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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史】如果能平淡度日,誰想成為貞節烈女?節烈故事是清代臺灣女性無法言說的性別悲歌

林聖峰 2024-09-01

在現代社會中,雖然仍存有不少對於女性的壓迫,不過隨著社會思想的逐步進步,相較於以往已有一定程度的改善。時至今日,若將公然地將女性當作商品販售,絕對是社會所不能容忍之事。可是這樣的狀況卻曾是過去的年代稀鬆平常的光景,甚至是蔚為風潮,成為當時許多女性無法揮散的夢魘。


毀容斷髮,卻也換不回自由

故事得從清代臺灣的新竹開始說起。今日新竹的北門街,是新竹地區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商業街道,尤其到了清代中後期,泉州商人開始透過竹塹港經營進出口貿易,北門街上分布著各種市集,往來郊商、攤販、挑夫乃至船家無數,可說是人聲鼎沸、人潮絡繹不絕。
 
新竹北門街附近即為新竹都城隍廟,自清代以來即是新竹地區的商業中心
(Source: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開放博物館
光緒年間,就在這條北門街上住著一戶呂姓人家。這戶人家家主叫呂障,生了三位美麗的姑娘,尤其是最小的三女兒阿棗,附近人家都知道這呂家生了一個好姑娘,形容她個性純潔,舉止不苟言笑;在傳統漢人社會之中,呂阿棗生的漂亮、端莊不輕佻,且家中殷實,當然是個良好的結婚對象,照理來說前來結親的人應不在少數,可惜的是阿棗並沒有選擇權。他的母親劉氏出身娼家,且愛慕虛榮,經常在家中舉辦宴會,招待其他富商到家中作客。當然,宴客為得不僅是玩樂,而是為了覓尋女兒的「合適對象」。

面對母親的荒唐,阿棗也只能盡量躲著,不過作為家中幼女,又怎能夠躲過母親的安排。當時鎮上有位姓魏的富豪想要「得到」阿棗,在《臺灣通史》中就如此委婉地描述「邑有魏某見而說之,以巨金賂劉,欲為梳櫳。」

梳櫳原本的意思,代表女性成年以後將頭髮改梳為髮髻。不過梳櫳的弦外之意,則是在風月場所中,處女首次接客後也會改梳髮髻,因此梳櫳也隱含著首次接客的意味。例如清代孔善任的《桃花扇》中,名妓李香君的養母李貞麗便說過:「妾身李貞麗,只因孩兒香君,年及破瓜,梳櫳無人,日夜放心不下。幸虧楊龍友,替俺招了一位世家公子,就是前日飲酒的侯朝宗,家道才名,皆稱第一。」從前後文來看,這裡的梳櫳顯然並非單純的少女成年禮。

或許是自身的經歷所致,呂阿棗母親是個見錢眼開的人,面對魏姓富豪重金的誘惑自然是抵擋不住,很快地便答應魏姓富豪的要求。面對母親的威逼阿棗只能哭泣著說道「女子雖愚,孰無廉恥?其忍為此態者,為衣食爾。今吾家幸得稍溫飽,奈何猶為此事,以貽鄰里羞?必欲兒效兩姊,雖死不從。」,阿棗認為自己雖然不夠聰明,但仍有廉恥的觀念,如今家中已能溫飽,為何又得將自己販售給富商?在阿棗求饒的話語之中,最讓人驚心的是阿棗原來並非呂家第一個遭逢如此命運的人,阿棗的兩位姊姊也早已成為娼妓。

阿棗的母親面對女兒的軟釘子,只得毒打女兒一頓,一時之間也找不到其他方式說服阿棗。於是劉氏便偷偷和魏氏商量協議,既然無法說服女兒,劉氏便打算以強迫的方式,不再顧慮呂阿棗的感受強行將他賣出。面對母親如此狠心的決定,呂阿棗乾脆剪髮毀容,將招人覬覦的美貌毀去,甚至茹齋奉佛,希望換得自身的貞潔與自由。不過以如此激烈的手段反抗,卻沒喚醒早已財迷心竅的母親,那怕女兒已經毀容,還是不停的威逼利誘。

眼看母親心意已決,呂阿棗也只能用生命來表明其意志。光緒 19 年 2 月 26 日,這是阿棗生命的最後一天。在前往另外一個世界以前,她隆重的沐浴更衣,走到佛堂前點了一炷清香,在樑上懸吊起繩索,隨著縷縷青煙上升,阿棗也在當晚自縊身亡。我們不知道阿棗在過世前想了什麼。
 
許多烈女故事的情節,經常是女性選擇結束生命來對抗命運
(Source:Cindy/CC BY-NC-ND 2.0)

清代社會「優待」女性的背後

阿棗的悲劇性故事不是單獨的個案,這無疑地反映傳統臺灣女性的弱勢。由於清初臺灣氏移墾社會,多以男性移民為主加上朝廷屢次禁止渡海,限制家眷搬遷,男多女寡性別嚴重不均。臺灣社會特殊的條件造就臺灣婦女享有相較於大陸原鄉更為寬鬆的社會規範。

《淡水廳志》中就稱:「臺灣舊俗,寬於婦責。近日漸摩禮義,風教聿新;官斯土者,尤宜表揚貞節,矜式里閭。」《淡水廳志》僅僅只以寬於婦貴委婉說明,康熙五十六年的《諸羅縣志》,則說的更為清楚:
 

多男少女;女好逸樂,即女紅不事紡績,以五絲刺雲日、花草、麟鳳、魚龍、美男子、婦人之狀相矜耀為觀美。故曰男耕而食,女不織而衣;臺郡皆然矣……

《諸羅縣志》所描述的女性生活顯然較內陸原鄉來的更為安逸,女性無須過著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隱居生活,可以自由出門甚至精心打扮參加廟會夜市,夫君也甘願為之陪同駕車。甚至直到日治初期日本人佐倉孫三撰寫的《臺風雜記》中,也稱婦女出門總是精心打扮著:
 

婦人修飾面貌,遠超日東。……黃金耳環與白銀手環,燦然相映,頗有貴人之風。餘始觀之,竊謂是都市婦人而然,至僻地山村則不然。後游四方,所到婦女皆然,實可奇也。

作者佐倉孫三剛到臺灣履職時,看見路上婦女出門都會精心打扮一番,起初還以為只有都市婦女才會如此,但在旅途中發現即便到鄉下之地,婦女也是精心打扮。佐倉孫三便不禁感嘆道臺灣的婦女是多麼的幸福。不過,佐倉孫三卻沒有見到這些寬鬆的社會規範、或是女性逸樂的場景,背後所凸顯的社會觀念:因為女性被視作可以生育、繁衍的對象。在女性相對稀少的情況下,才可以有如此優越的待遇。


束縛女性的貞節烈女觀

隨著臺灣逐漸轉向定居社會,清朝政府也開始要求臺灣婦女注意男女大防(意思是男女有別,不能授受不親)、強調婦女貞潔。乾隆九年(1744),官員六十七奉命巡視臺灣時發表〈通飭慎婚姻重廉恥示〉稱:
 

本院蒞臺以來,深察民情,其禮義不愆者固多,而習俗未免淫泆。婚姻不遵禮法,有一女而兩許、有既定而後悔者,每披閱文卷,不勝髮指。

赴臺任職的官員要求婦女必須遵守禮法規則,且必須自幼學習。此外也會透過方志書寫烈女、建立旌表標準提倡貞潔等,來向大眾傳遞貞潔觀念。這當然也是另外一種對於性別的束縛,追求節烈地後果,也只得如呂阿棗一般以死求全。然而,無論政府官員再怎樣極力呼籲遵守貞節觀念,但透過契約文書或是時人見聞,我們可以看見完全不同的樣貌。
 
在清代常設置節孝坊來彰顯女性守寡、守貞的價值(Source:wikipedia

重女輕男?作為典賣商品的女性

前述所提對於女性較為優待的社會現象,其實並不意味著性別平等。《臺灣紀事》中有這樣一段話「臺俗貧人多重女輕男,所謂生男勿喜、女勿悲者;此非為門楣計,為一株錢樹子計耳。」亦即重女輕男的現象,並非由於出於尊重女性,而是在「物以稀為貴」的條件下,生女能夠獲得更高的報酬。這也就是清代臺灣常見的女性販賣──典女、賣女。

典女顧名思義,就是女兒做為抵押品,抵押給債權者。尤其是在窮困人家缺乏收入之時,以典當的方式籌措款項,而且典當亦即日後可以贖回,在兼顧骨肉之情也可以解決生計問題。在典當契約中,有的會明載典女的「用途」,而在中下層庶民生活中,被典當的女兒最可能去處除了為婢女之外,最常見的便是娼妓業。
 
自清代以來有不少女性被典賣後成為藝旦(Source:wikipedia
許多清代士人的文字中,便常提及娼妓業在臺灣的盛行。尤其是商旅往來雲集的港口城市,池志澂的《全臺遊記》中便如此描寫過:
 

歌樓舞館,幾乎無家不是。俗重生女,有終其身不嫁以娼為榮者。此風不知何自始耶?嗚呼!地氣溫濕,人性自淫,宜開湖水以洩其菁華,宜栽大樹以收其亢氣。

民間甚至有傳言「天下無恥之人莫如臺地婦女之甚」,代表官方立場的《淡水廳志》也稱「臺灣舊俗,寬於婦責。」甚至有文人誇張的形容:民俗之淫蕩也,蔓草采蘭之習,他處尚多,而臺地尤甚。無論鄉村城市,隨地皆民家,即隨地將如娼家。

而在留存至今的契約文書中則應證了這樣的猜測,不少典當契約中會明載女兒可以投入娼妓業。例如《臺灣私法人事編中》留存有一份光緒 28 年的典女契約,部分內容如下:
 

立胎借單字人,臺南大西門外佛頭港街四十四番戶張氏招官,有親生女陳妹,年十四歲,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次女陳妹為胎……聽置請先生教曲,給鑑禮為藝妓或娼妓。

契約中張招官急需用錢,於是將次女陳妹抵押予黃建置借錢七十三銀。同時承諾聽任黃建置安排先生教曲,藝成後則正式領鑑禮為妓。上述契約雖然成於日治初期,但這仍是沿襲自清代典女之情形。

佐倉孫三的《臺風雜記》也同樣紀錄到此一社會風俗:典質子女,借金於人,名曰媳婦。及破瓜年紀,為娼妓,從賤業。及二十歲以上,尚不得贖還者,比比皆然!

類似典女的還有賣女,也就是販賣女兒。而賣女不像典女債務人可以贖回,因此不少被賣出之女兒,更有可能淪落風塵,光緒二十八年另有一份契約如下:
 

立賣女子…王五朝,有親生女子一口,第三胎,名罔市,年十一歲,……今因家貧無力……願將此女子托媒引就⋯⋯或為藝妓,或為娼妓。

這些文字都顯現著對於女性優待的背後,都並非真實地尊重女性。


揭開貞節故事的面紗

回頭來看呂阿棗的故事,雖然呂阿棗家中小康,不像是一般賣女、典女的貧窮人家,不過《臺灣通史》中也未詳細說明呂母賣女的原因,無法繼續深究為何呂母如此狠心。不過可以確定的是賣女、典女在清代臺灣是常見的社會陋習之一。

也因如此壯烈的自縊,呂阿棗最終被連橫寫入《臺灣通史》的列傳之中。除了連橫之外,清領時期都不斷在方志中撰寫貞潔烈女的故事,或是以旌表嘉獎等方式鼓勵女子守節,呂阿棗顯然也是受此影響。這樣節烈的觀念,原初是想要對抗賣女、典女這樣對於女性不利的社會風氣,不過這樣的觀念在後來卻也成為女性的另一種束縛。節烈被視作值得追求價值,不過所有的節烈都伴隨著犧牲與痛苦,被迫成為烈女的人們不是孤老終身就是自縊身亡。或許更應該被導正的是社會中對於女性所施加的種種要求,將女性視為主體、尊重女性獨立自主的選擇,無論放蕩或是守貞,或許才能在性別平權之路再更靠近一些。
 
參考資料
  1. 卓意雯,《清代臺灣婦女的生活》(臺北:自立,1992)
  2. 耿慧玲,2005,11,〈烈女與婢女—臺灣碑誌中的婦女人權〉,教育部、吳鳳技術學院,「人權教育與當代社會」學術研討會(嘉義)。
  3. 耿慧玲,2006,12,〈禁錮婢女碑中臺灣婦女地位之研究〉,中正大學臺灣人文研究中心,「臺灣人時地綜合研究學術研討會」(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嘉義縣)
  4. 阮玉如,〈清代臺灣婚姻禮俗研究〉(臺南:臺南大學國語文學系碩士論文,2010)
  5. 廖婉汝,〈清代臺灣婦女的形象建構〉(桃園:中央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
  6. 陳品妤,〈清代臺灣寡婦的他力與自擇〉(臺北: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
 
延伸閱讀:
1.《臺灣通史─原文 +白話文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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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灣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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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作者 林聖峰
刊登日期 2024-09-01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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