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中,我們談到助人訴訟的「訟師」總能寫出合官府胃口的狀紙,人民的需要加上訟師專業的協助,官府所需受理的訴訟量便持續增加,也使官員的工作量大增。那麼,官員會想出什麼點子來抑制此現象呢?
自古以來學法律的就都是「叛亂分子」
為了解決源源不斷的訴訟案件,古代官府除了設置「務限」與「不濫准」門檻外,開始利用官方強大的話語權從觀念上抹黑訟師。
之所以要抹黑訟師,是因為官員認為只要沒了訟師的幫助,害怕訴訟的人民就不會濫訴,訟案積陳未結的情況絕對可以改善;又因為,訟師既然是以助人訴訟為職,只要沒有訴訟發生,訟師就沒賺頭,訟師理所當然的會鼓勵人民勇於訴訟。可見官府大抵把人民「健訟」的現象歸罪於訟師「挑詞架訟」所致,因此有的新官一上任就會發布安民告示,敬告本地訟師不要挑唆詞訟。
當然,除了將訟師視為自己工作量大增的主因外,官員也認為訟師協助訴訟,會將國家拖入由訟師主導的糾紛解決模式中。某種程度上,訟師的助訟行為已然侵犯統治者行使法律的專利,在舊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及官吏眼中,訟師的存在等於是一種犯罪,尤其那些聲望和水平很高的訟師,無疑會對司法帶來威脅,這也是專制統治者絕不能容忍的。
其次,官員判決的依據既有國法、又有倫理道德。國法是法典化的國家權威象徵,不容任何人提出質疑,至於倫理道德也是統治階級極力維護的教條,因此訟師如果對判決有疑問,大致會被認為是在挑戰聖人所定的「三綱五常」,官府不會允許的事情發生。
綜上所述,由於訟師一直為正統制度所不容,官府甚至立法嚴懲訟師活動。教唆人民打官司的訟師、代他人出庭打官司的訟棍,都會被判充軍。刊刻售賣教導訴訟書籍的人,則要判刑。
官府對訟師根深蒂固的厭惡,導至他們刻意渲染訟師「貪利」的形象,試圖在民眾心中將訟師打為需要時時加以提防的逐利之徒、蛇蠍之輩。官員強調訟師助人訴訟絕不是無償效勞,而是為牟利而來。訟師不僅挑唆人民興訟以便從中漁利,甚至在雙方希望講和時,仍然百般阻撓不肯罷手。在長久渲染下,訟師貪利詐財的形象便深入民心,也成為通俗小說批判的對象。
事實上,「教唆詞訟」源源不絕的根本原因,是古代司法體制及司法官吏沒能為訴訟者提供一條暢通的訴訟渠道。而訟師若不教導民眾誇大案情的話,在地方官員「不濫准」的標準下,人民的訟紙連受理的機會都不會有。
至於訟師貪利這又如何解釋呢?事實上,訟師向事主索取的訟資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訟師的衣食所資,另一部分是為了促使審判及早進行或者拖延審判,而與胥吏、差役交涉所付的錢財。
然而,因為你會賄賂胥吏與差役,對方當然也會如此進行,其結果便是賄賂不斷加碼。也許永遠無法得知賄賂費在訟師收費中所佔的比例,但這筆實際上由胥吏和差役索取的錢財,不應轉由訟師去承擔「恐訟詐財」的惡名。
健訟現象源於訟師挑詞架訟的說法有待商榷,因為從很多訟師秘本看來,高明的訟師絕不會興訟、健訟,他們往往未雨綢繆,預料到訴訟的後果,從而勸人不要輕易涉訟。越是洞澈世情的訟師,對於訴訟越是謹慎小心。這些訟師往往在他們所著的訟師秘本中,反覆告誡人們不要逞強好訟,遇事要冷靜忍耐,先窮盡其他救濟方式,不到萬不得已不要提起訴訟,否則貽害無窮。是以,令訟師背負「挑詞架訟」之罵名亦不大公平。
或許我們可以這麼說,「貪利訟師」的形象塑造,與廣為流傳的「健訟」之論一樣,都是當時司法體制在「制度資源」方面逐漸無法有效應對社會情勢變遷,所用來彌補其正當性的一種「話語資源」。
用官代書取代訟師的日子
無論是在立法上嚴懲訟師、在觀念上醜化訟師、還是在政策上提倡無訟,都沒辦法徹底消弭人民的訴訟需要,但如果長久不處理人民積怨,無疑也會動搖皇朝統治基礎,因此清代官府創造了一種特殊的行業──「官代書」,希望能滿足人民的訴訟需求。
所謂官代書,指的是州縣衙門中為人寫訴訟狀紙的人,官府甚至規定只有用加印代書戳記的狀紙謄寫的告訴狀才會被受理,訟師無論對糾紛、案件有什麼意見,都得通過代書才能投呈,官員也希望以此消彌訟師的「健訟」行為。
官員或許以為官代書可以徹底取代可惡的訟師,然而,官代書只是把當事人的陳述寫下來,且多僅為略通文墨之人;一個略通文墨的人,如何使民眾平舖直述的事實入縣官之眼,而使得案件得以被縣官受理?
就曾有人對於官代書的書狀,做出以下評語:「若夫安分良民,或為豪強欺壓,或為仇盜扳累,大則身家幾陷,小則名節攸關,搥胸飲恨,抱屈莫申,僅假手庸碌代書,具詞呈訴,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閱者心煩,真情難達」。
更有學者從淡新檔案近 3000 份民刑事訴狀中統計出,只有 1% 的訴狀是由官代書獨立製作而成, 80% 以上的訴狀都是由官代書根據當事人帶來的成稿或草稿寫成。古代司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方式,主要是閱讀雙方狀詞,從這一點看,狀詞又直接關乎官司的勝訴與否,官代書所草草抄襲、品質不佳的書狀,則會大幅降低訴狀被受理的機會。
縱使有些官代書具備很厲害的訴訟技能,但因為他們持有官府頒發的公文印鑑,並曾備案登記於官府名冊中,無法像訟師那樣自由躲避法律的追查,也難以發揮相關作用。不然被發現有挑詞架訟或誇大事實的行為,很快就會被官府嚴懲。
清代許多官代書樸質無華的訴狀導致衙門「多至勿理」、「徒令閱者心煩,真情難達」,這使得原、被告都明知違法,但為了勝訴,還是非常依賴訟師代作呈詞。即使官府推出官方代寫書狀服務,也無法嚴重打擊訟師業的生存。
伴隨帝國主義傳入中國的近代律師制度
說了這麼多,訟師業究竟是如何沒落的?
訟師在鴉片戰爭後逐漸消失,起因是當時外國在清國取得「治外法權」,在租借地區設會審公廨,外籍律師開始出現。清廷為了取消這些國家的治外法權,亟思改進中國司法制度。
然而,律師制度從創立伊始就面臨困難。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中明確規定,只有接受西方新式法學教育並順利拿到文憑的畢業生,才能申請以律師身分參與司法審判活動。清廷覆滅速度過快,導致法律未及更新,北洋政府依然只能大量援用清制法律。受過西方新式法學教育的法律新貴,或許熟知當代最新法律思潮,但對舊時法律運用卻不拿手。在這樣的知識結構上,訟師其實比學習新制法律的律師更適應司法現狀。
另外,在朝代更替下,政府也來不及汰換所有官員,所以司法機構官員也大多還是清朝故吏,這些清朝故吏又是當地訟師的老相識,致使土生土長的訟師一開始就佔有「地利」優勢。
再者,因律師人數過少,供不應求,絕大多數的律師集中於少數大都市,一些稍小的市鎮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名律師,更遑論廣大的農村地區。反觀訟師則能遍及城鄉各地,因此訟師仍舊掌握了大量訴訟事務。
凡此種種,都使訟師一開始難以全面轉換為律師,致使舊制教育下的訟師與新制教育下的律師長期並存。
訟師拉警報?律師榮登法律新貴
律師制度開始為人接受並逐漸普及,主要與律師當時的形象轉變有關。當時的報刊雜誌頻繁塑造律師的正面形象,清末維新時改革派官員也十分推崇律師制度,加上旅外華人的翻譯著作逐漸傳回中國,商人在涉訟時,接受外國律師的服務。時間一久,國人對於律師制度的觀感漸漸改變,越來越能接受律師制度。
民國時期新法上路後,舊制的訟師因不熟悉司法改制後的新法,法理上也有所欠通,只要遇到複雜案件便一籌莫展,不知所措。另一更致命的缺陷是,因為訟師沒有律師執照,也因此不能代委託人出面,也無法調閱卷宗,活動的範圍極其狹小,處境特別困難。
到北洋後期,特別是南京政府成立以後,法政專科畢業生大量湧現,絕大部分都流向律師一行,逐步佔據了訟師的位置,司法界也逐漸引入新人,使得舊訟師在司法圈中陷入舉目無親的孤立和尷尬。
與此相反,司法界的新貴,從院長、到法官、檢察官,到推事、檢事、書記官,都是學習西洋法制的科班出身,與律師之間關係非同一般,不是同窗,即為師友,中間的請託、疏通,更為直接方便。訟師舊有的經驗、知識與人脈已遠遠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在訟師與律師的競爭中,終於處於不利地位,而漸漸消滅殆盡,專業的法律服務業者至此完全被律師取代。
人民的訴訟權利始終是律師最在乎的事
傳統社會不肖訟師對於法律服務的濫用,以及中國官方話語權的影響,使「訟師」這一詞彙承載的負面意涵根深蒂固,其影響如幽靈般隨形。因此,當律師這一新興職業在中國誕生後,人們習慣上醜化甚、至妖魔化了的訟師形象來比附律師,進而誤解、排斥了律師制度與律師一職。這種負面影響直到律師制度建立之後的民國時期依舊存在,從而嚴重影響律師在近代中國的身分與地位,甚至及於當代。
不得不說,固然有不肖訟師與律師以挑詞架訟漁利,擾亂人心、妨害社會安定,但我們也不應抹殺訟師與律師從古至今保障人民權利的努力,畢竟人民的訴訟權利始終是他們最在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