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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想照顧孩子犯法嗎?攜子躲藏兩年,只為平等地爭取監護權

艾德嘉 2021-11-30

「孩子,你想要跟爸爸,還是跟媽媽?」
 
絕大多數的人組成家庭時,很少預先想到有不得不分道揚鑣的一天,一旦有了孩子,分開又變得更加複雜。夫妻既然已經無法繼續共處,倆人的小孩應該由誰撫養,就成了兩難的課題。如果雙方取得共識,那至少還是個和平分開的結局,但若是雙方沒有共識呢?恐怕就得上法院解決了。
 
法院會如何判決,這個問題的答案曾經非常「簡單」──因為 1996 年以前的民法第 1089 條,直接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不一致時,一律以「父親」為主。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對親權僵持不下,不管母親的意見是不是比較有理,或是撫養條件比較有利,最後法律總是會支持父親這一方。
 
現在看起來不合常理的法律,其實過去曾經存在,且運作了很長一段時間。直到 1991 年的一個事件,終於讓父權社會的基石動搖了⋯⋯
 

母親想照顧孩子犯法嗎?攜子躲藏兩年,只為平等地爭取監護權的梁秋蓉事件01
司法院(Source:Wikimedia

離婚之後還沒結束!爭取監護權的漫漫長路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在臺灣兩千三百萬人的社會裡,不知道有多少種不幸家庭,不過我們可以確定,孫先生和梁女士組成的家庭,在 1991 年也遭遇了屬於他們的不幸。
 
這一年,育有兩子的孫與梁夫婦,陷入了激烈的爭執。梁女發現先生外遇,撕裂了兩人的感情基礎,更糟的是,孫男不但沒有嘗試修復與妻子的關係,還聯合父母一起把梁女趕回娘家。於是,梁女帶著小兒子回到原生家庭,把大兒子留在夫家。
 
分開之後,雙方的爭執並沒有因此停歇。孫男一度宣稱無法照顧小孩,要妻子帶回大兒子照顧,卻又在數天後要求把大兒子抱回,小兒子則一直留在梁家身邊。到了 1991 年 5 月 12 日,孫家人為了探望次子前往梁家,這次爆發了嚴重的肢體衝突。
 
在樹林分局中,孫男指控梁女的弟弟拿菜刀割傷他的脖子,還威脅要殺孫家人;聽到這番指控,梁女士之弟立刻反駁,聲稱是孫先生打姊姊還要帶走外甥(即小兒子),他為了保護姊姊才與孫先生起衝突,他自己也被親家母(孫先生之母親)拿鞋子攻擊手臂。在一片混亂之中,梁女從廚房拿來一把菜刀,被弟弟搶了下來。梁女士事後稱,她不是要攻擊別人,而是想要拿菜刀自殺,結束這段糾纏不清的婚姻鬧劇。
 
雙方互相指控,還鬧上警察局,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這段婚姻確實是走到盡頭了,離婚是她們唯一的結局。不過,只要離婚就能解決他們的問題,那倒還算是乾脆。偏偏,離婚對梁女士接下來要遭遇的痛苦來說,只不過是個起頭。
 

無法獲得監護權──只因為不是男人?

梁女士要煩惱的,不只是如何離開丈夫孫先生,還有要如何拿到兩個小孩的監護權。自從在家中與孫先生衝突之後,她就把次子帶在身邊,殊不知卻因此被孫男控告她略誘次子、妨害家庭等罪,想盡辦法要把兒子搶回來。她從來沒想過一個母親,想要照顧自己的孩子,竟然還可能會犯法?
 
然而,許多母親們都是上了法庭才知道,依照民法第 1089 條的規定,父母在行使親權意見不一致時,以父權為優先。以孫先生與梁女士這對仍未離婚夫妻的狀況來說,無論父母實際照顧小孩的狀況孰好孰壞,法官仍須依照這條法律,將親權判給父親執行。因此,梁女士被法院要求交付次子予孫先生照顧,只要她仍處在婚姻的規範中,就必須屈服於父權。
 
梁女士並沒有真的屈服,她仍帶著小兒子一起生活,但卻過著提心吊膽、躲躲藏藏的日子,深怕被法院強制執行交付子女。在這段過程中,她終於蒐集到丈夫孫先生外遇的證據,成功離婚。但她試圖爭取長子的監護權時,卻也失敗了。她曾經拿著攝影機,偷偷回到夫家拍下長子跟其他孩子遊玩的狀況,發現夫家人根本沒有注意小孩安全問題,放任他們在馬路上遊玩、撿鞋子。她一邊流著淚一邊蒐證,希望能夠把長子帶回身邊照顧,卻在上了法庭後發現這一切都是白費工夫。
 
如果再被要求交付次子,梁女士就真的什麼都沒有了,孩子要交回去給不適任的父親照顧。法律真的應該讓這種不合理的事情發生嗎?
 

突破不合時宜的法律制度

與此同時,社會上也有另一位女性張女士,也跟梁女有類似的困境。張女身陷於一樁痛苦的婚姻中,她曾經受到丈夫的家庭暴力,後來帶著女兒離開丈夫身邊,卻因為仍與丈夫維持婚姻關係,而受民法第 1089 條中「父權優先」的規範,被法院判決應把女兒交付丈夫照顧。
 
張女士的女兒一點也不希望回到父親身邊,但母女只能掩人耳目的偷偷生活。在得知丈夫在此期間外遇與人偷生子女之後,張女士滿懷憤怒地找上律師羅瑩雪,期盼至少能夠不讓丈夫拿到自己的遺產。正好,羅瑩雪正在處理梁女士的事件,她看見兩位受困不幸婚姻的女性的處境相近,就鼓勵兩人一起聲請釋憲案,爭取將民法第 1089 條規定宣告違憲。
 
在婦女團體與律師羅瑩雪的幫助之下,梁女士與張女士一起向大法官聲請了釋憲 ,希望能夠翻轉民法中的父權優先狀況,讓母親能夠獲得平等的權利。
 

母親想照顧孩子犯法嗎?攜子躲藏兩年,只為平等地爭取監護權的梁秋蓉事件02
羅瑩雪(Source:Wikimedia

民法第 1089 條原本是這樣寫的: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這則條文是於 1928 年(民國 19 年)所訂定,當時的時空環境與民風習俗,都與 1991 年的臺灣有很大的落差。1928 年時,人民還很缺乏性別平權意識,整體社會環境也不若今日,女性大多被牢牢束縛於傳統家庭價值中,但主導家庭裡一切經濟、教育決定的人,卻反而是男性。這項明顯違反今日性別平等的法律,勉強可以說是合乎時宜──1928 年的時宜。
 
到了 1991 年的臺灣,許多女性已經擁有跟男人差不多的教育水準,進入各行各業發展個人成就,有自己的經濟能力。從這個面向來看,1991 年的民法還要規範父權優先,就太脫離現實了。
 
不幸的是,梁女士跟張女士就是這項不合時宜法律的受害者。作為孩子的母親,她們想在家庭破碎之後提供孩子較適合的環境,卻因為性別因素,法院無法採納她們提出的證據,無法正視父親那一方的問題,只因為法律上規定父權優先,法官也只能壓抑母親的親權。想必,梁女士跟張女士不會是唯一的受害者,這個社會不知道有多少母親,因為這條文而必須在行使親權時向父親低頭。
 
面對不合時宜的法令,梁女士跟張女士聲請釋憲,想要打破這個不公平的狀態。
 

母親想照顧孩子犯法嗎?攜子躲藏兩年,只為平等地爭取監護權的梁秋蓉事件03
婦女新知等婦女團體與羅瑩雪律師,前往司法院提出釋憲聲請(Source:國家文化資料庫

 

釋憲逆轉!遲來的性別平等與子女權益保障

梁女士跟張女士聲請釋憲之後,大法官會議花了兩年多的時間,終於在 1994 年 9 月 23 日那天作成釋字第 365 號解釋,宣布:
 

民法第 1089 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的規定,與憲法第 7 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5 項消除性別歧視意旨不符,應檢討修正。

 
也就是說,民法父權優先的規定,因違憲而要在釋憲公布的兩年之內,修法到符合憲法的性別平等宗旨。
 
從此之後,父權不再優先了,臺灣的母親們終於可以在法律保障下與父親平起平坐,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這場勝利對聲請人梁女士來說,是一場遲到的及時雨。釋憲案幫助她成功把次子留在身邊,讓檢察官有依據,認定她有對等行使親權的權利,將孫先生提告的略誘案處以不起訴處分。而在這波平權浪潮下,立法院在 1996 年 9 月 6 日修法時,也將原本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子女監護權原則上歸屬父親的規定改為由夫妻自行協議,若無法協議,則由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決定,使離婚後的親權歸屬不再向丈夫傾斜,最終,梁女士於 1996 年 10 月時,成功在法院爭取到次子的監護權。
 
過去的民法預設父親那方的親權優先,深受男性為中心的家庭價值觀影響,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如果重視孩子們的權益,以孩子權益優先,就應該詢問父母親之間誰更適合照顧小孩?是父親?還是母親?在今天的社會價值觀中,這個問題的答案恐怕是越來越模糊,父親可以擁有傳統被認為屬於女性的細心與慈愛,母親也可以外出工作並擔任家中經濟支柱。
 
如今,法律不再以「性別」作為唯一判斷依據,每一個家庭的狀況不同,法律也應該按照每個個案的情況處理,才能真正保障每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本文為司法院廣告)
 

文章資訊
作者 艾德嘉
刊登專欄 司路歷程 │ 司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30

文章分類 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