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年代,臺灣有一批大學生、高中生,他們號召社會大眾要提高公德心,摒棄自私心理,時時為別人設想,他們也組織許多社會服務與社會救濟的工作小隊,投入公益活動。這批自覺青年們,希望能「自覺覺人,自強強國」,最後卻成為白色恐怖的政治受難者,而遭受牢獄之災,甚至有人因被刑求導致精神異常,蔣介石卻仍批示:「應判處死刑。」此人即本文主角許席圖(1940- ),而他所涉案件通稱「統中會案」。
本文主要利用典藏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的原始檔案文獻資料(如自述、筆錄、判決書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國史館出版之《戰後臺灣政治案件:統中會案史料彙編》,以及相關人物的口述訪談與回憶錄資料,如柏楊、劉秀明、余光弘等,進一步梳理許席圖案的始末,分析案中的真實與虛構。
從一篇投書開始
1963 年 5 月 18 日的《中央日報》刊載一篇〈人情味與公德心〉的投書,作者是一位美籍在臺留學生狄仁華(本名柏大恩 Donald W. Baron),該文批評臺灣社會沒有秩序,缺乏公德心,大學生遲到、插隊、考試作弊、借月票冒名搭車、不守禁煙規約等。事情雖小,問題則大,若無公德良知,如何能夠遵法維序?尤其大學生是將來國家的領導者,小處無行,大處不行,勢必危害國家社會。
文章見報後,引起非常大的迴響,兩天後臺大學生以「我們不是頹廢自私的一代」為口號,推動「五二○青年自覺運動」,呼籲學生提高公德心,並著手訂定各種生活規約,各級學校紛紛響應。同年 8 月 28 日,蔣介石到成功嶺對暑訓的大專青年講話時也強調:「青年要為社會服務,為國家民族奮鬥」、「發揮人一己百、人十己千的動員力量」。一時之間,青年成為引領風騷的弄潮兒。
青年自覺運動開展後,逐漸分為兩條路線,一為臺大的社團刊物,推廣自覺運動的《新希望》,一為救國團所支持輔導的「中國青年自覺運動推行會」(以下簡稱「自覺會」)。此時的許席圖,正就讀於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他很快就要成為這場學生自覺運動的主角了。
自覺會
自覺運動掀起熱潮後,以臺大、師大為主的學生於 1963 年 10 月 27 日正式成立「自覺會」,設常務委員二十一名,臺北總會設於中山北路救國團的中國青年服務社。臺北總會由主席領導,下設有祕書處、組訓組、活動組、文書組、出版組、公共關係組與總務組等;此外,自覺會也在全臺各地設有中學聯絡處,待會員具一定規模後再設分會,計有高雄分會、臺中分會、新竹分會、屏東分會、嘉義分會、基隆分會與宜蘭分會。
至於許席圖成為總會幹部,始於第二屆第二任的活動組組長,之後在第三屆會員大會被選為十五位常務委員之一,並擔任第三屆第一任祕書長、第三屆第二任主席。許席圖在擔任祕書長期間(1965 年 12 月 5 日至 1966 年 6 月 4 日),經常到各地中學演講,宣傳自覺會宗旨,強調青年要改造社會,服務社會,深受各地學生歡迎。曾任宜蘭分會第二任會長的黃寬重回憶道:
他(許席圖)在朝會演講,我們都深受感動,那時候他是政大企管系一、二年級學生,能說善道又能寫,字又漂亮,講話很有魅力,會後我們就主動申請加入。⋯⋯除宜蘭中學外,許席圖也到各個學校去演講,蘭陽女中、宜蘭農校、羅東高中、頭城高中聯絡處相繼成立。⋯⋯從宜蘭中學到宜蘭分會,會員人數增加得很快,全縣就有三、四百人。
當時的主席蔣宗國也提到:「宜蘭分會幾乎是因為他去幫忙而成立的。」許席圖的領導魅力深受歡迎,1966 年 6 月 5 日許接任主席,11 月自覺會響應政府冬令救濟,發起全國「雪中送炭仁愛活動」,是該會規模最大的一次社會救濟活動。許席圖名字已經深烙在許多中學生的腦海中。
在自覺會的發展過程中,其與救國團的關係為何呢?自覺會成立時,臺北總會的辦公室在中國青年服務社,是救國團所有,自覺會舉辦活動時,無論是臺北總會或地方分會也常借用救國團場地,甚至有救國團等八個單位每月各補助經費新臺幣五百元,後來這八個單位每月共計 4000 元的補助都是由救國團統籌。
換言之,無論辦公(活動)場所、經費,自覺會都與救國團關係密切。因此,救國團對於自覺會而言,不只是協力者、贊助者的角色,儼然是一輔導單位;尤其自覺會會員發展迅速,至 1965 年底時已達 3950 人,救國團當然更希望能將自覺會納入編制。但是,自覺會會員大都認為自覺會是一獨立自主組織,不願受救國團的指揮監督。1966 年暑假,自覺會總會與宜蘭分會合辦「暮鼓晨鐘戰鬥營」,得到救國團宜蘭團委會的支持,但營隊早上升旗典禮時,部分會員對於按慣例升救國團團旗有意見,他們認為自覺會辦的戰鬥營,理應升國旗跟營旗即可,為何要升團旗?
這起升旗事件與 1967 年 11 月救國團等輔導單位建議自覺會改制未果,以及 1968 年救國團希望自覺會轉型為該團「張老師專線」遭拒等,使自覺會與救國團漸行漸遠,至 1970 年救國團收回辦公室,自覺會已形同解散。而許席圖則已在 1966 年底離開自覺會,前往澎湖服役,他將在馬公另立組織,以介入政治。
統中會
根據偵訊筆錄記載,許席圖稱:「〔民國〕54 年我肄業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二年級時,已獲准修法律系且學期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合乎學校轉系之規定,但於我正式請求將學籍轉為法律系時,而學校當局認為我沒有參加國民黨為由,不准轉系。」於是,許席圖於 1966 年暑假休學,專注自覺會工作,至同年底應徵服役於澎湖陸軍第九師。
在澎湖服役期間,許席圖與初中同學劉秀明相遇,劉秀明也因拒絕加入國民黨,在退伍前五、六個月,被從左營調往澎湖服役。兩人聚在一起時,經常談論國家大事與對社會現狀的不滿,又由於馬公中學的自覺會才剛開始運作,很多事情與流程都相當陌生,更不知道自覺會總會和救國團間的緊張關係。於是,透過教官安排,許席圖和馬公自覺會幹部演講,因此與馬公中學的同學郭長江、郭天佑、余光宏(弘)等人熟識。透過會務交流,許席圖和郭長江等人商議,為了國家前途問題,決定組織一個團體介入政治,就是統中會,但並沒有主張要使用武力。
根據許席圖的偵訊筆錄記載: 1968 年 4 月 7 日,許席圖通知郭天佑、郭長江、林長興、翁文杏、余光宏(弘)、莊信男、吳妙(吳耀輝)等人,於 12 點在澎湖馬公鎮(應為湖西鄉)龍門村林投公園海邊樹林裡,共同宣誓發起成立統中會,已經退伍的劉秀明,在臺補行宣誓為發起人。
4 月 27 日,許席圖退伍返臺後,先後吸收周順吉、吳水池、高全益、周國良、梁國楨、梁明賢、呂建興、陳嘉福、賴延齡、林志珍、蔡王富山、鍾承業、林嘉明、蘇文宏等人加入統中會。許席圖認為國民黨及政府不足以擔負國家重責,乃毅然創立統中會組織,冀圖改造國家,其目的是摧毀共產暴政、反對臺獨,剷除貪汙腐化的國民黨及政府,以達成中華統一。不過,統中會的祕密活動,已經受到有關當局的注意,特別成立「七一一專案」加以調查。
爭議與判決
1969 年 1 月 17 日,七一一專案小組召開第二次會議時,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竟然提供一則情資,內容提到:統中會領導人許席圖,已在新竹掌握一支政府軍隊,在澎湖有兩艘船及刀槍武器,並在香港、馬來西亞等地展開活動。調查局的誇大情資,超乎常情且與事實不符的內容,恐有故意構陷之嫌。又如一直沒有找到的統中會組織章程,最後在警總所附的證物資料中出現,但這份讓統中會成員被判刑的重要依據,洋洋灑灑二十六條組織章程,卻是書寫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的公文紙上,文末署名則是許席圖「追記」。
此外,國防部的判決書中,認為許席圖、周順吉等人的統中會為叛亂、顛覆國家的理由是:統中會具有組織規模、南北部的戰鬥團,且籌劃鬼湖探險,以建立武裝叛亂之根據地,及調查與繪製「南港國家彈藥庫分布圖」、「臺灣銀行疏散烏來龜山位置圖」、「基隆地區軍事要塞位置圖」各一份,認為上述各項行為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施行罪」,故該當處以《懲治叛亂條例》之內亂罪。
但是,統中會真有武裝叛亂的能力嗎?當事者之一的劉秀明接受訪問時曾說:
我們的確對時局不滿意,但要說我們叛亂,還差得太遠了。
至於「戰鬥團」,劉秀明也說:是借用自之前自覺會的救國團色彩,因為救國團辦的活動叫戰鬥營,「你叫營,所以我叫團。」換言之,這些官方檔案所建構出來的犯罪證據,都有值得再深究之處。
其次,1969 年 6 月 12 日,七一一專案小組的檢討報告中,關於本案執行過程的優點曾提到:人犯九名羈押時間四個月以上,對其安全防護周到,不論生活起居,身體健康,均特別在意照料,幸無意外事故發生。
事實上,根據 1971 年 8 月 9 日總統府祕書長張羣與參軍長高魁元給蔣介石的呈文提到:「許犯本人於〔民國〕58 年 4 月 10 日被押,常自言自語吵鬧謾罵,經押赴省立臺北療養院診斷,係精神分裂症病發時,心神喪失。」也就是說,許席圖於 1969 年 2 月 10 日被捕後,至 4 月 10 日即已有精神分裂症狀(2014 年「精神分裂症」已更名為「思覺失調症」),何來上述「不論生活起居,身體健康,均特別在意照料」之說?
而且根據許席圖 2 月 10 日在臺北市警局的偵訊筆錄內容,他還可以完整答出其母親姓名、年紀,與姊姊和姊夫姓名、年紀及工作單位。但是,8 月 11 日審理庭開庭時,許席圖已經是衣服破爛、嘴角流血、狀態瘋癲,雙手被銬在法庭欄上;8 月 28 日辯論庭上,許席圖指著檢察官說「日本人,不愛國」,或要衝出法庭,或跪伏膜拜。他的母親當場大哭說:「我一個好好的兒子,被抓來這兒,怎麼會變成這樣,請法官主持正義。」
當年與許席圖同時被關押在警總看守所的柏楊,在他的回憶錄提到:
再者,統中會案判決的過程也充滿爭議,依據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顯示,統中會成員周順吉等人的判決書裡提到該會是以「實行統一主義,摧毀共產暴政,反對臺灣獨立,推翻國民政府,統一中華」為宗旨,顯見統中會案不是匪諜案也不是臺獨案,因為其目標為「摧毀共產暴政」,也「反對臺灣獨立」,這些內容皆與當時國民黨政府政策符合;因此,周順吉等人被判刑的關鍵應是「推翻國民政府」。
事實上,「國民政府」是國民黨訓政時期的產物,1947 年底行憲後已不存在,推翻一個不存在的「國民政府」,竟然讓幾位二十餘歲的自覺青年被判無期徒刑或十五年徒刑,大好的青春歲月就在牢獄中度過。
國家人權博物館 X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合作出版
臺灣在威權統治時期,發生眾多政治案件,當時直接或間接處理政治案件的一干機關組織,留下許多相關檔案。過去,因為找不到檔案或是檔案不開放,外界難以理解威權統治運作機制。近二十年來,政治檔案的徵集與公開,頗有進展且數量龐大,有助我們解答上述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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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是暴露國家暴力之惡的關鍵紀錄。所以,本書更期盼生活在臺灣自由時代的全體公民,都願意拿起書來自學,讀懂檔案、接觸檔案,凝視惡的扭曲荒謬,看見惡的結構肌理,時刻警覺「我們」與「惡」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