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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服兵役的教徒,以失去個人自由開啟一場法律論辯──臺灣替代役制度的催生

蔡亦寧 2021-11-08
2001 年時任行政院長張俊雄(左)在中興新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勉勵役男協助做好教育工作(Source: 國家文化資料庫

目前臺灣的兵役政策中,除了 4 個月的軍事訓練役之外,政府也開放申請通常役期較長的替代役,提供役男另一條道路。但您可知道,在替代役制度於 2000 年建立之前,曾有一群信徒因為宗教信仰不願服兵役,而成為「宗教良心犯」,多次失去自由、入監服刑嗎?
 

拒服兵役的教徒,以失去個人自由開啟一場法律論辯──臺灣替代役制度的催生-02
2000 年 9 月 4 日,首批替代役士兵於成功嶺結訓(Source: 國家文化資料庫


在 2000 年 8 月臺灣徵集首批替代役之前,每位符合服役資格、通過體檢的役男若無特殊原因,都要進軍隊服役。但有一群聖經教義組織「耶和華見證人」的信徒,認為進軍隊服役違反聖經教義。耶和華見證人組織表明,其信徒不會參與戰爭,嚴守政治中立,因為他們要服從上帝、服從耶穌、彼此相愛。他們認為,耶穌早期的門徒都拒絕參與戰爭、服兵役,因為服兵役會違反耶穌愛人如己的原則與愛仇敵的命令。

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在臺灣的替代役制度創立前,不能以宗教因素不進軍隊服役;所以他們不是接到入伍令之後拒絕入伍,就是當兵之後不接受軍事訓練,為此須接受軍法審判。而當時的法律制度,更使其陷入不斷入獄的輪迴——不服役即遭審判入獄,服刑期滿後卻仍會接到兵單,若收到兵單不服役就再度入獄。這些信徒在獄中失去自由與歲月,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為宗教不服兵役,信徒因法律制度多次反覆入獄

以提出釋憲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吳宗賢為例,他在 1987 年 6 月應國軍徵召入營,但報到時表示在良心上無法接受軍事訓練,被以《陸海空軍刑法》的抗命罪判處 8 年徒刑,獄中兩次因為總統就任而減刑。1992 年 1 月出獄後,又在 1993 年 1 月接獲國軍召集通知,因宗教理由不報到,再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 3 個月徒刑並執行。出獄後,吳宗賢未依規定申報戶籍地變更,使得要求他在 1995 年 2 月報到的召集令無法送達,再遭判刑 6 個月,緩刑 3 年。
 
1996 年 4 月,國軍再度召集吳宗賢服役,他仍不接受召集,4 度遭傳訊。吳宗賢不甘屢次入獄,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認為《兵役法》第 1 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及當時的《兵役法施行法》第 59 條第 2 項:「前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期間不滿四年時, 免除禁役;其緩徵、緩召者,如實際不在監獄執行時,視為緩徵、緩召原因消滅,均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市)政府處理之。」之規定,違憲。
 
吳宗賢認為,《兵役法》第 1 條侵害《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所保障的人民信仰宗教自由;因信仰而根據聖經拒絕接受軍事訓練,是應獲憲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
 
事實上,這在其他國家已有先例。吳宗賢舉出《美國軍事義務兵役法》(Military Selective Service Act)的規定。因宗教因素良心反對參與任何形式的戰爭,且其反對係真摯者,應免服兵役。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在美國已被認定為應免服兵役者。吳宗賢更質疑,《兵役法》第 1 條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的宗教平等權。儘管不同宗教信仰的男子皆須服役,但部分教徒在服役時須背棄其宗教信仰,或因堅持信仰而入獄服刑,就是依宗教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
 
吳宗賢更指出,當時法律的弔詭之處。《兵役法》第 5 條規定,曾判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吳宗賢因抗命罪首度遭判刑 8 年時,已符合禁役資格。但因為《兵役法施行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實際執行徒刑不滿 4 年者,將免除禁役。吳宗賢於是須再接受召集、拒絕入營、再度入獄,無法離開此惡性循環。
 

量刑面臨兩難:信徒求重判盼終身禁役,卻恐損及法律威信

這樣的法律制度,讓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反倒希望法官能重判他們,進而使其禁役,免於反覆入獄。
 
同樣是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許謙,也因拒服兵役兩度入獄。許謙的母親曾向媒體表示,當許謙首次被判處 1 年 6 個月徒刑時,他們曾要求法官重判 4 年以取得禁役,卻未能如願。因此許謙假釋後被要求回役時,就決定聯合其他因宗教面臨兵役問題的教徒,一起聲請釋憲。許謙的母親認為,他們對許謙因為宗教理由拒服兵役而坐牢沒有怨言,但這些信徒不像真正作奸犯科的犯人坐完牢就沒事,「我兒子坐完牢,卻必須面對同樣的問題再度坐牢。」
 
許謙和吳宗賢的案例並非個案,「守望台聖經書社」曾於 1999 年 10 月統計,當時拒服兵役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共有 24 人,多數信徒會深陷服刑、回役、服刑的循環。當時的軍法機關已了解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難處,如何量刑是一道待解的難題,因為臺灣解嚴前,抗命罪刑度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64 條第 2 款之規定,是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因此都可以判到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讓這些信徒獲得「解脫」。

但解嚴後,依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第 64 條第 3 款規定,抗命罪最高只能判 5 年有期徒刑。但南部的軍法審判官,疑似為了讓這些信徒得以禁役,於是以當時刑法中「連續犯」的概念,認為這些信徒有連續抗命的行為,於是依刑法連續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判處這些信徒 7 年徒刑,於是南臺灣就出現了 8 起首次起訴即被判 7 年徒刑的判決。

北部的軍法審判官則不願意引用類似概念,均判處在法定最高刑度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刑較輕,反而讓信徒必須繼續因不服兵役而進出法庭、監獄。不過,南部審判官勉強以連續犯加重刑期為由,將信徒重判 7 年,也遭質疑判決會損及法律的威信,不符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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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聖經書社所發行的《聖經新世界譯本》,為耶和華見證人使用的聖經版本
(Source: Robert de Jong/CC BY-SA 3.0)

 

抵觸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大法官持不同意見

針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違憲聲請案,大法官於 1999 年 10 月 1 日做出釋字第 490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宗教信仰自由可以分為內在信仰的自由,以及由之而派生的宗教行為自由及宗教結社自由。

內在信仰的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的層次,應受絕對的保障;但宗教行為自由及宗教結社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的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只能受相對保障。而《兵役法》規定的男性服兵役義務,沒有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的目的及效果,也未違反人性尊嚴與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更是保護人民、防衛國家安全所必需,未牴觸憲法的平等原則與宗教信仰自由。大法官也認定當時的《兵役法施行法》第 59 條第 2 項不會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也不牴觸憲法的比例原則與宗教信仰自由。
 
釋字第 490 號的解釋,同時附帶了兩位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大法官王和雄所撰寫的「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當時《兵役法施行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 4 年者免除禁役。但實際上若是不同判決,累計實際執行徒刑時間超過 4 年,仍無法禁役。出獄後若不補服兵役,需再受刑罰。這已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也不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意旨。

而大法官劉鐵錚提出的「不同意見書」,則直指《兵役法施行法》第 59 條第 2 項違反憲法的「禁止雙重處罰原則」,應屬無效。並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認為基於單一之良心決定而永遠拒服兵役,其良心決定的範圍是原則性的,應屬同一行為。因此不該受重複處罰。
 
劉鐵錚指出,人民有免受嚴苛、異常制裁之自由權利,例如美國聯邦憲法人權典章第八條,即明文規定不得對人民處以嚴苛、異常之制裁,我國憲法第22條的概括基本權規定,應該也可以推導出此項權利,而《兵役法》第 5 條的禁役規定與《兵役法施行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讓這些因宗教或良心拒絕因素拒絕服兵役的人,從 18 歲到 45 歲為止,將因抗命而陷入審判-入獄-回役-審判-入獄之循環中。期間最多可達27年之久,遠遠超過刑法法定有期徒刑至多 20 年之長度,這顯然違反「禁止嚴苛、異常制裁之原則」,應為無效。

劉鐵錚並認為應基於人權保障與國家社會整體利益,將讓良心或宗教因素拒絕服兵役的民眾轉服替代役,更感嘆道:「自國家社會整體利益言,監禁一青年數十年之久,不僅使社會失去一極富愛心與服務熱誠之人,更需花費國家大筆公帑供養其數十年之生活,又有何意義可言!」
 

代役與特赦令讓臺灣難再有宗教良心犯

釋字第 490 號解釋文不符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期待,「守望台聖經書社」在釋憲當天即稱,解釋「十分令人遺憾」,若信徒不斷在入獄、徵召、拒服兵役之中循環,形同 20 歲被徵召當兵的人,須進出監獄長達 25 年,直到 45 歲不用當兵為止,早已超過有期徒刑 20 年的上限。
 
儘管釋憲案結果未如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意,仍讓臺灣政府與社會正視「宗教良心犯」的服役問題,促使臺灣加速《兵役法》修法,於 2000 年起實施替代役。此後,役男可以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若要申請,必須在政府立案的宗教組織或團體擔任神職或傳道人員,或因為宗教因素,心理狀態已達不適執武器服兵役,還需有保證人、相關證明文件,以防有役男假稱宗教因素躲避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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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班持凳行進的替代役役男(Source: 玄史生CC BY-SA 3.0

 

替代役制度實施後,仍有拒服兵役的宗教良心犯在獄服刑。為讓他們盡早出獄,時任總統陳水扁於 2000 年 12 月 10 日頒布特赦令,特赦 21 人,其中 19 人是拒絕服兵役而入獄服刑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這些宗教良心犯總算獲得自由。據媒體報導,接獲特赦的信徒難掩興奮,有信徒與入監的家人擁抱,六甲監獄所在的臺南縣六甲鄉,時任鄉長尤榮智還到場慰問並贈送紅包。
 
此後,臺灣幾乎沒有宗教良心犯。替代役制度讓這些因為宗教因素無法服役的役男不必深陷囹圄,可透過其他管道來報效國家。國家也不需為了審理、監禁宗教良心犯,耗費過多的司法資源。這些因為宗教因素,寧願入獄也不服兵役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不僅讓人看到他們對信仰的虔誠,他們釋憲爭取權益的作法,也促成政府建立替代役制度,以兼顧國家安全與宗教自由。


事實證明,替代役制度實施 21 年來,許多役男因此能在軍事訓練以外的部分發揮所長,為國家貢獻心力,也免去無謂的牢獄之災。無論對國家、社會或個人都有相當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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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納莉颱風過後,大批桃園縣替代役男投入協助災區民眾重整家園的工作(Source: 國家文化資料庫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釋字第490號
  2. 耶和華見證人-為什麼耶和華見證人不參戰
  3. 【1999-10-02/聯合報/11版/焦點】南部軍法機關 冒著違法裁判的危險 為他們解套
  4. 【1999-10-02/聯合報/11版/焦點】坐牢 沒怨言 一坐再坐 難釋懷 他們自覺比不上作奸犯科者
  5. 申請替代役 五月受理 七月抽籤 家庭、宗教因素者不計入五千人名額 一般因素申請者具專長證照者優先錄取
  6. 【2000-03-24/聯合報/9版/綜合】 兩地軍監 信徒擁抱了自由
  7. 【2000-12-11/聯合報/3版/焦點】因宗教拒服兵役受刑 因信仰體會忍耐的真義
  8. 【2000-12-11/聯合報/3版/焦點】特赦委案生效 21人恢復自由

(本文為司法院廣告)

文章資訊
作者 蔡亦寧
刊登專欄 司路歷程 │ 司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08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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