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東印度公司於 1624 年落腳到今天的臺南(大員或大灣),並在這裡建立了熱蘭遮城及普羅民遮城,對臺灣展開統治。然而,當時的臺灣並非是個無人島,除了在數千年來便已在這裡生活的原住民外,另有著因為捕魚或是商業而短暫居住在臺灣的漁民、武裝海商或海盜以及日本商人。
對於當時候航行在環中國海的船隻來說,臺灣是一個相當有利的補給點,不僅介於北至日本,南至馬尼拉的中間位置外,還是個充滿資源的地方,最重要的是臺灣並不隸屬於任何國家,可以自由進出、可以輕易建立起中繼點,還不需繳交任何賦稅。因此,吸引往來東亞海域的唐人漁民、商人以及日本商人等駐足。
然而,隨著荷蘭東印度公司到來,以及他們帶來的「主權」,早已建立的社會及族群秩序都遭到破壞,產生層出不窮的貿易衝突及商業競爭。當日本進入「鎖國」時期,日本商人在海外的勢力,像是臺灣等地,亦全面退卻;大員地區,日本商人離開的空白處,則由唐人移民所取代。這些移民為熱蘭遮市鎮及赤崁市鎮的發展注入了大量活血。
一、與唐人合作的管理與運作
由於人口大量移入,在發展初期房舍多以茅草、竹子搭建,甚至荷蘭東印度公司在 1640 年更進口大量瓦片、磚頭,重新打造熱蘭遮市鎮的市容,可見得市鎮蓬勃發展的景況。其實,這些具有貿易及開墾能力的唐人,早已逐漸成為荷蘭東印度公司所倚賴的對象,像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取得臺灣的隔年,即 1625 年,便開始有計劃地招募唐人移民,合作的便是那些在巴達維亞城與公司關係密切的「唐人甲必丹」。所謂「甲必丹」(荷語:Kapitein、葡語:Capitão、英語:Capitan)制度主要是在葡萄牙人於 16 世紀統治馬六甲地區時,由於港貿事務的繁雜,因而推動透過族群領袖管理該族群的統治方式,葡語稱為「甲必丹末」(Capitao-Mor),而隨著荷蘭東印度公司加入亞洲貿易的一員,也同樣依賴於唐商居中的貿易角色,因而同樣引用如此的制度於統治之殖民地,像是在熱蘭遮市鎮中的唐人領袖何斌、巴達維亞的唐人領袖蘇鳴崗即是例子。相較於葡萄牙人對於唐人甲必丹的設立具有團結該族群的意義,讓唐人甲必丹執行葡萄牙當局的委任事務,荷蘭人所設立的甲必丹,更趨近於由該種族領袖去處理、管理該種族的事務,甚至到後期這些唐人甲必丹更扮演審判、仲裁的角色。
除了選以唐商為甲必丹,在農業區則會選擇中間人或投資者為甲必丹,當時也記錄為「Cabessa」(甲必沙,或稱為頭家),郭懷一即是這樣的角色,除此之外,在當時荷蘭東印度公司抓出「郭懷一事件」的叛亂首領還包括Sinco黑鬚、Laueeko(六哥?)、Tsieko(七哥?)也都是接受荷蘭東印度公司借貸,進一步再借貸給農民的中間人。這些唐人於普羅民遮市鎮北方約兩里的油村進行甘蔗的耕種,但由於 1650 年的豐產及 1651 年擴大種植而欠工,再加上人頭稅稅收的不合理,造成了農村工人的壓力,因而引起一次大規模的事件。
二、唐人移居臺灣開墾與發展
熱蘭遮城在相關法規日趨完備後,開始鼓勵唐人移入並從事農業活動,於 1636 年開始出現成效,像是赤崁一帶的甘蔗產量大增,成為臺灣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jpg)
圖片來源:臺灣歷史博物館,登錄號:2003.015.0175。
隨著人員不斷進駐臺灣,稻米的種植也日漸重要,對此荷蘭東印度公司為了增加稻米產量,需要增加耕地的面積以及勞動的人力。首先,要增加耕地面積必須要減少開墾與耕作的難度,鼓勵開拓出大面積的耕地,牛隻取代人力是必須的,因此,他們需要大量牛隻,但是臺灣原本並無牛隻,那麼牛隻的來源又是如何?其中一個來源,是從澎湖運送而來的公、母牛;其次,他們也到中國東南沿岸搶劫不少牛隻。
至於人力的部分,他們則委託與巴達維亞城有合作關係的甲必丹蘇鳴崗,藉由他的力量招募中國沿海的唐人來到臺灣,除了種植甘蔗外亦給予他們藍(大菁)的種子,期望可以栽培出品質不錯的藍。在蘇鳴崗之後,接替的唐人領袖為茂哥,他也持續協助唐人移民臺灣。
再加上 1644 年明政府滅亡,蔓延整個中國的戰亂,使得更多的唐人移民湧入臺灣,在 1650 年前後臺灣人口數來到一萬五千人左右,糧食需求加劇,稻田的面積與甘蔗園相比,面積比逐漸拉大。當然,除了甘蔗及稻米外,臺灣亦有其他的農產品登場,例如麥類、豆類、棉、麻、菸草、大菁、生薑等,這可以顯示出臺灣農業在十七世紀中葉以降有了更豐富及多元的發展。
唐人在臺灣除了從事農業外,許多食衣住行也都有著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商業活動更是無可或缺,像是熱蘭遮市鎮的市場建設,就有許多唐人使用舢舨船運著食物、雜物前來販售。至於對外的貿易活動,以與中國及東南亞等地進行貿易,一直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經營重點,因此如何「花費最少的成本,賺取最大的利益」成為公司最在意的事情,與唐人合作可能就是條捷徑,像是茂哥這種在中國、臺灣及東南亞皆有人脈者,便是最好的合作對象之一。另外,會雙語的中間人也是不可或缺的人才,眾所皆知的何斌以及他父親何金定便是在這種情況下崛起。
三、稅:荷蘭東印度公司也設立了萬萬稅
文行至此可知,當時在臺灣不論從事農業或商業貿易,又或者在生活方面,有著重重限制以及嚴厲的懲罰,像是在熱蘭遮市鎮規定未經許可不許起造房屋、不許使用稻草為建材,以及必須收取房屋稅,尤其是這擴及各方各面的「什一稅」,不論是進出口要稅、買賣要稅、捕鹿要稅、種田要稅、砍柴燒磚捕魚也都要收稅,不只處處要收稅,月月要收人頭稅,唐人生活可謂遭受到空前的危機,形成勞資雙方相當尖銳的衝突,1652 年就此爆發了「郭懷一事件」。在此事件中,造成當時許多唐人移民被殺,使得臺灣農業發展受到重創,迫使荷蘭東印度公司於今日的赤崁附近興建普羅民遮城、增設負責官司的地方官(landdrost),加強對唐人移民的管控外,對唐人移民更是祭出嚴格的規定與規範,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四、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生活「改造」
隨著 1630 年代,因為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刻意安排,以及之後中國戰亂導致的唐人移民湧入,為了讓熱蘭遮城及後來的普羅民遮城附近的秩序可以維持穩定,荷蘭東印度公司對這些移民的日常生活管理也日趨嚴格。1.禁止賭博
《熱蘭遮城日誌》1646 年 8 月 27 日:又因為那有害的賭博在中國人之間和一些荷蘭人之間,還相當盛行,因此也決議,要在上述公告中重申以前通告了數次的罰款和處罰的禁令。
《熱蘭遮城日誌》1646 年 10 月 19 日:
也決議,那有害的中國人的賭博(就像本月 10 日那樣)要再次下令禁止,因為不然,則該人民之間的惡事將不容易止息。據此,賭輸的人(如果來控訴)均將可取回所喪失的物品的一半,相對地,賭贏的人將按照上述告令處罰。
《熱蘭遮城日誌》1648 年 3 月 20 日:
又最近聽到很多關於中國人在熱蘭遮市裡和在對岸的Hoorn等地賭博的怨言,違背以前公佈的禁令;甚至今天中午大白天也有超過80個人在一個房子裡賭博被代表委員捉到,因此也考慮,要在以前的規定之外還要加上進一步的規定。
2.伐木限制
唐人在伐木時,會採取皆伐的方式,這讓荷蘭東印度公司十分憂心會造成日後資源短缺,因此便規定砍伐木材必須在一定的範圍之內,不可越界,違者將會有所罰款:中國人經常在森林裡很徹底地砍伐所有的樹木,不分幼齡或老年的樹,全都砍伐,如此下去,不久,公司將不但缺乏木材,也將缺乏火柴了,因此決議,要去立樁劃定幾處森林給中國人砍伐,並以禁令通告,不許越界砍伐,違者一次罰款十二里爾。並決議,戎克船新港號,赤崁號與打狗號回到此地卸完貨,立刻就要再去中國載石頭,如果又買到一些貨物,也把那些貨物載回來。
3.物資管控
1648 年,為了避免贌商私自將穀米藏在船中運往中國,所以設置檢查哨,並且,所有船隻都必須要上呈其所載運的穀物內容,駐守官員隨時會登船進行檢查,由此更可已看到荷蘭東印度公司對贌商仍抱持著一定的戒心。此外,因為米、小麥是相當重要的食用作物,因此規定釀酒的原料不能夠使用米及小麥,但如果是大麥、黍(garst、geers)及其他日常不食用的穀物釀酒的話,則不會遭到限制。
4.其他
買賣房屋時,不論是買方亦或賣方,皆必須納稅給荷蘭東印度公司;也因為要引進贌社制度,開始全面禁止非社商的狩獵行為;此外,荷蘭東印度公司也要求住民要配合其宗教信仰的習慣,於安息日(即星期日)講道時,不分荷蘭人或唐人,皆不可外出工作及賣酒。相關的公告並非僅僅是要求唐人遵守,也有許多是唐人與荷蘭人都必須共同遵守的。像是1656年,荷蘭東印度公司便於熱蘭遮城及普羅民遮城附近的市鎮張貼一紙公告,商人們禁止與雞籠及淡水以外的北部福爾摩沙進行貿易,他們除了會針對進出貨物及船隻加以檢查,違者除了船隻貨品會被沒收以外,將有一定的刑責。
五、文化的遺留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治理臺灣這段期間,雖然設立了不少生活規範,然而隨著他們退出臺灣之後,這些規定也就煙消雲散、船過無痕。不過,少數的生活習慣,在日後有所保留,應該就只剩下撐傘文化,從《福爾摩沙——十七世紀的臺灣.荷蘭與東亞》一書中所收藏的鹿皮畫可知,17-18 世紀以降臺灣的婦女相當喜歡在光天化日之下撐傘,而這些陽傘進到臺灣的途徑毫無疑問是源自於中國,然其撐傘的習慣則是因荷蘭東印度公司治理下從東南亞帶入,在荷蘭東印度公司離開後,統治的中國官員眼裡看來,這些撐傘習慣皆是亟需根除的「夷息」。.jpg)
圖片來源: 臺灣歷史博物館 , 登錄號:2002.006.0055。