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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獨立是怎麼鍊成的?──從那段需要秘密錄音的年代談起

林明忠 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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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

我們常常說審判獨立,審判獨立可說是司法的靈魂,它指的是法官在審判時必須超出黨派以外,不受任何干涉,而依據法律來獨立審判,這是憲法第 80 條所明定。所以才會有人說,法官就是法律的口,法律是透過法官的口來跟社會說法律規定的概念跟標準是什麼?而法官的口,最重要的就是透過判決,去向當事人、向社會闡述法律的規定,跟法官判斷的理由!


所以,既然是審判獨立,判決當然是經由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官或合議庭,基於詳細審閱卷證跟開庭直接審理所得的心證,經過評議,最後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然後對外宣判!但是,審判獨立這樣在現在看似理所當然的道理,其實並不是憑空而來的喔,而是一段很長很長的歷史……


在 1988 年,司法史上爆發讓社會震驚的「吳、蘇案」(又稱高新武案),緊接著在 1991 年發生「南鯤鯓代天府案」(又稱張國彬、謝說容案),繼而在 1993 年發生「中油廢水工程弊案」,均引發社會對於司法的不信賴,而遂引起要求審判獨立的呼聲。


當時的臺南地方法院已成古蹟(Source: E21201 [CC BY-SA 4.0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4.0)])

俗話說: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審判獨立」更是公平審判的基本前提,在上開事件之後,司法改革成為國內的一股浪潮,也引發了一波波法官集體促進審判獨立運動,包含 1992 年 4 月 6 日最高法院暨高院 14 位庭長聯合發表「司法現代化宣言」,主張「法官選院長」、「法官自治」,並有 150 餘位一、二審法官連署,94 位國民大會代表連署為此提案為憲法增修條文,促使司法院修法增加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中法官代表人數;1993 年 12 月 16 日台中地院法官發起「還我法官自治權」運動,要求法官年度事務分配,應回歸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由法官會議決定,以貫徹法官自治之精神,並使事務分配能民主化、透明化。


此一訴求迅速獲得全國各法院法官、檢察官迴響,司法院亦於同年 12 月 22 日函各級法院,應確實辦理。立法院亦於 1994 年 5 月 31 日預算審查會議之院會決議通過支持。而為延續司法改革聲勢,促成全面的改革,有感於整體司法資源仍受限制,其中司法預算的偏低,嚴重影響司法整體的獨立,1994 年 3 月 26 日遂有基層法官群體擬於國民大會修憲期間,發動請願,希於憲法上明定法官自治及司法預算獨立,經全國 572 位法官連署,請求於憲法中明定:

 

1. 行政院對於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預算,不得刪減,應照轉立法院,但得加註意見。
2. 司法行政應由法官自治。
3.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應由大法官互選之,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同時透過國民大會代表提案,上述修憲案,均達提案法定人數,預算獨立案且經國民大會完成一讀,雖然二讀會遭執政黨政策性封殺,但司法改革已成為全國性訴求。


而以審判獨立的核心裁判書的製作來說,以往裁判書是有所謂的送閱制度,也就是要求法官必須將要宣判的案件,連同卷證,裝入「送閱箱」內,送請庭長及院長審閱,此種讓未實際參與審判的院長或庭長,竟可以對於法官所製作的裁判書表示意見之措施,基本上是舉世所無,而且也嚴重扭曲審判獨立精神。


那回過頭來說,裁判書送閱制度到底是怎麼開始的?


早在 1928 年,國家草創時期,送閱制就已存在且一直沿用。擁護送閱制度的人們認為,送閱制可以讓較資深的院長、庭長們把關審判書的品質;但反對者則認為,送閱制影響了法官們的獨立審判性,把關品質不過反而會給了上級有干預審判獨立的藉口。


儘管裁判書送閱制度沿用已久,但實際上,這項制度的實施並沒有真正的法律依據,送閱制度的法規依據,也只不過是司法院內部自行頒佈的行政命令罷了。


而在「吳、蘇案」、「南鯤鯓代天府案」等案件相繼爆發之後,社會的輿論擴散、引起要求審判獨立的呼聲,其中「南鯤鯓代天府案」更觸及了裁判書送閱制,這個案件當時引起了司法界與社會極大迴響。不少民眾看到新聞報導時才赫然發現,原來在司法內部的遊戲規則中,法官仍有受到外力干預的危險,甚至常必須帶著錄音機自保。


但民眾也很快地意識到,雖然大部分的法官都正直勤勉的堅守崗位,但如果制度本身就容易讓法官受到外力干預,實在很難期待每位法官能完全不顧個人考績與升遷,去堅持憲法「獨立審判、不受到任何干涉」的要求。因為我們該相信的始終應該是一個能夠避免外力干預危險的體制,而不能只能依靠個別法官的勇氣和幸運。


非當事錄音機(Source: © Justin Smith / Wikimedia Commons, CC-By-SA-3.0)

「南鯤鯓代天府案」這個案件後,不到三個月內,司法院就迅速地將合議庭[1]跟實任、試署法官[2]的裁判書「事前」審閱制更改為「事後」審閱制,這表示合議庭跟實任、試署法官們不用在判決公布前,就把判決書送給庭長、院長審閱,而是在「宣判後」再將判決書送閱。


這次的改革避免了宣判前外力介入案件的機會,但當然並不一定就能徹底杜絕外力影響之可能。這是因為只要有「裁判書送閱」制度的存在,直屬上級還是有權評斷承辦法官的裁判書好壞,由事前審閱改為事後審閱,仍然可能造成法官事前「揣摩上意」,進而實質影響審判獨立。


而在社會的輿論持續擴散、法官群體也開始提出一波波促進審判獨立的運動的過程中,再加上法官在因案件負荷過重、裁判本難免百密一疏等壓力之下,實際上於宣判前送閱者仍大有人在,而送閱制本身又缺乏堅強的法律基礎及正當理由等等因素下,終於引爆了法界內部的一場革命──1995 年 9 月 26 日,臺中地院一群年輕的法官破天荒發起了「箱子還您、獨立還我」的抗議運動,拒絕將裁判書送交給庭長、院長審閱,僅把原本應裝有待送閱裁判書之空箱子送還給庭長、院長,拒絕此一違反憲法又無堅強法律依據的送閱制度,顯示自己堅持法官獨立審判之決心。


這在當時極度重視資歷倫理、講求低調、穩重、不標新立異的司法環境中,即使以今日的眼光來看,仍然是司法官場非常罕見的集體反抗。

 
放裁判書的送閱鐵箱(Source:司法院)

「箱子還你,獨立還我」運動,無疑可能切斷司法行政長久以來窺視個案審判之管道,茲事體大,為此,司法院還特別於 1995 年 10 月 12 日舉行了史無前例的「全國法院大公投」,向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實施問卷調查,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讓全國法官決定是否要廢止送閱制。投票結果,經參與投票之法官 698 位,其中有 387 位法官贊成應廢止送閱制度,等同於超過半數的法官支持廢止送閱制,於是,合議庭及實任、試署法官的裁判書送閱制度在隔年 1996 年 1 月 1 日就此廢止,走入歷史。


今日,法官所寫的判決書內容是法官的「核心獨立領域」,就算只是候補法官的判決,雖然為了兼顧候補法官的裁判書品質,對於候補法官的一人獨任的案件,還是需要在判決宣示後,送交審判長、庭長或院長審閱,[3]但審判長、庭長、院長基本上都無權對內容進行干涉,只能在事後送閱時給予意見,而且不能影響法官審判權的獨立行使。


但這並不代表無法監督裁判書的品質,日前,某東部法院的法官因為在裁判書中,疑似置入與案情無關之私人恩怨內容,被法院認為屬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主動送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而且,依法官法的規定,候補、試署法官的裁判書品質,在他(她)們候補、試署期間期滿的時候,[4]也需把裁判書類,先後二次送到司法院書類審查委員會接受書類審查委員的考核,並經過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才能夠取得試署、實任法官資格,避免「審判獨立」變成「審判獨裁」而影響人民權益。


而有鑑於司法改革、要求審判獨立已成為國內一股風潮,司法院也在故前司法院長施啟陽先生 1994 年 9 月 1 日就職當日即宣布召開司法改革委員會,並由施院長自兼主席,邀請司法行政首長、資深大法官、各級法院法官、檢察官代表、法務部代表、法律學者、律師、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共 31 人組成,分四組就司法院定位、加強司法院大法官功能、訴訟制度、維護司法獨立及法學教育與司法人員之養成等問題進行研究。


自同年 10 月 19 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至 1995 年 10 月 28 日完成最後一次,其中就維護司法獨立方面,採減弱司法行政權威,加強審判獨立及司法行政民主化為主軸,司法院嗣均加以採行。諸如:採取法院庭長、法官、評事、委員遴選票選制,試行以法官會議參與司法行政事務,訂定庭長任期制度,改善候補法官獨任審判制度、放寬法官辦案期限等,也有人謂之司法行政之解除戒嚴。[5]


從司法行政各項的改革到裁判書送閱制度的廢止,「審判獨立」從來不會是憑空而來,更不會是掌握權力者的恩賜,而是仰賴一點一滴的拼搏跟事件去確立,並獲得輿論、人民的支持,在臺灣的司法史上,有許多法官不畏權勢、不計較個人前途堅持維護審判獨立的核心精神,也許人民不會記得他(她)們的名字,但在司法獨立的漫漫長路上,永遠都會有他(她)們拼搏的痕跡。也期待這樣的內部自省跟拼搏可以一直持續下去,並與時代俱進!

 

 


[1] 除了最高法院以外,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刑事庭多是由三位法官所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成員分別是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審判長通常由較資深法官擔任,受命法官是指該案件實際分受的法官,案件經合議庭評議後,通常由受命法官依評議結果負責判決書的撰寫。


[2] 我國法官剛結束司法官訓練,分發至法院任職時,只能取得「候補法官」的身分,約經過 5 年的候補法官歷練後,經審查合格可以變成「試署法官」,試署法官經過一年歷練並經審查合格後,可以升任為「實任法官」,而「實任法官」才能享有憲法第 81 條的保障。


[3] 依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閱要點,候補法官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達庭長 (審判長) 、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 (審判長) 、院長審閱。但民事事件有關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及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僅送庭長 (審判長) 審閱;非訟事件處理中心以電腦作業製作之裁判書原本,除假處分事件之裁定外,免予送閱。候補法官依合議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


[4] 也就是前述的候補法官 5 年,試署法官 1 年。


(本文為司法院廣告)

文章資訊
作者 林明忠
刊登專欄 司路歷程 │ 司法院
刊登日期 2019-11-04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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