以通曉語言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的權利。
我國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也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上述條約與法律的通過,都表示承認了司法通譯制度,是一種確保人人都能獲得公平審判機會的保障。
試想,對於一個弱勢語言使用者來說,他們可能對法律語言相當陌生,不知道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甚至可能不太擅長使用所謂的「國語」,只能被迫回答著自己不太明白的問題,或是選擇保持沈默。實質上,這兩種壓迫都侵害了人民在憲法上應該享有的、實質的「訴訟權」與「防禦權」等保障。
正因如此,通譯人員除了必須具備通曉雙方語言的能力,還要對法庭攻擊防禦權利、訴訟程序及法律專門術語等有一定程度的認識,才能讓案件的當事人清楚理解自身能行使或欲表達的內容,幫助當事人更能「接近法院」與「使用法院」。
通譯
目前,法院所需的通譯人員特別是如客語、手語、原住民族語及近十幾年來大量攀升的外籍移工與配偶所使用的各種語言。
須透過遴聘特約通譯的方式來補充。但現實上常遇到通譯經費匱乏、辦案性質過於臨時、通譯人才城鄉差距大、跨區協助相當困難等困境。
甚至,有些案件中通譯到底有沒有忠實或正確地翻譯當事人的意思,或在通譯在轉化語言的過程中,有沒有簡化或錯誤理解當事人的真意,案件中有無監督機制可以確保通譯翻譯的正確性,以免因此使司法官對案件的處理產生誤判或偏差,這些也都是目前司法官在實務上處理案件需要克服的挑戰跟困難。
協助法庭運作順暢的幕後推手──錄事、庭務員、執達員
由於司法程序進行的過程中,包含非常多繁重的行政工作,這些工作往往需要透過專業分工來完成。除了上述的書記官和通譯外,法庭內的專業分工能細分出哪些職位呢?
第一位是「錄事」,這是古代原各官署繕寫文件的官員、唐代科舉考試應酬事項的職掌者,如今分為法院錄事及檢察署錄事。法院錄事接受法官與書記官的指揮,負責公告判決主文、交付送達、辦理收狀與分案、輸入資料與查詢前案,檢察署錄事則是處理檢察官指定事項,與繕寫司法行政的相關文件。
第二位是「庭務員」,主要負責管理法庭庶務,開庭時會協助引導入庭和退庭、維持法庭秩序,另外也負責贓物與證物的調取。
最後一位是「執達員」,通常會與一位書記官一同搭檔,負責辦理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事務,如查封拍賣、拘提管收等,如果不是在執行處,則是協助書記官處理訴訟文書的送達工作。
結語:人民與司法的距離
不管是法院的日常運作,還是在解決紛爭的司法體制之中,其實都存在著許多無名英雄,他們或許不是新聞媒體聚光燈追逐的焦點,較難獲得社會大眾的強烈關注,但卻會在訴訟的接觸過程中,影響人民對於法院的觀感,及民眾透過法院解決糾紛的意願。
在司法院的「一般人民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中,近十年調查結果顯示,過去曾接觸過法院的人民,對法院職員的服務態度與滿意比率均呈現逐年提高的趨勢。法院的進步賴於每一個環節中的小螺絲釘,唯有法院內每個角色都善盡職責,才能使法院背後表彰的司法專業社群,不再是一座阻隔溝通可能的高牆,而是落實於每一個司法日常中的良好互動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