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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年前,法律才不管你生不生──女性的身體與墮胎的權利,究竟何時開始入罪?

謝易軒 2022-07-27
「終止懷孕」究竟是不是美國憲法所保障的人權?這個問題幾十年來一直爭論不休,女性與新生命的選擇,難道只能二選一嗎?

2022 年 6 月 24 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自 1973 年開始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亦稱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例。一夕之間,墮胎不再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在阿拉巴馬、密西西比和德州等地,甚至規定從女性受孕的那一瞬間起,墮胎即違法,連性侵與亂倫造成的意外懷孕都不例外。

 

究竟墮胎是不是基本人權,美國社會在過去近一個世紀以來爭論不休。此次推翻墮胎權判例的大法官,提出其中一個重要的理由為:「墮胎權並未深植在美國歷史與傳統中」。不過,這樣的說法是否完全正確?在判例出現前的社會,女性是否有墮胎的傳統?墮胎的自由又是如何衝擊女性與社會,以至於墮胎爭議的撕裂難以彌平?故事慢新聞從頭說起。
 


 

這或許是兩性平權史上遭遇最嚴重的倒退。美國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的比數,撤回美國憲法對女性墮胎權利的保障。此後,關於女性墮胎的相關問題,都將交由各州自行決定。對於這項裁決,許多人流下了不可置信的淚水,就連母親們也不禁感嘆:我女兒能享有的自由,怎麼會比我當年還少?

 

推翻羅訴韋德案的消息一經公布,全美各地隨即燃起了熊熊怒火。(Source:  Matt Hrkac/CC BY 2.0)

 

深植美國社會的墮胎傳統

其實,從美國還是英國殖民地期間到建國前期,與很多其他國家一樣,根本沒墮胎相關的法律——沒有法律明文賦予墮胎權利,但也沒有禁令。可以說,長久以來墮胎其實是一件隱於私領域、無人特別以法律規管的事情。教會或許會對墮胎大搖其頭,但更多是因為教會不接受婚前性行為,而非將墮胎視為「謀殺」。

 

在過去第一孕期的墮胎其實相當常見,甚至根本不稱作墮胎。根據 1841 年一位醫生的筆記,當時大部分女人都要等到產期 20 週後,出現第一次胎動才能確認自己已經懷孕,並開始計算預產日期。若孕期提早結束,人們會說它「溜走」(slip away),或者月經「恢復」(restored)了。生育在當時,是屬於女人管理的範疇,相關知識與經驗會由年長女性傳授給年輕的一代。女性若是意外懷孕不想生下來,大多都會自行以草藥解決,或者找地方助產士(也是女性)協助流產。

 

一張 13 世紀的書籍插畫,描繪一名草藥學家用普列薄荷(Pennyroyal)為婦女墮胎。(Source: wikimedia/public domain)

根據估計,19 世紀美國有高達 35% 的懷孕,最後都是以墮胎作結。一本 1855 年出版的家庭醫療手冊中,甚至能找到教導女性自行刺激子宮出血「讓月經回來」的章節,可見女性對自己生育與否,握有相當的自主權。

 

由男人領導的墮胎入罪

女人子宮裡的事被攤到陽光底下,是大約 19 世紀中葉之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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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作者 謝易軒
刊登日期 2022-07-27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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