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母親含辛茹苦地懷胎十月,等到嬰兒呱呱墜地、哭聲傳出的那刻,理應是件值得慶祝的事情,但卻不是每個生命的誕生都銜著祝福,也有些生命的到來充滿著意外與無奈,當然還有點不負責任。自古以來皆是如此。
在衛教、醫療已經相當進步的現在,我們已經有許多方式能盡量避免意外的發生,不過如果當這些意外發生在以前時,人們會如何面對這些意外的生命?又為何被視為「意外」的,大多數是女嬰呢?
駭人聽聞的溺嬰傳統
面對這些意外生命誕生時,人們最初選擇的方式極其慘忍──溺殺或遺棄。溺嬰或棄嬰陋習的出現,主要原因不離經濟問題、家庭制度或性別觀念,在這些被溺斃或丟棄者嬰兒中,大多數的性別都是女性。若從個人的角度來談確切的棄嬰原因,通常是因貧困而難以撫養,或男女私通所產下的非婚生子女造成。
過去貧困家庭典賣妻兒的事情極為常見,早已不足為奇。 清代乾隆年間出版的《洪江育嬰小識》即提到:「溺女棄孩,在所不免,實因貧為之,非必忍心而出此。」可見當時貧困人家連溫飽自己都有困難,著實供養不起孩子,溺殺遺棄也是情勢所迫之舉。當然也有部分人僅出於生養過多或不善照顧,就將小孩丟棄或殺害。
一般家庭的子女尚且如此,更別說是非婚生子女,在倫理道德的框架下,不僅難以被社會認可,也完全不受法律所保障,因此大多在誕生後就被丟棄於荒山野嶺或想辦法毀屍滅跡。這樣的行徑現在聽來極為慘忍,但當時卻不乏這樣的例子。
也有部分溺嬰的行徑受到社會因素影響,中國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根深柢固,女子的養育尤為不受重視,因此溺女比溺男更為普遍。這種現象早在《韓非子》中就有記載:「見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子。」其次,民間迷信也可能助紂為虐,像是在服忌期間生兒育女,或誕下殘疾的幼兒都會被視為不祥的徵兆。有些地方則會因考慮到女兒未來要負擔的鉅額嫁妝,而降低扶養女嬰的意願。如隋代所撰述的《顏氏家訓》更稱「盜不過舞女之門」,意思即是生育過多女兒必定會致使家庭經濟負擔過重,就連盜賊也不願意前往行竊,因此也推波助瀾了這股溺女風潮。
福建一帶更有因遺產分配問題,而將新生兒狠心溺斃的傳統;或在戰時兵荒馬亂之際,為求逃亡之便利,女嬰經常是最先被拋下的,情況危急時就連男嬰也無法倖免。這種溺女之風直至清代也沒有消退的跡象。
棄嬰不斷怎麼辦?育嬰堂的誕生
不過這樣駭人的傳統並非沒有人注意到,為解決社會上溺女之風氣,清代官員李鳳翥與福建巡撫朱綱皆曾分別上奏給雍正皇帝,均強調平民百姓常因貧窮而難以扶養女兒,就算是平常家庭也會思及女兒的嫁妝費用而痛下殺手;而且若不加以嚴禁溺女,性別比的失衡也將會造成更嚴重的社會問題。
為解決溺嬰問題,清政府特地頒訂法令,希望嚇阻民眾溺殺子女,並囑咐地方官員隨時稽查溺嬰情形。各地方官甚至以緹縈救父、木蘭代父從軍等古代孝女的例子,對民眾動之以情。
不過,雖然清廷一再明令禁止,但政府上有政策、民眾下就有對策,即便制定嚴刑峻法依舊無法杜絕溺女事件的發生。因此政府處理的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動用地方資源,著手興辦社會救濟事業,協同富商、士紳、慈善家等社會菁英,設立育嬰堂或保嬰局並聘請乳母餵養,幫助原本要被溺殺或丟棄的嬰兒得以繼續生存。
清代臺灣的育嬰堂
清領初期的臺灣還未有太多溺女事件,由於當時臺灣作為移墾社會,受「渡臺禁令」所約束,不許攜家帶眷的規定導致男女性別比例失衡,社會反倒出現與中國截然不同的「重女輕男」的現象。但是隨著清領中、後期禁令的鬆綁和漢文化的一脈相傳,致使「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又再次成為了社會的主流。
一旦原生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棄嬰溺女的遺風弊俗將重新興起。清朝統治的中後期,臺灣民間不僅出現許多刊載阻溺圖文的宣傳品流傳勸世,各地也會舉辦相關演講活動,透過通俗易懂的語言,讓無法讀懂文章的民眾也能理解慈善之道,達到勸人為善、減輕溺女弊習的作用。臺灣的育嬰堂也在此種脈絡之下慢慢發展。根據《臺灣通史》中「臺灣善堂表」記錄,清領時期臺灣各地育嬰堂(局)的置設,有嘉義、彰化、臺南、枋橋(今板橋)、艋舺、新竹、澎湖共七所。設立目的以救濟、扶養因家貧或因不喜女嬰而被丟棄的嬰兒為主,其中以 1796 年嘉義城隍廟旁成立的育嬰堂為最早,而後陸續於彰化、臺南、板橋、新竹、澎湖等地設立。
育嬰觀念的轉變──育嬰堂的運作與延續
然而,雖然育嬰堂以收養棄嬰為業,但育嬰堂所能收容與負擔的棄嬰數量還是有限,只能提供固定的財源與人力,而當貧窮家庭過多,超出育嬰堂的負荷時,為節省聘請乳母的人事費,各堂就會採以發放救濟金的方式,請生母自行將嬰兒抱回餵養。
如《臺灣慣習記事》內記載艋舺淡北育嬰堂的實際運作情形:「起初育嬰堂之開業,先在堂內設置乳母堂六房,僱乳母四名⋯⋯貧家之生子而來堂乞救者太多,因經費有限,未能一一加以救養。於是設置堂則,規定養育嬰兒之員額每月五十名⋯⋯」
以育嬰堂實際收容的對象來看,幾乎都是以女嬰為主,有時也會養育殘疾生病的幼兒。除了重男輕女及嫁妝考量的因素外,也加上家庭收養男性的意願較高,但卻很少人願意收養女嬰,有的話也是留作童養媳,日積月累,女嬰的數量就愈來愈多,而如果一直都無人肯領其作養女或媳婦,直到女孩八歲時,育嬰堂就會委託媒婆替她們配對擇偶。根據日本歷史學家夫馬進的研究,女嬰平均約佔育嬰堂內總體嬰兒數量的 90% 以上。而澎湖育嬰堂在光緒18年曾有統計資料示,全堂收容的 33 名嬰兒皆為女嬰。
直至 1895 年日本接收臺灣之後,臺灣總督府並沒有將救濟事業廢除,而是予以保留,並將部分育嬰堂與卹嫠局合併為仁濟院,大致上沿襲清代的制度,也把這些單位轉換為政府慈善事業的一環。1897 年起,日本皇室吉凶、災害、獎勵、成與醫療五種名義賑給「御下賜金」,使慈善事業得以延續,同時也設置新的慈善機構,臺北仁濟院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創立。
然而,儘管更換政權,台灣在日治期間仍不時會出現溺嬰或棄嬰的情事,每隔一段時間便可以在《臺灣日日新報》上見到死嬰屍體被遺棄的相關報導。直到後來總督府致力於透過學校教育、社教團體、醫院衛教與報章媒體的傳遞手段,向民眾普及西方近代育嬰觀念,棄嬰或溺女的惡習才逐漸從臺灣消失。
無論是清朝時期的育嬰堂或是日治時期的仁濟院、慈惠院,確實提供了面臨危難的嬰幼兒一個容身之處,不過這並非根本的解決之道。時至今日,某些國家仍經常因為性別歧視或是生育政策導致拋棄女嬰、甚至殺害的事情時有所聞;重視性別平權、重新地審視對於生命的態度與價值,或許才是避免這些事情發生的最好方式。
參考資料
- 〈奏陳嚴禁湘省溺女風俗摺〉,《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10輯,檔號:402011184,雍正06年05月10日,頁431。
- 〈奏請嚴溺女之禁以重人命摺〉,《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26輯,檔號:402021214,雍正,頁457。
- 連橫,〈卷二一鄉治志〉,《臺灣通史》,新北:文海出版社,1980。
- 臺灣慣習研究會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譯,《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三卷(上),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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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文鋒,〈育嬰堂與清代臺灣的兒童救濟事業〉,收入陳溪珍主編,《臺灣史蹟源流研習會研究班論文集》,臺北:中華民國臺灣史蹟研究中心,1990。
延伸閱讀:
1.《臺灣通史─原文 +白話文注譯》
連橫著,蔡振豐 、 張崑將等譯,點此購買
2.《臺灣通史》
連橫著,點此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