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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紛爭,他們決定發出「戰鬥邀請」──究竟中世紀的「決鬥審判」是怎麼一回事?

2024-07-04
14 世紀初德勒斯登(Dresden)法律書籍《薩克森明鏡》(Sachsenspiegel)中描繪的決鬥審判,明文指示決鬥者必須要有充足的陽光。(Source:Wikimedia Commons/public domain)

《最後的決鬥》(The Last Duel)這部 2021 年上映的電影,是改編自 2004 年的書籍《最後的決鬥:中世紀法國戰鬥的真實審判故事》(The Last Duel: A True Story of Trial by Combat in Medieval France),描述最後一場由法國巴黎議會[1]同意舉辦的決鬥審判。
 

這場發生在 1386 年的決鬥審判,起於一名法國騎士尚·德·卡魯日(Jean de Carrouges)指控他的鄰居,侍從雅克·勒·格里斯(Jacques Le Gris)性侵他的妻子瑪格麗特·德·卡魯日(Marguerite de Carrouges)。勒·格里斯堅決不認罪,最終演變成在巴黎議會許可下,法國國王與兩名公爵親自見證的決鬥審判。

↑↑↑《最後的決鬥》電影預告片↑↑↑
 

決鬥審判是歐洲中世紀的一種審判方式,訴訟雙方在第三方見證人的面前進行決鬥,以決定訴訟的成敗的方式。對現代人而言,這種行為怪異而難以理解。
 

然而這也是決鬥審判如此有趣的原因,隨著深入了解,你會發現古代人雖然做事與現代人迴異,但有他們也有自己的一套考量。
 

什麼是決鬥審判?

早在西元 502 年勃艮第人的法律(laws of the Burgundian)就有決鬥審判的紀錄,而歐洲各地都有自己的決鬥審判習俗。這種習俗難以追溯,但更多可能是來自日耳曼人的古老風俗。
 

決鬥審判是自由人(conliberti)的特權,並不限於貴族階級。但農奴、奴隸沒有權利進行決鬥審判,因為持有武器並參與戰鬥是自由人身分的體現。

 

這種沒資格決鬥審判的「不自由」可以持續終身。英國中世紀法律學者 Glanvill 就曾在他於 1187至 1189 年間的判例集中提到,即使農奴晉升為騎士並獲得自由,他一樣終身不能在涉及不動產的決鬥審判中擔任冠軍(champion,在此不是指比賽勝利者,而是代表出戰的人)。
 

中世紀人多半以這種「可以決鬥審判」的特權為榮,例如法國瓦朗謝訥(Valenciennes)的市民相信這是「城裡人的特權」,而貴族階級則認為這與他們的軍事特權相關。即使取得自治權後,多數的自治市仍保留了決鬥審判。
 

決鬥審判不是基督教傳統

決鬥審判可以用來處理不動產糾紛、民事爭端,乃至搶劫、竊盜、性侵、殺人和叛國等刑事重罪。隨著時間的推進,決鬥審判逐漸被限縮在因為證據不足,無法於法庭裁決的重罪上。
 

決鬥審判的存在,不是因為中世紀人覺得「上帝會保佑有理的一方打贏」,事實上,教宗一直在譴責決鬥審判。決鬥審判存在,是因為它是古老的習俗與特權。


在中世紀早期,習俗和傳統就是法律,不存在立法一事。國王和法官只能依照習俗判案,這種法律被稱作「習慣法」。中世紀早期的法典例如薩利克法典(Salic law),其實都是這些習俗書面化的紀錄。8 世紀的倫巴底國王利烏特普蘭德(Liutprand, King of Lombard)曾表明,他不認為決鬥審判比較公正,但這就是法律,國王也沒有資格變更法律。
 

有錢就能找「冠軍」代打?非也!

無論男女、平民、商人、神職人員、學者、猶太人,甚至底層窮人,只要你是自由人,在中世紀歐洲都可能進行決鬥審判。然而,決鬥審判需要事前許可。一般來說,相同階級的人之間才能得到許可。而不適合進行決鬥審判的人,可以選擇冠軍代打。
 

冠軍多半是當事人的親屬或朋友。雇傭冠軍雖然存在,但是不普遍。許多市鎮規定只有鎮上的人能擔任冠軍,而很多地方更規定冠軍必須與當事人受相同的處分,或是一生只能擔任一次的代打冠軍。
 

對打只能拿利刃?古人大多沒那麼想死!

正如中世紀歐洲多樣而破碎的政治風貌,決鬥審判的形式多采多姿,各地有其風俗和規矩。然而與一般人想像的不同,中世紀盛期到晚期的多數決鬥審判並不是以刀劍等開刃兵器進行,而是木棍和盾牌,參加者多半被要求身穿染色的緊身皮革,以便讓旁觀者看清楚打鬥情況。

 

這個似乎是由於在中世紀早期,決鬥審判更多使用利刃進行,而從留下來的紀錄看來,審判經常以一人死亡一人重傷,或是雙方同時死亡告終。因此加洛林王朝(le Carolingiens)頒布的法令,要求決鬥審判改為以木棍進行。
 

加洛林王朝最終覆滅,但顯然很多人覺得改用木棍的規定是個好主意。不過以貴族與騎士階級為中心進行的決鬥審判,仍然堅持以利器進行。
 

使用木棍進行的決鬥審判漫長而痛苦。有些地區的決鬥審判,在開始前有名為「國王的敲擊」(the king’s blow)的規矩:決鬥雙方在公證人面前互相以棍棒毆打對方的盾牌或指定部位三次。公證人接著會叫停雙方,詢問是否願意接受和解。

 
從數量上來說,中世紀決鬥審判多數應該比較接近這樣的畫面,穿著緊身皮革衣的冠軍,手持特製決鬥盾和削尖的木棍;中世紀晚期的決鬥盾牌、木棍,依照習慣不同,有各種不同的形狀;圖片出自Hans Talhoffer武術書。(Source:Wikimedia Commons/public domain)
Hans Talhoffer 武術書中描繪男女決鬥的情景,男性手持削尖木棍,站在身及腰部的地洞中,女性手持包著石塊的布條。(Source:Wikimedia Commons/public domain)

決鬥審判的終極目的:達成協議

當時的人似乎認為,腦袋沒想清楚,一頭熱決定進行決鬥審判的人,在棍子真的落到身上後會冷靜下來,接受調解。如果雙方仍堅持不肯停手,決鬥審判才會繼續進行。棍棒盾牌的決鬥審判節奏非常緩慢,因為在冠軍互毆的同時,雙方當事人(假設他不是親自下場)仍然在場邊磋商,隨時可能達成協議。
 

這種決鬥審判更多是要透過戰鬥的風險和壓力,迫使一方接受協商條件。因此對冠軍來說,拚了老命往死裡打意義不大。很多棍棒和盾牌的決鬥審判會持續數小時,甚至到天黑。
 

在一個案例中,一個明顯有優勢的冠軍(雇主是個修士),數小時內主要的「戰術」,是悠哉地在決鬥場內走著,尾隨嚇破膽的對手,直到訴訟另一方認輸投降。
 

事實上,大多數的決鬥審判並不會真的進行。發起決鬥審判後需要一段時間的準備階段(實際效果類似現在的冷靜期),這時候公證人、當地的父老鄉親會多方出面勸阻。多數涉及財產糾紛的決鬥審判會在準備階段達成和解,只有少數真的會開打,而打到出人命的又更是少之又少。

 

利器進行的決鬥審判:血腥而短暫

在另一方面,騎士階級的決鬥審判,也有多種不同的風俗。有些地方是從騎槍對決開始,有些則是以步戰的形式開始,允許攜帶的武器也各不相同。然而相較於木棍和盾牌的決鬥,以騎士階級為主的利器決鬥審判短暫、快速而殘酷,經常以死亡或傷殘告終。
 

尤其是在板甲成熟的 14 世紀後,因為板甲能擋下多數長距離的攻擊,戰鬥經常發展到匕首階段。貼身的戰鬥格外殘暴。騎士們的決鬥審判中留下了大量挖眼、撕耳、咬斷鼻子、折斷手腳,甚至撕扯陰囊的紀錄。
 

歷史學者 Ariella Elema 博士對此的評論是:

 

人們很容易認為這些行為是犯規或不道德。然而,這樣的判斷不合時宜。……在英語世界中,禁止咬、挖、撕扯和擒拿的規則僅在 1838 年之後才被接受為『格鬥比賽』的規則……如果中世紀的決鬥審判看起來沒有運動精神,那是因為它們不是一項運動。(If medieval judicial duels seem unsporting, it is because they were not a sport.)

Hans Talhoffer 武術書中描繪以決鬥盾進行的決鬥審判。(Source:Wikimedia Commons/public domain)

國際化城市興起:決鬥審判消失的先聲

決鬥審判在中世紀晚期逐漸地減少,乃至最終消失。
 

最早停止決鬥審判的地區多半是中世紀晚期的國際化商業自治市。你可能以為這因為國際化的視野讓人停止了「野蠻的風俗」。但其實就像前面講的,決鬥審判的「特權」往往被視為自由人的榮耀象徵。決鬥審判在這些城市銷聲匿跡,可能有更現實的理由:
 

地方性的市鎮中,每個人對彼此的實力,心裡多少都有些底;而在國際化城市中,你更可能惹上實力深不可測的人。所以還是不打為妙
 

隨著司法體系的日益強大而完善、以證據為中心的審判法成熟,以及國王法庭開始排擠地方自治的法庭,決鬥審判慢慢淡出了歐洲的歷史。決鬥審判很少被一夕廢止,多半是隨著時間,慢慢地,越來越少人申請決鬥審判,法庭許可的決鬥審判也越來越少,最終在 15 到 16 世紀銷聲匿跡。

決鬥審判消失了,但它的消失很大幅度上增強了榮譽決鬥文化。正如前面所說,參與戰鬥,無論是私人或軍隊的戰鬥,是一項特權與榮譽。無法進行決鬥審判,但堅持老傳統的人找到了其他出路:榮譽決鬥。榮譽決鬥不再有法律上的效力,只是解決雙方的榮譽問題。不過,那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1409 年奧古斯堡(Augsburg)Marshal Wilhelm von Dornsberg與Theodor Haschenacker之間的決鬥審判,在決鬥中 Dornsberg的劍折斷,但仍用斷劍殺死了Haschenacker。(Source:Wikimedia Commons/public domain)
[1]巴黎議會(Parliament of Paris):一般中文資料會翻成法國巴黎高等法院,但是這個詞彙帶有很濃厚的事後追認色彩。Parliament of Paris 最早與英國國會一樣均為貴族議會,有諮詢和審議方面一系列古老的特權。司法職能與「高等」的審級概念都是日後發展的結果。為了讓讀者更能掌握當時的氛圍,在此翻譯成巴黎議會。
參考資料
  1. Elema, Ariella (2012).Trial by Battle in France and England(Doctoral thesis, Centre for Medieval Studies, University of Toronto, Canada)Retrived from https://tspace.library.utoronto.ca/bitstream/1807/67806/3/elema_ariella_m_201211_PhD_thesis.pdf
本文轉載自 Mediun Aquila Formosa 專欄,原文為 中世紀的決鬥審判 — 流血的正義與榮譽? (1/2),文字經 故事Storystudio 編輯部微調。
文章資訊
作者 Aquila Formosa 福爾摩沙之鷹
刊登日期 2024-07-04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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