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贈送」私人土地的威脅所造成的恐懼,在帕薩瑪奎迪和佩諾斯科特的協商過程中被政客和媒體充分利用。實際上,私人持有的小規模土地從未面臨這種危險;只有木材公司和州政府所持有的大片未開發土地才是討論中的重點。在梅斯皮訴訟案裡,原告將他們的索賠面積減少到一萬一千英畝,正式排除所有私人住宅和面積不超過一英畝的土地。訴訟案的目標很顯然是大規模的開發,而非小規模的所有權;但他們的對手拒絕審前妥協和某種協商,這導致了緬因州新拓土地的爭議。
根據圖倫律師的說法,緬因州、梅斯皮、歡愉角和查爾斯敦提出的各種土地所有權的宣稱,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在那個歷史時刻,法院對美國原住民的主張相對開放,但這種情況不太可能一直持續下去。在 1985 年奧奈達、莫霍克和卡尤加族人的《禁止買賣印地安土地法》判決中,以圖倫的話來說,最高法院清楚表示:
以這個觀點來看,梅斯皮審判僅僅是在權力極不對等團體的持續爭鬥中,對於規範所做的澄清。但是,基於白人公民可能因為昔日模糊的不公正行為而失去家園的明確恐懼之下,一個令人不安的不確定性成了美國印地安人的主要形象。《禁止買賣印地安土地法》訴訟中的原告握有權力。緬因州政客在這個問題上失去了職位,而梅斯皮案則已經持續數月成為全國頭條新聞。印地安人面對的是一個富有而強大國家的寬宏大量,這個國家不會以法律之名剝奪印地安或非印地安公民的大片土地。
簡言之,美國將透過法律措施允許印地安人獲得一定的補償──事實上,相較之下,美國在這方面所做遠多於任何其他國家──但是它最終制定了規範並且仲裁了這種情況
令人震驚的是,此刻成為印地安人是有利可圖的。原住民族群體積極行動,進行複雜的「非傳統」事務。全國各地部落涉足各種業務,其中一些聲稱可以免除州政府的監管。對許多白人來說,他們可以理解西北沿海部落要求保留傳統的捕鮭魚特權,但卻無法理解部落經營違反州法律的高額賭博遊戲。
長期以來,印地安人為主流文化填補了一個憐憫的想像空間。他們總是倖存者,無論是高貴的或是不幸的。他們的文化持續受到侵害,充其量只能像保留地一樣留在博物館裡。根據定義,美洲原住民族不是動態的、創造性的或擴展的。在柯蒂斯深褐色的照片中,印地安人被鍾愛地銘記為自豪的、美麗的以及「消逝的」。但我們現在知道,柯蒂斯經常帶著道具、服裝和假髮裝扮他的拍攝對象。他所記錄的形象是經過精心安排的。
在波士頓的聯邦法院,由白人公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會面臨這些高度模糊歧義的形象。由四位女性和八位男性(其中沒有少數族群)組成的陪審團,是否會相信梅斯皮原告在沒有服裝和道具的情況下,仍然存在著「印地安人」?這個問題圍繞並且充斥在審判的技術焦點上,也就是自十六世紀以來,梅斯皮是否持續存在一種稱為部落的特殊政治和文化組織形式。
梅斯皮印地安人的形象,與像是盧比族(Lumbee)和拉馬普族(Ramapough)這類東部族群的形象一樣,因種族議題而變得複雜。自十八世紀中葉以來,梅斯皮與黑人通婚便已經發生,有時被廣泛認為是「有色人種」。在法庭上,辯方偶爾會暗示他們其實是黑人而不是美洲原住民。與盧比族(以及不太成功的拉馬普族)一樣,梅斯皮原告一直努力將他們自身與其他少數族群和族裔群體區分開來,並且堅持其部落的地位是基於特有的政治–文化歷史。在法庭上,他們之中很少有人看起來特別像「印地安人」,而因此得到任何助益。有些可能被認為是黑人,有些則被認為是白人。
什麼樣的標準,才能被稱為「印地安人」?
梅斯皮印地安人遭受到的是許多留在原來十三州的小型美洲原住民部落的命運。他們沒有得到密西西比河以西部落所擁有的保留地和主權地位(這些權利不斷被削弱)。某些東部社群,像是塞尼卡(Seneca)和塞米諾爾人(Seminoles),占據了一般認為屬於部落的土地。其他一些部落,例如盧比族,沒有擁有集體的土地,而是聚集在不同地區來維持著親屬關係、傳統和分散的部落制度。在所有情況下,社群的界線都是可以穿透的。東部印地安人則通常與白人(或黑人)社會生活更為密切,也比他們西部保留地的族群同胞生活在更小的社群中。在面對強大壓力的情況下,一些東部社群已經成功獲得聯邦政府正式承認為部落,而其他一些則未獲承認。申請承認的速度在過去的二十年裡急劇上升。
在地歷史和制度安排的多樣性中,梅斯皮的長期居民一直處於灰色地帶,至少從周圍社會和法律觀點看來是如此。佩諾斯科特和帕薩瑪奎迪的印地安身分並沒有受到嚴重質疑,即使他們從未受到聯邦政府的承認,而且已經失去或適應了許多他們的傳統。梅斯皮的問題更大。土地宣稱主張的支持者,例如布羅德(1985)傾向毫無疑問地接受,由 1974 年成立的部落委員會,代表在十九世紀中葉失去土地的群體進行訴訟的權利。他們將部落地位問題視為法律上轉移注意力(red herring)的問題,或者更糟──這是一種企圖否定部落與生俱來權利的精心策略。
無論部落的法律定位如何具有強迫性和殖民性,但審判中仍然存在一個真正的問題。儘管部落的地位和印地安人的身分長期以來一直是模糊的,而且是政治上所構成的,但並非所有具有原住民血統,或聲稱被收養或共享其傳統的人都可以成為印地安人;同樣地,並非所有美洲原住民群體都可以決定成為一個部落,並為失去的集體土地提起訴訟。
在梅斯皮的印地安人沒有擁有任何部落土地(除了正好在審判之前所獲得的五十五英畝土地)。他們沒有保留下來的語言、沒有清楚區分的宗教信仰,也沒有明顯的政治結構。他們的親屬關係是相當稀薄的。但是他們的確擁有一個地區和名聲。數個世紀以來,梅斯皮一直被認為是一個印地安城鎮。1665 年,他們所居住的土地正式由鄰區領袖圖卡切遜(Tookonchasun)和威普奎什(Weepquish)立契轉讓給一個稱為南海印地安人(South Sea Indians)的群體,它的邊界自此便沒有改變過。1977 年的梅斯皮原告可以提供倖存的美國原住民傳統和政治結構的片段作為證據,這些片段似乎來來去去。他們還可以指認一段零散的印地安復興歷史,至今仍持續存在。
梅斯皮是一個關於界線的例子。在他們特殊的訴訟過程中,某些決定身分和差異認同的基本結構,變得顯而易見。從一個面向來看,他們是印地安人;從另一個方向看來則不是。強有力的觀看方式因此變成了無法逃避的問題。這場審判與其說是尋找梅斯皮印地安文化和歷史事實,不如說是一項翻譯的實驗,是「印地安」身分和「美國」身分長期歷史衝突與協商的一部分。
本文摘自《文化的困境:20世紀的民族誌、文學與藝術》(左岸出版),文句、段落經故事 StoryStudio 編輯部調整,圖片由故事新增。
延伸閱讀:公路上的歷史課:隱藏在車牌裡的美國史
文化的困境:20世紀的民族誌、文學與藝術
誰擁有替一個族群發聲的權力?
什麼是一個文化的「本真性」?
「文化」差異不僅是本質的問題,更關乎權力與修辭。
1977 年秋天,美國波士頓聯邦法庭,一群住在梅斯皮「鱈魚角的印地安城鎮」的萬帕諾格(Wampanoag)印地安人後裔,為了拾回祖先失去的土地,被要求在法庭上證明他們的族群身分。這群在現代被標記為麻州公民的美國原住民,被要求證明他們的部落自 17 世紀起便已存在,並持續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然而,這群印地安人的生活早已與普利茅斯港上岸的英國清教徒、麻州說著當地方言的居民,甚至其他美國原住民混合,產生極大的改變。
20 世紀這群站在法庭上的原住民,是否仍是 17 世紀同樣的印地安人?或者我們該問的是,當涉及權利/力時,究竟該如何表達、或是突顯所謂的族群特徵?法庭上,除了印地安人和共同生活的白人,歷史學家、人類學家以及社會學家,也以專家學者的身分出庭作證。「部落」、「文化」、「身分」、「同化」、「族群」、「政治」以及「社群」等概念都同時被擺上法庭接受審理。
++++
1930 年代,由美國洛克菲勒基金會贊助的「非洲研究」,在當時倫敦政經學院人類學系系主任馬凌諾斯基的主導下,建制了這門學科自身知識體系的實踐方式。自此之後,所有人類學研究者都被要求經過「田野工作」這種儀式般洗禮方能獲得專業上的肯認:人類學家抱持文化相對主義立場「置身田野現場」,從而獲得話語的職權,獲得「在地者觀點」的發言人身分,闡述一個深信未受其他文明汙染的部落本眞性以及後續的「拯救」任務。
然而,這種研究方式也同時反映了這門學科始終存在的憂慮:面對科學有效性指標的擔憂,以及殖民主義在倫理道德上的芥蒂。1980 年代,美國詮釋人類學將單向的「在地者觀點」推展至在地者與人類學家雙向共塑的「地方知識」,使得這種「追求本眞性」的科學式命題獲得解脫。民族誌書寫不再是單純的記錄謄寫,而成為一項「編寫」(fiction)的文本。「民族誌眞實」僅是部分的眞實,同時彰顯了權力在不斷變化的世界中持續給出的矛盾。
什麼才是一個族群或是文化足以識別的「本真性」?(誰又擁有權威對此發言?)
在這個既強調多元差異又移居混同的時代,「我們」和「他們」的界線為何?
文化工作者憂心所謂「傳統」消失,但什麼是「傳統」呢?
人類學者試圖從「在地」推向普世,是可能的嗎?
誰擁有替一個族群發聲的權力?
什麼是一個文化的「本真性」?
「文化」差異不僅是本質的問題,更關乎權力與修辭。
1977 年秋天,美國波士頓聯邦法庭,一群住在梅斯皮「鱈魚角的印地安城鎮」的萬帕諾格(Wampanoag)印地安人後裔,為了拾回祖先失去的土地,被要求在法庭上證明他們的族群身分。這群在現代被標記為麻州公民的美國原住民,被要求證明他們的部落自 17 世紀起便已存在,並持續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然而,這群印地安人的生活早已與普利茅斯港上岸的英國清教徒、麻州說著當地方言的居民,甚至其他美國原住民混合,產生極大的改變。
20 世紀這群站在法庭上的原住民,是否仍是 17 世紀同樣的印地安人?或者我們該問的是,當涉及權利/力時,究竟該如何表達、或是突顯所謂的族群特徵?法庭上,除了印地安人和共同生活的白人,歷史學家、人類學家以及社會學家,也以專家學者的身分出庭作證。「部落」、「文化」、「身分」、「同化」、「族群」、「政治」以及「社群」等概念都同時被擺上法庭接受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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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 年代,由美國洛克菲勒基金會贊助的「非洲研究」,在當時倫敦政經學院人類學系系主任馬凌諾斯基的主導下,建制了這門學科自身知識體系的實踐方式。自此之後,所有人類學研究者都被要求經過「田野工作」這種儀式般洗禮方能獲得專業上的肯認:人類學家抱持文化相對主義立場「置身田野現場」,從而獲得話語的職權,獲得「在地者觀點」的發言人身分,闡述一個深信未受其他文明汙染的部落本眞性以及後續的「拯救」任務。
然而,這種研究方式也同時反映了這門學科始終存在的憂慮:面對科學有效性指標的擔憂,以及殖民主義在倫理道德上的芥蒂。1980 年代,美國詮釋人類學將單向的「在地者觀點」推展至在地者與人類學家雙向共塑的「地方知識」,使得這種「追求本眞性」的科學式命題獲得解脫。民族誌書寫不再是單純的記錄謄寫,而成為一項「編寫」(fiction)的文本。「民族誌眞實」僅是部分的眞實,同時彰顯了權力在不斷變化的世界中持續給出的矛盾。
什麼才是一個族群或是文化足以識別的「本真性」?(誰又擁有權威對此發言?)
在這個既強調多元差異又移居混同的時代,「我們」和「他們」的界線為何?
文化工作者憂心所謂「傳統」消失,但什麼是「傳統」呢?
人類學者試圖從「在地」推向普世,是可能的嗎?
誰擁有替一個族群發聲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