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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血痕、毛髮鑑定──穿越《臺灣民報》,重回日本時代的 CSI 犯罪現場

艾德嘉 2020-10-08

筆者小時候跟爸媽一起看《包青天》,覺得展昭真是好帥。不過到了學生時代,接觸到《CSI:犯罪現場》之後,才發現《包青天》其實早已落伍;靠託夢找犯人,這太不符合現代價值觀了,執法者就應該要「科學辦案」啊!看到刑事鑑識科學家們在電視上大展身手,用科學知識跟鑑識技術,還給被誣陷的人清白,替冤死的人找出真兇,就覺得現代科學真的太神奇了。


不過,《CSI:犯罪現場》演的畢竟是二十一世紀美國人的故事,而且真實世界的調查員也沒有電視上那麼厲害。那臺灣呢?鄉民常說司法不公,是不是因為我們現代化的歷程比西方晚,辦案比較「不科學」的緣故呢?


事實上,「科學辦案」的概念,比你想像得更早在臺灣出現。


科學的新偵探法:辦案七步驟

1895 年,日本人來到臺灣進行殖民統治,也把現代化制度跟思潮帶進臺灣。偉大的賽先生——「科學(Science)」,當然也位列其中。活躍在 1920 年代的一票臺灣知識分子,或許不滿意日本的殖民統治,但倒是不排斥殖民時期所接觸到的西方思潮,甚至還像海綿一樣,急於吸收新知。


這個現象,可見於 1923 年由臺灣人所創辦的《臺灣民報》。《臺灣民報》懷抱強烈的臺灣人自主意識,對總督府統治多所批判,也發表了許多具有國際觀跟現代化思維的文章,例如 1924 年 4 月 21 日在《臺灣民報》第二卷第七號「科學欄」上發表的這篇〈科學的新偵探法〉:

 

昔時的偵探大概是用拷問以責嫌疑者自白,或是任官憲的自由推測等,所以時常無辜的良民受了種種的冤枉吃虧。

近來科學很進步,所以都用合科學的手段以搜查犯罪得非常好的成績了。……

這篇文章的開場白,直白地道出作者及時人有多麼詬病當代警察(以及更早期的官府衙役)的辦案手法;而對於所謂「科學辦案」,又多麼寄予厚望。就讓我們繼續來看看,這篇〈科學的新偵探法〉介紹了什麼樣的科學辦案法吧。


1924 年《臺灣民報》介紹了 1920 年代最新的科學鑑定與辦案方法。(Source: 〈科學的新偵探法〉,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現存臺灣民報復刻》第二卷)

一、照相現場的狀況

現場檢查了後須要一一照相現場的物品和狀況,這照相若是由貝爾中氏「照相測定法」就會知道物體和物體間的遠近距離了。
 
現場照相了後須要照相個個物品,用眼睛看不出來的附著毛羶衣裳的小血痕,在照片就會一個個明白看出來,附著手巾的血痕用水洗了後我們雖然看不出來總是用相片就會明白看出來。……

照相技術如何被運用在刑事偵查呢?日治時期的照相機當然拍不出像今天一樣的高畫質照片,但對於紀錄案件現場的物品遺落狀況已相當有幫助。甚至部分細微跡證、物品距離等,已經可以用相片測量、鑑識出來。由於以下各階段的鑑定也幾乎都會用到照相,可見照相對這個時代的刑事偵查貢獻是多麼大啊!


二、指紋

在犯行現場,犯罪者一定殘留多少的指紋,這指紋是犯罪搜查上最要緊的東西。指紋是一人一樣,在這世界上絕對沒有兩人同一樣的指紋,指紋一定要照相起來保存,附著能移動的物品上的指紋要拿回家再詳細檢查。欲明白看出指紋須用左記二項的方法。
 
1. 把鉛白粉、光明丹、辰砂、綠青末、石鉛末撒布指紋上,其中石鉛末最好。
2. A、塗硝酸銀的薄溶液,然後曝日光。B、置在弗化水素或是沃度蒸氣中,以「亦奥仁」(エオジ ン)染色。
 
⋯⋯近來法國「貝蘭」氏發明相片電送機器將此可以用電信或是無線電送犯人的相片指紋,無論一百里一千里都可以數分鐘的工夫送去犯人的相片指紋。所以犯人雖然用什麼快車逃走,若是知道犯人的方向,就可以打電送給犯人的相片指紋命地方官憲捕縛犯人了(日本於今年二月也買這個機器一臺)。

當時人最看重的跡證登場──指紋。指紋獨一無二、可以辨識出當事人的特性被特別強調,同時介紹了採集指紋的方法、各國收集前科犯指紋的制度,以及法國發明家貝蘭(Édouard Belin)發明的神奇機器:相片電送機(就是傳真機),可以用來遠端傳送犯人的相片指紋。最重要的是,這麼神奇的機器,是誰才買得到呢?答案是日本,在 1924 年 2 月購置了一臺。


法國發明家 Édouard Belin 與其發明的相片電送機。

三、足痕

足痕的照相也是很要緊的,染血的足痕或是印在塵埃上的足痕須要一個詳細照相,以眼睛看不出的足痕須要抹百分之八的硝酸銀的溶液然後曝於日光,就明白出來。
 
⋯⋯若是有靴痕、一定要判別犯人穿什麼靴,若是知道犯人的靴,就會知道犯人的職業、性質等。從足痕靴痕可以判别犯以犯行當時的行動,測其足痕間的距離角度可以知道犯人是男子女子,是老人或是小兒等(日本婦人的步行都是脚尖向内而行)。

這段基本上是在說明鑑識現場遺留足跡的技術。除了可以用照相紀錄足痕、石膏或用蠟重建模型之外,也可以從靴痕判斷嫌犯的職業、性格,從足跡方向跟距離等特性判斷遺留者的年齡、性別。據本文所言,若犯人留的是腳尖向內的足跡,那麼兇手高達八成機率是日本女子吧!


四、血痕

血痕也是很要緊的,已經磨滅、用眼睛看不出的血痕可以把「濾過紙」浸水,然後用手把這紙押在血痕上,取其血痕起來。若是要鑑別是血痕或不是血痕,可以把「癒瘡木丁幾」和含酸素的舊的「得禮邊」(テレベン)油注在那濾過紙上的血痕,若是血痕就生出青色,但是血痕以外的東西也時常會現出青色,所以須要再經確定試驗。確定試驗是把手術刀、切血痕的一小片,加一滴的「氷醋酸」和少量的鹽水以火溫之,然後置在顯微鏡檢查,若是血液就有褐色菱形的「黑民」結晶。⋯⋯

這裡沒有講到血型,而是講要如何採集肉眼看不見的血痕。另外也提到用血清分辨人血、動物血的技術,以及用血液噴濺方向判斷當事人的行動。


五、毛髮的鑑定

犯行現場中若是有毛髮的時候,細心拿起來顯微鏡檢査。毛髪是從表皮髓質皮質三部分而成的,獸類的毛是表皮和髓質非常發達,皮質全然沒有或是很少的。總是人類的毛髪皮質占大部分,髓質極少,把人毛浸在苛性加里液中,若是容易浴解就是小孩、若是溶解遲的就是老人的。

此段告訴我們,可以用表質、髓質、皮質三個部份去判別案發現場的毛髮是屬於人類或動物,老人或小孩。從現場採集毛髮證據,放在顯微鏡下就能找出線索。


六、頭骸骨的補肉方法

近來解剖學很發達,所以從死人的白骨中能夠判斷這白骨是男子或是女子的,什麼人種、什麼體格等,德國的「械爾黑爾務」教投發明頭骸骨的補肉法,他據人身測定法把某犯行現場的一個頭骸骨用石膏補那個頭骸骨迄一個石膏像,這個石膏像和警察所推測的被害者的相片,沒有一點差異,所以警察能確質知道被害者的氏名,於搜查上得非常的利便。

這邊介紹的是法醫人類學中的法醫面部重建技術(Forensic facial reconstruction),透過對解剖學的了解,用石膏將頭骨補上臉部,就可以重建出死者的臉部模型。


七、死屍的科學的研究

對死屍第一要檢定是誰的,第二要檢定其死因,是創傷死或是窒息死中毒死等,從創傷可以知道兇器的種類,從死屍的化學的解剖可以知道毒藥的種類,鑑定中最要緊是要判定他殺或是自殺,大概自殺的時候一定兇器在其附近,亦是自殺身體自身強把握兇器,總是他殺的時候兇行者也會給他强握兇器,大概的人死後二點鐘生出死後強直七十點鐘後才終止,所以從此也會判別兇行的時間。

驗屍及死亡原因判斷的相關知識也不可少!除了可以透過驗屍來判斷死者的死因,也可以從凶器是否在現場或在死者手上,來判斷死者是自殺還是「被自殺」。


新的科技,新的希望

〈科學的新偵探法〉介紹了以上幾種當代嶄新的科學辦案技術,雖然對現代人而言,許多技術都已經是老骨董了,但這對當時的人來說,是多麼令人大開眼界!原來細小的毛髮,可以找出這麼多線索?原來就算犯人逃到千里之外,也可以被神奇機器「傳真機」傳送的相片揪出來?解剖跟檢驗屍體,更是能讓死因無所遁形,不會再冤枉無辜了。


神奇的科學還可以怎麼辨別忠奸呢?1938 年 12 月 1 日的《風月報》「海外趣聞」專欄,譯者「默然」翻譯了一篇 Henry F. Pringle 發表於美國 McCall’s 雜誌 1936 年 9 月號上的文章──〈謊言檢察器〉,介紹測謊機的原理跟功用。建立在當時心理學研究的基礎上,「謊言檢察器」會判讀受試者的血壓、呼吸和脈搏等,來判斷受試者回答問題時是否說謊。

 
1938 年默然在《風月報》上介紹最新的辦案工具「謊言檢察器」(測謊機)。(Source: 《風月報》,1938.12.01,第 25 版,第 25-27 頁,國立臺灣圖書館提供)

這篇文章雖然論及謊言檢察器在美國法律上的應用問題(因為測謊等於是讓被告用自己的證據檢舉自己,但美國憲法保障他們拒絕這麼做的權利),不過卻對謊言檢察器的實用性和未來相當樂觀,舉出了相當多案例,諸如警察辦案抓竊賊、銀行測謊找舞弊員工等,來證明謊言檢察器可以大幅提升辦案效率。


——當然,現代的你我都知道,測謊機才沒那麼偉大,它在法律及科學層面上都備受疑慮,實際上也已造成不少冤案。不過,看看 1930 年代的人們,對這類科技創新的實用多麼歡欣鼓舞,好像那個蒙昧、迷信、不科學而迫害忠良的舊時代,都會隨著科學進步而被掃入歷史的塵埃。讀著讀著,筆者都不由自主感染到那股樂觀了。


報紙外的真實人生

現實是殘酷的。看多了這些知識份子寫在報刊雜誌上的先進知識與未來期許,讓我們來看看當時的臺灣社會,到底有沒有以這些科學方法來辦案?


〈科學的新偵探法〉介紹的七項技術中,驗屍已經行之有年。臺灣在清國統治時期,也有仵作驗屍辦案的制度,根據《刑部題定驗屍圖》,仵作跟隱婆分別驗男、女屍。到了日本時代,開始引進西方醫學、化學、解剖學等知識,由受過現代醫學訓練的專業醫生,對死因可疑的死者進行解剖驗屍,例如《臺灣新民報》1931 年(昭和6年)10 月 31 日刊登的〈產婦急死 究竟是否謀害 全憑檢驗結果〉就是一個解剖驗屍應用於辦案的典型例子。

 
《刑部題定驗屍圖》記載了身體各部位受攻擊時的致命性,以供清朝時的驗屍人員「仵作」與「隱婆」參考。上圖為〈刑部題定磺犯陳心婦之驗屍圖〉的驗屍結果。(Source: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提供 )

這個案件發生在嘉義郡竹崎庄的獅子頭,有一位鄭某之妻鄭蕭氏生了一個兒子,但不過 3、4 天時間,母子就雙雙過世,辦完喪事下葬了。鄭蕭氏的父親開始大聲疾呼,說女兒之死有他殺嫌疑,引起了嘉義郡警方的注意。調查發現有個假醫生汪某,疑似與死者之夫鄭某合謀,投藥殺害鄭蕭氏。不過,地方上也有另一種說法,說蕭氏之父知道汪某沒有醫師執照就勒索他,被鄭某出面阻止,結果反而被誣以共謀殺妻之罪。兩種截然不同的故事,究竟孰真孰假?就要等待嘉義醫院的堀川外科部長,到墓地去解剖驗屍,要「慎重鑑定其內臟及胃袋,並分析其所服藥品云」才能夠還給無辜者清白,或給冤死者公道了。


不過,負責驗屍的醫生也可能會搞烏龍,像是 1928 年(昭和 3 年)2 月 19 日的《臺灣民報》,就報導了另一起〈山下醫官糊塗診斷 險些兒弄出冤獄〉的案件。竹南郡後龍庄字大山有位 19 歲少婦李墊,因為缺乏教育跟法律知識,把生下的死胎棄置在附近水溝中。本來這就是一樁「死屍遺棄罪」,不算什麼大事,但因為新竹醫院的山下醫官檢驗胎兒遺體時,判定這是他殺,結果李墊便被以殺人罪起訴,移送到臺北地方法院,就這樣拘留了半年。好在臺北病院的久保博士出面重讀山下醫官的診斷書,發現他沒有證據,而僅僅是憑想像冤枉人,李墊才免於殺人罪的審判。


以上兩起案件,顯示驗屍跟解剖,在日本時代的臺灣社會已經是刑事偵查的常態,民眾也逐漸懂得要爭取解剖驗屍來證明清白或罪行。另外,根據蕭宗瀚〈日治時期臺灣犯罪搜查之研究(1895-1945)〉,1912 年的臺灣總督府,就已開始收集犯罪者的指紋等資料,於 1912 年 6 月公布「個人識別方法處理規程」,是臺灣首次建立以生物特徵作為辨別個人身分並建檔的制度。


1934 年,隨著日本內務省開設防犯課,加強刑事警察的訓練跟鑑識能力,臺灣這邊的總督府警務局,也獲得充分預算擴充鑑識設備、技師與法醫人力,此時已有雙眼顯微鏡等設備,並能進行血液分析。1937 年,警務局更是有了 X 光、紫外線、寫真裝置、礦物顯微鏡、病理組織檢察器等器材,可以針對現場遺留物品進行照相,並鑑識遺留血液、毛髮、唾液、指紋等生物特徵。


以技術、設備、知識及制度面來說,臺灣的刑事偵查已是相當跟得上時代,而且還一直在進步。不過,這是否等同於當時的臺灣,就普遍都在科學辦案了呢?顯然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臺灣民報》不僅介紹了〈科學的新偵探法〉,也經常報導臺灣各地警察濫權、收賄、拷問辦案的問題,在拘留期間遭拷問取供甚至致死的嫌疑人,不在少數。〈山下醫官糊塗診斷〉報導的同一期,《臺灣民報》還另外報導北港郡的一個王姓婦人,因為被警方認定為竊盜犯,遭受嚴刑拷問,最後在獄中上吊自殺的悲劇。另外,雖然臺灣總督府很早就實施了指紋法,但在犯罪搜查的實務應用卻遭遇許多困難,除了臺灣社會對指紋的知識還不夠普及,當時用以紀錄指紋的「指紋原紙」,也不容易使用,鑑識員必須一一用針筆描繪指紋迴路,傷眼耗時。顯示技術進步跟實務應用的整合,還是有不小的距離。


曾在日治時期擔任過警察的許丙丁,以漫畫諷刺地呈現當時警察對於指紋鑑識的熱衷,居然縱放了近在眼前的宵小。(Source: 許丙丁,〈警察漫畫〉,《臺灣警察時報》,1933 年 6 月 1 日,頁 152-153,國立臺灣圖書館提供)

無論如何,臺灣當時能夠建立並採取科學辦案的刑偵程序,已是相當大的進步。雖然〈科學之新偵探法〉的厲害科技,未必能普及到每一個日本統治下的臺灣人身上,也仍然有科學不能及的冤錯假案出現,但《臺灣民報》之所以介紹科學辦案,不僅是要引介新知,更是在描繪他們對於當代跟未來的憧憬,把臺灣打造成一個懂科學,以現代文明標準生活的社會。這或許有些理想化,但仍讓人不免想入非非,如果當年辦《臺灣民報》以及系列漢文報刊的臺籍知識分子們,有機會親手形塑一個國家,那將會是一個怎麼樣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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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蕭宗瀚,〈日治時期臺灣犯罪搜查之研究(1895-1945)〉,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 年 8 月。
  2. 黃卓權,〈從奉天承運到小的知罪—淡新檔案裡的先民生活〉,《新竹文獻》第 34 期,新竹縣文化局,頁 86-119。
  3. 本報訊,〈科學之新偵探法〉,《臺灣民報》,第 13 版,1924 年 4 月 21 日。
  4. 冬桂,〈請新竹警察廢除拷問法〉,《臺灣民報》,第 15 版,1926 年 6 月 13 日。
  5. 本報訊,〈山下醫官糊塗診斷 險些兒弄出冤獄〉,《臺灣民報》,第 4 版,1928 年 2 月 19 日。
  6. 本報訊,〈北港 一個柔弱的婦人 被拷問縊死在監〉,《臺灣民報》,第 4 版,1928 年 2 月 19 日。
  7. 本報訊,〈產婦急死 究竟是否謀害 全憑檢驗結果〉,《臺灣新民報》,第 4 版,1931 年 10 月 31 日。
  8. 默然譯,Henry F. Pringle 原著,〈謊言檢察器〉,《風月報南方詩集》,第 25 版,頁 25-27,1938 年 12 月 1 日。
文章資訊
作者 艾德嘉
刊登日期 2020-10-08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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