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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民間的殺夫判決,如何牽動日後動搖宋朝國本的新舊黨爭?

庭光 2018-03-19
宋朝,一位名為「阿云」的驚世媳婦預謀殺害丈夫,卻意外讓王安石與司馬光決裂......

中國歷史上的改革者何其多,但其中有一個鼎鼎大名的人物你一定聽過,那就是宋代推動新法的改革家王安石。


王安石最大的貢獻是,他以超越宋代人的思維提出「將稅收制度商業化」的前衛構想。除此之外,他還留下了那句霸氣的名言:「天變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不足法。」


而說到王安石,就不得不提他畢生的政敵—司馬光。司馬光除了小時候打破水缸救人的事蹟外,他那出名的硬脾氣也為人津津樂道。凡是王安石主張的新政,司馬光總是以長篇大論來反對,以永不妥協的態度聞名政壇。


政壇上形同水火的兩人,難道是一生下來就互看不順眼嗎?


當然不是,甚至,兩人早年的私交相當不錯,也曾當過一陣子的同事,彼此都相當佩服對方的才學。但是好景不長,兩人因對新法抱持著不同的意見而交惡,北宋當時發生的「阿云案」更加深了兩人間的嫌隙。


阿云案之始末

如果北宋時也有發行報紙的話,阿云案便是足以登上社會頭版的刑事案件,其案情究竟如何?


英宗年間[1],登州(今天的山東一帶)有一名喚作「阿云」的女子,在家人的屬意下嫁給了一名韋姓男子。訂親期間,阿云的母親不幸去世,阿云必須先守母喪而不能及時過門,因此在名份上還只是韋氏的未婚妻。


由於這是一樁通過傳統媒妁之言而成的婚姻,阿云在婚前從未見過未婚夫韋氏。沒想到,阿云嫁過去後,發現韋氏的長相奇醜無比!


母親剛過世的傷還沒痊愈,阿云就又要面對丈夫的其貌不揚,如此的雙重打擊讓阿云心一橫,便有了殺害韋氏的打算。一天夜裡,阿云趁丈夫睡在農舍時,拿著一柄柴刀對熟睡的丈夫一頓猛砍,砍了近十餘刀。阿云不知韋氏是死是活,丟了刀子便逃離了案發現場。


雖然被害人韋氏在睡夢中被砍了十餘刀,但他並未被砍中要害(只被砍斷了一根手指),在左鄰右舍的幫助下,他撿回了一命。地方官吏經獲通報前來查案,一開始以為是強盜闖空門,但隨後發現阿云涉有重嫌,便拘提逃亡中的阿云到案說明。


「是不是妳砍傷了妳的丈夫? 如果老實招來就不會打妳」負責審問的官吏以嚴峻的口吻問道,阿云被嚇得只能如實秉告。坦誠罪行後,阿云被以謀殺親夫未遂的罪名收押,以待日後的審判。


古代的女犯人形象(Source:九品芝麻官劇照)

意料之外的逆轉改判

在古時候,妻子謀害丈夫可是重罪,繼承唐律精神的宋代律法亦是如此。


在宋代法律中,殺夫屬於「十惡」之一,刑罰非斬即絞,可說是相當嚴重,阿云的案子最終以死囚的名義上報給了知州。登州的知州是位名叫許遵的官員,按照宋代的規定,凡是涉及死刑的案件,官員皆有上報至中央覆核的義務。許遵因而按例將案件送至中央司法單位之一——大理寺,大理寺所做的批覆是以絞刑論處。


但許遵卻不太同意大理寺的判決。他認為此案有幾點疑義,其一,阿云與被害人韋氏締結婚約期間,阿云正在守喪,守喪期間的任何婚約都不能算數。因此,韋氏在法律地位上不能算是阿云的丈夫,只是一個毫無瓜葛的「普通人」[2];其二,阿云在進入正式司法審訊前便已招供,此舉按照熙寧元年頒布的敕令得以減刑二等,所以應從絞刑改為流放。再者,被害人韋氏僅被砍斷一根手指,並無性命之虞,就情理上判阿云死罪實在太過。


基於上述理由,許遵向另一司法機關—刑部,提出上訴。結果刑部的答覆是:「大理寺的判決沒有問題,許遵抗告理由不充分。」


本案就此告一段落,但不久之後,許遵被調到中央政府做司法類的職官時,又有好事的言官將許遵過去試圖替阿云案翻案的事情給挖了出來,彈劾許遵不諳法律條文,根本就不適任!


許遵不以為然地上書為自己辯護,這件事就這麼鬧到了皇帝前。當時的皇帝正是剛即位不久的神宗。神宗拿不定主意,只好交由時任翰林學士(皇帝秘書兼御前顧問)的司馬光和王安石來討論。


王安石(Source:Wikipedia)

翰林學士是能夠參與皇帝詔書修訂的重要職官,擔任翰林學士,意味著日後非常有機會躋身成為中央大員,由此可看出王安石和司馬光兩人皆受到皇帝器重。在這個背景之下,王安石和司馬光被神宗請來對阿云案發表各自的看法。


司馬光贊同大理寺與刑部的判決結果。他認為阿云被判處絞刑合情合理,原因在於就犯罪動機和相關刑責而言,阿云被處以的「故意殺傷罪」,其刑責剛好介於「謀殺罪」和「鬥毆殺傷罪」之間,不太輕不太重。根據律文「故意殺傷罪」這一條規定:將人砍傷見血,向當局自首是不能減免刑等的。因此司馬光認定將阿云判處絞刑毫無疑義。


但王安石卻持跟許遵相近的見解。王安石認為,犯案的動機和犯罪本身應分做兩件事來討論。他引述了一個判例跟阿云案作參照:假設有人因為想盜取他人的財物,卻在過程中不慎殺傷對方。若他事後向當局自首,那麼法律便只會處罰他殺傷人,牟取他人財物(犯案動機)的刑責則能因自首而免去。因此王安石得出「犯罪動機和犯罪本身會各別處罰」的結論。


在王安石看來,此案應拆作「預謀」跟「殺傷」兩件事。阿云的自首使她得以免去刑度較重的「預謀罪」,國家因此只需追究「殺傷罪」的責任,殺傷罪又因自首得以減刑二等[3],因此將阿云的刑責改為流刑較為適當。


馬王二人無法取得共識,便分別給神宗上了奏摺,使神宗又陷入苦思。無奈之下,神宗只好請了另一批同為翰林學士的顧問團以多數決的方式決定,經過討論後,顧問團最終採用了王安石的見解,阿云案就此逆轉改判。


司馬光(Source:Wikipedia)

國家法律路線之爭

經過決議後,神宗公布了一道行政命令:「凡是謀殺未遂致人損傷,只要犯嫌自首皆能減刑二等。」,史稱「癸酉詔書」。沒想到這道敕令卻引起了司馬光等臣僚的不滿。司馬光認為此舉無疑是給了犯人方便,讓國家法紀蕩然無存。 司馬光更直言許、王二人在法律解讀上的錯誤,懇請神宗收回成命。一些支持司馬光論點的官員就此聯合起來,堅持該草案必須退回中書省再議。


神宗迫於無奈只好多次召開御前會議聽取各方意見,其中一次甚至請出了宰相文彥博、富弼來討論。法案前後經過了三次修改,最終還是以王安石的版本定案。


圖表係參照蘇基朗,《唐宋法制史研究》,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9。

這場爭論從一位女子的生死之辯,升級至國家的法律路線之爭了。我們也能從這場論爭中看出司馬光與王安石極為不同的法學價值觀——司馬光重視法律的威懾作用,認為法律不得輕易曲解與妥協,他並強調道德是凌駕於成文法之上的;王安石則傾向罪犯應有改造、自新的機會,如果不審慎使用刑罰,人民將會感到手足無措。


至於案件的主人公—阿云,最終也未被流放,而是僅被處以「編管」[4]。置身論爭之外的阿云,如果知道自己掀起了這一連串的波瀾,想必也會驚訝不已吧!


蒙上黨爭影子的阿云案

阿云案的歧見無疑加深了王安石和司馬光的對立,而王安石作為這場論爭的勝利者,不久便出任參知政事(副宰相)一職,並於隔年開始了改革運動,新舊黨爭也因此走向白熱化。十多年後,哲宗即位,王安石的改革運動被迫中止。司馬光重返政壇後,王安石力促的「阿云條例」被廢止。此舉令舊黨人士額手稱慶,認為遲來的正義終究得以撥亂反正。


爭論數年的阿云案看似已告終,但其掀起的討論餘波卻未曾停止。就阿云一案本身來看,地方官審理刑責重大的判決時,會由地方至中央,由下而上好幾道層級的審理,才確立最終判決,反應了古代法制中對死刑判決的謹慎態度,也正是這種謹慎的態度,才使得犯人阿云翻身的可能。若從法律觀念來看,王安石和司馬光兩人的關係從至交到形同陌路,交往裂痕正始於阿云案解讀上的歧異,兩人對法律觀念的不同解讀,也成為日後新舊黨爭的一部份。而就國家的角度來看,在北宋亡國後,南宋士大夫多將亡國責任歸咎於推行新法的王安石,阿云案也因此被視為是新黨人士破壞國家綱紀的起點,南宋後的史料幾乎一面倒支持司馬光,這當中難免有失公允。


一介民女竟掀起長達數年的朝廷論爭,甚至是後來的的國家政策,這或許是案件的主角阿云當初不曾想到的吧?




[1] 史料其實並未明確記載阿云案具體發生時間,透過史料反推應是英宗年間。


[2] 宋代重視儒家價值,服喪期間如有任何婚嫁行為皆屬「不孝」,除了婚姻無效之外還會有法律相關責任;《唐律》中的刑責依據親等而有所不同,宋代刑法精神亦是如此,妻子謀害丈夫幾乎都是死罪,正因阿云和韋氏的婚姻無效,才有了之後減刑的討論空間。


[3] 中國傳統五刑由輕至重分別為「笞」、「杖」、「徒」、「流」、「死」;死刑有斬、絞兩類,絞刑減刑二等後便是流刑。


[4] 「編管」即犯人需在官吏的監視下服勞役,需定期向官府報到,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刑罰。

參考資料
  1. 脫脫等撰,《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
  2. 馬端臨,《文獻通考》,北京 :中華書局,1986。
  3. 竇儀等撰,《宋刑統》,北京:中華書局,1984。
  4. 司馬光,《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台北:商務印書館,1986,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另見《邵氏聞見錄》卷二一;《歷代明臣奏議》卷二一一。
  5. 徐道鄰,《中國法制史論集》,台北:志文出版,1975。
  6. 蘇基朗,《唐宋法制史研究》,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9。
  7. 藍德彰(John.D. Langlois),〈宋元法學中的「活法」〉,收入高道蘊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文章資訊
作者 庭光
刊登日期 2018-03-19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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