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你今天要賣一塊土地,在什麼條件下,你會不但一毛錢都沒收,還倒貼一筆錢給買方?如果買方是威權時期的中國國民黨,這件事情真的有可能發生。
其中一個這樣的案例,正是位於臺北市城中、鄰近立法院的「美齡樓」:1956 年,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簡稱婦工會)向國防部借地,興建婦女之家,而在寄居 12 年之後,他們於 1968 年向國防部表示希望買下這塊地。此時,國民黨中央黨部出面「商請」國防部,希望能「補助」婦工會。
於是,國防部雖然開出 544 餘萬的總價,卻同時從國庫掏出 550 萬元的補助款,讓買方「實支實銷、餘款繳回」,等於把國家的土地免費送給了婦工會。
殊不知,這還不是故事的終點。
國防部長加碼,送土地加贈現金
已經全額免費,「折扣」還可能從哪裡來呢?答案是,這件事情報到當時的國防部長蔣經國那裡,部長繼續加碼,裁示「餘款不必索回」,於是國民黨婦工會不但得到土地,還倒賺了 5 萬多元。至於之後國民黨把這塊土地和另一塊同樣也由國防部「專案讓售」的土地合併,於 1999 年轉賣,得手 6 億元現金,而且買方又是婦聯會這個「自己人」,則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每一筆黨產背後雖然各有不同的具體情節,然而故事的主線卻與美齡樓道理相通。比如無法源依據的「勞軍捐」,讓婦聯會能以每 2 塊美元的進出口生意就抽取 1 塊臺幣的形式,向省進出口公會索要現金,時間長達 28 年。再舉一例,梅屋敷(今國父史蹟館、逸仙公園)是日治時期留下的財產,本來是由省政府接收,隔年卻「撥用」給國民黨;數十年後,這筆不動產被臺北市政府徵收,國民黨因此獲得 6.5 億的補償金。
這些案例背後都有一樣的原則:由政府滿足黨的需求,既把土地移轉到國民黨名下,也把金錢從國庫輸向黨庫。這樣的利益輸送方式,即使用當時的標準來衡量都未必合法,現在看來更是違反法治的基本原則。是國民黨的「特殊地位」,讓大法官認定《黨產條例》站得住腳。
正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所以在 2020 年的釋字第 793 號當中,大法官們才會表明:政府制定《黨產條例》(全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要國民黨把這些不當取得的財產交出來,在憲法上完全站得住腳。
當然,在法律的世界,「特殊」這件事並不能只是隨口說說,大法官從法律的角度回顧歷史,清楚界定國民黨的地位之所以特殊,就在於他們「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
表面上,中華民國從 1947 年 12 月 25 日開始實行憲法,所謂的「訓政」時期就該結束,國民黨理應不該再有「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指導監督政府」的法律地位。但憲法才實行不到半年,國民大會就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不到一年總統又公布全國戒嚴令(未包括臺灣),一年半內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再佈告臺灣「全省」戒嚴,「總統權力明顯擴大」,在各方各面都不需受到憲法限制。
正因為總統主導一切,還同時領導國民黨,所以國民黨才能擁有這樣的「特殊地位」。大法官進一步補充,即使把民意代表也考慮進去,這群跟著國民黨來到臺灣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等也因長期不必改選,並不能說國民黨的權力是人民用選票賦予的。用大法官的話說:「中國國民黨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從而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既然黨國體制下有絕對優勢的就是國民黨,國民黨就是這樣一個「特殊」的政黨。
國民黨對國家的「信賴」,從何而來?
所以,大法官對於國民黨的另一項主張,也同樣清清楚楚打了回票。
國民黨和婦聯會援引法律上所謂「信賴保護」和「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認為既然他們已經取得這些財產,國家就不可以「事後翻臉」。而確實,「信賴保護」是大法官一直以來都認可的原則:如果人民真的能合理「信賴」國家不會哪天改變心意,那麼憲法上確實該給予保障。
然而,在黨產的個案中,大法官指出國民黨或婦聯會這樣的「信賴」並不值得保護。追根究柢,它們之所以認為國家不會改變心意是因為國民黨當年有其特殊地位,實質掌握了國家機器。
畢竟,當年有誰可以「商請」國防部免費贈送土地,還加贈一筆現金,不用擔心會被追討?或者,在勞軍捐的個案中,進出口商又怎麼會樂意把辛苦錢交給一個「民間組織」,從來不敢請國家主持公道?重新對應先前所討論的具體案例,也更容易理解大法官的解釋。
歸根結柢,大法官的論理都建立在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理解之上:以前,國民黨取得和維繫這些財產,靠的是自己在威權時代下的特殊地位;而現在,「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這些目的在憲法上不但正當,而且事關重大。
重新回溯討回不當黨產的脈絡,我們更可以理解,這是恢復一個法治國家本該有的秩序,深化民主轉型的必經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