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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司怎麼打?就讓「訟師」來幫忙!

梁家昊 2019-09-11

看過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威龍闖天關》或《算死草》的話,一定會對劇中的方唐鏡、宋世杰及陳夢吉等角色印象深刻,他們正是中國古代的「訟師」,有時也稱為「狀師」,是當代「律師」的前身。究竟傳統訟師是怎麼出現的?過去訟師在大家的印象中負評居多,在這樣充滿負評的價值思維裡,為何訟師職業可以歷久不衰?而近代訟師又如何轉變成律師?



宋代新潮流,打官司有如趕市集

中國最早的訟師,可追溯至春秋時代的辯護士士榮及鄧析,但「訟師」成為一種職業並大量出現,則需要等到宋代。


兩宋時期,由於商品經濟快速發展,土地自由交易盛行,財產流轉關係漸趨複雜,促使人民私有財產觀念的提升。另外,重文抑武的國策也使科舉制度變得發達,相應地,全民社會文化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升。


而在上述經濟、政治與文化的影響下,宋代法律逐漸往理性、客觀及穩定的方向發展。南宋法官胡石壁曾說:「本府之所處斷,未嘗敢容一毫私意己見,皆是按據條令。」可見在宋朝,不僅庶民百姓普遍重視法律在維護財產權益方面的作用,統治階級也十分看重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功能。


南宋陸游所作《秋懷詩》甚至云:「訟氓滿庭鬧如市,吏牘圍坐高於城」,這是說官廷上打官司的人多到有如趕集市一般熱鬧,案牘訟諜圍起來高於城牆,從這首詩便可一窺宋朝爭訟有多麼頻繁。官民漸健習慣以法律途徑捍衛自身權益的情況下,民間訴訟數量達到歷史新高。


南宋陸游(Source: wikipedia)

公僕過勞,古代法官的加班人生

照理說,訴訟越多,處理訟事的官員也該隨之增加。可惜的是,直到明清時期,官方始終沒有增設相關州、縣官員數量,來應對當時不斷增長的民間訴訟規模,在這種背景下,州縣衙門的理訟能力極其有限。


況且,古代讀書人想當官就得先熟讀四書五經,既然當上官就得處理政事官司,此時,讀書人處理獄訟的短處就暴露出來,未曾對律例下過苦功研習,如何辦得了案件?案件數量的爆增以及對法律學科的陌生,便成為地方官員備感困擾的問題。


遏止訴訟亂象,古代政府祭出特殊制度

在訴訟數量急速上升,官員卻數量有限的情況下,積案成為為官者非常頭痛的問題,並斥責人民興訟的行為為「健訟」現象。因此,地方官吏轉而從兩方面試圖壓制此現象,一是限定收案時間,規定除了重大刑事案件(如謀叛、殺人和盜賊等)必須即時受理外,其他民事訴訟(如戶婚田土)只在每月規定時間內受理,避開農忙時節,這就是所謂的「務限」規定。


在闖過第一關「務限」後,人民的告訴狀還不會直接送到官老爺手上,而是先由負責受理的胥吏「開拆」審查。而在訴狀通過胥吏的審查後,官老爺會再審查一次,這一次審查會先以訴狀表達形式和格式作為是否受理的標準,例如司法官員如果認為訴狀「枝詞蔓語、反滋纏訟」,就可以不予受理,而訴狀字數也受到限制。在此前提下,一份符合官方要求的訴狀,在表達上必須要用詞講究、充分說明其重要性,才能滿足司法官員受理案件的裁量標準。


又因為古時官員大都奉行「不濫准」原則,導致官員如果認為人民所爭之事不重要,大多會直接予以駁回。而要改變地方官這一態度,人民就需要誇大訴狀事實,如此一來,民眾諸多「民間細故」的案件才能獲得官府關注。


不得不!民眾只好找律師

上述的種種門檻大大提高了人民以法律捍衛權利的難度,因此一般不識字的民眾想成功投送一份狀紙到衙門,勢必得尋求幫助,至此,助人訴訟、幫人撰寫狀紙的工作便發展成一種新興職業──訟師。


訟師深諳官方規則,他們寫的詞狀立意正統、邏輯精巧、用語準確,能有效協助人們通過官方為了遏止「健訟」現象所設的種種門檻。那麼為何訟師寫的狀紙這麼對官府胃口?


古代官員熟讀聖賢書,他們對案件的判定經常受到儒家思想影響,判案時除了依法治獄、援律斷罪以外,也經常直接根據儒家倫理斷案。而訟師成員大多來自大量的科舉落榜生,他們多數和官員一樣嫻熟儒家經典,容易與地方官有共同語言,再加上長期在考場打滾使他們能寫出一定字數、有邏輯又富說服力的狀紙,因此訟師的訴狀比一般民眾更容易被地方官接納,得以進入訴訟程序。


清代衙門內的審判

律師也有武林秘笈──簡潔有力的姦汙訴狀

例如明清時期的訟師秘本《刀筆精華》中收錄一篇經典訴狀〈腸血汙姦之惡稟〉,這篇訴狀寫得令人拍案叫絕。


案情是這樣的。訟師謝方樽替張甲寫一份告訴狀,內容是控訴李乙雞姦,狀詞首先道明儒家天理「夫天地定位,不容錯亂陰陽,男女攸分,何得顛倒鸞鳳」,其後描述案情「竊民(即張甲)與李乙,本為同學,更屬比鄰,既竊合乎友朋,又情深乎知己,豈意其情懷叵測久矣,夫包藏淫心,昨日設宴家中,招民共飲,方沂良朋暢敘,深信不疑,豈料進藥昏迷,後庭被汙」。


接著,訟師便渲染當事人的痛苦,「及至藥解夢回,谷道之中痛如針刺,念此羊腸鳥道,豈容獸突蛇行?可憐雨驟風狂,已是花殘月缺,血水交流,疼痛欲絕,呼號床笫,如坐針氈。竊私痛已受夫剝膚,辱更虧於親體。如此獸行加害,實屬人倫之變」。


最後,以強姦律文導引法官,曰:「民年十四,尚未成人,律有強姦幼童之例,應與強姦室女同科。伏望嚴懲淫棍,以端風化,而正人倫,含冤上告。」此狀可謂情理法結合的佳作,不但與儒家文化吻合,更給法官極為強烈的律例暗示。


在古代訟師的強力協助下,官府的「務限」及「不濫准」門檻漸漸失去效用,面對這種讓自己工作量無止盡爆棚的現象,官府又會提出何種新措施來遏止人民的「健訟」?「訟師」又是如何變成近代的「律師」?為何曾深受民眾倚賴的「訟師」會消彌殆盡?這些問題將在後文一一解答。

 

文章資訊
作者 梁家昊
刊登日期 2019-09-11

文章分類 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