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搞笑電影《鹿鼎記》有個段落,說韋小寶在妓院裡向眾人吹噓他與天地會總舵主陳近南的交情,是「斬雞頭,燒黃紙」的拜把兄弟。沒想到這一席瞎說竟然成真,日後當韋小寶被陳近南收為門徒,天地會果然準備了一隻公雞,要讓他執行「斬雞頭」的儀式,以宣示對全體幫眾的忠誠。
所謂的斬雞頭、燒黃紙,大抵是這麼一件事情:起誓的主角要找來一隻(通常是白色的)公雞,然後將他的誓言說給在場眾人知道,最後手起刀落,把那隻雞給宰了──意思就是說:假若自己違背了誓言,老天爺也要讓我跟這隻雞一樣不得好死、身首異處。至於「黃紙」則是寫給神明看的誓狀,燒成了輕煙上達天聽,儀式也就這麼完成了。
不過,斬雞頭這事實在特別奇怪:一群熱血沸騰、雄性荷爾蒙高漲的男人,若要結拜為異姓兄弟,大夥揪團去一趟行天宮,齊齊給關二爺磕幾個響頭也就行了。特別拿一隻雞來開刀,什麼道理呢?
一、
先來說一點斬雞立誓的故事。
其實在《鹿鼎記》之前,斬雞頭已是臺灣人十分熟悉的一種戲碼。這是因為早期臺灣的選舉活動裡面,候選人老是喜歡在選民面前賭咒。只要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身家清白,沒有賄選、圍標、收紅包,沒有幹過這樣或那樣的壞事,他們常常就要邀集鄉親父老,在神明面前演一場「刣雞咒誓」(thâi-ke-tsiù-tsuā)的大戲。
臺灣政治圈內的這種古怪風氣大約形成於 1970 年代末期。
那時的高雄市選得好不熱鬧,活躍於當地政壇的省議員趙繡娃,槓上了國民黨長期扶植的「南霸天」王玉雲,這廂指控你貪汙,那廂說你濫用職權,罵到後來總是難有結論。趙繡娃於是率先祭出殺著──在政見發表會上,她當場弄來了一隻白公雞,要叫王玉雲立刻上臺,同她一塊兒斬雞頭、立毒誓。
趙繡娃一個大絕霸氣控場,弄得王玉雲打也不是、閃也不是,他雖然沒有當場答應這個斬雞頭的邀請,但也不敢隨意應付過去。南霸天於是派出了自己的胞弟,在接下來的選戰期間,巡迴高雄各大廟宇剁雞起誓,擺明要模仿趙繡娃的套路,在逆風局裡反殺一波。
到了投票日前夕,王玉雲甚至親自出馬,在高雄市政府的後頭召集支持群眾,搭了一臺戲。只見他帶著全家老小上臺一陣痛哭,立刻就要斬雞頭證明自己清白,經過眾人一番勸解,王玉雲同意收手,擺在他面前的那隻公雞才僥倖逃過死劫。無論如何,這類選戰花招可能多少有些幫助,在接下來的第一屆高雄市長直選當中,他贏了對手四萬多票,成功鞏固住市長寶座。
所以這些在臺上拚了命發毒誓、嚷著要斬雞頭的候選人,品行真的都很高尚嗎?別鬧了,你看王玉雲就是個血淋淋的例子。這位黨政關係良好的前高雄市長,後來掏空了臺灣一家銀行,金額高達百億,判刑定讞以後便潛逃中國去了。
同一個時間點上,據說他在中國的投資也差不多是幾百個億的數字──所以啦,什麼叫做「五鬼搬運」,為什麼《經濟學人》說臺灣的「裙帶資本主義」指數高得嚇死人,建議你研究一下王老先生的故事,很有幫助的。(更多「裙帶資本主義」,可參看此連結)
話說回來,王玉雲又哭又鬧搞了半天,在當年的新聞裡面,他連一隻雞翅膀也沒砍下來過。畢竟他的政治表演已經完成,斬不斬雞大概也是其次。
其實一直到最近幾年,你在臺灣各地方大小選舉的新聞裡面,仍不時會看到一些嚷著要斬雞立誓的候選人。但懼於文明社會的抗議,他們多半已不敢真刀真槍的幹這檔事。很有創意的,有些人於是改斬「素雞」,就是豆腐皮做的假雞肉。反正這年頭政治人物發誓也沒什麼人要信,管你斬的是鹹水雞還是鹽酥雞,大家開心就好。
雖然如此,若回到數十年前那個民風淳樸的臺灣社會,神前斬雞,可是一樁驚天動地的大條代誌,千萬怠慢不得。你看當年趙繡娃叫戰的時候,王玉雲可不敢一笑置之,必須認真應付。設若他果然不理這種斬雞頭的邀請,事情會演變成什麼樣子呢?來看一個日本時代的例子。
二、
1933 年 5 月 10 日上午,新莊大眾廟的廟埕裡萬頭鑽動。根據記者的觀察,現場大約聚集了兩千多人,這下子,可真是名副其實的「大眾」廟了。
同一個時間,在淡水河的右岸,大稻埕的霞海城隍廟前同樣是人山人海,街面上擠進了兩、三千人,甚至連臺北市的北警察署都得出動巡查來維持交通,場面真是不得了。
這兩座大廟裡的五千個鄉民,都是來看戲的。據說當天上午十點鐘,有兩個冤家為了解決債務糾紛,約定好要先到新莊的大眾廟來公開斬雞,嗣後再一起渡過淡水河,去大稻埕的城隍廟前進行同樣一種儀式──等於一種巡迴演唱會的概念。不過,若是尋常百姓的「冤家量債」(uan-ke-niû-tsè),其實沒什麼好稀罕的。這場「斬雞秀」之所以會吸引這麼多的觀眾,其中必有一些特別的緣由。
更奇妙的是,在新莊大眾廟的現場,還出現了一位西裝筆挺的日本判官──石井先生。只見他乘著汽車來到現場以後,便端坐在廟埕旁邊。判官大人不是應該出現在法院裡頭嗎?為什麼也會來到新莊,跟鄉民們湊熱鬧呢?[1]
其實這場斬雞秀本來就是石井判官促成的。前一個月,他在臺北地方法院處理一樁已然纏訟多年的官司,雙方吵來吵去,總是沒個結論,原告於是把心一橫,就叫被告跟他一起到廟裡去「刣雞咒誓」。而這位被告的來頭可不小──他是人稱「鳳梨王」的大商賈,二十世紀初期在大稻埕以貿易起家、繼而以鳳梨罐頭事業聞名於當世的葉金塗。
石井判官或許沒有想到更好的辦法來解決這樁懸案,於是在葉金塗也同意的情況底下,他便答應了原告的請求,讓兩人到神明面前去斬雞立誓。法院的告訴過程竟破天荒上演斬雞頭的戲碼,加上被告又是響噹噹的大人物,這麼有梗的一齣戲,自然要引起眾人矚目了。
不過,葉金塗雖然允諾要來神前剁雞,態度卻似乎頗不情願。約期斬雞以後,他首先是與對方商量要改時間,之後又傳出消息說他「暗中策動」了大稻埕郊商的「崇神會」,讓他們出面擺平這件事,卻也沒個結果。拖到後來,葉金塗似已無計可施,於是他仍舊答應了 5 月 10 日的斬雞邀請。
然而 10 日這天,眼看著時間已經到了約定的上午 10 點鐘,葉金塗還是沒有出現在大眾廟的現場。又過了半個小時,石井判官漸漸不耐煩了,便請人打電話去葉家催促。到了 11 點多,葉金塗仍舊行蹤不明,石井先生於是找了一個攝影師,讓原告拿著白雞與菜刀拍了張照片,便坐上汽車離開了。而大眾廟與城隍廟裡那些看熱鬧的群眾,也只能掃興地作鳥獸散。
在五千多個鄉民的見證之下公然爽約的「鳳梨王」,聲望想必已跌到谷底。事後,葉金塗的家族向媒體記者列舉了許多失約的理由,例如不想助長迷信、鼓吹陋習、冒瀆神聖的法律……種種說法,不禁給人越描越黑的港覺。
隔天,葉家公子還大費周章地在著名菜館「江山樓」宴請各界人士,試圖挽回老爸的顏面。無論如何,葉金塗最後仍舊輸掉了這場官司,而故事裡的石井判官雖曾公開聲明:這場「刣雞咒誓」的約定,與他的審判本身沒有任何關聯。
不過,一個臨陣退縮、不敢到神明面前立誓斬雞的被告,真的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與判決嗎?呃,我個人是很懷疑啦。
三、
先別管葉金塗為什麼沒能信守承諾,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的是:斬雞頭在幾十年前的臺灣民間,真的會被用作一種解決問題的手段。其實根據《臺灣日日新報》的說法,在日本時代,臺北州廳的「民事調停課」就常常讓老百姓相約去斬雞頭,以消弭爭端。
若翻看過去一百年臺灣的報刊雜誌,斬雞頭也真的是被用於處理各種奇奇怪怪怪的爭端。
我看過最奇怪的是 1955 年的一則報導,說花蓮有一名男子聽信鄰居說詞,懷疑老婆與好友通姦,最後老婆、好友、鄰居通通都被帶到廟裡斬雞頭,各自發誓清白無虞,真是蠻熱鬧的。
現在的問題是斬雞頭為什麼有這種魔法般的效力,能夠用於神前起誓。
如果我們今天斬的是一隻鴨子、鴕鳥或老天鵝,那又怎麼樣呢?難道斬的是其他動物,誓言就不算數了麼?歸根究柢,斬雞頭這樣的儀式,究竟是打哪來的?其源頭又是什麼?
中研院近史所的特聘研究員康豹(Paul R. Katz)先生曾深入研究斬雞頭的歷史脈絡,在 2000 年發表的一篇論文當中,他首先指出:斬雞立誓在中國南方的漢人社會裡面似乎相當常見,而他能夠找到最早的相關資料,見於十四世紀的一本道教科儀書,叫《道法會元》。該書記載了一位南宋道士所撰寫的驅邪法術,其中有個步驟是這樣的:
將血與酒與將吏誓曰:仗劍在手,吾以斬雞,瀝血為誓,……
假若後來流行於民間的斬雞儀式確實與此相關,那麼斬雞頭的邏輯與概念,就得在道教的世界裡繼續追索。康豹先生也推想斬雞儀式與古代中國的盟誓、以及「獬豸決訟」等概念的聯繫關係,他並且援引人類學理論,試圖提供一些關於斬雞頭的理解線索,細節這裡不擬詳述。讀者諸公若有進一步的興趣,可以循這個連結找到康豹先生的論文。
我自己大約是這麼想的:類似斬雞頭這樣的「神判」(ordeal)儀式,在古代世界的流行其實頗為廣泛。科學還不那麼昌明的時代,指紋、筆跡、DNA 通通還沒能成為一種鑑識技術,許多訟案往往缺乏關鍵證據,怎麼也吵不出結果。若要解決糾紛,人們常常只能選擇依託宗教,請神明出面主持公道。[2]
那麼,為什麼特別選上雞呢?
除了雞血的宗教意涵以外,若考慮到普通老百姓的經濟能力,斬雞大概是很不錯的選擇。小農社會裡面,許多農家都會兼養家禽,特別是雞。對普通農民而言,雞算是相當重要的資產,但還在可以負擔的範圍之內。如果斬的是一頭耕牛,那就很要命了。
你說「桃園三結義」不是宰了一頭青牛跟一匹白馬嗎?
別鬧了,小說裡面的張飛可是個家產殷實的富二代,殺幾頭牲口根本不痛不癢。
而且,在劉關張三人所執行的「白馬青牛誓」裡面,宰殺牲畜是為了祭獻神明,斬雞頭卻不是如此。斬雞儀式體現的是巫術裡的「相似律」,也就是說,執行儀式的人如果說謊,他也會像那隻雞一樣身首異處。而若只是為了達成這樣的表演目的,殺牛宰羊大可不必,院子裡隨意抓一隻雞來剁頭,大概也方便一些吧。[3]
四、
前述葉金塗的故事裡,法院的日籍判官竟然同意讓臺灣人去廟裡面斬雞頭,因此引起了社會矚目。不過,在其他一些地方,斬雞頭則根本融入了司法體系,成為處理訴訟的一種標準辦法。
比方說吧,香港的太平山附近有座文武廟,據說過去曾被港英政府指定為斬雞儀式的唯一舉行地點,許多訟案都在這裡了結。英人治港,在許多方面都依循華人習慣,斬雞頭也可能是其中之一。
許多文獻共同提到的例子是 1918 年的一起債務糾紛,法官讓原告、被告、證人都到了文武廟裡去斬雞頭,他們一起燒給神明的那張「黃紙」,還是法庭翻譯員幫忙寫的。而故事的最後,相仿的情節再度出現──被告在儀式開始之前臨陣退縮,不願發誓,法官因此判決被告敗訴。[4]
實際上,在世紀以前的廣東沿海一帶,斬雞頭已經是地方社會習慣用來排解糾紛的一種手段。所謂「斬雞鳴誓,誓而不息,乃訟於官」,告上官府反而是排序更後面的選項。這表示在人們的心目當中,斬雞頭甚至比訴訟管用,能夠更有效地解決他們的問題。[5]
據說斬雞立誓在貴州的苗族社會也能得見。但苗人並不把雞的脖子給剁斷,他們的做法是讓那隻垂死的雞在原告與被告之間胡亂滾跳,看牠往誰的方向移動,誰就被認為是有罪的。這種風俗的源頭還不是很清楚,不過它的內涵與漢人社會的斬雞頭太像了,很難被認為是兩種互不相干的文化傳統。
不只在中國本土,斬雞頭作為法律的一種替代方案,也曾被早期的華人移民帶到東南亞一帶。清中葉王大海的《海島逸志》紀錄巴達維亞(今印尼雅加達)華人社會的司法情況,就說當地政府在處理命案的時候首重在場的目擊證人,而這些證人每個都被要求「斬雞發誓」,其證言也才具有效力。
十八世紀,王大海在東南亞各地遊歷的同一個時間點上,中國南方沿海也有大量的移民來到臺灣,斬雞習俗也跟著被帶到這座島上。移民社會裡面人們為了自保,時常互相結成一種擬似血緣的弟兄關係。斬雞立誓,剛好就很適合用在那種結成盟誓的場合裡面。
舉一個有名的例子:戴潮春這個名字大家都熟,在歷史課本上頭,他是清代臺灣三大民變的領袖之一。戴潮春是搞天地會的,而且組織發展做得有聲有色,吸收了不少民眾加入。不過,加入其組織的幫眾都要斬雞立誓,以保證不會洩漏組織裡的任何機密。所以《鹿鼎記》裡的周星馳真不是隨便亂演,你要成為天地會的一員,就得斬雞頭──貨真價實的一套規矩。
五、
最後再說點跟雞頭有關的故事:明代文人田汝成在北京當官的時候,曾被一個商人邀請到家裡吃飯,另外還有幾個賓客也出席了那場聚餐。不過,主人拿出來宴客的料理超級奇怪──客人們陸續上桌之後,赫然發現他們各自的盤子裡竟盛裝著八個雞頭,算起來一整桌就有六十四隻死雞,瞪得你心裡直發寒,真是有夠恐怖的宴會。
一整盤的雞頭,如果出現在現代臺灣的公司尾牙場合,整桌員工大概都想去跳樓了。但在明代,雞頭卻可能是蠻受歡迎的料理。據說與田汝成同席的一名御史嚼得津津有味,後來竟把他盤子裡的雞頭也拿去嗑掉,顯然那時是真的有人很喜歡啃這種東西。
田汝成的災難還沒結束,據說那天他們把滿桌的雞頭吃光以後,廚房竟然又給每個人端上了一盤滿滿的大雞頭。算起來,這場莫名其妙的「雞首宴」好歹宰掉上百隻雞。至於所有這些雞的身體都去了哪裡,老實說,我也很疑惑。[6]
不只是擺在餐桌上讓人覺得驚悚,雞頭若出現在其他一些不太對勁的地方,也可能嚇壞一票人。比如說吧,《宋史‧五行志》裡就有一條奇怪的記載,說南宋孝宗當政的時候,衢州地方竟然出現了一種「雞首人身」的怪物,身高一丈有餘,大白天就在外頭亂晃。[7]
這麼說起來,宋代時候的小老百姓,究竟看到了什麼東西呢?
其實這種雞頭人身的怪物在現代臺灣依然存在,我自己曾經針對這種特殊生物做過長期的田野調查,模樣真的非常詭異,他們的長相大概是這個樣子:
老實說我每次看到這類吉祥物,都深深地感覺到一陣驚悚──歡迎大家進來店裡吃掉自己的同伴,這到底是個什麼概念啊?
地球果然是一個很危險的地方,先去吃個雞排壓壓驚。祝福大家,雞年愉快!
- 康豹,〈漢人社會的神判儀式初探──從斬雞頭說起〉,《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88(臺北,2000),頁173-202。
[1] 我查了總督府府報,可以確定 1932 年至 1934 年間有一位「石井精一」是總督府法院判官,可能就是這位石井先生。
[2] 在中世紀的歐洲,執行神判的辦法五花八門,比如說讓雙方決鬥,贏的人就代表他擁有神明的支持與護佑(這種橋段在美劇《冰與火之歌:權力遊戲》裡面也曾出現過)。另外,我看過最奇怪的一種辦法叫「corsned」,出自早期的盎格魯薩克遜人。他們讓被告吃一塊大麥麵包,如果沒有打嗝或噎到,他們就相信這人是清白的──好像不是很難啊。
[3] 「斬雞頭」如何連結於人類學者弗雷澤(James G. Frazer)所謂巫術的「相似律」,參見李亦園,〈斬雞頭〉,收錄於氏著,《師徒・神話及其他》( 臺北:正中書局,1983),頁 297-299。
[4] 這個故事,捨參見楊思賢,《香港滄桑》(北京:中國友誼,1986),頁 86-87。
[5] 關於清代廣東惠州府的斬雞風俗,參見[清]阮元,《廣東通志》,收錄於《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冊 671,卷 93,〈輿地畧十一風俗二‧惠州府‧國朝〉,總頁 156。
[6] 參見[明]田藝蘅,《留青日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卷 26,〈懸雞〉,頁495-496。
[7] 參見[元]脫脫等撰,《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卷 65,〈志第十八‧五行三‧水〉,頁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