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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吧EP2】 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傻傻分不清楚?

臺灣吧 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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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影片中應該有簡單了解總督府大權在握的法律基礎,但是從六三法進化成三一法,最後又來個法三號,想必很多人還是搞不太懂這些三來三去的法律到底是做什麼用的。這裡就來帶大家認識一下日治時期臺灣的法制沿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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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 ,wikipedia

影片中有告訴大家,日本在臺灣的統治大概可以分成三個部分,第一個時期是特別統治時期。既然叫做「特別統治」,當然就是要用和日本本國不一樣的法律來統治。而「六三法」就是日本殖民臺灣使用的特別法,全名是「關於應該在臺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因為是法律第六十三號,所以大家習慣稱作「六三法」。這條法律使臺灣總督獲得了在臺灣地區的「特別立法權」,能夠集行政、立法、軍事權力於一身,讓總督變得像臺灣的「土皇帝」一般。但這項法案的存在令日本人大為反感。
 
咦,等一下,不太對勁,怎麼是日本人反感,不是臺灣人呢?
 
沒錯!率先反對總督特別立法的,不是別人,正是「在臺」日本人。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讓我們從一個關於高野孟矩的小故事來了解吧。
 
話說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上台後,一心想要掃蕩貪汙腐敗的吏治,而高等法院院長高野孟矩當時身兼總督府的法務部長,雄心壯志展開一系列的糾舉行動,但隨著被逮捕的官員逐漸增加,涉案官員的層級愈來愈高,問題變得一發不可收拾。當官位高到民政局長也身陷風暴時,本來單純的司法案件也逐漸演變成政治事件。日本國內高層意識到,再這樣調查下去,恐怕會危及日本在臺灣的統治基礎;畢竟,貪污到極致的政府,誰還願意相信呢?
 
在日本政府高層與乃木總督交換意見後,一批高官被撤換,民政局長、財務部長、學務部長紛紛下台,連高野孟矩的法務部長都被拔掉,首相甚至還希望他連高等法院院長也辭掉,就將他暫時停職。但整件事在高野孟矩看來實在太荒謬了——上級居然因為他很認真的起訴受賄官員而將他停職!再說,他認為自己司法官的身分,是受憲法明文保障的,因此很有 guts 的銷假上班,拒絕停職處分!卡在中間的乃木總督最後只好派警察把他逐出法院了。這樣的舉動讓許多具有理想情操的法界人士大為感冒,臺北、新竹兩地的地方法院院長甚至為了表示支持高野孟矩而跟著辭職。而當高野回到日本後,就開始大力抨擊總督府侵犯憲法所賦予法官的身分保障,進而引發了「六三法」是否違憲的爭議。
 
故事說到這邊,大家也可以明白,很多時候即使我們說日本殖民臺灣,那個「殖民」的意思也絕對不是他要怎麼玩死臺灣都可以,他還是需要具備一定的合理性,不單是要說服臺灣人接受統治,更重要的是要說服自己的日本人民這樣做是對的。
 
回到正題,作為特別統治時期權宜之計的六三法,在法令中是有一則但書的:「此法於施行日後滿三年失效」,這使得每三年國會就要掀起一番激辯。嘰哩呱啦吵吵鬧鬧到了 1906 年,國會終於通過法律第三十一號(簡稱「三一法」)來取代六三法,稍稍限制了總督的立法權,要求以後總督制訂的律令不得違反本國法律,避免掉違憲爭議。但,特別立法的本質並沒有改變,而且過去在六三法時期頒布的律令即使已經違反日本法,卻依然有效喔。所以臺灣在三一法之下,法律上仍是一塊殖民地性質的帝國屬地。
 
時間就這樣來到了 1919 年,隨著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的「民族自決」,在國際間掀起旋風。民族自決的意思是各地民族都有決定自身命運的權利。這對於生活在殖民統治下的人民是莫大的鼓舞,但對各個帝國主義國家來說這股思潮就像洪水猛獸了。相較於「民族自決」,過去覺得不太可行的「同化主義」似乎可愛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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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 威爾遜,wikipedia

就在同個時期,日本國內也進入所謂的大正民主時期 。1918 年日本爆發「米騷亂」之後,原來的寺內內閣集體請辭,早年主張臺灣總督由文官擔任的原敬成為日本首相(別懷疑,他就是姓原名敬!),對臺統治策略開始有了調整,「內地延長主義」成了新的統治方針,並且改以文官來擔任總督一職。


日本首相 原敬,Wikipedia
日本首相 原敬,Wikipedia

隨著統治方針以改以「同化」為原則,國會於 1921 年公布了「法三號」,開始將日本本土的法律以天皇「敕令」的方式適用於臺灣。在日本本土的法律適用於臺灣的原則下,原本總督的律令退居輔助地位,臺灣總督的律令只能在特殊、緊急情況而且日本沒有法源的基礎才可以作為補充。


在法三號時期,臺灣終於在法律上獲得了和日本人一樣的權利了,但實際的情形自然又是另一回事,但這已經不是這篇文章的重點了。希望大家從上文能對日治時期的法律沿革有個簡單認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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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作者 臺灣吧
作者 蕭宇辰
刊登日期 2014-12-08

文章分類 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