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如何監管草民婚姻?
身高六尺、登記成婚,恭喜轉大人!
對現代人來說,結婚說難不難,但還是有些基本門檻。今年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男女得年滿 18 歲才能登記結婚,民法、刑法的成年規定也統一為 18 歲。成年責任、結婚權利,同步降臨。
有趣的是,秦漢時代的「轉大人」標準,看的卻不是年齡大小,而是身高!
睡虎地秦律中,不論男女都以「身高六尺」為界線,判斷會不會被官府問罪。現代刑法 14 歲以下免除刑罰、14 至 18 歲減輕刑責,秦代同樣也有兩個標準。男子六尺五寸(150.2 公分)、女子六尺二寸(143.2 公分)才算成年;男女未滿六尺(138.6 公分)免除刑責;介在六尺至六尺二寸、五寸之間,應可以減輕刑責。
難道長不高就無法獨立?哈比不必絕望,另一個提早成年的捷徑:結婚!成年標準與結婚分離,只要結婚就被視為獨立。
在現代,有個離譜的例子是夫妻鬧離婚,結果一到戶政事務所,才發現當時根本沒去登記。這種「儀式婚」與「登記婚」的困擾,不只現代有。
當時最標準的正式婚姻,訂婚時雙方立下如同婚書的「參辨券」,結婚時由鄉官見證。舉行公開儀式、並到官府登記,那就萬無一失,保證兩人絕對是正宮。但是,由於官府鼓勵卻沒有強制登記,婚姻認定仍以儀式為主,類似台灣過去的儀式婚,因此也曾發生婚姻成立與否的爭端。
奉行不婚主義的現代人或許會瀟灑地說:結婚,不過就是一張紙嘛。還真不是,秦漢簡牘有這麼一個案件:主角是一名奴婢「婉」,因早年被好心的大夫收留,養在家裡成了御婢,還為大夫生了小孩。秦漢法律允許一夫多妻,正妻、側妻都受到法律保障;但婢女就比較模糊曖昧。
由於大夫和「婉」沒有登記成婚,僅解除她的奴隸身份。因此大夫死後,家僕「識」與寡婦「婉」為爭奪遺產發生糾紛。這時,婉是不是合法的妻子就成了法律爭點,決定她能否獲得法律保障。所以,結婚真的不是一張證書而已,還關係到很多重要的權益啊。
小三、小王抓,小情侶也通通抓!
關於婚姻的權益保護,「通姦除罪化」可說是近期熱燒議題,這涉及法律如何介入、規範私人婚姻,是否需要用刑法來懲罰感情不忠者。在秦漢簡牘中,對出軌也有相關禁令,而且當時的通姦定義更嚴厲。
除了明媒正娶的配偶,婚前、婚姻之外的性行為通通不合法。人夫或人妻外遇、未婚情侶的私情,皆被列入「奸罪」(當時以「奸」代表男女私情,「姦」主要指一般犯罪)!
在今日,抓姦很難罪證確鑿,缺乏攝錄設備的古代就更加不容易。有一對男女受刑人在官府服勞役,日久生情,便開始私會偷情。不知是不是勞役表現不佳,讓官吏起了疑心,竟然化身「古代狗仔隊」長期跟監追蹤,終於將兩人逮捕論罪。
如此近在眼前的私情,都需要大費周章追查,一般百姓家的姦情,不告不理的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寡婦當何論?秦漢法律的系統性精神
在法律賦予的權利保護下,婚姻雙方不能出軌。若其中一方過世呢?對現代人而言,這自然等同婚姻消滅。但,如果當事人是在喪事期間有染呢?別懷疑,秦漢簡牘還真的記載一則大踩線的奇情故事。
案情是一位寡婦在丈夫喪期與別的男人通姦,而且在亡夫的棺木之後!婆婆知道後怒不可遏,憤而向官府告發。問題來了!律法中並沒有針對寡婦的特殊規範,但這等玫瑰瞳鈴眼編劇都要認輸的獵奇案情,對時人而言,只以一般通姦罪論處又太輕輕放過,只好想法子把法律「擴大解釋」。
官吏努力找出一條律令:罪名是類「不孝」,以次於死刑的重罪論處。當時如果不孝順父母,定罪後會遭處死。夫為妻之主,次於親子關係,寡婦在喪期沒有流露悲哀之情,做出不敬之事,當判次於死刑的「終身勞役」。
但此時,卻有人獨排眾議!一位官吏眉頭一皺,深覺此事萬萬不可。
他的論證如下:妻子在丈夫生前通姦,法律規定處以較次一級的勞役懲罰;本案妻子在丈夫死後與他人通姦,則要處最重的終身勞役。死後通姦竟然比生前通姦罰得更重,實在太不合理。這番有理有據的主張,立刻讓眾人猶如醍醐灌頂、頻頻稱是啊。
這則案件也顯露出秦漢法律的核心特色,相較於唐律高舉道德倫常,秦漢律法更重視制度化規範。
刑罰不只是審度行為適當與否,還需考量『法律的系統性』,是否合乎系統內在邏輯。用現代語言來說,就是衡量整體的比例原則。
反之,這名寡婦若不幸生在唐宋以後,很可能被冠上儒家道德之罪,結局恐怕便不只如此。
親愛的,我們成婚吧(嗶!來人抓起來)
自古以來,婚姻作為不同家族、人群的勢力結合,涉及統治者最關切的政治利益。因此,透過不同時代的婚姻禁令,也能發現背後潛藏的社會文化。
比如,漢代初期實行「郡縣、封建雙軌制」,中央劃定部分行政區,直接掌管這些郡縣;同時,也分封土地給功臣貴戚建立小王國。由諸侯控制的領地,在漢帝國內保有一定的獨立性,中央和地方之間隱隱呈現某種對抗關係。
因此,漢代中央政府基於人力考量,便禁止其它封國男子娶走戶籍在漢帝國直轄下的女子。但感情的事,哪裡是一紙禁令能束縛的呢?在漢朝所屬藩國──齊國,就發生了一樁不被祝福的愛情悲劇。
故事是這樣的,齊國的官吏奉命帶一名貴族女子南去首都長安落籍,兩人在途中墜入愛河。到了長安交差覆命後,私訂終身的小情人怎麼捨得從此天涯相隔?官吏便企圖讓「南」女扮男裝,矇混出關一起逃回齊國。但苦命鴛鴦沒有成功,出關時不幸被逮住,成為竹簡上的判例。
這對無法相守的「古代羅密歐茱麗葉」,透露出當時政治勢力之間的緊張關係,也暗示了婚姻不只是相愛的兩人,還經常具有結盟的政治意涵。
在勞動力珍貴的時代,中央政府自然不願意直轄臣民的人力,因結親而外流到藩國。還好,這類禁令來自政治需求,當諸侯國勢力逐步被瓦解後,禁婚限制也就慢慢寬鬆,也許能少拆散幾對有情人。
秦漢時代的超前觀念:權勢性侵
除了選邊站的政治對抗,「不合格」的婚姻禁令還包括:商人與非商人家庭不能通婚,這來自於秦代重農抑商的延續,希望固定在土地上的農業人口不要流失。入贅婚也不被允許,政府希望成年男子自立戶籍,不要依附在妻家。這兩類婚姻基本上屬於不鼓勵,雖有懲罰,繳錢就可了事。
但另一項婚姻禁令可就相當「前衛」!
秦漢法律規定,官員和轄區內的女子共結連理是犯法的。而且不論女方是否自願,男性都被視同為「強姦」。為什麼呢?一方面是擔心官員跟地方豪強聯姻,形成一方勢力,對中央政府造成麻煩。更重要的,防杜官員用權勢威逼,讓良家婦女含淚點頭。這個律法概念類似現在的「權勢性侵害」,掌握生殺定奪大權的地方公職、案件主審,都不可和轄區百姓、被告通婚。
這也意味,秦漢時代已注意到公共權力關係中的不對等,而且弱勢者不需要舉證,受到法律傘的全面性保護。
檢視這些被排除的婚姻形式,背後往往潛藏了各種政治利益、文化禁忌。劉欣寧點出其中的關鍵意義:
婚姻經常成為一種手段,用來管制國家不喜歡的社會狀態。
直到今日,爭取婚姻平權的過程中,也曾出現「國家不應該鼓勵不能生育的結婚形式」等論調。古今對照,現代某些思維是否和古代婚姻管控的想法有些相似呢?
枕邊人就是國家的耳目
除了禁止特定婚姻形式,秦代也透過監管私人婚姻,深入家家戶戶來控制百姓。自秦國商鞅變法,國家用「連坐法」強迫人民互相監視,達到統治效果──不想被別人連累,那就趕緊告發你的鄰人、朋友,還有丈夫吧!
丈夫如果犯重罪被捕,妻小都要被罰為官婢,所以妻子一旦察覺不對,先告先免罪。但特別的是,妻子可以告發枕邊人,兒子卻不能舉報父親。
原來,當時認為父子血緣無法斷絕割捨;夫妻則像契約關係,可以隨時終止。這種觀念相當超前,和現代相近。不過到了強調儒家倫理的後代,卻是相反過來,妻子、兒女若告發家人,都會因為不守「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親親之道而被議處。
雖然秦漢政府鼓勵人民相互舉報,但也有一些規定,感覺還挺有人性的。當時駐守邊塞的軍士可以攜帶家眷,由國家配給全家糧食。太太跟著當兵的丈夫到邊塞生活,一家人天涯海角,頗有一種同甘共苦的樸實浪漫感。
換句話說,秦漢早期看待夫妻關係的要件是同居,社會對家的定位,類似現代社會的「小家庭」,並不是後來的中國宗親、大家族。
婚姻制度是特定時空的產物
不論古今,草民的婚姻被法律所保障,但也同時受到監管控制。結婚證書絕對不只是一張紙,藉由婚姻制度,政府可以讓一些人獲得保障,或將另一些人隔絕在外。國家既強化特定推崇的價值,也排除忌憚不喜的類別。
但相較於唐律的道德化,在秦漢時期,法律目的以「編戶齊民」為主,讓官員精準掌握家戶口數,按戶徵稅、徵兵、徵徭役,方便管理。秦漢律令沒有儒家化後的條條框框,也較少「婚姻家庭應符合聖人之言」的濃厚道德監管性,更接近庶民生活。
「儘管時空背景不同,但婚姻面對的種種情感衝突、現實爭端,經常是跨越時代的。」歷史文化的深入考察,讓我們進一步看見,不同時代的人如何理解婚姻制度、社會規範。今日,人們對改變婚姻形式的衝突、抗拒與對話,或許在兩千年後,也會成為後世眼中一段值得研究的奇特歷史呢。
爬梳出土簡牘,遙望兩千年前的律令,劉欣寧這麼說:
所有觀點思考,都受到特定時空背景的侷限,包括現在的我們。保持開放性,尊重、接納差異,或許就是歷史教給我們的珍貴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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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寧個人網頁
史語所藏居延漢簡資料庫
開放博物館:開放性資料庫—簡牘字典
採訪編輯|謝博霖
美術編輯|林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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