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配不上純潔的孩子!
2010 年 9 月 25 日晚間,30 萬名憤怒的民眾聚集在台北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上,民眾手持白玫瑰,齊聲要求政府應迅速立法、建立不適任法官的淘汰機制。比較特別的是,這次點燃民眾怒火的「恐龍法官」,並不是指法官收賄而作出的不良判決,而是法官「依法審判」下的「合法判決」。
其實,法官判決引起反彈並非罕見的事,法律界的人士也常笑稱「司法的滿意度應該最高也不會超過百分之五十」,這句話並不是說司法裁判品質低落,而是因為司法訴訟常是幾家歡樂幾家愁,例如在常見的車禍案件中,法院對車禍肇事者的判刑刑度和判肇事者要賠償的金額,常常讓被害人覺得實在太輕(少)了,但肇事者可能也自覺有委屈之處,法院還算重判了。
同樣的判決結果,對不同立場的當事人來說,常常產生完全不同的解讀和感受。所以,司法訴訟通常很少有人人滿意的結果。但一、兩個判決就引發 30 萬人上街抗議是怎麼回事?
白玫瑰運動
這場「白玫瑰運動」,源自於兩件不同的幼童性侵爭議案件。第一件是 2006 年發生在高雄的 3 歲女童性侵疑雲,當時女童被祖母帶去朋友家打麻將,其中一個吳姓牌咖說不想打牌了,要帶女童出去遊玩,因為那個吳姓牌咖也是祖母以前的同事,大家都算熟人,於是祖母不疑有他,就讓吳姓牌咖帶女童出去晃晃,沒想到吳姓牌咖竟然把女童帶回自己家中,用手指與眼鏡及吸管等物性侵女童得逞。第二件是發生在 2010 年的高雄,當時一名 6 歲女童在高雄甲仙鄉立圖書館的樓梯間,被林姓嫌犯抱起坐在大腿上用手指性侵得逞。
這兩個案件的法律上爭執重點之一,就是被告對女童的性交行為[1]究竟有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為什麼要特別討論「有沒有違反意願」呢?
這是因為「有沒有違反意願」,正是法律上影響被告刑責輕重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告「違反女童的意願」,那原先認定的「性交」就會變成「性侵」,法官就必須引用刑度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刑,最少也必須判到 7 年有期徒刑,最多可以判到 15 年。否則只能適用刑度較輕的「與未成年性交罪」,判處為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這裡,大家一定會覺得很莫名奇妙,那麼小的孩子懂什麼?3 歲、6 歲的女童怎麼可能知道「性」是什麼?面對體型、力量都壓倒性勝過自己的大人,她可能已經嚇傻無法動彈,那當然也就無法反抗啊!怎麼有辦法表達自己不要?在這種被害人年紀那麼小的案件裡,應該直接認定被告的行為「有違反女童意願」才對,怎麼還會有「不違反意願」的討論空間呢?
其實,許多法官脫下法袍後跟你我沒有什麼不同,回到家中一樣是爸爸、媽媽,他們有著跟你我一樣的正義感,也會對卷宗裡的被告犯行感到憤怒,但法官審判時,也不能憑自己的喜好或感覺判人有罪或無罪,還是必須依法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的鐵則去處理。
刑法中要求法庭要有證據去判斷「有違反意願」,才能判決被告犯性侵罪。[2]被告並不需要自己證明「沒有違反女童意願」,而是需由檢察官舉出足以證明被告「有違反女童意願」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檢察官舉證不足的狀況下,法官就算心裡再不屑被告的說詞,也可能會因缺乏「有違反意願」的客觀證據,而無法認定嫌犯「有違反女童意願」的犯罪事實。
法律邏輯上說的通之事,卻不一定能符合社會大眾的經驗與常理。而司法判決只能依據法律,如果法律規定有問題,那麼判決和人民期待的落差與裂痕,常常就此產生。
法界與社會的落差
由於白玫瑰運動引發的民眾反彈太過劇烈,最高法院也不得不在 2010 年 9 月 7 日透過司法解釋(99 年第 7 次刑庭決議[3])的方式,使未來所有對未滿 7 歲幼童的性交行為,一律均視為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為之,適用刑法第 222 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處罰規定。
而引發白玫瑰運動的兩案最終結果是,法院以刑法第 222 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各判處兩性侵嫌犯 7 年多的有期徒刑。
一般人對司法的期待不過是主持正義、還受害者一個公道,通常若不是法律相關業務人士,終其一生與法院打交道的機會多半寥寥可數,更不太可能有機會擔任審判者,自然很難理解法官在審判時,所遭遇的法律困難與限制;另一方面,執法者的專業同溫層厚實,有其自己一套法界溝通語言,而且法官們大多秉持法官不語的要求,加上長期背負著過多的案件負擔、過勞工作現象十分普遍,也令他們即使有意願也不一定有時間跟機會對外溝通,自然難以對外說明所受的審判限制與苦衷。
如此一來,雙方的歧見也就越來越深,因此,白玫瑰運動,可能不能只以單一運動視之,而要正視它背後所代表的司法與社會期待的距離。
司法改革的努力
有鑑於這樣的狀況可能日益惡化,傷及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以及社會愈發多元、資訊也日益紛亂的現象,司法院也開始正視這個問題,為了讓外界更加認識司法、理解法官,拉進民眾與司法的距離,積極「走出象牙塔」、走入人群,與社會對話。
這其中包括從分眾法治教育紮根,以多元的方式如圖文、影音、網頁遊戲、跨界沙龍、Line@ 生活圈等方式,甚至在去年底(2018 年 12 月)舉辦了首屆的司法影展與座談會,在全臺北、中、南各地,透過與司法議題相關的熱門電影,讓法官親自上陣與民眾進行的面對面法律議題討論,並且大力整合、推動跨院部的全國法治教育工作,都是在努力重建人民對司法理解與提高法律觀念的認知。
近年來,司法院更大力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希望讓一般人民也有機會擔任審判者的角色。透過實際參與審判的過程,國民們可以親身體會法官在斷案時所受到的法律限制,感受在諸多有利、不利被告的證據下,認定特定事實的困難,從中去思索法官在事實不明、法律疑難及各種價值衝突下判斷的難處。
也希望法官可以透過國民的參與,可以更加瞭解民眾的觀點,產生更多的雙向溝通交流、同理彼此,從中獲得更多元的審判角度與更接地氣的社會意見。
然而,在增加雙方溝通管道之餘,也絕對不能忽略一個普遍存在社會各行各業的事實──司法人員的過勞。在人民權益意識日漸抬頭、法院案件日益倍增的今日,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法警等基層司法人員的過勞問題不容忽視,如何抒解訟源,也應是司法院、法務部刻不容緩的改革議題。
畢竟許多人民對司法的第一印象來源,除了新聞媒體外,就是自己與法院的實際接觸經驗。一個過勞的法院系統,不太可能帶給人民好的司法體驗。如同醫護人員過勞可能造成醫療品質低落、甚至醫療疏失等,司法界也有類似的情形,司法基層人員長期過勞,也可能會帶來判決品質不佳、案件拖延過久、影響開庭耐心等問題,如何能夠從根本上去解決,並輔以相關配套措施,可能也是未來要努力的一環。
從 1980 年開始,檢察官、法官分了家(審檢分隸),不再「審檢一家親」,逐步落實法院的公正客觀地位,一波波促進審判獨立的運動,終也廢止了法官的「裁判書送閱制度」,使法官在撰寫判決時,可以真正貫徹「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精神,但在確保司法獨立性的同時,又產生法官是否與社會脫節,成為人民無法監督課責的問題。
從過去的歷史告訴我們,司法的現在,其實是過去很多的努力而來的,而司法的未來,則是有賴現在一點一滴的革新,積累而來。從回顧過去的歷史,我們知道司法的改革,除了常常是法官群體起身對抗體制,自主發動的變革外,也需要民眾、輿論的支持。
而司法體制的變革無法一蹴可幾,在社會價值日趨多元,強調政府資訊公開、自媒體蓬勃發展的現今,司法的改革,也需要因應時代,不斷的辯證,法官除了要因應社會的變化,強化所需的專業外,還要與民眾溝通,傾聽民眾的聲音,讓民眾可以理解司法,成為司法改革的助力。
雖然路途迢迢,但只要司法改革方向正確,相信就像一場馬拉松賽事,只要堅持下去,我們終究有到達終點的一天。
[1] 這裡所指的「性交」,並不限於性器接合(陰莖、陰道),而是以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的定義為主,也就是說,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都算是刑法上的「性交」行為。
[2] 刑法第 221 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當最高法院各個法庭之間,產生法律見解不一致的狀況時,為了維護法的安定性,避免人民類似的案件卻可能因為承審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同而有不同結果,所以最高法院會召開民事、刑事庭會議決議去統一法律見解,因為下級法院的判決法律見解若跟最高法院的決議有所抵觸,可能會構成上級審法院撤銷、廢棄的理由,所以最高法院的決議對於法官的審判,是有實質拘束力的。但在 2018 年 12 月時,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的修法,最高法院設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決議制度從此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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