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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疑案事件簿VII:變電工人墜落致死事件

張哲翰 2019-02-25

夜幕降臨,回到無人的家中,面對門後的黑暗,我們總是自然地待在門前,先伸手入房摸索著開關的位置,接著「啪!」的一聲,室內的每個角落頓時清晰明亮。


打開電燈,對我們來說不過是 1 秒鐘的時間,但讓電燈亮起所需要的前置作業可不簡單。從發電廠到變電、配電,再透過電線的傳輸送到每家每戶,由牆內的線路接到插座,這才將電送達到電器裡。


這一連串的送電路線能夠順暢,絕不是一蹴可幾,而是經過漫長的發展才形成。當年劉銘傳在臺灣設置蒸氣發電機,臺北城點亮電燈後,也並非立刻全臺光明,更別說因為發電成本昂貴,很快便一一熄燈。


在這個逐漸熟悉用電的歷史發展中,「電」也並非一直是正面、良善的發明,有些時候,「電」也是一項殺人的利器。《臺灣日日新報》曾記錄多起與電有關的死亡命案,其中 1935 年 11 月 5 日的〈感電墜落 生命重態〉報導是那樣的鉅細靡遺,讓人不禁想一探究竟。


案起

1935 年 11 月 5 日的〈感電墜落  生命重態〉這則報導,看起來又是一次的作業疏失導致的意外命案,但報導中對意外發生的細節鉅細靡遺,對傷勢的敘述卻含糊不清,不禁令人起疑竇。


〈感電墜落  生命重態〉,《臺灣日日新報》,1935.11.05,第四版。

據報導,傷者是嘉義臺灣電燈會社員工「今久保進」現年 24 歲,在 11 月 3 日上午 9 點,於變電所的 6 尺高電柱作業時,因不慎觸電,前胸與後背的衣物燃燒起來,從高處墜落,頭部撞擊紅毛土桶出血。雖然緊急送往嘉義病院,但生命垂危。


本案就此結束?不,本案看似一場意外,但仍有諸多疑點未明:


  1. 臺灣電燈株式會社的員工為何不慎觸電?

  2. 一根變電所內的電柱,底下為何需要放置紅毛土桶?

  3. 最後描述傷者是「生命垂危」,造成如此嚴重傷勢的主因,到底是觸電,還是頭部的重擊?

報導中未曾提起的隻字片語,背後勢必藏著不為人知的秘密,需要被逐一破解。


推案一:案發現場

傷者今久保進是一位「臺灣電燈株式會社」的職工,事情就發生在會社裡的變電所。這裡所說的「臺灣電燈株式會社」,必須先從「嘉義電燈株式會社」開始談起。


嘉義電燈株式會社成立於 1911 年,可以說是最早設立的民營電氣會社。在代表官方的「臺灣電力株式會社」於 1919 年成立之前,政府先是有以官營方式供給電力,1903 年於臺北、1909 年於高雄與臺南、1911 年於臺中、彰化等地確立電氣事業的基礎;在官營供電無法觸及之處,則有官方許可的民營會社成立,嘉義電燈株式會社即是最早成立的民營會社。


起初,嘉義僅有少數官營工廠有小型的發電設備供應工廠所需之電,為提升發電量,嘉義廳有意收購 1909 年廢止的總督府嘉義模範製紙場與其設備,期望利用原有的發電設施與嘉義市街南邊的八掌溪水力,建立起小規模的水力發電所,來供應嘉義市街電力的需求。


消息一傳開,不少在地仕紳都期望著供電設施的完成,但在數個月的調查之後,發現溪水水力微弱,只能供給 500 盞燈的電力,大約只有四分之一的市街所需,再加上每年 4 到 5 個月的乾涸期,水力發電的構想宣告失敗。


製紙場在嘉義市街東南方,接近八掌溪,利用八掌溪的水力發電。1898 年《日治二萬分之一臺灣堡圖》
(圖片來源:中央研究院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嘉義市百年歷史地圖》,
http://gissrv4.sinica.edu.tw/gis/chiayi.aspx(2019/01/26 瀏覽)。)

從嘉義即將設立發電所的消息受到熱烈討論,可以知道嘉義仕紳們相當期待用電的日子到來,也不少人以實際行動支持。1910 年,真木勝太等 6 人計劃成立「嘉義電燈合資會社」,打算以蒸氣發電,也就是利用加熱鍋爐中的水產生水蒸汽,讓水蒸氣推動發電機內的電刷產生電力,即是火力發電;至於 伊東義路等 2 人成立的「嘉義電氣株式會社」仍利用嘉義模範製紙場的水力發電設施,申請經營小規模的水力發電。嘉義廳長見狀,建議兩會社合併,不要彼此競爭。


1911 年 8 月「嘉義電燈會社」確定成立,9 月就獲得當局的許可。嘉義電燈會社主要以火力發電,能夠提供約 2500 盞電燈使用,主要供給嘉義商家與官廳,一般民眾仍以油燈為主要照明工具。


嘉義電燈株式會社社長赤司初太郎。
(圖片來源:《南部臺灣紳士錄》,臺南:株式會社臺南新報社,1907。)

一開始,電燈會社供電並不穩定,時常有停電的消息,透過大倉組向英國購買新式發電機後,供電稍有穩定,業務也有所發展,尤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石油騰貴,請電燈會社點燈者漸趨增加,到 1916 年時,嘉義街已經有 5000 盞點燈、北港街則有 800 盞,可見蒸蒸日上之勢。


1919 年,日月潭水庫發電計畫動工,對嘉義電燈會社的影響頗大,也在這一年電燈會社與電氣會社決定合併,兩社選出社長赤司初太郎,定名為「嘉義電燈株式會社」。兩社合併使資本額增加到 100 萬圓,也擴大了業務範圍,包括裝設電燈、提供電力、承包電氣建設與販賣電氣器具,只是消費者不滿的消息一直沒有減少。1920 年 7 月報導〈嘉電不良〉就指出:「點燈者眾,能力不足,難以供給。」、「所用石英惡劣,時致明滅。」、「送電時刻又緩,需用者皆大為不滿。」


時至 1932 年,先是面臨 1929 年的世界經濟大恐慌,所以從日本到臺灣都盛行起「聯合經營」、「協同主義」的風氣,以降低經營成本來面對世界環境的惡劣。因此,嘉義電燈會社與新竹電燈會社便尋求合併,擴大成資本額為 150 萬圓的大企業,再更名為「臺灣電燈株式會社」,社長仍由赤司初太郎擔任。1936 年臺灣電燈會社再增資,資本金已經成長為 300 萬圓。據 1940 年《臺灣電力讀本》的統計,臺灣電燈會社的資本是同期其他民間電力會社之最。


臺灣電燈株式會社,位於嘉義的總社。
(圖片來源:《臺灣日日新報》,1938.10.21,第6版。)

從嘉義電燈會社發展到臺灣電燈株式會社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電力的運用逐漸擴展到民間普及的情況。警察部門也注意到用電的普及性,但民間對電的常識並不普及,電帶來了便利卻也伴隨著危險。


1920 年 11 月,警察協會出版雜誌《臺灣警察協會雜誌》刊載了一篇工學博士密田良太郎的演講〈電氣の知識〉,宣傳用電常識,包括解說觸電致死的原因、漏電的因素、電燈的使用方式、避雷的方法等等,就是要宣導與電安全相處的訣竅。


1938 年 3 月《新竹州時報》中也有一篇新竹電燈發電生所撰寫的〈電氣に關する雜題〉(與電氣相關的雜題),說明雖然電燈會社在安裝電線時,都做過絕緣的試驗,但仍需要時時查看電線的安全,事實上,一般漏電產生的火災並不會發生在正常的電燈會社合約戶,發生火災的原因多半是因為盜電、或是家屋修理工程影響到電線等狀況,而產生漏電所造成火災;文中也說,如果火災發生,電燈會社會派員到現場注意有無電氣的危險,並使用遮斷器緊急處理,避免造成更大的傷亡。


臺灣電力使用的普及,大致從 1900 年代開始,但直到 1938 年仍有許多宣導用電安全的文宣。可以說,因為用電意外的頻傳,才引起大量的宣導出現;也可以說,由於廣泛的宣導,讓用電安全逐漸為一般人所注意。


透過《新竹州時報》的論述可以知道,電燈會社的員工應該比一般民眾更具有專業知識與安全常識,傷者今久保進是因為臺灣電燈會社宣導不足而觸電的可能性較低;又事件發生的地點位於臺灣電燈會社所屬的變電所中,傷者是因前往執行例行的工程而觸電,並非是因臺灣電燈會社疏於檢查而造成的漏電意外。


本案若非是會社的過失傷人,是否有可能是施工意外?還是另有隱情?問題就在於,造成嚴重傷害的是「電」,還是「紅毛土桶」呢?


推案二:致命凶器

案件另一個未明的重點,到底造成傷者致命重傷的決定性因素是什麼?也就是本案最主要的凶器是什麼?


首先,傷者當時在變電所 6 尺高(1.82 公尺)的電柱上作業。根據明治 35 年(1902)7 月 19 日總督府公告〈電氣に關する注意心得〉(與電氣相關注意心得)公佈,在電柱頭會有 1 尺 X 5 寸(30X15 公分)的紅漆區,表示電流流通的區域,應避免接觸。


高壓電柱會在柱頭標示紅漆區,表是危險勿近。
(圖片來源:〈電氣ニ關スル注意心得ヲ告示ス〉,《臺灣史料稿本》,1902.07.19。)

如果真的不小心觸電,根據工學博士密田良太郎的說法,人體無法承受 500 伏特(V=W/A)以上直流電或是 350 伏特以上的交流電。電流通過皮膚後,會進入身體造成心臟麻痺,甚至有可能造成心臟停止運作而死亡;不過,演講中也談到,若是有足夠的脂性材料阻隔,是能夠承受上述電壓的。


《新竹州時報》中的〈電氣に關する雜題〉(與電氣相關的雜題)則宣導,發現有人觸電或遭受電擊,應該先用乾燥的木頭移動人體離開電線,並進行人工呼吸,這麼做有機會救活傷者;但也有不少案例是人體因為電流通過而身體焦黑、無法施救的。


「變電所」的功能在於接收發電所產生的電力,將其轉換為適合民戶使用的電壓,並進行分配。因此,變電所往往位處於用電集中區附近,才能減少消耗地將電送達用戶之處。


嘉義電燈會社從 1922 年的 630 千瓦(K.W.=1000W)發電力,成長到 1931 年的 3000 千瓦發電力,可看出當時的使用的電量已相當大。1935 年傷者今久保進觸電時,前胸後背的衣物都燃燒起來,可見身體必然通過大量熱能,身體也可能也因此焦黑了。


臺北變電所的變壓器,電力送至變壓器進行變壓。
(圖片來源:《變電所送電線工事寫真》,臺北:臺灣電力株式會社,1934。)

在 1909 年 4 月的《臺灣日日新報》〈塗赤電柱〉報導就指出建設臺北到基隆間的高壓電路時,電柱頭都會塗以紅漆,一系列紅色電柱的模樣就像是在山林裡蜿蜒,形成獨特的景象;這批電柱主要通過 3500 電氣馬力(即 2611 千瓦),需要避免經過人戶稠密之處,以免常人或動物誤觸電線,奪取人畜的性命,如果不得已非經過人口稠密區,則以鐵網隔絕,避免電線掉落而生事端。從這則報導,可以知道今久保進觸電後的情況並不樂觀。


至於紅毛土桶,紅毛土即是水泥,日治時期是以「Cement」稱呼,日文為「セメント」。日本從 1871 年就開始生產水泥,也因此當臺灣在日治初期建設時,大都從日本輸入水泥,直到 1917 年淺野セメント株式會社在高雄設廠,開始生產水泥,臺灣島內所需的水泥才有來自本島生產。


淺野セメント株式會社高雄工場。
(圖片來源:《高雄州行啓記念寫真帖》,高雄:アイデア寫眞館,1924。)

雖然透過日治時期變電所的照片來看,在電柱周圍應該保持淨空,不見有雜物,但仍無法解釋紅毛土桶不該存在於電柱周圍。更何況,早在傷者頭部遭受重創以前,高壓電就足以讓傷者致死。


高雄變電所本館,在電柱下並未有水泥桶的設置。
(圖片來源:《變電所送電線工事寫真》,臺北:臺灣電力株式會社,1934。)

報導並未說明今久保進之後的情況,但應是凶多吉少。只是更啟人疑竇的是:為何報導中並未詳述今久保進後續的情形,僅以「生命垂危」來呈現他仍有一線希望的呢?


推案三:兇手推斷

在日統治臺灣的 50 年中,今久保進並非是唯一觸電者,卻是唯一一個被臺灣日日新報報導「生命垂危」的傷者。其餘,在報導中都是已經斷定「死亡」。


像是 1936 年 1 月 5 日的〈人夫作業中感電死亡〉報導了 25 歲的葉善有在架橋工事中誤觸高壓電,墜落重傷,送到醫院急救後,仍宣告不治。雖然,死者葉善有在送醫前仍斷定為重傷加以急救,但記者仍追蹤到死者最後的情況進一步報導。


此外,1934 年 8 月 17 日〈電工三名は過失致死か感電死事件て取調を受く〉的報導中,新竹署司法主任針對早先夜裡臺灣人在火災之際觸電致死的調查報告,認為電燈會社平日都有對員工耳提面命遵照「電力使用法」等規範執行業務,而當天到場的三位臺灣籍員工並未遵循,遇到火災呆然,未將斷線移開,才會造成觸電致死事件的發生,因此斷定三人是「業務過失致死」。


若新竹署司法主任調查屬實,電燈會社已經建立起一套業務執行的辦法,那麼問題其實不在於規定如何,而是在於員工是否接受過相關的訓練?從三位臺籍員工呆然無反應的情況來看,日治時期應是還未建立起訓練的機制,或是並未接受充足的訓練,僅是要求遵照規則執行,便被送上第一線處理各種情況。


本案中,今久保進是在變電所執行作業的員工,勢必也同樣瞭解各種「電力使用法」,但觸電事件仍然發生,甚至可能已經致死。那麼,傷者重傷的原因只是個人疏忽造成的意外事件嗎?不,由過去種種日治時期的電力會社員工觸電案件來看,這次的案件又是一次訓練不足造成誤觸電線的事件。只是本次事件,不知道是報導完成前,消息還未傳到記者耳中,又或是未知的壓力影響而有意隱瞞,最終只以「生命垂危」作結。


現場還原

昭和十年(1935)11 月 3 日一早,記者接到消息趕到臺灣電燈會社變電所。又是一次的觸電事件,儘管報紙再怎麼大力宣傳,不知道為何觸電事件始終未曾停止。這次的事主是一位 24 歲的員工今久保進,他爬上變電所的電柱要執行作業時,不小心觸電墜落到地。


問問今久保進的同事,他一早就是一個緊張樣子。他年紀輕輕就記熟了電燈會社製定的規則,真的很了不起,但面對今天第一次執行作業,他也產生了很大的壓力。從他帶起工具,準備爬上電柱,都是那樣的陌生。看在一旁的同事眼裡,總是不免擔心,但也無暇旁顧。


他應該知道電柱頂頭那漆上紅漆的部分是危險區,不該去觸碰吧!


他應該知道電線發出的滋滋聲,代表著非常高壓的電流正通過,要特別小心吧!


他應該知道工具應該要保持乾燥,別碰過水之後,再來作業吧!


但不論如何,不管同事們怎麼樣的擔心,觸電事件依舊發生了,燒得他前胸後背都是焦黑色,送進了醫院。


問問臺灣電燈會社代表發言人,發言人強調,他們早已耳提面命那些重要的條文與規則,就是要避免意外的發生,但沒想到觸電事件還是發生了。他也強調這些員工總是那麼不小心,會社上下這麼多員工,怎麼能夠一一注意到這些員工的小過失,往往就是這些小過失造成傷及性命的大事件啊!


記者不禁懷疑起,難道真的是現在正在醫院急救的年輕人的問題嗎?這樣一個發展悠久的電燈會社,經營範圍廣及各種電氣事業,但居然管不住一個年輕人,或者說讓一個年輕人就這樣被推上第一線,這樣對嗎?


臺灣電燈會社代表發言者又向記者問,難道不是這些員工的問題嗎?規則清清楚楚地寫在那裡,為什麼不去遵守而觸電呢?一直以來會社就是這樣走來的,難道會有什麼問題嗎?

確實,電燈會社已經有了數十年的經驗了,還會有觸電的事件發生,可能真的是那個年輕人的問題。可是,怎麼覺得有種不和諧的感覺?真的是那年輕人的小過失嗎?


困惑中,記者離開變電所,慢慢走回報社。


「 霹靂啪啦殺人事件 」本案終結

 

參考資料
  1. 林炳炎,《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發展史》,臺北:臺灣電力株式會社資料中心,1997。
  2. 林炳炎,《紅毛土技術史在臺灣》,臺北:臺灣電力株式會社資料中心,2005。
  3. 林蘭芳,《工業化的推手─日治時期的電力事業》,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03。
  4. 王麗夙,《日治時期臺灣電力設施之研究》,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5. 5. 吳政憲,《繁星點點:近代臺灣電燈發展(1895-1945)》,臺北: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1999。
  6. 今村清,〈人間は何「ボルト」の電氣に觸れたら死ぬか〉,《臺灣鐵道》1926.11.04。
  7. 密田良太郎,〈電氣の知識〉,《臺灣警察協會雜誌》42期(1920.11.25),頁15-23
  8. 發電生〈電器に關する雜題〉,《新竹州時報》22期(1938.03.07),頁50-52
  9. 高田榮一、中村太郎,〈電氣繪卷〉,《臺灣遞信協會雜誌》1940年3月號,頁79-83
  10. 臺灣實業界社,《臺灣電力讀本》,臺北:該社,1940。
  11. 《臺灣史料稿本》
  12. 《電氣事業要覽》
  13. 《臺灣日日新報》
文章資訊
作者 張哲翰
刊登專欄 夜覓大員坊
刊登日期 2019-02-25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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