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熱蘭遮堡其實是「上下雙城」的結構嗎?這座城堡將房舍和倉庫包覆在內,猶如一座露天的保險箱,即便鄭成功攻臺 9 個月也未能攻破。倉庫存放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歐亞各地商貿所需的銀幣和貨物,是大員商館主要財產所在。諷刺的是,荷蘭人投降撤離臺灣時,這些貴重物資最後移交給鄭成功,對於公司來說,其損失相當於近一年東亞貿易的總盈餘。
熱蘭遮堡與倉庫結合始末
熱蘭遮堡將倉庫包覆在內,一開始並非有既定的藍圖。從17世紀的大員鳥瞰圖可以大致觀察到:熱蘭遮主堡與外堡,其不自然且特殊的結構,顯然非一體成型。儘管荷蘭人自澎湖撤離到大員後,已在大員島(一鯤鯓)上建立堡壘,但商館主要房舍和倉庫曾在北線尾沙洲、赤崁和大員島數度遷移,大約歷經 3 任長官、4 年(1624~1628)時間才終於定居於大員島。1628 年,熱蘭遮堡周邊終於有一座倉庫,以及另一座房舍兼倉庫的建築。
不過,如此看似合理的組合,一旦敵人上岸,倉庫首當其衝,即刻曝露危險之中。比如 1628 年「濱田彌兵衛事件」,大員長官等人遭到綁架的地點,正是位於大員島新造的雙層房舍內。儘管荷蘭人試圖從熱蘭遮堡朝港外小船射擊,打死數位日本人,但為避免傷及公司人員,並未直接向房舍掃射。也就是說,除非讓荷蘭人與日本人玉石俱焚,否則後方堡壘的防禦力仍是有限。
隨著 1630 年代中葉中日貿易有所突破,防禦與倉庫的緊密結合有了新的發展契機。儘管巴達維亞城(後簡稱巴城)當局對於大員商館建設持保留態度,但因防禦力與倉庫空間已十分不足, 1635 年,第四任大員長官普特曼斯(Hans Putmans,1629~1636 在任)仍試圖以建設「自禦式倉庫」之名義,向巴達維亞當局提出申請。這個新建倉庫位於熱蘭遮堡前方,以「長官公署」為中心向兩邊延伸。「長官公署」平頂的設計,在上面和門口可安置砲台,宛如一座防禦堡壘。據此也可看出大員長官為達成倉庫拓建,並兼顧節省防禦工事的用心。
長官公署除了作為官邸,同時也是儲存貴重貨物的處所。1635 年 2 月 20 日大員長官寫給巴城總督的書信,曾描述該建築的設計:「這個計畫下面要當作最高主管(長官)的住處,上面當作儲藏絲的倉庫的新建築物。……我們之前所以建議在這個最新的倉庫下面造 2 個地窖,是因為這 2 個地窖可以不必花很多錢就能確實造好,也可以在這房屋的中央構築支撐那根大柱子的堅固地基。而且,這些地窖還很適合儲藏銅、錫、蘇木、胡椒和其他貨物。」
基於大員商館貿易日漸勃興,1637 年,巴城當局對於熱蘭遮堡的加固,態度開始轉而積極。但諷刺的是,無論熱蘭遮主堡如何加固,一旦敵人上岸入侵,仍無法保證前方的倉庫能夠安然無恙。根據范德堡長官的觀察:「敵人甚至不須接近這(熱蘭遮)堡,只要進入這倉庫,將貨物燒成灰燼,當北季風期間,在熱蘭遮堡壘的人肯定會被傳來的煙霧嗆到窒息,從而使他們無力防衛,公司豐富的資產也將化為烏有。」1639 年 3 月,大員當局正式以「角城」之名向巴城當局提出申請。據大員長官范德堡(Johan van der Burg,1636~1640 在任)所言:
這角城是為確保公司豐富貴重的貨物及倉庫的安全而建造的。——范德堡(1639)
隨著角城內房舍拓建,逐漸形成一長方形封閉式的聚落空間。建築學者黃恩宇將此外推的部分稱為「外堡」,另將擴建後的熱蘭遮主堡分為上層主堡和下層主堡。《清一統志》亦有「小城」和「外城」之分。荷蘭文獻有「上城」和「下城」的稱法,大約在 1640 年代末期開始普遍,這點反映了當時荷蘭人對於城堡高度、位置和生活空間已有相當的區別。其中,主要的貨物倉庫位於下城,受到後方主堡和外堡的雙重保護。
邁向世界級倉儲中心
大員倉庫的功能,不只是單純的存放物資。大員商館透過貨物收購和轉運,與全球各地直接或間接的連動。臺灣並非公司的銷貨市場,大員商館進行貨物收購、分類入庫、包裝和出口航運安排,以滿足各地所需為目的。此環環相扣的過程中,商館儘可能詳實製作各式清單和會計帳簿,以作為公司對於東亞貿易網絡控管之參考。大員倉儲之管理,實已相當接近現代的國際物流中心的功能。
收貨
「收貨」包含貨物檢驗、議價、計量稱重和付款等過程。中國商人運送貨物至大員,一般先將部分貨物帶到倉庫,商館根據貨物狀況進行議價,隨後才到港口進行卸貨。貨物經秤重、計量後入庫,最後支付款項。即便是荷蘭人在海上掠奪的貨品,也需遵循倉儲管理的 SOP:在倉庫裡先打開所有貨物包裝,一一秤重和計算數量,最後參考市價進行估價、登帳和入庫。
收貨檢驗的工作雖不複雜,但需要有經驗的職員負責。尤其管理瓷器的品質和破損檢驗並不容易。至少 1635 年,在大員商館已有專門的瓷器檢驗員,針對瓷器有沒有裂痕、歪斜或其他損壞情形進行挑選。然而,要將所有瓷器拆開檢驗並不可能,因此,也會採取簡易的變通方式。例如對於捆裝的瓷器,以放在地上滾動方式檢查,一旦聽到有破損的聲音再挑出來。同時考量瓷器在運送、儲存、再轉運的過程,還有精、粗瓷包裝的差異,公司對於破損率也有適度容許範圍。
分類入庫
大員商館對於財產和物資分門別類製作各式清單,至少在1640年代中葉前已有一定的規範。其中,現款歸於「金庫」。貨物則區分兩類,包含「細貨」和「粗貨」。粗、細貨倉庫之分,除了考量貨物性質,也將保管方式和存放空間等因素納入考量。
以荷蘭人移交給鄭成功的貨物清單為例,細貨庫存有生絲、絲綢、棉毛布類、衣服、菸草、紙張、漆器、鰩皮、絲質鈕扣和玻璃等。粗貨庫存有胡椒、香料、薰香、糖、瓷器、鹿皮、水銀、硫磺、鉛、蠟、鐵及鋅等。細、粗貨倉庫分別由商館資深職員進行控管。
包裝出貨
中國貨物運送到大員,最常見的包裝方式為「籠」或「簍」。不論籠或簍,既可方便搬運和裝卸,同時也可作為計量或計重的參考。不過,此方式雖適用於東亞短程航運,但不一定適合跨洋長途運送。生絲和絲綢布類,以日本進口的杉木板釘製為主。而運送至荷蘭的糖,公司擔心流失狀況嚴重,因此希望儘可能地拆「籠」改「箱」。
荷蘭人收購中國糖的同時,也需要輸入製作糖箱的木板,再請當地木匠按照荷蘭人的需求釘製。由於木箱不一定充足,因此分配的優先順序有二:一、依糖的性質考量,以「砂糖」優先於「冰糖」和「角糖」;二、依距離考量,以荷蘭優先於波斯、巴達維亞和日本。有趣的是, 1636 年運送到日本的貨價單中,雖無糖箱的記載,但船上卻有一些「幽靈」糖箱。這些糖箱被充當「壓艙物」送往日本,除了可以穩定航行,更重要的是為了北風季節,隨船從日本經大員時,可節省裝貨時間,儘速駛往巴達維亞。
1640 年代中葉,當臺灣糖逐漸取代中國糖,糖箱木板也改由臺灣南部供應。值得注意的是,木箱之於倉儲運作的功能不僅僅在於裝載,因其表面可標示來源、重量、品項和級別等,對於出入貨的清點和登帳管理有相當的助益。
航運安排和裝載
倉儲作業的最後環節即是船隻航運安排和裝載。由於大員港吃水淺,大船無法入港,大型船隻停泊澎湖或大員港外,需要透過荷蘭平底船、快艇、中式帆船和舢舨進行接駁。另外,考量船隻航運距離、貨倉空間和艙底滲水情況,貨物裝載順序和擺放方式也需有一定規範。儘管糖適合作為壓艙貨,但萬一船艙有滲水情況,還需先鋪設一層壓艙石。而運送到波斯和荷蘭的糖,除了以木箱或木桶裝載,也得留意砂糖不可置於冰糖下面,以防冰糖滲漏時遭溶解。另外,瓷器除了依精粗和大小包裝方式有別,工人搬運上船後也需要公司人員協助裝載,並用草繩加固捆綁,以防途中造成碰撞破裂。公司也曾經利用麥子、西谷米等貨物填裝空隙以減少瓷器擦撞的情況。
大航海時期,大員商館當把握季風時節,完成跨洋和沿海船運接駁。而來自中國大量勞工是不可或缺的人手,協助製桶箱、裝箱、搬運、捆裝和船隻裝卸,交織成東西方交融的繁忙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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