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人眼中,本朝的法律制度較前代更為優越。如張之洞就曾標榜:
我朝深仁厚澤固屬美不勝書,然大要則有兩事,一曰賦斂輕,一曰刑獄平。
陳其元《庸閒齋筆記》中亦稱:
近人詩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遠勝古人:一律例之細也,一弈藝之工也,一窯器之精也。余於博弈不肯用心,窯物不甚措意,獨律例則數年州縣頗能極思研慮,而嘆其准情酌理,湊乎精微,平衡至當,真非古人所能盡也。
不過,在整體的制度設計愈加完備的同時,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統,一直存在著一個影響惡劣、人盡皆知但無法解決的現象:諱盜。
即境內如出現強盜案,特別是多名強盜入室搶劫財物,甚至殺、傷事主的案件,地方官吏往往不願意據實立案、將盜情上報。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通常採取兩種做法避免立案。第一是建議、誘導,甚至壓服事主,使其收回報案請求。第二是諱盜為竊,即如果事主丟失的財物不多,且沒有人員傷亡,就在案卷上將明火執仗的入室搶劫改為偷偷摸摸的入室盜竊,以重作輕。
如果以上兩種做法遭到事主拒絕,或者被上司發現,有少數喪盡天良的官吏就會採取「諱盜誣良」這樣一種最極端的方式掩蓋案情,就是將財物被盜、事主傷亡的罪名蓄意栽贓給本非強盜的良民,特別是事主的家庭成員,造成被誣者久陷囹圄甚至家破人亡的嚴重後果。
律例設計精細,卻難免冤案發生
道光年間的名宦張集馨在擔任四川按察使時曾經遇到這樣一件案子。遂寧知縣徐鈞報告,本縣一蔣姓青年男子,被十八歲的妻子胡氏與十七歲的妹妹合謀捏傷睾丸致死,並假報盜案。知縣在上報的文書中稱,蔣某患有癆病,其妻欲害死丈夫後改嫁,其妹欲害死親兄後獨吞家產,所以合謀殺人。妻子謀殺丈夫、妹妹謀殺哥哥,按照清律都是淩遲重罪。
對於遂寧知縣這樣駭人聽聞的說法,張集馨感到難以相信。等胡氏姑嫂二人提解到省後,張集馨親自審訊,見其二人都是纖弱女子,毫無潑悍之氣。問其為何殺夫殺兄?二女對曰:「受刑後,書吏叫如此招供。」又嚴審驗屍的仵作,仵作承認:死者睾丸本來無傷,遂寧縣的張師爺怕驗屍單中填寫死者遍體無傷會導致上司駁查,遂叫仵作捏報睾丸重傷致死。再提蔣某的鄉鄰親友仔細查問,事情真相終於浮出水面。
此案死者蔣某夙患癆病,病勢十分沉重,從床榻走到臥室門的距離也要蹲地休息。案發當夜,蔣某與妻子胡氏赤身在床上沉睡,下墊篾席,身蓋絮被。胡氏睡夢中忽聽其夫大喊一聲,滾下地去。胡氏欲披衣而起,卻找不到自己的衣服。她看到屋內牆根處被挖出一個大洞,透進光來。胡氏一邊驚呼有強盜,一邊趕到小姑房中借衣服和照明之具。
胡氏的呼喊之聲,廂屋居住的王氏母子、後院居住的蔣家叔嬸都曾聽見。叔嬸隨後持燈前來,照見胡氏屋內牆根有洞,屋內絮被衣物盡失,本來身患重病的蔣某受到驚嚇,已經躺在地上氣絕身亡。大門外杳無人影,洞口泥堆有足跡。正在此時,又隱隱聽見鄰村有逐盜的叫喊聲。
次日,該鄉保長等人到縣衙門將蔣家盜情稟報。知縣徐鈞執意諱盜,命捕役誣陷胡氏姑嫂謀夫殺兄,用以掩蓋盜情。徐鈞到蔣家驗屍時,見蔣某因為病、嚇而死,屍身無傷,恐怕不好交代,即指其背上舊抓傷為致命傷,以屋內彎針一根指為凶器。他將胡氏姑嫂各掌責數十,又用木扁擔各壓杠一次。二人受刑不過,遂聽差役教供,自認謀殺。
案情既被張集馨看破,胡氏姑嫂得以無罪釋放。而諱盜誣良、險些冤殺姑嫂二命的知縣徐鈞,則因為當道高官的百般說情而免於法辦,不過以多病為藉口,自乞卸任而已。事實上,對於這類因地方官諱盜而橫遭誣陷的受害者來說,能在本省內正常的審轉程序中就得以申冤洗雪,胡氏姑嫂還是比較幸運的。與她們相比,許多被誣之人的結局更要慘烈得多。
乾隆元年十一月,剛上任不久的刑部尚書孫嘉淦接受了一項艱巨任務。皇帝命他到河南鄭州審理一樁輪姦大案。這件案子自上年七月案發,一年多的時間內,已經縣、府、司、省多輪審理,巡撫擬定之後,當事人親屬不服,進京控訴,皇帝委派刑部侍郎吳應棻、內閣學士伊爾敦為欽差大臣前往覆審。吳、伊二人接手後,與巡撫富德意見相左,兩方爭執不下,上奏互參。年輕的乾隆皇帝也拿不定主意,先命臨近的河道總督白鐘山前往主持,又恐撫、部大臣爭執,沒有司法經驗的白鐘山難以服眾,只得又讓在朝頗有威信的刑部尚書孫嘉淦親赴河南,會同白鐘山審此大案。
孫嘉淦看過全案的卷宗之後,就意識到前期的審理工作問題極為嚴重。一件輪姦案,連輪姦者到底有幾個人都沒有確數:受害人常氏初供六人,後改七人,再改九人,最後又是六人。再審被告,則其「屢經枷訊之人,畏刑甚於畏死,平心究問則極口呼冤,一加斥呵則涕泣招供。忽認忽翻,總難憑信」。至於河南巡撫富德和前次欽差吳應棻等人的審理結果,相差亦極大。而在河南省內各級審得的口供,前後也大相徑庭。
富德給出的審理結論尤為離奇。在他的結案報告中,受害人常氏的夫家族叔、住在東院的郭宗炎行為不檢,為了謀取錢財,經常放任自己的妻子劉氏與同鄉弓勛、王桐等人通姦。住在西院的常氏曾對其進行嘲諷,常氏之夫郭元曾亦曾予以勸諫。為此,郭宗炎夫婦惱羞成怒,遂糾合弓勛、劉高、王棟、王良等人於雍正十三年七月初二日夜在西院將常氏輪姦。
隨後王桐等人又將常氏抱到東院劉氏床上,王桐、毛三、王成、毛玉佩、魏尚智、黃七、劉迪等人不但將常氏輪姦,同時亦將劉氏輪姦。而欽差吳應棻等人認為,抱至東院後的情節是不存在的,所以一直不肯承認富德的審理結果,雙方爭執不下。
孫嘉淦在當時素稱精幹,經過一系列調查之後,他發現案件的本來面目全不是富、吳等人所審的那樣,不但富德所言東院之事純屬子虛烏有,即便吳應棻等人給出的結果也是疑點重重。首先,郭宗炎家不但談不上貧困,且是鄉紳宦裔。郭宗炎的祖父曾經擔任過知縣,父兄都是進學的秀才,雖然在外教書,但一年半載也要回鄉一次;劉氏之父亦是監生,其餘姻親家屬亦多紳宦。如果郭宗炎有肆無忌憚縱妻賣姦之事,父兄親屬豈能毫無察覺約束?
此外,被供與劉氏通姦的王桐等人,都是傭工佃戶,本身就是貧民,哪有紳宦家庭的婦女因為貪圖錢財而向貧寒鄉民賣姦的道理呢?如果劉氏不曾賣姦,常氏又何來嘲笑?兩家如無大仇,郭宗炎又怎麼能幹出糾集多人輪姦侄媳婦的事來?孫嘉淦等人帶著這些疑問翻閱全部案卷,瞭解到該案在州衙門初審時,各方都沒有郭宗炎夫婦與弓勛等人賣姦的口供。直到半年後巡撫帶郭元曾祕密過堂,才有了「宗炎家貧不檢、縱妻通姦」的說法。隨後審訊各官根據巡撫所問的口供嚴刑逼供,迫使各犯供認。劉氏為此情急投井,被撈出後施以竹板敲手之刑。劉氏求死不得,只好供認賣姦。
至於王桐等人將常氏抱至東院再行輪姦一事,也非郭元曾、常氏初控中所有,是時隔八個月之後複行加入的,且屢次翻易,情節極為混亂。譬如深夜輪姦,怎樣確認輪姦者身分一事,常氏先供在西院時借月光看破,後經一審官指出初二月光晦暗不能辨認,又改供為聽聲音辨認;當又有審官提出其中劉高等三人並未出聲時,則又改供稱郭宗炎始終在一旁持火紙照亮,但這又與王桐此前供述的在東院碰見郭宗炎相矛盾。又如東院劉氏臥榻寬度只有三尺一寸,竟能同時容納五人。而眾人輪姦常氏、劉氏時,劉氏一歲幼子被驚嚇大哭,竟然沒有驚醒同院居住的郭宗炎之母羅氏。
此外,常氏前後指認的參與輪姦之人,經孫嘉淦派人調查,大多沒有作案的可能性。如王桐被人證實七月初二日在馬家莊住宿。馬家莊與郭家莊雖只隔二十裡,但中間有黃河阻擋,非一夜能渡,所以沒有作案可能。魏尚智是元曾家雇工,事發次日即奉常氏之命叫回外出的元曾,並代元曾到州衙報官。如魏尚智果然強姦女主人且被識破,怎能不馬上逃跑,反而親自尋主報官?王棟、王良是親兄弟,王棟年近六旬,又患病不能行房,也沒有帶著弟弟參與輪姦的道理。至於黃七、劉迪都是外莊之人,口供中忽有忽無,不明所以。
經過反覆對比前後案卷,孫嘉淦最終得出結論:這一切令人瞠目結舌的離奇場景,根本子虛烏有,所有前後矛盾的供述,或是在嚴刑之下信口胡亂承認,或是在審官的威逼教唆之下說出的。案件的情節原本非常簡單。案發當夜,郭元曾家被強盜數人入室盜取財物,牆角挖掘的盜孔至今仍在。盜賊因見其家只有郭元曾妻子常氏一人在內,遂將其輪姦。
常氏倉皇黑暗之中不能辨認強盜面目,強盜恐被識破,冒名承認為弓勛,而弓勛又是常氏在郭宗炎家見過的。河南地方官不能擒盜獲贓,遂將盜情隱諱,硬把案件轉移到姦情上來,且為了應付上司駁詰,層層羅織,編造情節,不斷牽連,無辜者十餘人被擬為死罪。終致郭宗炎、魏尚智二人瘐死獄中,其餘眾人傾家蕩產、遍體刑傷。如果不是孫嘉淦及時審出諱盜誣良之情,後果更不堪設想。
從制度上找漏洞:諱盜誣良是如何發生的?
按照《大清律例》和《吏部處分則例》,地方官諱盜誣良要按「故入人罪」之「全入」論處,如被發現,即當反坐。即便並未誣良,只是單純諱盜不報或是諱盜為竊,一經發覺,初審官亦要遭到革職永不敘用的處分。此外,如果上司官員沒能及時發現初審官的以上行為,亦有不小的連帶責任。那麼,在如此嚴厲的處分下,為什麼諱盜問題屢禁不絕,地方官甚至不惜誣陷無辜、以身犯險?問題根源還要從清代的制度上來找。
首先是清代官員的考績制度。根據清代律例和處分條例,地方如果發生強盜案,地方大小文武官員又沒能在一定期限內將盜賊抓獲,就有「疏防」之罪,要被本省督撫題參,由吏部給予處分。處分的輕重根據盜情的嚴重程度,以及官員對此事責任大小、盜賊被抓獲的時間長短而定。
例如,百姓在道路、鄉村、城內被劫,盜賊逾限不獲,該管州縣官要被降一級調用。道光以後,因為盜案頻發,條例也愈加嚴格,地方一旦有盜案發生,無論能否抓獲,督撫往往先將該管州縣官摘去頂戴、勒限緝盜。如果逾限不獲,處分也較此前更重。至於大股強盜團夥作案、一地之內出現連環盜案,或是官府、倉庫被劫的大案,相應官員的處分要更加嚴重。清代知縣的品級是正七品,已經是正印官的最低一級,如果降一級調用,就只能擔任佐貳一類的閒職。如果這名官員本身已經帶有降級留任之類的處分,再遭降調,很可能就淪落到烏紗帽不保的境地。
事實上,在當時的刑偵技術條件下,捕盜非常困難。州縣官一旦將盜案立案上報,十之七八難逃「疏防」。除了疏防處分,如果被捕的強盜在抓捕過程中被捕役虐待致死,在解審路途中逃跑或是被同夥劫囚,關押在監時死亡或是越獄,地方官也都要受相應處分。這種情況下,如果能諱盜不報,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對地方官保全官位無疑是最有利的。而對於那些由盜而奸、由盜而殺、難以諱言的大案,一些保位心切、人品又極其敗壞的官員,就會冒險做出誣良的舉動。
清人所著官箴書中,常勸誡為官之人「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蓋求免公罪,即是私罪」。對盜案的處理而言,疏防處分是「公罪」,諱盜誣良是「私罪」,地方官一旦有回避「疏防」之心,就要行諱盜誣良之事,事主陷入「失盜又遭官」的悲慘處境,就在所難免。
其次是清代的地方財政制度。一方面,清代的財政收支採取量入為出的管理辦法,由中央戶部統一支配,每一筆開支都要嚴格審核報銷。乾隆以後,隨著人口的不斷激增,地方上的社會矛盾也日益複雜,但僵化的財政制度不存在為州縣刑名事務大量增加開支的餘地。至於由地方政府出面,增收耗羨補充公費使用,雖然是普遍的做法,但也要有所限度,數量過多容易激起民變。
另一方面,清代刑名大案的審轉程序十分複雜,強盜案作為涉案人數最多的死刑案件,大致要經過縣、府、按察司、督撫四級官府審理,案卷送交北京刑部覆核,由皇帝批准處決,中間如有情節審問不清、法律引用不確之處,任何一級都可能往返駁詰,再二再三。十幾名甚至數十名當事人、犯人、證人及其親屬在省內各級衙門之間輾轉解送,成本非常之高。
因此,地方一旦出現重大盜案,必然經費不敷,這就需要承辦此案的吏役自籌。吏役借此肆無忌憚,任意舞弊,一些經驗不足的官員,因此被其玩弄於股掌之上。一些官員或不欲造成經費虧空,或不願受制於吏役,往往有壓案諱盜之舉。而一些惡吏蠹役如果與大盜相串通,甚至本來就是養盜之人,受官員委派辦案捕盜時,就會出現接受盜賊賄賂,轉而誣陷良民的舉動。
對於諱盜,特別是諱盜誣良這樣貽禍百姓、助長盜情、破壞吏治的「虐政」,清廷和當時的有識之士都有清晰的認識,但又無法徹底打破考績制度和財政制度從而根治這一弊端,只能不斷對地方官進行說教告誡,並通過以上制下的制度設計,在個案層面進行糾錯,省內無法解決,就由中央派欽差處理。
而一旦督撫甚至中央高官也「專務粉飾」,則「屬吏仰體上意,率多諱匿」,那麼「盜賊充斥,生民塗炭」的局面自然隨之而來。張集馨在四川任職期間,僅簡州一個州,一年內就有劫案三百餘起,皆未通報。此後,未及五年,太平天國運動就全面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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