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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還是好朋友?法官與檢察官仍難捨難分?

林明忠 2019-11-05

2018 年的 12 月 20 日,一紙寄到法務部的公文,悄悄地引起了法院與檢察署間的不同意見。


那紙公文是由司法院發出,公文裡寫道,從明年開始,司法院將不再讓檢察官使用「法官論壇」。法務部收到公文後,馬上向司法院表達抗議。但司法院說封就封,馬上取消了檢察官們的論壇登入權限。法務部抗議無效,傾向要讓法官們也無法登入「檢察官論壇」。


這個社會上毫無關注度的報導,卻在司法圈引發了不少討論與爭議。


司法圈子裡不少人認為這個「隔離措施」很無必要又「小鼻子小眼睛」,因為大部分的法官、檢察官們平常也不太常上法官論壇,頂多在有人在論壇上「爆料」或「放砲」時,偶爾登入看看熱鬧,這樣的一個小東西,竟然能引起司法圈的風波?


這個一般人無論怎麼 Google 都找不到的「法官論壇」,難道真是什麼厲害的東西?


簡單的說,法官論壇就像是法界的 PTT,是一個介面功能陽春的留言板,原本用意是讓法官們可以在論壇上自由的以匿名或具名的形式,表達對於司法行政事務及改革事項的意見,這基本上還是當年司法改革的實際措施之一。

 
司法院所在之司法大廈。(Source: © CEphoto, Uwe Aranas)

當然,法官論壇上討論的事物五花八門,從司法改革的意見、法律見解的討論,到職務調動前的打聽或時事爆料等都有,司法院有時也會直接在論壇上回覆與業務相關的留言。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法官論壇與檢察官論壇都開放讓法官與檢察官同時使用,不過根據司法院統計,法官們對法官論壇的使用率一直很低(平均不到 10% 法官有在使用該論壇),甚至有不少法官當了十幾年法官卻從沒登入過論壇。


回到開頭的故事,法官論壇的使用率既然已經很低了,也從來不是法官、檢察官的主要交流管道,為什麼司法院要突然拒絕檢察官使用呢?


其中一個原因,正是來自於臺北律師公會的抗議,他們要求司法院禁止檢察官使用法官論壇。


律師公會認為,法官論壇屬於「司法院」,而檢察官則屬於「行政院法務部」,兩者根本不同單位,檢察官應只是刑事訴訟之一方當事人(原告),如果法官論壇可以開放不隸屬司法院的「檢察官」,是否也能開放不屬於司法院扮演他造當事人(被告)辯護人角色的「律師」使用,讓原告、被告武器平等呢?


同時,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在審查司法預算時,以及監察委員在司法院巡察業務時,也都有提出相同的質疑。

 
臺北律師公會針對此事之公文。(Source:臺北律師公會 Facebook)

面對這些質疑,司法院只能以法官論壇屬於政府機關網路,不便對外開放為由作回應,婉拒開放律師使用。但針對「為何非隸屬於司法院的檢察官也能使用法官論壇」的問題,雖然有它過去的歷史背景,但司法院也不得不面對處理。


最終,司法院決定行文法務部,表示將不再開放檢察官使用法官論壇,終止檢察官從 2001 年法官論壇設立迄今,長達近 20 年的使用權限。而司法院單方的「分手」公文,讓律師界拍手叫好。為什麼律師們那麼反對檢察官也可以登入法官使用的論壇呢?


若要探究箇中原因,得從臺灣的「審檢分隸」制度開始說起。


審檢分隸,顧名思義,就是法院與檢察署分屬不同機關管轄的制度。在過去,檢察官和法官曾經是隸屬同一機關的「一家人」。在中華民國創始時期,檢察官就配置在法院內,跟法官一樣都是在法院打卡上班。而 1928 年時,司法院成立了「司法行政部」(現今的法務部)負責管理全國的司法行政事務,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都歸「司法行政部」管理監督。


但在 1943 年時,司法行政部從司法院出走,轉而至「行政院」底下,看似簡單的組織變更,實際上卻讓管理全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官、檢察官的權力,從「司法院」轉移到「行政院」了。檢察官歸行政院管理好像還可接受,但法官可是獨立的司法權代表,卻還被行政院底下的機關管著,好像不太對勁吧?


於是,大法官在 1960 年做出了解釋,[1]認為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應該要讓司法院去管,行政院的司法行政部就別再對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官們指手劃腳了!


釋字第 86 號解釋出來後,因為當時特殊的政治氛圍,行政權當然沒那麼簡單放手司法權,所以政府就先裝作沒聽到,於是「審檢分隸」的要求一放就是二十年。


一直到 1980 年 7 月 1 日,審檢分隸的要求才真正落實,讓全國法院與法官均歸屬司法院所管轄、而檢察署與檢察官則仍歸「行政院司法行政部」(也在同時改名為「法務部」)所管轄。從此,檢察官與法官組織上正式「分家」。


已經在「制度上」分手近四十年的法官與檢察官,為何至今仍不時被外界懷疑,是否還是「審檢一家親」、常常私下互通有無呢?


其中一大原因,可能是外界認為法官、檢察官可說是「系出同源」。目前臺灣大部分的法官、檢察官都是從「司法官特考」出身。通過司法官特考的人,並不是立刻就被分發上任工作,而是必須先去「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目前為司法官學院)受訓,兩年後再依照這兩年內大大小小的專業考試、模擬裁判、院檢實習等成績排序、個人志向、當年度各地開出的缺額,去選擇擔任法官或檢察官。


因此,大部分的法官、檢察官都是「司法官訓練所」的「同學」或是前後期的學長姐、學弟妹。這樣一起訓練的好處,當然是可讓彼此熟悉對方工作和業務,有利於雙方對審判和偵查工作的認識。但就像當過兵可以報出自己第幾梯,念大學可以報出自己是哪一年畢業一樣,司法官訓練所的結業期數也是類似的概念,是法官、檢察官判斷彼此資歷的共通語言。


位在臺北市大安運動中心附近的司法官學院。(Source: Solomon203 [CC BY-SA 4.0])

另一個例子是,直到 2018 年 2 月前,檢察署的名稱還是一直與法院連在一起,例如今日的「臺北地方檢察署」過去叫做「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而且以前法官的判決格式在提到地檢處時,也會用「本院檢察處」的字眼。所以,從外界看來,「審(法官)、檢(檢察官)關係」一直都是有點曖昧、難分難捨的。


這樣的難分難捨的關係,除了一直讓律師團體不滿質疑檢察官(原告)與被告(由律師辯護)是否真正武器平等外,可能也讓很多民眾霧裡看花,分不太清楚兩者的區別。根據司法院 2018 年的統計,還是有高達六成四的臺灣民眾以為檢察官跟法官一樣是隸屬於司法院。[2]


就算是身處公務體系的人,可能也不一定分的出兩者關係,例如 2015 年時就有政府高層在演講時,疑似搞不清楚法官與檢察官的隸屬區別,把「檢察官」所做的「不起訴處分」當成是「法官」的「判決」,而要「法官」未來判決更注意社會觀感,司法院對此還特別發了「嚴正聲明」澄清法官與檢察官早已於多年前「分手」了,檢察官是歸法務部管,跟司法院沒有關係,要官員不要把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算到法官的「判決」頭上。


但話說回來,不管是審檢一家、還是審檢分隸,對民眾而言,最重要的是上法院面臨刑事訴訟時,有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然而,在 1980 年 7 月審檢分隸後,法院和檢察署不再同屬一單位,但兩者行使職權的方式並未有太大改變。因為當時刑事案件的思維還是著重在發現真實,所以在某些刑事案件審判時,被告與律師會有被法官與檢察官聯手「二打一」的感覺,法官好像與偵查犯罪的檢察官站同一陣線。


某位資深檢察官就曾回憶,過去在法院審判程序時,檢察官大多是很無聊的,因為法官在審判中似乎就已扮演檢察官的角色,跟被告是敵對的立場,檢察官有時候還要看看報紙副刊以免睡著。一直到 2002 年後的一項重大改革後,情況才有所不同。[3]


這位資深檢察官所說的改變,其實就是 2002 年的刑事訴訟法的重大修正,引進了「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白話來說,就是當被告否認犯罪時,檢察官應負責舉證被告的罪狀,而法院雖然是掌控整個審判程序的進行,也有權調查證據,但原則上仍由被告與檢察官來聲請、主張哪些證據要調查、哪些證人要傳喚,法官只有在特定狀況下(如基於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的理由)才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不能再像 2002 年以前一樣,由法官基於發現真實,全程主導證據調查,繼續蒐集對嫌犯不利證據,以免讓外界覺得法官好像變成第二個檢察官,而失去法院獨立且公平審判的意義。


在實施「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後,檢察官在審判中的角色份量就日漸吃重。因為當嫌犯被檢察官起訴後,檢察官要負責舉證,去說服法官這位被起訴者是有罪的,而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則是需說服法官這個被告是「無罪」的。


在法庭上,被告(含辯護律師)、檢察官是立場彼此對立的兩造當事人,法官則是本於公平法院作為公正裁判者,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斷。在這樣的思維之下,作為控訴代理者的檢察官,與負責審判的法官本來就有不同的職掌跟角色,自然也會被要求應該與兩造當事人都保持一定距離,避免給人「院檢一家親」的感覺,誤會法官會偏袒檢察官主張,或繼續扮演檢察官角色,攻擊被告,這可能會讓被告認為自己沒有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而更無法信任法院。


(影片來源:司法院)

回到開頭的「法官論壇」故事,雖然大部分的法官與檢察官不太使用法官論壇,這個論壇也從來不是雙方彼此交流的主要管道,特別是各種通訊軟體發達的現今,實在很難想像需要透過這樣的論壇去互通有無。


但如果轉換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場,設身處地、同理彼此,對於被告與辯護人而言,如果法官、檢察官離開法庭後,還有一個可能可以互相交流的天地,這確實還是難免會讓被告與辯護人產生不公平的感覺,甚至也可能會產生不必要懷疑。因為被告、辯護人在法庭外,只能以電話透過書記官代為轉達意見、或是透過書狀表達自己想法,通常沒有其他方法可以直接接觸到法官。


這也是為什麼律師公會希望司法院不要讓檢察官使用法官論壇的原因之一,畢竟在比賽時,誰也不希望競爭對手存在任何可以正大光明地跟裁判講悄悄話的機會,自己卻只能透過大聲公才能跟裁判溝通啊!

 




[1] 釋字第 86 號: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其所謂審判自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此觀之同法第八十二條所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且以之列入司法章中,其蘄求司法系統之一貫已可互證,基此理由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自應隸屬於司法院,其有關法令並應分別予以修正,以期符合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本旨。


[2] 參見司法院統計處,〈臺灣地區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2018.10),頁 20。


[3] 蔡碧玉,〈政治與法律其實密不可分〉,臺大政治系系友聯誼會電子報 7(2010.08)。


(本文為司法院廣告)

文章資訊
作者 林明忠
刊登專欄 司路歷程 │ 司法院
刊登日期 2019-11-05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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