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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連法官也判不下去……通姦為什麼要除罪?

2020-05-08

今年 3月 31 日 ,臺灣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辯論「通姦罪」是否違憲。
提出釋憲申請的 15 位法官一致質疑:「通姦罪究竟要保護什麼?」立場不同的法務部與司法院,當場在庭上你來我往,針鋒相對。

 

為什麼有通姦除罪的議題?到底通姦罪有沒有違憲?讓我們跟法律白話文運動一起繼續看下去………

其實早在 2002 年,就有人把通姦罪聲請大法官解釋,但當時的大法官卻認為通姦罪合憲。理由是婚姻家庭制度有維持人倫秩序、保護了養育子女的功能,這樣的制度很重要,所以「性自由」這樣的權利在進入家庭之後,受到法律的限制,很合理。


並且也提到,怎麼樣來管制婚姻,甚至用「罪」來處理,其實世界各國的國情並不相同,所以立法者可以有他們的立法空間,只要那樣的手段有用,基本上是可以的。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法第239條

 



越來越多法官表示:「我判不下去」

然而,通姦罪的爭議並沒有因為這釋字 554 號解釋通過而減緩,民間呼籲的聲音反而越來越大。


過了 18 年,通姦罪再次送到大法官面前。


有趣的是,這次總共有 15 位法官主張通姦罪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法官雖然有依法審判的義務,但如果法官認為「法律」有違憲的疑慮,並不用硬著頭皮判下去,而是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簡單來說,總共有 15 個法官在審理通姦罪的時候,必須判被告有罪,但他們判不下去,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從法官們的釋憲聲請書中可以發現一些有趣的事,有法官認為,從 2012 年以來只有一個人因為通姦罪被關,剩下都是易科罰金。如果「通姦罪」的意義在「保護家庭」,但實務經驗卻告訴我們,通姦罪並沒有保護任何家庭,只有對簿公堂,讓家庭的裂痕更深。


也有法官提醒大家,像是「不離婚就是圓滿」這樣舊時代的觀念,應該要隨著社會的進步被淘汰。


鑑定人,以及民間的專業看法是什麼呢?

通姦罪在臺灣民間呼籲廢除的聲音已久,因此這場辯論引起非常多人討論,司法院也邀請 6 位鑑定人提出鑑定意見,也許民間團體提出自己的鑑定意見。


婦女新知基金會的官網上公佈 9 位鑑定人,以及司法院邀請的 6 位鑑定人(除了一位退休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見,都是主張通姦罪違憲。


這些鑑定人的理由大致跟法官所提出的理由差不多,但有一些特殊的觀點值得分享。


臺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從法律史研究發現,100 年前通姦罪制定,是要保護男人的太太不會外遇,雖然後來修正成男女都罰,但這樣的考古也削弱這個處罰本質的正當性。


北大法律系教授蔡聖偉則指出,韓國廢除通姦罪後,離婚率並沒有影響,更證明「保護婚姻」和「通姦罪」的關聯性極低。許多人也批評,檢察署和法院花了很大的力氣,偵查、起訴、審判,只為了判一個人「易科罰金」,那這樣不如就將「通姦」廢除,留在民事訴訟上離婚的金錢賠償就好。


看大法官怎麼說!

一般而言,大法官遇到解釋過的議題,通常都會「不受理」。但這次大法官不僅受理,還願意召開辯論,似乎暗示著過去的解釋,已經到了變更的時候。


第一批發言者,是本次釋憲聲請者(提出聲請出的有 15 位法官),而發言的法官大多都是在質疑一件事:「通姦罪究竟要保護什麼?」


如果要用刑法禁止人民去做某件事,就表示那樣的事可能具有「反社會性」或「可非難性」,並且背後要保護一個值得被保護的「法益」。


但「保護婚姻」這件事非常模糊,再加上「通姦」事實上只是「合意性交」,法官們紛紛質疑:這樣不具備可非難性的行為,而且保護法益模糊,真的有需要動用到刑法處罰嗎?


國外的經驗來看,韓國廢除通姦罪後,離婚率似乎並沒有受到影響,可證明「通姦罪」的預防效果不足。另外,根據實務經驗,離婚的主因從來不是通姦。

6 位鑑定人也是採取一樣的立場,認為通姦罪有許多問題,應該要宣告違憲。


法務部及司法院,立場竟然完全不一樣?

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辯論

通常在憲法法庭的辯論中,大法官也會請相關機關發言,所以這次辯論的是《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因此出席的機關就是「法務部」以及「司法院刑事廳」出席。


法務部認為,「通姦罪」已經在 18 年前的釋字 554 號解釋中被宣告合憲,除非社會變化極大,不然不應該更動。而這 18 年來,他們認為社會變化並沒有大到足以變更的程度,多數民意也反對廢除通姦罪。


另外,許多廢除通姦罪的國家,幾乎都是透過國會廢除,而不是由司法宣告違憲,所以法務部不建議藉由大法官宣告違憲來處理通姦罪的存廢問題。


司法院刑事廳則是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他們認為通姦罪違憲!

 

通姦在訴訟法上的規定也違憲?

我們有必要先來看一下條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法條前段是所謂的「告訴不可分」,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我們先假設一個案例:


你告 A 普通傷害,結果發現 B 和 C 是共犯,雖然只有告 A,但這時候 B、C 也會一起告(撤告也是大家一起告)。會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影響檢察官犯罪偵查的完整性,導致在法律的適用上出現問題。


聽起來抽象嗎?我們再打個比方:


如果今天你點的是蛋炒飯,蛋跟隔夜飯是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你點蛋炒飯不要加蛋,只會被老闆轟出去。所以在刑事訴訟法上,共犯一起幹的壞事,是無法分割的。


然後在看到但書的部分,法律設計了一個例外,因為如果要告别人通姦,按照剛剛所說的,如果告配偶,那小三小王也會一起被告進去。


但,因為畢竟通姦罪的目的是要保持「家庭完整性」,所以如果我原諒原配,沒有原諒小王小三,法律可以例外讓你只告小王小三。


這就好像是漢堡裡面,你可以拿出生菜不吃,因為沒有生菜的漢堡還是漢堡,是可以分割的。


但這樣的美意,卻產生問題。


通姦罪有性別歧視?

根據研究顯示,發生婚外情的男性比女性還要多,但實務上被告的男性和女性卻差不了多少。


為什麼?


研究認為,女性在婚姻裡面較為弱勢,比較容易原諒丈夫的婚外情(例如男生外遇女生在鏡頭前面力挺丈夫);但是如果女生出軌,男生因為面子問題,通常都會告到底。


聲請釋憲的法官和司法院刑法廳都認為這是一種「間接歧視」,壓迫女性的制度。


在憲法法庭上,釋憲的聲請人、司法院刑法廳、6 位鑑定人明確的認為通姦罪違憲;法務部則是讓人感覺傾向消極的維持現狀。

 


憲法法庭上,兩方開始對幹?

現在,婚姻是一種個人的自由,不再具有社會的集體性。

整場辯論有三個交鋒地方讓人印象生深刻。


第一個是釋憲聲請的法官問法務部:「如果你們認為通姦罪不違憲,那有沒有想要修法的計畫,畢竟現行制度下通姦罪不處罰『同性性交』或是『口交』?」


法務部回答:「通姦罪是為了避免『非婚生子女誕生』」,所以過去沒有罰,但未來要不要修法,法務部是持開放的立場。


後來其他法官發言偷婊法務部,如果法務部的主張成立,「那法律應該要禁止人民離婚。」


第二,有大法官認為通姦罪對女生不利,常常都是女生力挺出軌的男生,卻很少看到男生力挺出軌的女生。


但法務部回答:「未來就會有了!」(欸???????)


有大法官追問聲請人:「過去宣告通姦罪合憲的解釋,現在真的到了改變的時候嗎?」


其中一位聲請釋憲的法官給了一個非常有趣的回答。


法官認為,經過釋字 748 號解釋後,婚姻的概念已經被改變了,過去是一種社會集體的制度,但釋字 748 號解釋認為婚姻是一種「親密性、永久性、排他性」的關係。


也就是說,現在婚姻是一種個人的自由,具有個人性,不再具有社會的集體性。所以他主張,延續大法官在釋字 748 號解釋對社會的觀察,也要勇敢的宣告通姦罪違憲,才是正確的反應社會的價值。


簡單來說,婚姻的價值已經改變,法律沒有必要動用刑法維護婚姻這個制度,那是個人的事。


在現場看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地方,聲請釋憲的法官和法務部的代表,明顯是不同世代的人,或許是世代差異吧,對於「婚姻」的想像已經有極大的不同。


那些抽象的東西,到底要怎麼詮釋?

反對通姦罪違憲那方,經常說三件事情:


「家庭是社會的基石。」


「國情不同,韓國廢除,不代表我們也要廢除。」


「社會多數民意不支持。」


但我們也要反問,家庭為什麼一定是社會的基石?且國情究竟哪裡不同,所以不能比較?如果用一句廉價的「國情不同」就要打死所有的外國立法例,那是不是也代表我們要全盤拋棄的「比較法」概念?


反對者應該要進一步論證「國情不同」差異在哪裡,而為什麼這個差異導致韓國的立法沒有參考價值?但很可惜的是,這個在「法律社會學」上重要的研究方法,卻沒有看到反方提出。


「社會多數民意不支持」的部分,這恰恰不就是大法官的任務嗎?如果凡事遵循民意,那為什麼不直接廢除司法院,全部交給立法院處理呢?


司法的意義,不就是代表司法人員運用法律專業來決定事情,如果單純只相信民意
,那什麼問題就選舉就好,三權分立中何須司法機關?


當然,2017 年釋字 748 號解釋出來後,隔年就遭到保守勢力的反撲。所以這樣的決定,真的是戰戰兢兢,我們也很難給出一定的答案。


結果什麼時候出來?

憲法法庭的審理規則是這樣規定的:「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但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至宣示裁判期日不得逾二個月。」


也就是說,昨天「言詞辯論」之後,大法官必須在一個月決定哪一天作出結論,最晚在 5/31 以前一定要有結論。


在此之前,我們就好好等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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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作者 劉珞亦 /法律白話文
刊登日期 2020-05-08

文章分類 副刊
收錄專題
2020|五月關鍵字 婚姻:非關愛情
回顧不同社會中關於「理想婚姻」的不同定義,一起通過現代、過去與未來,探索「婚姻」的變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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