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年 11 月 10 日,美國前副總統尼克森(Richard M. Nixon)從紐約的律師事務所寄了一封信給時任總統府秘書長張群(圖 1),內容提到當年 8 月底訪臺晉見總統時,除了討論國際事務外,並未談及其他。但他來臺訪問的主要動機,其實是受百事可樂所託,所以在返美後,隨即寫了這封信,請求轉陳總統有關百事可樂在臺註冊商標所遭遇波折,這就關係到美臺商人之利益事宜。[1]
尼克森在信中提到幾個重點。首先,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分別在 1935 年及 1943 年於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限為 20 年。可口可樂在 1955 年申請商標權延展註冊通過後,百事可樂卻於 1964 年申請延展註冊時遭到政府拒絕。政府所持理由是以,1957 年掬水軒食品預計在所生產的碳酸飲料產品中增加「可樂」飲料品項,因此向經濟部申請「掬水可樂」商標註冊,但申請案卻遭到可口可樂控訴商標主要部分:「可樂」二字與其相似,導致本來已核准的商標,轉而被宣判無效(圖 2)。於是,百事可樂的延展註冊申請亦遭駁回。
尼克森緊接著提出兩點說明:第一、可口可樂曾以書面同意不反對百事可樂於世界任何國家內註冊設廠。第二、「可樂」是指內含原產於非洲的可樂果(Kola nut)果核萃取汁液的一種飲料,各大英文字典中都有「可樂」一字,亦即「可樂」是通用名詞。況且,美國有許多飲料都合法使用「可樂」作為公司商標或產品名稱,並刊登廣告。可口可樂沒有理由在臺單獨享有「可樂」為其商標的權利。最後他提到,百事可樂不服政府裁決,向經濟部提出訴願,卻被駁回;於是又向行政院提出再訴願,仍在等待裁決。[2]
這封信獲得政府高度重視,總統府、行政院雙雙發函請經濟部研議,於是經濟部在 1966 年 1 月 7 日提出〈百喜可樂商標案節略〉報告(圖 3),詳述百事可樂曾以「百喜可樂Pepsi-Cola」[3]向經濟部商標局(1999 年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以及之後辦理延展註冊的過程,並指出之所以駁回訴願,是因商標法第 11 條第 2 項明定:「他人以其標章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主要部分之一者,仍應受其拘束」。「可樂」、「Cola」顯然是「可口可樂」商標的主要部分,也是「百事可樂」商標申請案中「百事可樂」的主要部分。因此,經濟部才會駁回百事可樂的申請。由於行政院遲未回覆百事可樂,尼克森乃於 1967 年 1 月 27 日再度寫信給總統府秘書長詢問辦理情形。
而可口可樂在 1955 年通過商標申請後,便於 1958 年起,由臺灣貿易公司在臺設廠生產,但產品僅免稅提供在臺美軍及眷屬飲用,並沒有進入臺灣市場。直到 1965 年臺灣貿易公司將工廠轉售給陳啟清等人之後,可口可樂才開始展開在臺上市,因此向經濟部提出申請完稅及行銷市場(圖 4)。就在百事可樂商標案仍在審議階段,可口可樂已經籌備在臺上市準備之際,經濟部便想利用可口可樂申請在臺製銷的契機,來解決其商標所引起的問題。
於是經濟部透過可口可樂董事長法利(James A. Farley)於 1966 年 7 月 9 日來臺晉見總統,推動可口可樂在臺上市的契機,與其協商使用「可樂」一詞的解決辦法;而這並非僅為了百事可樂,其實政府更大的動機是為解決國內各大汽水廠商因使用「可樂」一詞所必須面臨的法律問題。總統在晉見法利時就當面告知,希望該公司「勿以 Cola(可樂)一字為商標主要部分,以便解決各種可樂飲料商標登記之糾紛」(圖 5)。經過經濟部、可口可樂及國內汽水業者彼此冗長協商後,可口可樂於 1967 年以「四點協議」換取年底在臺上市。
「四點協議」起因於國內汽水廠商對可口可樂上市一事感受到壓力與威脅,除向經濟部表達國內市場已飽和外,並指出國內 130 餘家汽水工廠,將會因此受到影響。經濟部與本土業者及可口可樂協議後,乃擬定可口可樂進入臺灣市場的四點協議,分別是:一、可口可樂不追究國內廠商侵犯其商標權。二、同意開放 40% 股份供國內廠商認股。三、每分鐘產量不能超過 120 瓶。四、僅能在臺設置一間裝瓶工廠。換言之,前述放棄「可樂」專用權,就是四項條件中的一項(圖 6)。
由於尼克森為百事可樂一事,曾於 1967 年 4 月再度來臺請託,期間曾與嚴家淦副總統會面討論(圖 7)。於是,行政院在可口可樂完成協議後,即去信回覆尼克森表示商標案已圓滿解決,並已由中央標準局發給百事可樂商標註冊證,尼克森隨即回覆感謝之意(圖 8)。
就在可口可樂於 1968 年在臺上市銷售之際,康樂實業公司於同年向經濟部申請以外國商標授權方式在臺生產百事可樂。經濟部認為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同為國際飲料大廠,既然已經核准可口可樂上市,實難以拒絕百事可樂。因此,原則上擬以可口可樂在臺上市所承諾的「四點協議」作為同意百事可樂上市的條件,以避免糾紛。
就當百事可樂在臺上市順利推展之際,臺灣區汽水果汁飲料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卻向經濟部提出反對意見(圖 9)。第一個理由是,國內清涼飲料工廠達 130 餘家,直接、間接賴以生存有將近十萬人;本土產品的品質雖已達國際水準,但臺灣市場狹小又無法外銷;另外,且政府已開放「蘋果西打」、「榮冠可樂」、「可口可樂」三家外國飲料在臺上市,足夠供應觀光客及駐臺美軍、外僑飲用,若再開放外國飲料來臺設廠,我國的飲料工業將「慘遭摧殘」!
康樂實業公司對於這個說法則反駁指出,自從蘋果西打及榮冠可樂於 1966 年相繼在臺上市後,國內汽水業不僅未受影響,產銷數量還激增,1967 年的產量較 1965 年增長 88%,漲幅將近六百萬打。此外,該公司以國內最大汽水廠黑松汽水為例,其自 1966 年起,每年產量都增加 20% 以上;且各大汽水工廠的品質與技術在這段時間也都有所提升。
國內汽水業者提出的第二個理由是,行政院曾在 1968 年發布命令,「關於外國飲料廠商來臺設廠產銷案件,為保護本國飲料工業,在今後三年內不再接受申請」。同業公會希望針對百事可樂在臺製銷一案,能夠依照「在今後三年內不再接受申請」之規範辦理,藉以保護本國飲料工業的生存。因為這個理由,雖然康樂實業公司已取得百事可樂商標授權、資金已籌措到位,並且在臺北縣新莊鎮購置二千坪土地準備設廠的情況下,仍驟然暫停在臺製銷的計畫。一直要到 1970 年,百事可樂才在臺正式上市。
從百事可樂在臺上市的曲折過程,大致分為兩個階段。在申請商標權之延展註冊階段,因為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及可口可樂對於商標權的堅持,在政府與可口可樂的協商,百事可樂歷經兩年的努力,終於取得商標更新註冊。其後,康樂實業公司又因為國內廠商要求政府必須遵守行政院命令之下,又再等了三年才終於在臺上市。顯見,今天我們可以開懷暢飲百事可樂,政府實著扮演關鍵角色。
經由百事可樂曲折的上市過程可知,「百事可樂加冰塊」這句大家耳熟能詳的祝福話語,應是在 1970 年百事可樂在臺上市以後,才開始流行起來的。今天,百事可樂早已成為國人日常飲料主流品牌之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珍貴的國家檔案,包括豐富多元的飲食檔案,歡迎利用國家檔案資訊網查詢,發掘更多豐富的飲料故事。目前正在展出的「想食‧饗時—臺灣飲食檔案特展」中,特別為大家呈現尼克森親筆簽名信件原件,以及其他相關的汽水檔案(圖 10),誠摯歡迎大家蒞臨參觀。
[1] 據唐耐心(Nancy B. Tucker)所述,尼克森於 1965 年 8 月底訪臺,其實就是受百事可樂請託,為更新商標註冊一事而專程來臺。出自唐耐心著,新新聞編譯小組譯,《不確定的友情:臺灣、香港與美國,1945 至 1992》(臺北:新新聞文化,1995),頁 16。
[2] 關於碳酸飲料的上市過程,簡略來說可分為兩類。一、已設廠生產飲料的公司,在新產品上市之前,必須先向經濟部申請商標註冊,通過之後才能進行製銷。二、若尚未設有工廠者,則分為兩個階段。首先,需先通過商標申請註冊。其次,再申請設廠。經核准設廠之後,才能建廠並進行產品之製銷。
[3] 在檔案中,Pepsi-Cola 的中文名稱有派卜西可樂、百喜可樂及百事可樂三種。
(本文作者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應用服務組協同研究員陳怡行)
- 巴托.艾莫爾(Bartow J. Elmore)著,榮莒苓等譯,《從一杯可樂開始的帝國》,臺北:商周出版,2015。
- 馬克.潘德葛瑞斯特(Mark Pendergrast)著,陳絜吾等譯,《可口可樂王朝:百年企業、江山傳奇與掌門人春秋》,臺北:時報文化,1994。
- 陳怡行,〈清涼解暑,來杯汽水吧!—從彈珠汽水到沙士與可樂〉,《料理.臺灣》第58期,頁96-99。
- 陳怡行,《食光.時光─臺灣飲食檔案故事》,新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2021。
- 曾品滄,〈美國的滋味:冷戰前期台灣的可口可樂禁令與消費(1950-1967)〉,《臺灣史研究》,第26卷2期(2019年6月),頁11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