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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國會、同性婚姻都是他們說了算──守護民主人權七十年的憲法與大法官

梁家昊 2020-08-20

憲法,代表著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令的正當性根源,也代表著國家的價值選擇。然而,由於憲法文字過於抽象,爭議常就此產生。

 

例如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的自由,但同時也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當役男因為信仰而拒服兵役時該如何判決呢?諸如此類的問題層出不窮。因此,為了使憲法的內涵及價值選擇可以有終局的解釋,也為了使憲法可以隨時代的變遷而成長,最初的制憲者設立了「大法官」制度,負責解釋憲法,來賦予憲法新生命。


自行憲迄今,歷代大法官們亦屢屢就爭議性議題,如通姦罪是否合憲、同性婚姻應否允准等議題,做出足以徹底改變社會的解釋。然而,大法官制度隨著臺灣社會的發展,功能角色是否有什麼變化?


持重有餘,創建不足的大法官

1947 年 1 月 1 日,國民政府公布憲法,在司法院設大法官來負責憲法解釋、統一法律及解釋法令。但對於大法官制度該如何運行,憲法本文卻未有明確規定。直到同年 3 月 31 日,國民政府公布「司法院組織法」,才明定大法官應以組織「大法官會議」,專門負責解釋憲法及法令。

 

大法官制度創立後沒多久,就經歷國共內戰、動員戡亂的威權時期。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敗退臺灣,對外臺灣情況十分危急,隨時可能被解放軍入侵,國際上也是紛紛斷交的險峻局勢。對內國民黨政府也立刻遇到統治正當性的問題。


已丟失大陸的國民黨,為了在臺灣維持法統正當性,必須在民意機關裡面保留「各省」的民意代表,然而,僅是大中國一省的臺灣無法進行各省民意代表的選舉。為了穩固統治秩序,大法官依法做出解釋:

 

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1]
1948 年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報到處。(Source: Public domain)

這條釋字就成後來為人詬病的「萬年國會」基礎。大法官的解釋雖然穩固了政治基礎,卻也嚴重傷害了臺灣的民主自由,阻礙了民主化的進展。對於初期大法官過於配合國家政策,常為統治當局的憲法爭議解套的作為,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曾評論大法官們:

 

謀國持重有餘,對憲政體系之維護,健全違憲審查制度之確立,以及法治社會之建設,則尚感不足。[2]

此等評論雖稍顯嚴苛,然對初期的大法官卻是恰如其分的評價。


民主轉型時刻的重要推手

1987 年 7 月 15 日,長達 38 年的戒嚴令終告解除。蔣經國的逝世代表著強人統治的結束,政壇的民主轉型開始逐漸啟動。在此一重要時刻,守護憲法的大法官們並未繼續配合穩固政府統治,反而推進了政治改革一把。


解嚴令。(Source: Public domain)

1990 年,大法官們作成 261 號解釋[3],要求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於 1991 年 12 月 31 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令中央政府辦理新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此 261 號解釋也成了終結萬年國會的憲法基礎,為臺灣民主自由的轉型剷除最後的障礙。
 

釋憲後的一年,政府正式終止動員戡亂,臺灣迎來民主開放的時代。不可否認的是,在這個民主轉型的重要時刻,大法官堅定的與民主站在同一陣線,若沒有大法官們及時的推進民主,或許臺灣的民主轉型未必能這麼順利。


政府權力衝突的仲裁者

隨著臺灣的政治民主化不斷向前發展,大法官所建立的違憲審查機制顯得越來越重要。一來是因為,大法官要確保政府所頒佈之法令無侵害人權之虞,二來又因為威權統治不再,不同權力部門或利益集團之間的衝突,不能再靠威權裁斷,更需要依靠法律、憲法創設的遊戲規則,以及大法官釋憲的機制,來解決彼此之間的分歧。


1992 年的憲法增修條文,就增加大法官的權限,將政黨是否違憲的判斷交由大法官組成此前沒有的「憲法法庭」來審理。後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件,也一併交給憲法法庭審理。


司法院憲法法庭。(Source: 劉耘桑攝)

儘管大法官越來越被倚賴為法律定義的最終判斷者,但大法官的權威也曾遭到挑戰。


1999 年,國民大會的代表們藉由修憲,來延長自己的任期,此舉嚴重觸犯定期選舉的民主機制,引起社會輿論一片譁然,民眾對貪婪的政客們利用修憲達到自身政治目的產生強烈的不滿。


隔年 3 月,大法官隨即作出回應,認為國大代表此次的修憲作為,違反利益迴避原則,進而宣告該次修憲是違憲而無效。此舉不僅捍衛了憲法的尊嚴,也確立了修憲的界線。


未來,隨著憲法訴訟法的上路施行,大法官的職掌範圍將更形擴大,審查的對象還會包括法院作出的個案判決;而原本的「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之負責業務 [4],皆統一交由「憲法法庭」來做出「判決」。這次的變革也將降低判決的表決門檻,提升討論、議決的效率,以適應現行聲請案件日增,案件難以審理完成結案的情形。


人權價值的引領

除了捍衛憲法尊嚴外,大法官也屢屢為普世人權價值發聲。過去民法規定重婚不是絕對無效,而是給前婚配偶撤銷後來婚姻的權力,然而,在兩岸剛開放交流時,這樣的權力卻也開啟了人倫破碎的盒子。


曾有一位已在福建結婚的鄧元貞先生,因共軍席捲大陸,不願接受共黨統治的他,便隨著國軍撤退來臺,但妻兒卻未能順利逃出。


初到臺灣的鄧元貞,跟著國民黨政府喊了一年又一年的反攻大陸,然而 19 年過去了,反攻大陸的機會越來越渺茫,鄧元貞心想妻兒可能早已死於戰亂,遂在臺灣與吳秀琴女士另組家庭。


兩人平靜生活了近 30 年,對岸卻傳來前妻還活著的消息。原來鄧元貞離開後,妻子並未改嫁,看著現在幸福的鄧元貞與吳秀琴,為了證明自己是鄧元貞明媒正娶的妻子,前妻選擇跨海提起訴訟,撤銷鄧元貞與吳秀琴的婚姻。歷經三審,鄧元貞與吳秀琴的婚姻依法被撤銷,判決結果引發臺灣社會朝野的同情。


為此,大法官在釋字 242 號解釋[5]中即表示,這種因國家重大變故、夫妻相聚無期下的重婚與立法者原本所想避免的一夫多妻的重婚圖像不同,若仍准許前婚配偶撤銷後來婚姻的效力,將導致家庭生活與人倫秩序的破壞,反足以侵蝕社會穩固的基礎。


近年來,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同性婚姻案也是其中一個例子。大法官對於同性之二人,不能依法締結婚姻關係,違反婚姻自由與平等保護,以釋字 748 號解釋[6]宣告違憲。此舉維護了「愛」在臺灣的平等性,更使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合法同婚的國家,臺灣人權名揚海外。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宣告後,同志終於可以結婚了。(Source:葉又嘉 / CC BY-SA)

結論

從臺灣行憲以來迄今,大法官作出的幾則關鍵性釋字可說是與臺灣歷史、社會發展息息相關。儘管在過去的威權時代,大法官曾配合國家政策,在解釋文屢屢為違憲的現況做出解套的法律解釋,但在民主轉型的關鍵時刻,大法官們也選擇成為民主最堅強的後盾,去除政治轉型的最後阻礙,此後更數次在學生受處分是否可與學校打官司、受刑人是否應有合理的救濟管道、累犯加重刑罰、通姦罪是否違憲等議題,做成堅定維護人權的解釋文。


在一項網路問卷[7]中,司法院大法官更被視為國內對人權保護最重要的機關,顯然在人權的維護方面,備受肯定。從過去的時代一路走來,毫無疑問地,大法官未來當會在人權、民主、自由、法治等領域,秉持憲法原則做出更多貢獻,在臺灣及東亞地區引領時代的變革。

(本文為司法院廣告)

 



[1] 1954 年的釋字第 31 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2]翁岳生,憲法之維護者-省思與期許,收錄於廖福特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頁 22-23。


[3]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而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既無使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無限期繼續行使職權或變更其任期之意,亦未限制次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


[4]憲法審查、機關間彼此之爭議、政黨違憲審查、正副總統彈劾、地方自治保障及法規命令之統一解釋。


[5]釋字 242 號:「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適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撤銷,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


[6]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 1 節至第 5 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 22 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7]台灣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報告-網路問卷調查,第 12 頁,http://tadels.law.ntu.edu.tw/database-society/database04-3.php,最後瀏覽日:109 年 7 月 28 日。

文章資訊
作者 梁家昊
刊登專欄 司路歷程 │ 司法院
刊登日期 2020-08-20

文章分類 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