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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世間人權為何物,直叫人生死相許」── 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

蘇友辰口述,黃怡整理,《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前衛出版,2013。

 

兩個死者、數十刀痕、二十年青春

時間回到民國 80 年 3 月 24 日的凌晨 2 點左右,當時位於臺北縣汐止鎮的吳銘漢夫婦家中,被歹徒闖入,歹徒搜索財物時,驚醒了當時在熟睡的吳銘漢夫婦。驚慌失措的歹徒用手上的刀,砍死了吳銘漢夫婦。警方後來在死者吳銘漢的屍體上發現三十幾處刀痕,而吳銘漢的太太葉盈蘭屍體上也被發現了四十幾處刀痕,這件強盜砍殺屋主致死的命案,因行兇手法十分慘忍,經過媒體報導,頓時成為全國矚目的案件。


在事發五個多月後,民國 80 年 8 月 13 日,警方透過在案發現場的一枚指紋,找尋到了曾有竊盜前科、當時還在海軍陸戰隊服役的王文孝。王文孝被警方逮捕後,承認了他就是殺死吳銘漢夫婦的兇手。曲折的是,在王文孝被捕後,原本承認是他自己一個人犯案,但在警察局待了數小時後,卻改口向警方說出,當晚還有其他四人與其共同犯案。於是,警方便依循王文孝提供的線索,再逮捕了王文孝的弟弟王文忠,另外同時被警方逮捕其他三人,也就是本書的主角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


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被逮捕後,一開始在警方做筆錄時都承認犯罪,承認是他們四人(王文孝、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在當晚進入吳銘漢夫婦家中,犯下了罪刑。事情至此,警方的偵辦案件的進度,看起來十分順利。但事實並沒有這麼單純,事後蘇建和等三人不斷主張,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在被警方逮捕後,在警局曾遭到警方的虐待與毆打,也就是說,蘇建和等三人第一時間承認犯罪的筆錄,是屈打成招。事後蘇建和等三人不斷向檢察官、法官主張,他們第一時間所做出的自白,並不是他們當下想說的話,而是被警方強迫的。


而這件案件的主要人物王文孝,因為當時具有軍人身分,依據當時的軍法和軍事審判程序,很快就確認了王文孝的罪刑與執行。王文孝在民國 81 年 1 月 11 日被槍決,從此之後,再也沒有人能夠從王文孝的口中問出,當時他所說出的四名共犯,是真有其事,還是被迫說謊。而蘇建和三人也隨著王文孝的口供,掉入了無盡的審判深淵之中。



二十年生死兩茫茫?

民國 81 年 2 月間一審法院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死刑、民國 82 年 1 月間二審法院判決三人死刑、民國 83 年 3 月間更一審法院判決三人死刑、民國 83 年 10 月間更二審法院判決三人死刑、民國 84 年 2 月間三審法院判決三人死刑確定,蘇建和等三人當時幾乎已經確定要被槍決。如果說有奇蹟出現,也許就是在這之後發生的事情。在蘇建和三人死刑判決確定後,蘇建和三人的律師們、監察院、民間團體以及各方人士,開始一連串的聲援活動,希望司法體系能垂憐這三位很有可能是誤判的被告。就這樣歷經幾個寒暑,在各方努力下,民國 89 年 5 月,高等法院最終裁定蘇建和案開啟再審程序。


又是幾經波折,蘇建和三人在再審程序中,被判過無罪,也被判過死刑,在生死間來回擺盪,最終在民國 101 年 8 月 31 日這天,臺灣高等法院宣判蘇建和三人無罪。依據新修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不得上訴,全案因此確定。這天距離蘇建和三人於民國 80 年 8 月間被逮捕的日子,已經過了 20 幾年,而蘇建和案在這一天終於畫下句點。蘇建和案是臺灣過去約 20 年來司法上最受矚目的冤案之一,蘇建和案之所以一再被許多人所提起,不僅是因為主角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的冤情重大,二十多年來在三人死刑與無罪判決間來回,命懸一線,十分驚險,更是透過蘇建和等三名被告的控訴,慢慢揭開臺灣司法、刑事訴訟法程序中許多觸目驚心的缺失。


一位平凡的百姓,從被逮捕成為被告,警察偵詢,檢察官偵訊,被告認罪,遭受羈押,法院審判,宣判死刑、三級三審、判決確定,這樣的過程從刑事訴訟法條文中看起來似乎是很嚴謹過程,一切都是依法辦事,表面上看起來並沒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最荒謬的就是,蘇建和等三人的救濟之路,恰恰證明了以上程序也能造就出最錯誤、天差地別的結論,看似嚴謹的程序實際上可能根本不堪檢驗。


是程序中的正義還是問題?

在蘇建和案件中,有許多值得檢驗的問題。在刑事案件判決過程中,如果法官要認定被告有殺人,那法官便要在判決書中寫清楚,為什麼會認定一個被告有殺人,就是所謂的判決理由。而在刑事案件中,最常見的理由便是證據與被告自己說的話,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稱之為自白。其次,常見的證據還包括其他人說的話、作案的工具,也就是證人及物證。


真正的問題才要慢慢浮現,我們可以假設幾個問題,假設被告在警察面前承認自己有犯罪,但事實上是被警察毆打或脅迫才說出來的呢?這會是真實的內容嗎?如果你的朋友,是這場犯罪的主要兇嫌,但他卻親口說出你有參與犯罪,那這些話可以被當成判你有罪的證據嗎?如果你想與你的朋友對質,想問他為什麼這樣說時,但制度上不允許,或是你朋友已經去世,這樣你朋友當初說的話,還能作為證據嗎?我們可以有各種情境的如果……


蘇建和案事實上牽涉許多刑事訴訟法上的重大問題,例如法院是否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被告有罪與否是否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被告的自白是否必須出於任意性(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被告自己的自白或是共犯對其他共犯不利的自白,是否能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當然還有刑事妥速審判法所指引出的,發現真實是否可以不計代價?這些問題,困擾著蘇建和等三人二十多年,這些問題的答案,可以讓他們離開監牢,也可能讓他們在監獄、刑場中喪失生命。


國家權力如此強大,很輕易便能掌控人民的命運,所以自應謹慎面對。刑事訴訟法的產生,其中一部分的原因便是希望保障被告權利,避免因為程序上的不正當,而導致錯誤的結果,所以蘇建和等三人過去所面對的問題,非常值得每個對法律有興趣的人,進行反思,當然更多的問題,也期待讀者們能在閱讀的過程中發覺。


(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蔡崇隆導演,公共電視發行。)


從律師的角度觀察司法、被告,證據能力是甚麼?

這本《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精采的地方在於,這是伴隨著蘇建和三人走過多年的蘇友辰律師所口述的內容,透過蘇律師的眼睛,看以看見臺灣過去的法官、檢察官們如何處理爭議、可以看見多位名律師所組成的律師團如何想方設法,可以看見有許多民間團體也在默默努力,也可以看見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這些年來的變化。


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二十一年來的痛苦,終究化作文字,呈現在人們眼前,冤案的出現,說明司法力量之龐大,雖能維持社會上的秩序,但只要稍稍不甚,便會傷及無辜,甚至產生無法預料的後果。


本案最具有爭議的其中一部分,便是蘇建和等三人於偵查說的自白或證詞,就是在警察局時,說出自己與其他人有犯罪這件事,這樣的證詞或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甚麼是「證據能力」呢?先來看法院用文言文的描述方式:「所謂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 97 年度臺上字第  2737 號刑事判決意旨)看完上面的定義之後,相信大家也是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簡單來說,「證據能力」就是「作為證據的資格」,在刑事訴訟的審理過程中,法律上會規定說,有些東西是不能當作證據的。這些規定就如同一個濾網,會篩掉無法當作證據的東西,也可以簡單理解為,如果取得作為證據過程不正當,那因此取得的東西便不應該作為證據。


最典型不具證據能力的情況之一,就是被告在自白的過程中,曾經被警方刑求,也就是本案中蘇建和等人主張的情況。如果被告在警察辦案的過程中,被警察打了,或是被警察威脅了,這樣被告說出口的話,很有可能不是真實的,所以被告在警察局說的這些話,在刑事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應該被當成不具有證據能力,而不能作為證明被告有犯罪的證據。


蘇建和等三人在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不斷主張他們在警察局的自白或證詞不具有證據能力,但是否被法院所採信,筆者在這裡先不劇透,等待大家自己去觀看。但筆者以目前執業的經驗來看,在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中,被告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去爭執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是不具證據能力的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


這樣的想法是很好理解的,因為無論是法官或是一般大眾,時常將了解真相、追究責任作為刑事訴訟的最高原則,「如果你真的有犯罪,就算取得證據的方式不正當又如何。」筆者相信這是許多人內心的想法,法院也是會有這種想法的,所以在實務上,法院要去認定某些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而不去探討被告是否有犯罪,這樣的情形應該是少之又少。


當然,正因為證據能力在案件審理的開端,便有可能排除掉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所以實務認定上本就需要加倍謹慎,只是在程序正義與發現真實的價值衝突上,要如何權衡,就是個大哉問了!


蘇建和等人的痛苦後來促使了司法制度上的部分改變,也使得臺灣的司法制度有所進步,加深對被告權利的保障,如果想了解這些年來,蘇建和三人、律師們與民間團體等人如何經歷過這些煎熬,刑事訴訟法等制度又是如何需要改進,可以閱讀看看這本《蘇建和案 21 年生死簿》。


無論是生活在這世界上甚麼角落的人們,都有可能在無法預料的情況下面對刑事訴訟,面對國家機器對你的檢驗,而這些過程往往孤獨、漫長且痛苦,我們必須從過去令人感到遺憾的案件中學會檢討制度,期望臺灣的司法制度能越加改善,不要再讓無辜的人,落入深淵之中。


我們必須從過去令人感到遺憾的案件中學會檢討制度,期望臺灣的司法制度能越加改善,不要再讓無辜的人,落入深淵之中。(Source: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其他參考資料:

文章資訊
作者 陳志寧
刊登日期 2018-05-10

文章分類 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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