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平時有在持續關注司法相關議題的讀者,對於以下這個消息,想必不會太陌生:國民法官將於明年(2023)元旦正式上路。「國民法官」是臺灣採納陪審、參審制的優點,所推出民眾與法官共同審判的制度。國民法官除了要與法官共同判定被告有沒有罪、應判何罪,也需要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
提到人民參審,大多數人較為熟悉的可能是陪審團制度,喜歡看法律相關或是探討人性戲劇的讀者們,對於陪審團可說是如數家珍,例如《失控的陪審團》就是以陪審團為主角,展開一場伸張正義的精采對決。又或者是經典電影《十二怒漢》,描述一個在貧民窟長大的 18 歲少年因為殺害自己的父親被告上法庭,起初除了第八號陪審員外,其他11位陪審員都因為成見而主張少年有罪,但經過不斷的檢核證據和辯論之下,最後所有陪審員一致做出少年無罪的宣判。
2019 年韓國以《十二怒漢》為基礎改編成電影《菜鳥陪審團》,講述一起發生在 2008 年的弒親案。不過韓國的陪審員制度比較特別,人數比英美陪審團少,依情況設置 5 人、7 人或 9 人,而陪審員的決議僅供法官最終判決的參考,也就是說審判權仍然握在職業的法官手上。
陪審團可以說是一般民眾接近司法審判的形式之一,事實上這個制度已經綿延了兩千多年之久,究竟陪審制是如何誕生的?為什麼會演變現在運作的制度?讓我們從陪審制的起源點開始,一起回到古希臘,雖然制度與近代陪審制不盡相同,但仍可以說是人民參與審判的起源。
回到千年前,雅典「公民」的義務
古希臘的雅典政治社會是由「公民」們組成,只有男性且出生在雅典當地的自由人,才稱得上「公民」。通常歷史課本中會提到雅典式民主的議會和選舉,但是較少著墨於司法制度,實際上雅典的司法也是由公民們組成,被稱作民眾法庭,也可以說是陪審制的雛形。
民眾法庭是從全體公民中選出六千位陪審法官,分配到各種不同領域的法庭中任職,例如家庭糾紛的民事法庭或是刑事法庭。然而,只要有制度就會有人想要鑽漏洞,如果事先知道是誰被分配到哪個法庭,就會出現賄賂法官的舞弊現象。為了遏止賄賂風氣,後來的制度便改革成當天抽籤決定法官該去哪個法庭,防止參與者事前收買法官。
當時民眾法庭的運作流程,僅是由原告和被告各自陳述,最後交由法官們進行投票,並沒有法官審訊或答辯的環節。在這樣的流程之下,法庭上聲情並茂的煽情演說,想當然會比客觀有力的證據更吸引陪審法官們的關注與惻隱之心,也就容易造成不公正的判決。不過當時雅典人們普遍認為由陪審法官們進行多數決投票,比讓執政官一人進行審判來的公正的多。
雅典陪審制判決下最有名的案例,莫過於處死蘇格拉底的審判。由於蘇格拉底的學生克里底亞是伯羅奔尼薩戰爭後,由斯巴達扶持、統治雅典的三十人僭主集團之首,這個僭主集團破壞雅典原有的民主制度,因此不得民心而被推翻。克里底亞死於戰鬥中,新上任的民主政府將矛頭指向了蘇格拉底,指控蘇格拉底「不虔誠」和「腐蝕雅典青年思想」。最終五百人陪審團以多數決制宣告蘇格拉底有罪,又以多數決宣判將他處以死刑,這場審判也展現了雅典的民眾法庭的多數暴力灰暗的一面。
英美法陪審制的開端:中古王室的司法改革
我們現今較常在電影中看到的陪審團,主要是英美法中的陪審制,它的出現可以追溯到諾曼征服後,威廉一世(征服者威廉)在他統治的新領土,實施一種從法蘭克王國引進的制度:集結地方的重要人物提供證詞,來鞏固及確認國王的土地權利。威廉一世讓官員找來當地的村民們宣誓後,請這些村民向王室官員說明每一塊土地的所有者和價值分別是多少,而這個為了土地調查而組織村民宣誓的舉動,被視為近代陪審制的起源。至於跟司法現行制度密切關聯的源頭,要從12世紀英王亨利二世的法律改革開始。
在中古時期,法律審判受教會的神裁法(Trial by ordeal)影響很深,以亨利二世的角度,要拓展王權對於司法的控制,就要想辦法減低教會神裁法的影響力。因此他推出制度改革,宣布土地及繼承糾紛的訴訟,交由當地社區的12位「自由且守法」的男性組成法庭,協助國王進行審判──這就是現代陪審制的開端。
在日後的《大憲章》中第 39 條規範到「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捉拿、拘囚、剝奪產業,放逐或受任何損害。除非受同等人之合法判決及本地法律所允許,我們亦不會自已充當軍隊或派軍攻擊他。」這邊與國王立約的「我們」指的是當時的英國貴族們,並不包含一般平民。但是透過陪審團法庭作為對國王「獨斷」的抵抗手段,不僅只限於貴族們,未來也將成為市民階級保護自身權益的盾牌。
這面盾牌來到了北美殖民地後,轉化成殖民地人們對抗英國政府的手段。在 18 世紀,殖民地居民經常違反法律使用非英國船隻運送貨物,英國統治者常常因此提出起訴,不過因為殖民地的陪審團制度,往往都是對被告做出無罪裁決。
1733 年,美國著名出版商約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因其經營的《紐約新聞周報》時常針砭政策、提出批判,因此引起當局諸多不滿。而後他因為批評英國國王任命的一名總督而被送上法庭,費城的知名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Andrew Hamilton)聽聞此事後,主動要求為曾格辯護。
審判當天,漢密爾頓慷慨激昂地陳述新聞自由之於社會的重大意義,這不僅僅是一場關乎窮出版商的審判,而是未來人們能否透過言語和書寫真理來揭露和反對專制霸權,也就是一場人民爭取自由的戰役。最終,紐約陪審團裁定曾格無罪,創下新聞自由的先例,特別是批評政府官員的權利是新聞自由重要的一環。
陪審團在審判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除了體現在實際案件中,各項法案也都清楚規範其權利與義務。在《獨立宣言》中,美國的開國元勳們痛批英王「在許多案件中剝奪我們享有陪審團的權益;編造罪名把我們遞解到海外去受審。」而後,美國在 1791 年通過《權利法案》,明確保障刑事與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權利。自此,美國法律體制當中的陪審團制度漸漸地被確立下來。
隨著時代的演變,陪審團制度也有所變革,其中最重要的改變即是參與者從僅有白人男性,到其他族裔與女性也能加入,遴選制度更加多元。
臺灣也曾有過陪審制討論熱?
說完英美陪審制的發展,我們將目光轉回臺灣,在 1928 年 6 月,漢文版《臺灣日日新報》當中有一篇報導內容如下:
從報導中可以看到,在 1928 年的臺灣,有律師公會與相關團體合作一同探討陪審制度的運行,甚至還進行模擬法庭演練。之所以有這些討論與活動,是因為當年日本帝國正預備施行陪審制(192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大家可能會好奇,臺灣史上好像並沒有關於陪審制的案例,究竟是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報導呢?
日本當時制定的《陪審法》是大正民主運動[1]浪潮下的產物,僅有兩種類型的案件適用《陪審法》──法定陪審案件和請求陪審案件。法定陪審案件主要是死刑和無期懲役、無期禁錮這樣的重大刑事案件,請求陪審案件則是超過三年有期懲役、禁錮的案件,可以由被告提出陪審申請。不過在法定陪審案件下的被告也可以拒絕陪審,在請求陪審案件中,請求陪審的被告也可以在檢察官陳述意見前撤回請求。
依照日本《陪審法》的規定,在被告被判定有罪的情況下,組成陪審團的費用要由被告負擔。此外,日本《陪審法》對陪審員條件同樣有著嚴格的規範,只有 30 歲以上、連續兩年居住在同一市町村、繳納所得稅 3 日元以上、能夠基本讀寫的男子才能出任陪審員。
根據上述種種限制,特別是敗訴時需要由被告負擔陪審團費用以及使用陪審員的案件上訴受到限制,又或者是因為審檢辯對於陪審制採取消極的態度等因素,在日本內地使用陪審團審判的案件可說是少之又少。更不用說在殖民地的臺灣,雖然有出現模擬法庭演練陪審制,但實際上身為殖民地的臺灣當時沒有引進日本內地的陪審法,有如「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臺灣人民參審的最後一哩路
走過陪審制發展的歷史長河,能夠觀察到陪審制從雅典的政治制度萌芽,而系統化的陪審制是從團體(英國貴族)到公民(美國殖民地人民),為了抗衡政府(王室)在司法制度上可能出現的專斷而形成的保護機制。但是這個保護機制需要花成本維護,也就是需要花費投入審判的時間,過去雅典的公民、英國貴族、美國殖民地的紳士們都是無須自己親自勞動居多的有產階級,所以他們有時間參與陪審團,不過現代社會多數人都是受雇者,花費時間投入審判,變成需要被考量的成本。
如今臺灣經過多年的司法改革,為了促進司法審判更加透明,加強司法制度與人民間的溝通,臺灣建立了國民法官制度,由 6 位國民法官和 3 位法官一起參與審判,審理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2]。審判過程中,必需要有國民法官和法官都投下同意的 6 票絕對多數決,才會形成有罪宣判。
自此,司法不再只是冰冷的「衙門」,讓大眾心生畏懼和敬而遠之;臺灣的司法體制也不僅僅只有司法專業者的參與,而是有你我的加入,為司法體制注入新的活水。
[1]
1905-1925年間,日本在政治上追求民主,建立政黨內閣制度,與相對於國家至上主義,追求人民自主的經濟與文化精神。
[2]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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